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亘古一明帝李世民明经10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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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经天纬地要义(3)

太宗对鲠直之士,大加赏赐,而对阿谀奉承的佞人,则严加指责。唐太宗曾在花园游玩,行至一树前,啧啧称赞。随从的宇文士及也乘机“誉之不已”。太宗对宇文土及阿谀奉承的做法,大为气愤,正色说:“魏征常劝我远佞人,我不知佞人为谁,曾猜测是你,今果然不错。”羞得宇文士及连连叩头。

贞观十二年二月,太宗出巡至蒲州,刺史赵远楷为了讨好太宗,“课父老黄单衣迎车驾,盛饰廨舍楼观,又饲羊百余头,鱼数百头以馈贵戚。”太宗数落赵元楷说:“朕巡省河、洛,凡有所须,皆资库物,卿所为乃亡隋之弊俗也。”贞观十九年十一月,太宗征辽东回师时,路过易州境,司马陈元踌使民于地室蓄火种蔬菜而进之。太宗恶其谄媚,立刻免其官职。

“贞观之治”是中国历史上非常精彩与辉煌的一页,唐太宗的功业独步千古。而这一切的取得与李世民博大的人格力量密切相关。

明经100勤问博学,日增日进

“朕戎马生涯,少稍读书,今知凡事勤问多学,不可自恃,方能日增日进。”

——李世民

马上取天下靠的是武,而下马治天下靠的是文;君王兴邦安国能不学不问乎?勤而必博,如此增进,尊知重学者帝王中有几?于是,李世民的谦虚与博大,再次由此更见一斑,他学不如房杜、问不如魏征,诗不及李杜,书不如欧阳,然面,却正是这位一代明帝亲手开创了整个大唐的唐风唐韵。

太宗即位后,“即于正殿之左,置弘文馆,精选天下文儒,令以本官兼署学士,给以五品珍膳,更日宿直,以听朝之隙引入内殿,讨论文典,商略政事,或至夜分乃黑。又诏勋贤三品已上子孙为弘文学士。”他让儒学士人与他一道谈论儒学,讨论政事,又让贵族子弟学习儒学,显然是要弥补自己幼年忙于战事,“不精学业”,更“不暇于《诗》、《书》”的遗憾。他说:“朕虽武功定天下,终当以文德绥海内,文武之道,各随其时”,就是说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理论修养比军事本领更为重要。《贞观政要》卷7《崇儒学》载:

贞观二年,诏停周公为先圣,始立孔子庙堂于国学,稽式旧典,以仲尼为先圣,颜子为先师,两边颂豆千戚之容,始备于兹矣。是岁大收天下儒士,赐帛给传,令诣京师,擢以不次,布在廊庙者甚众。学生通一大经已上,咸得署吏。国学增筑学舍四百余间,国子、太学、四门、广文亦增置生员,其书、算各置博士、学生,以备众艺。太宗又数幸国学,令祭酒、司业、博士讲论,毕,各赐以束帛。四方儒生负书而至者,盖以千数。俄而吐蕃、及高昌、高丽、新罗等诸夷酋长,亦遣子弟请入于学。于是国学之内,鼓箧升讲筵者,几至万人,儒学之兴,古昔未有也。

