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亘古一明帝李世民明经10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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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以法治国经鉴(5)

强调礼乐的社会作用,是我国古代文化的一个突出特点,礼与乐二者密不可分。但是唐太宗对乐的社会作用却有他自己独特的见解。在祖孝孙完成雅乐的修定后,太宗君臣曾就这一问题展开过一场讨论。太宗说:“圣人之作礼乐,是为了对人的行为有所节制,政事的善恶,难道与礼乐有关系吗?”御史大夫杜淹肯定地说:“前代兴亡,实由于乐。”并列举了一些事例,说陈朝将亡,出现了《玉树后庭花》,齐朝将灭,遂出现了《伴侣曲》,路人闻听,莫不悲泣,后人将它们视作亡国之音。进而下结论说:“以是观之,实由于乐。”太宗不同意这种看法,说“不然,音声岂能感人?人欢娱时听到音乐就感到愉快,哀痛时听到音乐就觉悲伤,可见悲与悦完全是受人的情绪支配,并非由音乐决定的。国家将亡之时,其人心情悲苦,故闻之则觉得悲哀,哀怨的乐声难道能使心情愉快的人悲哀吗?而今《玉树后庭花》和《伴侣曲》尚还存在,我让人为你演奏,你一定不会感到悲哀的。”魏征支持太宗的看法,说:“乐在人和,不由音调。”太宗表示赞同。

古今中外,都有曲调悲哀的音乐,也有欢快的音乐作品,不同的音乐作品对人的情绪有不同的影响,完全否认音乐作品对人影响是不恰当的。但是,说国家的兴亡,政治的盛衰,完全取决于音乐,过分夸大音乐的社会作用也是错误的。在这一点上,太宗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就以《玉树后庭花》《伴侣曲》而言,都是当时的皇帝与妃嫔宴乐时所演唱的乐曲,其曲调一定不是悲哀,撇开政治背景不谈,仅就此乐曲而言肯定不会使听者哀痛。故太宗才敢于断言杜淹听到这两首乐曲绝对不会产生悲伤情绪。从这个角度者,太宗与魏征强调“乐在人和”,体现了人与社会对音乐的主导作用的思想,在人与音乐的关系上,人是占主导地位的,首先是人在影响音乐,然后才是音乐对人的反作用。太宗对这种思想不止一次地表达过。有一次,协律郎张文收建议修定“太乐”,太宗不同意,认为隋炀帝时,衽会动荡,即使改正音律,终不和谐。如果使天下太平,百姓安乐,“音律自然调和,不藉更改”。仍然肯定人和是乐和的前提。这种卓越的见解至今仍闪烁着睿智的思想火花。

对于唐太宗上述思想,宋代史学家司马光大不以为然。

他认为,礼乐有本有文,教化是本,形式是文,“乐非声音之谓也,然无声音则乐不可得而见矣”。就是说“声音”(音调)是音乐的表现形式,无音调也就无所谓音乐。他以山作比喻,“取其一土一石而谓之山则不可,然土石皆去,山于何在哉!

故曰:‘无本不立,无文不行。’奈何以齐、陈之音不验于今世而谓乐无益于治乱,何异睹拳石而轻泰山乎!必若所言,则是五帝、三王之作乐皆妄也。”批评太宗不懂这个道理,感到非常惋惜。司马光指责太宗轻视音乐的教化作用,则是本末倒置。中国自古以来就有“衣食足然后知礼乐”的说法,讲的就是物质与精神的关系,强调物质是第一性的。太宗主张“乐在人和”,说的也是这个道理。

司马光缺乏唐太宗这样政治家的睿智眼光,抱着僵死的教条不放,自然不能理解唐太宗的思想。就此而言,唐太宗不愧是一个具有远见卓识的政治家,非一般腐儒可比。

明经61礼仪之邦,以礼相制

“以礼制律,刑礼相辅而行。唐撰律令,一准乎礼,以为出入。”

