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亘古一明帝李世民明经10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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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以法治国经鉴(3)

李世民以其法治思想影响了唐朝以及后代的历史。虽然他在具体实践中也有践踏法律的行为,但总的说来,它毕竟减少了对酷刑的执行,一方面维护着封建统治的长远利益,另一方面也缓和了社会矛盾,他的法治思想虽然并未脱离儒学的“德主刑辅’’范围,但是,在具体作法上,确有以“保民而王”的主导的创见,终于寻找到了以“治吏”而达到“治民”这一具有远见历史意义的治国途经。为此,李世民的法治思想在中国思想史上应占有一席之地,其意义深远,惠及后世。

(下)

明经55诬告者必反坐,法律尊严必维护

“理国守法,事须划一,今若赫之,使开侥幸之路,无法取信于民。”

——李世民

实行诬告反坐之律,目的在于端正社会风气,维护法律‘尊严,使法制转入正常轨道。

诬告反坐源于秦汉刑律,此后历代相承。《唐律》卷二十三制定的“诸诬告谋反及大逆者斩”的条文,就是显著例子。

《唐律》还发展了诬告反坐的量刑定罪范围,如“诸拷囚限满而不首者,反拷告人”的规定,据清末法学家薛允升考证,“即诬告反坐之办法也。”诬告不实,即按原告诬陷被告的罪名对原告加以量刑,使诬告者自食恶果。

唐太宗为了切实端正社会风气,在注重诬告反坐之法的基础上,还极为重视诬告反坐司法,使诉讼程序纳入正轨。

有一次。发生了诬告辅弼重臣的事件。贞观三年,唐太宗破格任用魏征为秘书监,让他参预朝政。不久,有个长安县人名叫霍行斌,心怀不满,造谣言,刮阴风,上书诬蔑魏征参与什么“谋反”。唐太宗及时地识破了这个诡计,指出:“此言大无由绪,不须鞠问,行斌宜附所司定罪。”魏征知道后,顿首拜谢。唐太宗又说:“卿之累仁积行,朕所自知,愚人相滂,岂能由己,不须致谢。”的确,自玄武门事变后,魏征归附于太宗,前后谏诤二百余事,无不忠于所事,件件合于朝廷的利益。这一切,唐太宗又是清清楚楚的。所以,对于奉公守法的魏征根本不用审问,而对那个诬告者则处以死刑。因为谋反者当处斩刑,诬告不实,即按原告诬陷被告的罪,处以斩刑。

又有一次,发生了诬告军事将领的事件。贞观九年八月,岷州都督高甑生起先不服李靖军事调度,后又诬告李靖“谋反”。唐太宗当然不会偏听轻信。试想,李靖原是当年秦王李世民从斩刀下营救出来的,武德年间跟随太宗转战南北,立下了汗马功劳;贞观以来,奉命捍卫边疆,威震北狄。

这样久经沙场,出生人死、勋业卓著的将领,怎会谋反?为了慎重起见,唐太宗还是派了法官进行调查,“有司按验无状,甑生等以诬罔论”,按理应处死刑,但唐太宗考虑到高甑生曾是秦府功臣,“减死徙边”。可是,高甑生仍不死心,托人求情,希望再予宽大处理。太宗严正指出:“理国守法,事须划一,今若赦之,使开侥幸之路。”以“必不赦”的决心维护了诬告反坐的司法尊严。

唐太宗依法执行诬告反坐律,维护了他的用人唯才是举的方针。魏征、李靖是贞观文臣武将的代表,都是唐太宗的肱股重臣。文治武功,堪称卓越,唐太宗任以重职,信用备至,遭致群小之辈的诬陷,在所难免。但能荣宠善终,殊不多见。如高误与魏征均为隋唐初期名相,史称魏征“有经国之才”,高误“有经国大才”,但两代高才名相遭遇结局却迥然而异。高误失宠于炀帝,遭到杀身之祸,以致隋末“刑政由是衰坏。”魏征受宠于太宗,排除诬告身死之,促使唐初政教致化而治。

魏征说得好:“臣尝观自古有国有家者,若曲受谗谮,妄害忠良,必宗庙丘墟,市朝霜露矣。”佞人得志,诬告成风,必然使国家陷于衰败危亡的境地。倘若魏征、李靖等重臣名将都为谗言所伤,诬告所中,那么,唐太宗的左右手又有几个人呢?“贞观之治’’岂不付诸东流?可见,诬告反坐的司法是维护“贞观之治”的法制手段。