李世民将儒学置于前所未有的地位,一方面是在与学士们讨论时发现儒学确有“正君臣,明贵贱,美教化,移风俗”的功用,另一方面也是以历史经验为根据。贞观初他问侍臣们说:“周武平纣之乱,以有天下,秦皇因周之衰,遂吞六国,其得天下不殊,祚运长短若此之相悬也?”当时的尚书右仆射萧踽回答说:“纣为无道,天下苦之,故八百诸侯,不期而会。周室微,六国无罪,秦氏专凭智力,蚕食诸侯。平定虽同,人情则异。”萧踽的见解,显然是重复“恃德者昌,恃力者亡”的陈词滥调,所以李世民纠正说:“不然,周既克殷,务弘仁义;秦既得志,专行诈力。非但取之有异,抑亦守之不同。祚之修短,意在兹乎!”这就是说:打天下都要任智力,仅在用兵的名义有所不同;但守天下却要有一个基本的主导思想,需要行儒家所标榜的“仁义”,如若仍然“专行诈力”,必然灭亡。这显然是在重复西汉初年贾谊总结秦亡教训时所说的:“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汉承秦制,却不继承秦的治国思想,将儒学为中心的文化建设作为关系到西汉政权生死存亡的大事。刘安等人献上了儒道杂凑的《淮南子》,董仲舒提出了“崇儒更化”的主张,司马迁修《史记》,更是一次全面的文化总结。西汉时期的文化建设不仅有助于西汉政权的巩固,而且为中华民族走向统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一历史经验给了李世民很大影响,唐承隋制,却不能继承隋代“重武轻儒”的治国思想,仍然要以儒学为文化建设的核心。贞观二年,李世民问王硅说:“近代君臣治国,多劣于前古,何也?”王硅说:“古之帝王为政,皆志尚清静,以百姓之心为心。近代则唯损百姓以适其欲,所任用大臣,後非经术之士。汉家宰相,无不精通一经,朝廷若有疑事,皆引经决定。由是人识礼教,治致太平。”李世民于是仿效汉承秦制而改行以儒治国的方针办法,在贞观年间大兴儒学。他下诏将左丘明、卜子夏、公羊高、谷梁赤、伏胜、高堂生、戴圣、先苌、孔安国、刘向、郑众、贾逵、杜子春、马融、卢植、郑玄、服虔、何林、王肃、王弼、杜预、范宁等二十二位先儒配享孔子庙,虽然这些人彼此之间对儒学经典见解不一,甚至争论不已,但李世民却认为可以“并用其书,垂于国胄,既行其道,理合褒崇。”显示他本人一向倡导的宽容作风。为了鼓励本朝人攻读儒学经典,致力于儒学研究,他不仅在科举考试时注意录取儒生,而且在贞观十四年下诏,令将梁朝的皇侃、褚仲都,北周的熊安生、沈重,陈朝的沈文周、周弘正、张讥,隋朝的何妥、刘炫等人子孙的名字呈报上来,予以荫官;使儒生们感到攻读儒学是有前途的。由于“文皇帝解戎衣而开学校,饰贲帛而礼儒生”,儒学教育在唐代日益普及。李世民在贞观元年改国子学名“国子监”,号称三监之首,下设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分别取官僚贵族子弟入学,门下省的弘文馆和太子东宫的崇文馆一方面参政议政,一方面也教授生徒。地方上有州学、县学,与中央诸学一样必修《孝经》、《论语》,并设大经(《礼记》、《左传》)、中经(《毛诗》、《周礼》、《仪礼》)、小经(《周礼》、《尚书》、《公羊传》、《谷梁传》)诸课程,使得儒学教育成为李世民以儒治国的基础。李世民说:

夫功成设乐,治定制礼,礼乐之兴,以儒为本……至若长气亘地,成败定乎锋端,巨浪滔天,兴亡决乎一阵,当此之际,则贵干戈而贱庠序。及乎海岳既晏,波尘已清,偃七德之余威,敷九功之大化,当此之际,则轻甲胄而重《诗》、《书》。是知文武二途,舍一不可;与时优劣,各有所宜;武士、儒人,焉可废也?

很明显,李世民“偃武修文”,绝非笃信儒学,更非迂腐书生,他提倡儒学,不过是以儒学为手段,达到“教化”的目的,从而巩固其政权。

不仅号召臣民勤学,而且自己更是虚心求学,这是李世民优秀于其他帝王的地方。文以教化之功,利于人心归附,李世民对文明的认识和理解终于使他成为与历代有为君主不同的政治家和思想家,这也是一种历史的选择。

明经101有治人而无治法

“总言有治人无治法,详律例不如慎造掌刑执法之人,更条例不如兼公守成。”

——李世民

法律乃纸上文字,并不会自动产生什么作用,起作用的是人,是执法者。基于这个道理,唐太宗李世民进一步认识到:再详细的法律并不表示就是国泰民安,井然有序,就是粗略的几纸条文,如果有一个好的执法人,同样事半功倍,在以人治为主的封建时代,他这种法学观真可谓抓住了根本。