——李世民

礼仪是一种社会行为规范,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标志。

中华泱泱大国,文明历史源远流长,国人好礼重仪,中华民族因而有“礼义之邦”之美誉。那么在重礼义的国度里,‘‘温文尔雅”的礼制与“冷面无情”的刑律,二者能否融合在一起,又如何融合在一起共同为维护封建统治秩序服务呢?唐太宗提出“以礼制律,刑礼相辅而行”,倒是颇合“国情’’的,并为后来历代所承袭。

封建礼仪,是维护封建统治秩序所必须的。六朝礼学尤盛,隋与唐初亦然。因为政治上的统一,封建专制集权国家酌巩固,必然要求南北礼学趋向合流。史称:“寰区一统,(隋)文帝命太常卿牛弘集南北仪注,定《五礼》一百三十篇。继之,隋炀帝在广陵加以修订,即《江都集礼》,它是集南北礼学之大成。

及至唐高祖定鼎长安,“方天下乱,礼典湮没”,就召用熟悉隋朝礼仪的窦威为大丞相府司录参军,沿袭隋礼;略加裁定。窦威定礼,被李渊赞为“今之叔孙通。”唐太宗即位后,既以文治相标榜,就不能不对隋礼有所损益革新。贞观二年,中书令房玄龄兼任礼部尚书,唐太宗请他召集一批“礼官学士”修改旧礼。次年,魏征任秘书监,也参与修订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至贞观七年“始令颁示。”这是《贞观新礼》的初次修订稿,篇目大体上和《隋礼》相同。

由于初次修订,难免有不完善之处。特别是贞观七年以后,围绕着“封禅”大典争论激烈,意见纷纭,所以就有重新修订《五礼》的必要。唐太宗命房玄龄、魏征、王硅等大臣主持参加,同时邀请一批著名学者如颜师古、孔颖达、令狐德椠,李百药等参加。孔颖达起了重要作用,他“与朝贤修定《五礼》,所有疑滞,咸谘决之。”贞观十一年三月,《贞观新礼》修成,共计一百三十八篇,比初稿增加了八篇。唐太宗诏颁天下,说:“广命贤才,旁求遗逸,探六经之奥旨,采三代之英华,古典之废于今者,咸择善而修复,新声之乱于雅者,并随违而矫正。,’可见,《贞观新礼》第二次修订稿较为完备,可谓集古今礼学之大成。

唐太宗重视礼学,如同任何封建帝王一样,首先在于维护君权的威严。所谓“礼者,敬之本;敬者,礼之舆。故《礼运》云:‘礼者,君之柄,所以别嫌明微。”’贞观十一年十月,即《贞观新礼》颁发后半年,唐太宗在洛阳宫积翠池宴请群臣,就《尚书》赋诗一首:“日昃玩百篇,临灯披《五典》。夏康既逸豫,商辛亦流湎。恣情昏主多,克己明君鲜。灭身资累恶,成名由积善。”接着,魏征就西汉史事作诗道:“终藉叔孙礼,方知皇帝尊。”太宗一听,甚为高兴,说:“魏征每言,必约我以礼也。”可见,贞观君臣,以礼相约,具有维护封建皇帝尊严的作用。

同时,礼对于封建等级制度来说,也是须臾不可少的东西。由于封建统治秩序的特征是论等级、讲尊卑、别贵贱,所以在礼仪上必然要有繁琐而严格的规定,包括第宅、车马、婚嫁、丧葬、祭祠等都不准僭越。例如,贞观四年八月,唐太宗诏以“常服未有差等,自今三品以上服紫,四品、五品服绯,六温、七品服绿,八品服青;妇人从其夫色。”又如唐太宗有一爱女名叫长乐公主,是长孙皇后所生,平日十分宠爱。当公主出嫁时,特意“敕有司装赍视长公主而倍之。”长公主是高祖之女,长乐公主之姑。按婚礼规定,嫁妆多少应随辈份高低而定。唐太宗将爱女嫁妆加倍的做法,显然是违背礼制的。