明经56开“守法”典范,做“治世”明君

“但能为我如此守法,岂畏滥有诛夷。

——李世民

律令颁布之后,能否得到严格的执行,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首先要求立法者必须按法律行事,如果立法者不遵守法制,法官们上下其手,违法办案,法律制定得再完备也不过是一纸空文而已。唐太宗对这些道理有着深刻的认识,并且首先从自身做起,“开守法典范”。

早在贞观元年,太宗就已经具备了良好的守法习惯。当时,他见兵部郎中戴胄正直公允,就把他提拔为大理少卿,负责司法审讯。这个时期选官制度尚不健全,一些选人就乘机伪造档案、资历,以求获得较好的职位。太宗下敕令选人中作弊者自首,否则要处于死刑。不久,果查出了作弊者,太宗打算处死。戴胄不同意,认为根据法律应判流刑。太宗大怒,说“卿欲守法而使朕失信乎?”回答说:“这个敕条是根据陛下一时之喜怒而颁布的,而律条是国家取信于天下的根本大法。陛下应当忍小忿而存大信于天下之人。”太宗觉得戴胄说得对,自己确有意气用法的不足,遂转怒为喜地说:“卿能执法,朕复何忧。”

还有一次,广州(今广东广州)都督党仁弘犯了勾结豪强,收纳金宝,擅自向少数民族征税等罪,“法当死”。但由于比人在太原起兵与唐朝统一战争中立有战功,太宗不忍在他年迈之时诛戮而死,遂曲法免死。这样就破坏了法制,为了院回影响,不使官吏也相率曲法,太宗召集了五品以上官员,当众宣布自己破坏了法制,应当出南郊向上天谢罪三天。房玄龄等人觉得皇帝自罚有点不成体统,遂再三劝阻,太宗这才答应不去南郊谢罪。这种做法虽有故意做作之嫌,但也确实有维护法制,警示臣下不得违法的作用。

在执法过程中,太宗仍然不忘恤刑慎罚的原则,如贞观十四年(640年),有一个州刺史名叫贾崇,因部下有人犯了“十恶’’大罪而被御史弹劾。太宗认为上古的圣贤都不能避免其亲近之人中有不贤者,如陶唐氏是大圣人,其子丹朱却不贤;柳下惠是大贤,其弟盗跖却为巨恶大盗。他们都不能感化自己的亲人改恶从善,却要求如今的刺史做到这一点,岂不是强人所难吗?太宗进而分析说:“如果因此而使刺史连坐,以后恐怕大家都互相掩盖罪行,使得真正的罪犯得不到惩治。”于是规定今后诸州有犯“十恶”者,刺史不再连坐,但必须认真察访捕捉罪犯,肃清奸恶。

太宗即位以来,不轻易颁布大赦令,尤其反对一年中数次大赦。他认为大赦是赦免了贼人,危害了百姓。大赦还有一个弊端,就是频繁赦免,使小人存有侥幸心理,从而导致犯罪率上升。太宗引用古人的话说:“赦者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这种想法也是不无道理的,可以真正使法律达到惩戒罪犯的作用。

在唐太宗的倡导下,贞观时期良吏辈出,执法公平,世风渐变。由于社会安宁,四海无事,犯罪率也大大地下降了。

贞观四年,全年天下只有二十九人被判死刑。贞观六年,太宗亲自核定死囚三百九十人,因要到明年秋季行刑,遂把他们放回,与家人相聚,到时再聚集于京师。次年九月,放回的死囚无人督率,全都自动按期返回长安,无一人逃亡,“太罘嘉其诚信,悉原之”。这一切都说明贞观时期的法制成就是十分显著的,而这一成就的取得首先归功于唐太宗的率先垂范,正是在他的榜样带动和影响下,大唐子民争相效仿,才出现了四海安宁的好局面。唐太宗李世民的明君本色,由此可见一斑。

明经57尊儒崇孔,匡正百姓

“儒学,可以正君臣,明贵贱,美教化,移风俗,莫若于此焉。”

