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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长久,人治国短命。唐王朝在草创之初,李世民励精图治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健全法制。史称:“贞观之初,志存公道,人有所犯,一一于法。”另外,偃武修文也是唐大宗毕生事业的一大闪光点,史称:前有动武拨乱之功,后有偃武修文之盛。
明经50宽仁慎弄,预防第一
“仁义,理之本也;刑罚,理之末也。”
——李世民
唐太宗李世民的立法是以儒家思想作为指导思想的,主张“礼法合一”,即以仁义为本、刑罚为末,做到宽仁慎刑,预防第一。这一立法思想与唐太宗的整个执政思路是吻合的,也是符合当时社会发展潮流的。
贞观立法思想的形成,应当追溯到唐高祖时期。李渊晋阳起兵之时,为了争取各阶级、各阶层的支持,他发布了一些命令,“即布宽大之令”。武德初年(618年),宣布废除隋《大业律》,并下令重新修定法律,原则是:“务在宽简,取便于时”,所修新律即为《武德律》。唐太宗即位后,就着手完善飞武德律》,下令群臣讨论政治与立法思想的依据和原则。于是出现了一场对立国、立法、立政原则的大讨论。当时封德彝主张威刑严法,而魏征等人则主张慎刑宽法。《新唐书·刑法志》便记载了这件事,说:贞观初“有劝以威刑肃天下者,魏征以为不可,因为上言王政本于仁恩,所以爱民厚俗之意,太宗欣然纳之,遂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后来唐太宗曾回忆说:“贞观初,人皆异论,云当今必不可行帝道、王道,惟魏征劝我。既从其言,不过数载,遂致华夏安宁,远戎宾服。”这次讨论后,唐太宗采纳了魏征的建议,其立法思想就是“仁本,刑末”。用魏征的话说,叫作“仁义,理之本也;刑罚,理之末也”。在这一思想指导之下,唐太宗便任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本着“意在宽平”的原则。修订《武德律》。经过10年的努力,终于勒成一典,这就是《贞观律》。
唐初统治者重视立法,而其立法思想则取之于传统的儒家思想武库。
首先,他们主张采用比较宽平的法令,提出“用法务在宽简”的原则。这同法家的观点是绝然不同的。法家历来都是重刑主义者,主张轻罪重罚,其目的在于“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以杀一敬百的方法达到致治的目的。韩非子说:
“欲治者奚疑于重刑?”不言而喻,法家的重刑主义与唐初统治者“用法宽简”的思想,显然是对立的。
其次,“仁本,刑末”的思想来源于孔孟的“仁”和“仁政”学说。孔子的思想核心是“仁”,仁在社会政治领域中的运用就是“为政以德”。孑L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是儒家以德治国的总纲,也反映了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要求。孑L子不是不要政刑,而是反对独任政刑。在礼与刑的关系上,是以礼为主刑为辅,礼刑并用,先礼后刑。孟子继承并发展了孔子的思想,提出了系统的“仁政”学说。他主张用王道统一天下而反对霸道。仁政的实施不靠武力,不靠刑杀,不靠强迫,而靠德礼教化。孟子指出:“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赋敛。”唐太宗自称所好惟“周孔之教”,因而孔孟思想对他的政治法律观不能不产生巨大影响。他曾指出:“为国家之道,必抚之以仁义,示之以威信,凶人之心去其苛刻。”他也多次提出省刑罚、薄赋敛,反对苛政严刑。如唐太宗曾与群臣讨论“止盗”问题,“或请重法以禁之”,而唐太宗却说:“民之所以为盗者,由赋繁役重,官吏贪求,饥寒切身,故不暇顾廉耻耳。朕当去奢省费,轻徭薄赋,举用廉吏,使民衣食有余,则自不为盗,安用重法邪!”