魏征便以礼经“制有等差,渠可越也”,要求改变偏爱越礼的做法。长孙皇后闻知此事,督促唐太宗应以礼办事,从而维护了封建等级制度。

唐太宗继承与发展汉以来援礼人律的传统,一方面,把礼学作为制订与修改律令的指导思想。一部《唐律》,其绝大多数篇章都是按礼定律的。正如《明史·刑法志》指出:“唐撰律令,一准乎礼,以为出入”。也就是说,以礼之出入作为量刑定罪的标准。唐太宗还指示房玄龄以礼修改恩不相及、祸俱株连的酷法。房玄龄“据礼论情”,修改了过去因犯“谋逆’’而株连兄弟而处死刑的条文。这是以礼制律、改死为流的例子,说明唐初礼学与律学之间互相渗透,以刑外礼内的形式加强了儒家礼学对律学的影响。

另一方面,唐太宗为了维护礼学,也以刑拯礼之失。贞观十一年,他下诏说:“失礼之禁,著在刑书。”针对当时逾越丧礼而竞相厚葬的风气,提出严厉的批评:“富者越法度以相尚,贫者破资产而不逮,徒伤教义,无益泉壤,为害既深,宜为惩革。其王公以下,爱及黎庶,自今以后,送葬之具有不依令式者,仰州府县官明加检察,随状科罪。”这是对“失礼”者绳之以法的例子。

贞观君臣十分强调以礼作为规范,合乎礼的就办,不合乎礼的就要改正。《旧唐书》卷七一赞曰:“动必由礼,言皆匡躬。献规纳谏,贞观之风。”这确实反映了贞观政治生活的一个特点。

唐太宗不仅注意以礼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而且经常引用礼经来教诲自己的子弟。贞观十一年,他告诫吴王李恪说:

“若不遵诲诱,忘度礼法,必自致刑戮,父虽爱之,将如之何?”

教戒诸王,训以礼法,显然是防止出现“犯义悖礼,淫荒无度,不遵典宪,僭差越等”的情况,防止引起皇帝内部的争斗。

魏征主张帝王要以礼对待臣下。贞观十四年,他又上《论治道疏》,说:“虽臣之事君无二志,至于去就之节,当缘恩之厚薄,然则为人主者,安可以无礼于天下哉!”这里,把君王礼臣看成是臣下忠君前提,又以礼作为调整君臣之间的仃为准则,算是开明的政治观点。唐太宗不仅接受了,并且付之贯彻执行,从而形成了君臣共治、上下相亲的局面。可见,在贞观君臣的倡导下,礼学结合时政,对于协调君臣关系起了显著的作用。诚如清人赵翼所说:“唐人之究心三礼,考古义以断时政,务为有用之学。”

唐太宗提倡的“以礼制刑,刑礼相辅而行”思想观点,使封建社会的礼仪制度和法制无疑得到了更深一步的发展。

在一定程度上将礼、刑有机地结合起来,客观上对维护封建统治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太宗时期过分夸大了礼仪的作用,并将其地位凌驾于法律之上,显然有其不合理之处。

明经62开国子监,立最高学府

“文皇帝解戎衣而开学校,饰贲帛而礼儒生。

今所任用,必须以德行、学识为本。”

——李世民

贞观时期,唐太宗在发展教育方面倾注了大量心血,取得了辉煌的文化成就。而开国子监,立最高学府,以及其它“诸学”的蓬勃兴起,正是大唐文化教育高度发展的前奏。

贞观二年,太宗改国子学为国子监,作为全国的最高学府国子学原隶属于太常寺,太宗将其析出,并改名为监,使其成为独立的教育机构,标志着国子监地位的提高,也是太宗重视发展教育的表现。

国子监长官称国子祭酒,副职称国子司业,均以造诣深厚的饱学之士充任。国子监下辖六学,即国子学、太学、四门馆、律学、书学、算学,皆置有博士、助教等学官。

国子学招收三品以上贵族子弟入学,学生名额三百员;太学招收五品以上官员子弟,学生五百员;四门馆招收一般官员子弟以及有才能的平民子弟,名额一千三百员。学生主要研读儒家经典。“凡教授之经,以《周易》、《尚书》、《周礼》、《仪礼》、《礼记》、《毛诗》、《春秋左氏传》、《公羊传》、《谷梁传》各为一经,《孝经》、《论语》兼习之。”