——李世民

唐太宗在思想领域的一项非常重大的举措就是“尊儒祟孔”,借以“正君臣,明贵贱,美教化,移风俗”,达到匡正百姓、维护长治久安的目的。

自汉武帝以来,儒家学说就被历代统治阶级作为正统思想,用来治理国家,统一思想,唐朝的统治阶级自然也不例外。唐高祖刚攻下长安不久,就下令恢复国子学、太学、四门馆的教学,并令各郡县官学设置学官,恢复招生。武德元年(18年),下诏令皇族子孙及功臣子弟一律到秘书外省举办的小学就读。同年,在国子学设立了周公庙、孑L子庙各一所,四时祭祀。武德七年(624年),以周公为先圣,孔子配享。

太宗即位后,认为国家统一,四夷自安,应该偃武修文,遂尊崇孔子,推广儒教。太宗君臣认为:商鞅、韩非那一套学说,只可作为权宜之计行于一时,不是长久致化之道,要使天下长治久安必须尊奉儒术,行礼义教化之道。所谓儒学者流,“可以正君臣,明贵贱,美教化,移风俗,莫若于此焉”。由于认识到儒学有助于统治的长治久安,所以唐太宗特别强调:“朕所好者,惟尧、舜周孔之道,以为如鸟有翼,如鱼有水,失之则死,不可暂无耳。”

为了尊崇儒学,贞观二年,又诏停周公为先圣,以孔子为先圣,颜回为先师,并按照旧典,在孔庙中,孔子与颜回像两边陈放“俎豆干戚”之物,以侯四时祭祀。贞观二十一年,下诏将对儒学有贡献的二十一人,配享于孔子庙堂,这些人是左丘明、卜子夏、公羊高、谷梁赤、马融、伏胜、高堂生、戴圣、毛苌、孙安国、刘向、郑众、杜子春、卢植、郑玄、服虔、何休、王肃、王弼、杜预、范宁。诏书说:“并用其书,垂于国胄,既行其道,理合褒崇,自今有事于太学,可并配享尼父庙堂。”这些人都是历代研究经学有贡献的人物,均是著名的经学大师。但是,其中不少人的经学派别不同,在历史上一度斗争得十分激烈,存在着严重的门户之别,有所谓今文学家与古文学家,郑学与王学之别。太宗将他们统统配享于孔庙,表明他没有门户之见,同样予以尊崇,这是太宗主张经学统一的具体表现。

为了把尊崇儒学之风吹遍全国,贞观四年,太宗下诏命各州各县都要修建孔子庙,四时祭祀。贞观十一年,又下诏尊孔子为宣父,在孔子的家乡曲阜特建庙殿,并专门拨二十户人家负责洒扫供养。

学校的大量兴办,科举的盛行,都为儒家学说的推广与普及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当时太宗还规定学生要是通一大经者。“咸得署吏”。就是说可以得至帽职,所谓大经指《礼记》、《左传》。这些措施都起到了鼓励士人理头儒家经典,苦心钻研仁德礼义之说的作用。

明经58修《四书五经》,兴大唐经学

“固民先固心,颁其所定书于天下,令学者习焉,令百姓礼焉。”

——李世民

唐太宗要振兴儒学,必然首先要做好经籍图书的整理与收集,这是儒学振兴与统一所必需的物质条件。

隋末动乱,历代旧章,诸圣遗训、经籍图书均散失严重。

隋文帝在开皇年间曾派人到各地搜访图籍,每得一卷,赏绢一匹,获得了大量图书,整理后共得了万余卷。隋炀帝统治时期。又广泛地搜求书籍,使政府藏书迅速增加。唐高祖武德五年(622年),下令将东都观文殿所藏图籍运往长安,船行到黄河三门峡时触礁沉没,所载图籍八千余卷全部漂没。

加上毁于战火和各地散失的图书,到唐朝建立之后,检视所藏隋代图籍存者“十不一二”。武德时期,唐高祖命令狐德某负责搜集图书,“重加钱帛,增置楷书,令缮写。数年间,群书略备。”太宗即位时,弘文殿所藏四部书即达二十万卷。贞观三年,魏征又向太宗建议搜集天下遗书,并令书手缮写,藏于馆阁,数年之间,秘府图籍,“粲然毕备”。