唐太宗的立法思想与儒学家派的另一代表人物荀子的思想也有密切关系。荀子提倡“隆礼重法”,说“隆礼重法则国有常”。但是在荀子的全部政治学说中,礼是居于主导地位的,而法属于从属地位。他说:“礼者,法之大分也,类之纲纪也。”也就是说礼是纲而法是目,礼统率法。荀子重视法的作用同法家所提倡的有所不同。法家提倡弃礼任法。如韩非子说:“仁义爱惠之不足用,而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法家的思想实质是要求统治者抛弃礼义,采用重刑严诛的暴力手段治理天下。这种思想与荀子的“隆礼重法”是根本不同的。
唐太宗主张礼刑结合,提倡“人有所犯,一一于法”。但是,这想法是受礼制约的。他曾指出“失礼之禁,著在刑书”。
他还告诫过吴王李恪:“忘弃礼法,必自致刑戳。”由此可知,唐太宗礼主刑辅,礼法结合。礼和礼治是儒家思想的重要特色。唐太宗将礼引入法律之中,即不仅将礼作为立法的指导原则,而且还将礼作为法律的内容。《贞观律》绝大多数篇章都按礼定律,以礼释律。正如《明史·刑法志》中所说:“唐撰律令,一准乎礼以为出入。”
唐初贞观时期,以儒家思想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并非偶然。首先儒家思想始终贯通着“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重要内容。唐太宗对儒家极为尊崇,并“雅好儒术”。他曾明确地说:“朕之所好者,惟在尧、舜之道,周孔之教,以为如鸟有翼,如鱼依水,失之必死,不可暂无耳。”唐太宗把立国与儒家思想的关系比作鸟与翼、鱼与水的关系,并把儒家思想的重要性提高到决定政权存亡的高度上来认识。
同时唐太宗还重用了大批儒学之士。贞观二年(628年),唐太宗曾与大臣王硅讨论“近代君臣治国,多劣于前古”的原因。王硅以汉朝为例指出:“汉家宰相,无不精通一经,朝廷若有疑事,皆引经决定,由是人识礼教,治致太平。近代重武轻儒,或参以法律,儒行大亏,淳风大坏。”太宗甚以为然。唐太宗重用儒学之士,对唐初以儒家思想作为治国、立政、立法的指导思想起到了积极作用。魏征曾说:“道之以礼,务厚其性而明其情。民相爱,则无相伤害之意;动思义,则无畜奸邪之心。若此,非律令之所致也,此乃教化之所至也。”“是以圣帝明王,皆敦德化而薄威刑也。”魏征的论述反映了贞观初年的立法思想。
其次,唐初统治者总结了历史上以法家思想作为立法指导思想的教训。武德七年(624年),唐高祖李渊在诏书中指出:“秦并天下,毁灭礼教,恣行酷烈,害虐蒸民,宇内骚然,遂以颠复。”太宗也对侍臣说过:“朕闻秦初得天下,其事不异。
然周则惟善是务,积功累德,所以能保八百之基。秦乃恣其奢淫,好行刑罚,不过二世而灭。”《旧唐书·刑法志》就提出了酷法亡隋之论:“炀帝忌刻,法令尤峻,人不堪命,遂至于亡。”唐太宗从秦、隋的灭亡之中得出了“古来帝王以仁义为治者,国祚延长,任法御人者,虽救弊于一时,败亡亦促”的结论。把立法的宽严同王朝的兴亡联系在一起,把立法的指导思想确定为以儒还是以法为主同国祚修短联系在一起,这就使唐太宗自然而然地坚持儒家思想,并提出“今欲专以仁义诚信为治”,“而于刑法尤慎”的观点。
唐太宗统治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治世”,也是封建法制最健全的历史时期。《贞观律》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完备最成熟的封建法典,而其最大特点就是把仁义和刑罚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这种先礼而后刑、仁义为本刑罚为末的立法思想,奠定了贞观法制的基调,具有重大的社会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明经51内行立法,意在合理
“学士法官,修订律令,承上启下,影响深远。”
——李世民
中国历代法律文本种类繁多,但能与《贞观律》比肩者,是少之又少。究其原因,法律本身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决定其水准高低的最重要因素。《贞观律》是唐太宗组织国内资深的学土法官修订的,历时十一年,汇集了秦汉以来司法经验的精华,其合理性是其它任何封建法律都无法与之比拟的。
唐初的法律基本上是沿用了隋朝开皇时期的法律,经过司法实践,和对法律的不断修改,贞观时期的法律就成为我国古代最完善、最系统、最严密的封建立法。法律的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据《唐六典》的解释:“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式。”《新唐书·刑法志》更进一步解释道:“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权,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
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从而说明令、格、式的内容广泛,涉及到政治、经济生活的各方面。凡是违反了令、格、式的,就“一断于律”。律基本上是刑律。大唐一代曾多次修律,史籍所载主要有武德七年(624年)颁行的《武德律》,贞观十一年(637年)颁行的《贞观律》,永徽二年(651年)颁仃的《永徽律》,以及开元二十五年(737年)颁行的《开元律》。
《贞观律》是对《武德律》的完善,并且也奠定了唐律的基础。
以后虽有《永徽律》、《开元律》等,却都是在《贞观律》的基础上进行了小的修订,没有大的变化。流传至今的《唐律疏议》,虽然是在《永徽律》的基础之上对唐律所作的诠解和疏释,但其所疏注的律条基本上定于贞观,并且作《律疏》的长孙无忌又是《贞观律》的主要修订者,因此,《唐律疏仪》仍可视为是对《贞观律》的疏注。