律、书、算三学是培养专门人才的学校,招收一般官员子弟及庶民子弟入学,学生名额分别为五十、三十、三十员。律学培养司法人员,以律令分专业,兼习格式、法例。书学培养书法人才,主修《说文》、《字林》,兼习其他字书。算学培养教学人才,以《九章》、《海岛》、《孙子》、《五曹》、《张丘建》、《夏侯阳》、《周髀》、《五经算》、《缀术》、《辑古》分专业,兼习其他算书。以上各学学生每年有学成者,由国子祭酒与司业亲自考试,合格者送尚书省参加贡举考试。

太宗非常重视教育,多次驾临国子监视察,还专门拨款新建诸学学舍一千二百间,扩大办学规模,使国子监所辖各类学校学生人数达到三千二百六十员。太宗还亲自参加国子监的“释奠”仪式,即每年仲春和仲秋,举行的祭祀孔子等先圣的典礼,仪式极为隆重。

除了以上各类学校外,唐代中央各机构中还办有一些专门学校。如太常寺下辖的太医署,招有学生四十员,分为针、医两个专业,置有医博士、针博士及助教等学官。唐朝规定医学生要研读《本草》、《甲乙脉经》等书,分为五个专业,即体疗,疮肿、少小(儿科)、耳目口齿、角法。同时还有学制的规定,体疗(内科)专业七年,其他专业两年。针学生在研习《素问》、《黄帝针经》、《明堂脉诀》等书,兼习其他医典和脉图。太医署还置有按摩博士一人,以教授按摩生,名额为十五员。

太卜署置有卜博士二人,助教二人,以教授、筮生,名额为四十五员,学习占卜、筮卦之事。

太史局置有历博士一人,以教授历生,名额为三十六员,学习历法知识。置天文博士二人,以教授天文生,名额六十员,学习天文知识。

此外,唐代在京都、都督府,州、县皆置有官学,主要是州学与县学,学生也有定员,大都有数十名之多,主要来自士庶地主。州、县学也都置有博士、助教等学官,教授的内容仍为儒家经典。学生学成后,经过考试合格者,送到京师参加科举考试,称之为“乡贡”。考试合格后就可获做官的候补资格。太宗于贞观三年下令,各州增置医学,置医学博士,职责是治疗百姓疾病,教授医学生。医学生名额比州县学要少一些,多者二十员,少者几员,这是由于医学是特殊专业,关系到人的身体健康与否,所以名额不能太多,以保证质量。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唐初社会残破,经济萧条,并不是所有的州县都同时创办了官学,有些人口稀少、经济落后的地区,尚无力办学。随着社会生产的迅速恢复、发展,到贞观后期创办的州县学校就越来越多,为各地的教育事业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太宗在发展教育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他针对儒家经典师出多门、章句错讹等问题,命人重新审定五经文字,颁行了《五经定本》,使学生学习有了统一的教科书。又命人编撰了《五经正义》,统一对经书的诠释、阐说,使学生学有依据,不至于因文义解释的差异而无所适从,便于学生学习理解和统一考试。

太宗还努力扩大教育规模,使更多的人有受教育的机会。在贞观六年,下诏全国各地都要“行乡饮酒”,即劝学行礼的意思。在太宗的鼓励下,不仅州县办有官学,一些有条件地方私学也逐渐兴办起来。太宗甚至在担任宿卫任务的禁军中也设置学官,如屯营、飞骑中就置有博士,以教授经业。如学业突出,能精通经书者,“听之贡举”。在军队中开展教育还是一个创举。

太宗在贞观时期将内附的大批各少数民族首领迁到长安,随着大唐声威的远播,边远地区的民族如高昌、吐蕃首领也派子弟到长安来,此外,新罗、百济、高丽、日本等国也派人到中国留学。太宗遂把他们都安排到国子监所属各学去学习,“于是国学之内,八千余人,国学之盛,近古未有”。使长安成为各族各国文化交流的中心。贞观时期学校兴盛的状况,得到后人的赞扬与好评,也为唐朝的继续发展培养了大批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