在国家经籍图书逐渐完备的情况下,太宗“以经籍去圣久远,文字多讹谬”,遂命中书侍郎颜师古考定《五经》。所谓“去圣久远”。是说经籍经过长期的流传,文字上产生了许多错讹。我国在雕板印刷术发明之前,经书均以口传手抄的形式传播,同一种书不同的师承关系往往文字不同,有的甚至连篇目也存在差异,加上传抄过程中产生的讹误,长期因袭旧说,以讹传讹,于是就形成了各有所本,各有所师的错综复杂的情况。唐太宗既要发展儒学,对这种情况当然不能熟视无睹,同时版本各异,文字错讹也使各类学校的经学教授不免受到影响,使学生往往无所适从。统一《五经》版本势所必行。

所谓《五经》,是对《周易》、《尚书》、《毛诗》、《礼记》、《左传》等书的统称。太宗选定考定《五经》的颜师古,是大儒颜之推的孙子,从小就博览群书,尤精训诂之学,“古篇奇字世所惑者,讨析申孰,必畅本源”。太宗命他考定《五经》时,颜师古正好因事闲居,可以投入全部精力完成此事。颜师古利用秘书省所藏图书,用晋、宋古本进行校勘,一字一句皆有依据,校正了大量的错讹文字。书成以后,太宗召集当时的儒学名家共同审定,于是诸儒各执所学,“共非诘师古”,师古对答详明,“人人叹服”。太宗遂于贞观七年下诏颁行定本,令学者肄习。自《五经定本》颁行后,诸经文字完全统一,从此不再有因文字不同而解释各异的弊病。

《五经》的版本与文字统一以后,下一步就是要统一《五经》义疏了。自两汉以来,由于对儒家经籍的解释与阐发的不同,便形成了不同的经学学派。自汉武帝以来经学极盛,有的经书义疏(即解释阐发)即达百万字以上,远远超过了原,书的篇幅,有的经学大师解释经书中几个字往往用十余万字,如西汉的秦延君,以研究《尚书》而著名,他曾经用十多万字解释《尧典》中的两个字,又用三万多字解释“曰若稽古”四个字。按照这种办法一个士人要学通一经,往往花费数十年的时间。正因为如此,所以官学中学派林立,争论不休。

如汉武帝时,《周易》就有四家博士,《尚书》有三家,《诗经》三家,《仪礼》两家,《春秋公羊传》又分为两家,总称为五经十四博士。到西汉末年,王莽又把古文经学派的四家博士列入官学,即《春秋左氏传》、《毛诗》、《周礼》、《古文尚书》四家。以上仅是官学中的情况,其实当时私学中还有不少著名的经学大师,成就远远超过官学。魏晋以后,地分南北,政治上的分裂,又造成了南北经学思想与理论上的歧义,长期的积累使经书的解释与阐发五花八门,所谓“师说多门”。这样一种现状,显然不能适应唐代政治上统一的需要,统一经学成为太宗推行文德治国路线的当务之急。

唐代把儒家经书分为三等,《礼记》、《春秋左氏传》为大经;《诗经》、《仪礼》、《周礼》为中经;《周易》、《尚书》、《公羊传》、《谷梁传》为小经。太宗命孔颖达负责撰定五经义疏。

孔颖达早在隋朝就以深通五经而名重海内。他早年曾去拜访名重一时的大儒刘焯,开始刘焯看不起这个年轻人,经过辩难经义后,“遂大畏服”。隋炀帝大业初年,孔颖达明经及第,被任为郡博士。炀帝曾广召天下儒官于东都,辩论儒家经义,孔颖达力挫群儒,居于魁首地位,而年纪又是最轻,许多老儒名师耻居其下,派遣刺客暗杀孔颖达,迫使他躲藏于杨玄感家才幸免一死。太宗平定王世充,他投奔唐朝,任秦王府文学馆学士,迁国子学博士。太宗即位后,历任给事中,国子监司业、太子右庶子、散骑常侍等官。

由于五经义疏的修撰不同于定本,不仅工作量很大,而且难度极大。实际上是孔颖达领衔,与颜师古、司马才章、王恭、王琰等名儒共同协作完成。全书共一百八十五卷,最初名为《五经义赞》,太宗下诏改为《五经正义》,并命交会国子监,作为学生试用教材。凡士人参加科举考试,诵习经书,义理必须依据《正义》所说,否则就是异端邪说,就有落选的可能。

由于《五经正义》出于众家之手,其中不可能没有谬失之处,当时的国子监博士马嘉运就出面“驳正其失,至相讥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