武德二年(619年),李渊诏纳言刘文静等,参照隋的开皇律令而损益之,制定53条新格,是为唐朝立法的开端。随后,又命尚书左仆射裴寂、右仆射萧踽、大理寺卿崔善为等人,根据唐初社会的实际情况,以《开皇律》为准,制定了《武德律》12篇,500条。唐太宗即位之初,于贞观元年(627年)正月,即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修订《武德律》,至贞观十一年(637年)完成,这就是《贞观律》。仍为12篇,500条。根据《旧唐书·刑法志》中载:“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人徒者七十一条。……凡削烦去蠹,变重轻者,不可胜纪。”这说明《贞观律》是以《开皇律》为蓝本,是对《武德律》的进一步完善。《贞观律》是秦汉以来历代统治者司法经验的总结,是我国封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到兴盛时期的必然产物。这部法典就成为以后宋、元、明、清各朝制定法典的依据和楷模,并对亚洲其他国家法律的发展以及对中华法系的形成,有着深远的影响。所以它也同唐朝高度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一样,在古代历史上大放异彩。
《贞观律》由于是由“内行立法”,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合理性。具体体现在:
第一,《贞观律》是一部系统、完备的法典。《贞观律》总结了秦汉、魏晋南北朝以来,特别是隋朝的立法、司法经验,不仅对全面维护封建的经济基础和以皇权为核心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以及调整各个方面的社会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将刑制和司法原则加以系统化、规范化,使其达到了完善的程度。这部封建法典吸取了魏晋以来的立法精华,乃是对魏晋以来刑律制度的高度概括和总结。
第二,这部法典以君主专制的等级制和宗法制以及儒家的伦理思想为支柱,构筑了完整的封建法律理论体系。它的最大特点是浸透着浓厚的儒家思想。它把封建的礼与法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使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结合在一起。它公开宣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以德礼的潜化作用和约束力量,来增强刑罚的威慑力量。《贞观律》“于礼以为出入”,一准乎礼,体现了儒家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法律思想。儒家思想不仅对《贞观律》的内容的形成有着广泛而深入的影响,并且其在刑罚的执行上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向。
第三,科条简约,繁简适中。秦律向以繁芜而著称,“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汉刘邦除秦苛法,萧何定《九章律》,法律条文大为减缩,可是其后经过历代皇帝的增订,到了东汉章帝时期,汉朝的法律己扩大为死刑610条,耐罪1698条,赎罪以下2681条。可以说是“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了。至西晋时期,立法史上出现了一次重要变革。“蠲其苛秽,存其清约”。大力精简汉律。此后经过南北朝的发展,到北齐定律时又确立为12篇,949条。
隋朝开皇时定律确定为12篇,500条。贞观时期唐太宗一再强调:国家法令,惟须简约。”并且诏令立法官员一定要斟酌前代法典的利弊,要“革弊蠲苛”,“刑清化洽”。因此《贞观律》“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贞观律》较前代法律的确是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且也繁简适中。这实际是唐太宗时期,对我国古代立法经验进行总结的结晶,是封建立法史上的一大进步。
第四,立法稳定。唐代的法律一直以《贞观律》为基础,立法稳定,少有变动。立法稳定是与唐太宗的指导思想有关。他曾指出:“诏令格式,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
还说过:“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官长不能尽记,又前后差违,吏得以为奸,自今变法,皆宜详慎而行之”他还以营构殿屋作比喻说:“治天下如建此屋,营构既成,勿数改移;易一榱,正一瓦,践履动摇,必有所损。若慕奇功,变法度,恒其德,劳扰实多。”由此可知唐太宗特别强调立法的稳定性。从他的言语中,我们可以得出法律不稳定的害处有三:
首先,使“人心多惑”,即失去了人们对法令的信任。这不但不能起到禁奸作用,反而会使“奸诈益法”;其次,“数变贝烦,官长不能尽记”,必然会影响到法令的执行;再次,法律数变则“前后差违,吏得以为奸”。由于法令的多变,使其前后矛盾,官吏便会乘机而行其奸。因而他一再要求立法的稳定,要“详慎而行”。也就是说,法不可轻立,既立之后,“必须审定,以为永式”。唐太宗这样要求,贞观一代也是这样去做的,“自房玄龄等更定律、今、格、式,讫太宗世用之无所变改”。
明经52有法必依,司法必严
“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
——李世民
法制的建立,不仅需要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严密的法律,还在于严格遵守法律,认真执行法律,否则一纸具文,等于无法。因而“有法必依,司法必严”在法制建立后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李世民所说的“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理国守法,事须划一”,正是此意。
贞观君臣在要求百姓守法的同时也强制各级官吏奉公守法。因为只要上下能守法、执法,就不会出现无法五天的现象,国家的统治也就安定了。唐太宗和他的臣下经常讨论这个问题。如唐太宗曾对大臣说:“朕见隋炀帝都不以官人违法为意,性多猜忌,惟虑有反叛者。朕则不然,但虑公等不尊法式,致有冤滞。”官吏守法,尤其是位居要职、掌握权柄的人是否能守法不移、执法不阿,这是能否致治的关键之一。
唐太宗强调其大臣遵法,是颇有政治远见的。王夫之曾说过:“法先自治以治人,先治近以及远。”这样“吏安职业,民无怨尤,而天下已平矣。”
官吏能否守法,首先要看皇帝自己是否能做到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