立法、执法务在宽简,严格坚持法制,是贞观之治的另一项主要内容。

前面已经指出,世民在改革和制定《唐律》时曾经注重贯彻“变重为轻”的精神,把大量的大辟罪减为流刑,把大量的流刑改为徒刑,不再重覆介绍于此。惟改革肉刑方面的情节,非常生动,不妨详细加以描述。贞观元年,房玄龄与蜀王府法曹参军裴宏献上奏,认为古代有五刑,其中之一是刖刑,后来废肉刑改五刑为死、流、徒、杖、笞,现在“复设刖刑”,就变成了六刑,不符合立法宽减的原则,世民让八座进行研究后,终于决定废除了断趾之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这是刑罚上的一个进步。世民暇日观看明堂上悬挂的“孔穴图”,发现“五脏之系,咸附于背”,而现实中也往往有执行鞭背之刑时把人打死的情况;因而叹气说:“夫?,五刑之最轻者也,岂容以最轻之刑而或致之死。古帝王不悟,不亦悲夫!”于是在贞观四年十一月即日下令:“决罪人不得鞭背。”这两件事生动地说明了贞观时期刑罚疏缓的情况。由于世民’比较注意恤刑,所以贞观四年全年天下只有二十九人被断死刑,终贞一朝,“道臻刑措二十余年”。在这一方面,只有汉代的文、景时期可以与此相比,其他各代就不免相形见绌了。

世民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隋末农民起义是对隋炀帝“益肆淫刑”的有力回答,有鉴于此,世民执政后自然不得不改弦更张,反其道而行之。其次,一次大规模的农民战争刚刚过去,阶级斗争比较缓和,正处于低潮时期,唐初“官民奉法,盗贼日稀”,为疏缓刑罚提供了客观条件;否则,统治者即令想实行“宽简”政策也是不可能的。最后,世民个人品格杰出,又认真推行儒家的“仁政”,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世民宽缓刑罚,不但没有危及地主阶级的统治,而且对缓和阶级矛盾,巩固封建统治起了一定的作用,最终有利于地主阶级的根本、长远利益。

律令格式制定、颁布以后,能否得到严格的执行,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如果立法者本身就破坏法制,或司法官上下其手,违律行事,法律定得再完备也只不过是具文而已。

隋炀帝立法也多“以轻代重,化死为生”,但他在执行中却“不复依准科律”,“每尚惨急”。隋炀帝即位之初制定的《大业律》亦“并轻于旧”,但后来执法的实际情况是“益肆淫刑”,司法官“生杀任情”。世民在这一方面接受了亡隋的教训,很注意以身作则,严格守法。他曾说:“君不约己而禁人为非,是犹恶火之燃,添薪望其止焰;忿池之浊,挠浪欲止其流,不可得也。”世民之所以有这样的自觉,是与他对法律的正确、深刻的认识分不开的,他在思想上非常明确:“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在这方面,有很多具体事例。

侍御史张玄素有一次弹劾乐蟠县令叱奴骘“盗官粮”,世民大怒,立即下令处斩,大臣张文颧认为,“据律不当死”。世民怒气未消。仍坚持说:“仓粮事重,不斩恐犯者众。”魏征进谏说:“陛下设法,与天下共之,今若改张,人将法外畏罪。且复有重于此者,何以加之?”一旦把问题提到“与天下共之”的原则高度,世民就只能依法免除了犯人的死罪,收回成命。

另一次,广州都督党仁弘因“交通豪酋,纳金宝”,“擅赋夷人”,犯了重罪,“法当死”。但此人在太原起兵及唐朝统一全国的战争中立过战功,世民既念其旧功,又不忍见其白首就戮,于是曲法免死。不过,这样做破坏了法制,为了挽回影响,维护法律的尊严,他召集五品以上的官员当众宣布:

“法者,人君所受于天,不可以私而失信。今朕私党仁弘而欲赦之,是乱其法,上负于天,欲席藁于南郊,日一进蔬食,以谢罪于三日。”并且自称:“朕有三罪:知人不明,一也;以私乱法,二也;善善未赏,恶恶未诛,三也。”房玄龄等人觉得皇帝自罚有点不成体统,劝世民说:“生杀之柄,人主所得专也,何至自贬责如此!”经过再三苦谏,世民才答应不去南郊谢天。

这次事件确实有点故意表演的性质,等于是演了一场闹剧,但不能不承认这样做对维护法制有一定的作用,对臣下违法也无异于一次严重的告诫。

还有一次,世民下令“大开选举”,规定凡是“诈伪阶资”的人必须自首,否则被查出来就要判处死罪。果然有人暴露了这样的罪行,当时大理少卿戴胄“据法断流以奏之”,判决与皇帝的敕令发生了矛盾。世民最初表示:“朕初下敕,不首者死,今断从法,是示天下以不信矣。”法令与皇帝的信用相抵触,这确实是个难题,怎么办呢?戴胄坚持说:“陛下当即杀之,非臣所及;既付所司,臣不敢亏法。”世民仍然固执地说:“卿自守法而令朕失信耶?”戴胄最后进行辩解:“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陛下发一朝之忿,而许杀之,既知不可,而置之以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臣窃为陛下惜之。”这就化法与信的矛盾为大信与小信的矛盾、实质上揭示了“守法”与“亏法”的矛盾,世民最后认了输,只得自解称:“朕法有所失,卿能正之,朕复何忧也?”虽然有些勉强,世民还是能根据小道理服从大道理的原则做到了从法和守法。

国君执法是否能严格遵守法制,关键还在于能否做到公正无私,不以私废公,即在地主阶级内部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世民在这一方面也有所留意。他首先从原则上肯定:

“朕以至公临天下,法之所行,无舍亲呢。”这同他一贯强调的“赏不避仇雠,罚不阿亲威”是完全一致的。濮州刺史宠相寿因“贪浊有闻”而被“追还解任”,但由于他原来是秦王府的旧官属,世民“深矜之”;遂改变决定,不再解官,并且对他说:

“尔是我旧左右,今取他物,祗应为贫,赐尔绢百匹,即还向任,更莫作罪过。”这显然是破坏法制的徇私之行。魏征当即提出异议:“今以故旧私情,赦其贪浊,更加以厚赏,还令复任。然相寿性识,未知愧耻。幕府左右,其数甚多,人皆恃恩私,足使为善者惧。”世民“欣然”采纳了这一意见,于是对宠相寿“赐物而遣之”,这样做虽然还不免带有一些感情的色彩,但贪官还是终于被解免了职位。此事发生在贞观三年,大致由于接受了这次教训,所以贞观九年岷州都督高甑生因违李靖节度和诬告李靖谋逆而判处“减死徙边”,有人因为他是“旧秦府功臣”,请求“宽其过”时,世民断然说:

“虽是藩邸旧劳,诚不可忘。然理国守法,事须画一,今若赦之,使开侥幸之路。且国家建议太原,元从及征战有功者甚众,若甑生获免,谁不觊觎?有功之人,皆须犯法。我所以必不赦者,正为此也。

确实,坚持法制必须把好关,一旦开了破坏法制的端,以后再想坚持也不容易了。世民不赦高甑生的罪,其他秦府旧属就能遵法、守法。不仅对秦府旧属如此,即令宗室子弟,世民也不允许他们居于法律之上,无法无天。他“以子弟成长,虑乖法度”,派遣正派的人做他们的长史、司马,诸王“有亏违,皆遣闻奏”。凉州都督长乐王李幼良曾因“侵暴百姓”于贞观元年赐死。江夏王李道宗亦曾“坐贼下狱”,“免官、削封邑”。对于执法以公的重要性,世民的谏臣魏征曾有一段精彩的议论:“公之于法,无不可也,过轻亦可;私之于法,无可也,过轻则纵奸,过重则伤善。圣人之于法也,公矣。”不免有些偏激,过轻过重都是不对的,但强调一个“公”字却完全正确,不如此就根本谈不上什么法制。只有执法公正,才能真正使罪犯心服。贞观六年,世民亲自录囚,被判死刑的罪犯有三百九十人,他全部纵使还家,约定次年秋季再来“即刑”,出乎预料的是“及期,囚皆诣朝堂,无后者”。这是中国历史上绝无仅有的奇迹,但它只能是执法持平的结果。世民对这一点非常重视,所以他曾大力赞扬诸葛亮的“尽忠益时者,虽雠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并以此鼓励臣下:

“卿等岂可不企慕及之?”在皇帝这样的提倡和身体力行下,贞观一朝徇私枉法和官官相护的现象自然就比较少,宦风基本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