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目前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正在经历着重大变革,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正由原来的国家包办向企业、个人统筹转变。越来越多的企业把员工福利保障计划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之 一。
员工福利保障计划是指企业为员工提供非工资福利的一揽子计划。保险业要发展的员工福利保障计划,是特指寿险公司以团体保险的形式,为企业员工养老、健康、伤残、死亡等提供风险保障计划。目前,团体保险、个人保险和银行保险业务共同构成了人身保险业务的三大主要来源。在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恢复办理国内寿险业务以来,团体保险保费收入一直占据了寿险业务的一半以上。自1992年起,采用了专职代理人销售保险的模式后,个人保险、银行保险的业务开始蓬勃发展,而团体保险规模逐渐走下坡路。其保费收入在人身保险中的比重,从1996年的87%下降到2003年的20%,成为制约人身保险快速发展的“瓶颈”。从国际上看,员工福利保障计划已经成为团体保险的主流。因此发展员工福利保障计划的团体保险也是大势所趋。
企业最初为员工购买的社会统筹即社会保险是从安定社会出发,以保障员工长期基本医疗水平为主,是为保护员工身体健康而设立的,目前社会保险已远远不能保障员工正常的生活需要及高额医疗费的开支,或因意外情况给家庭带来的不幸,还必须要通过保险公司在原来社会保险的基础上为员工购买团险,增加员工的福利保障,中国保监会等有关部门也出台相关政策,要大力加强员工福利保障计划的实施。
目前,国内大多数企业仍没有为企业员工增加员工福利保障,主要原因是企业相关部门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团体保险)的区别认识不够;对为员工增加福利保障的事情不够重视,认为员工有了保险(社会保险)就万事无忧了,员工再出什么问题就不属于公司的责任了,其实,这是对自己的公司及员工不负责任。企业给员工增加福利保障,从企业长远来看也是保证企业快速运转、提升企业管理的有力措施。企业每年把福利费交给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来负担员工的生老病残死,使员工无后顾之忧,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提高员工的士气,还能够使员工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同时也有利于企业资金合理运用和降低运营成本,还有利于企业减轻税负,法律规定,部分保险费是可以税前开支的,从而避免企业资金的管理漏洞和浪费,是有效利用资金的良策。
企业为员工购买高额的福利保障,不仅可以增强员工之间的凝聚力,还有利于提高公司在行业内的形象,有利于公司留住现有的优秀人才,同时也会吸引其他企业的高层优秀人才。优秀人才是保证企业稳步、健康、快速发展的关键,为他们投保高额的福利保障,是确保留住优秀人才的有力手段。
企业购买保险不仅有利于企业自身,还可以凭借它争取银行借款,拆借资金或抵押贷款。同时用企业的提留资金,为合伙人各自投保高额保险,万一有合伙人遭受意外,就可以把这笔保险赔款给其家属,不至于抽走资金而影响企业发展。
因此员工福利保障计划的启动成为实现团体保险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同时也可以有效推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政府立法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因生、老、病、死、伤、残和失业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目前国家规定的基本社会保险品种包括以下5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各种保险在实际计算过程中需要很多的参数,所以个人要计算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养老保险和职工的利益息息相关,这里就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
第一,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企业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0%,职工个人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8%。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首先需要确立一个缴费工资基数。这个工资的基数是按照上一年该职工总工资的月平均数来定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过节费、旅游费、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伙食补助、住房、租房补贴及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住房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房水电费等。
以北京为例, 2004年全年的职工平均工资是28 348元,因此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是2 362元。劳动保障部门公布,参保人在上保险的时候缴费基数是有一个最高和最低的限额。最低的界限是按照月平均工资2 362元的60%核算,就是1 417元。最高的限额是2 362元的300%,就是 7 087元。参保人在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低于1 417元的,比如参保人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是1 000元,其养老保险就按照1 417元作为缴费基数;如果参保人的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是8 000元,也只能按照最高限额7 087元作为缴费基数。而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在1 417元和7 087元之间的参保人员,就按照参保人员实际的工资数作为缴费基数。
第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享受的待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满规定年限,均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同等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按月领取,直至死亡。
■ 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待遇。
■ 死亡待遇。(1)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费;(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第三,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与3个因素挂钩:
■ 与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挂钩。连续缴费到法定退休年龄,按退休前一年职工平均工资计发;中断缴费的按照“去中间,加两头”的办法,按中断年限将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往前推,降低养老金待遇。
■ 与本人每年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从1998年1月起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个人账户,缴费年限越长、按月领取的养老金也越高。缴费年限最低为“中人”10年,(1998年以前上保险的)“新人”15年,缴费不到最低年限的不能办理退休,只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费。
■ 与社会物价指数挂钩。基本养老金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对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每年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当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从次年起调整基本养老金。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做调整。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经下发通知,从2005年4月1日开始,进行养老金的补差工作。由于在1至3月份还没有核算出2004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因此在1至3月份退休的参保职工的养老金还要按照2003年的 24 045元作为基数核算。但是这个数字要比2004年的少,所以这部分人员的1至3月份养老金按照新的数字进行补差。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 4%。
◎ 商业保险
以上讲的是企业的法定责任——社会保险,那么人事经理又该如何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呢?
人事经理又该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时应该掌握以下原则:
第一,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合法团体中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员,都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不能接受以购买保险为唯一目的而临时组成的团体投保团体保险。
团体保险投保的行业:煤矿采选业、金属矿采选业等其他采掘业、烟花爆竹业、火药爆竹制造及处理、潜水工作人员、战地记者、特技演员、动物园驯兽师、高空杂技、飞车、飞人演员、电力高压电工程设施人员、防爆警察、特种兵、空中或海上服役军人等等。
第二,一、二、三类行业,团体投保的最低投保人数为8人,特殊情况下,如投保团体总人数不足8人须全员投保,3人以下的团体不能投保团体险。四类及四类以上行业的团体投保,最低投保人数须达到20人。
投保人全额负担保险费时,符合投保条件且具备参加保险资格者均需参加;若投保条款的承保对象中包括连带被保险人,则符合投保条件的连带被保险人须全员参加。 被保险人自负部分保险费时,参加人数必须达到可保人数的75%;若投保条款的承保对象中包括连带被保险人,则符合投保条件的连带被保险人的参保比例必须达到连带被保险人总数的60%以上。
第三,保险公司为投保单位设立公共账户,单位对账户资金有分配权。为每一被保险人设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分为“单位交费”和“个人交费”两个部分。
投保单位可以根据人力资源管理的需要,可以将公共账户的资金分期分配至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也可以随时增加或减少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为投保单位及每一被保险人提供科学、全面的账户管理,提供账户记录、账户变更、账户查询、对账服务以及缴费、领取、核算等功能,为投保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提供强大的服务支持。
第四,保证权益的增值部分企业可自主支配,企业可要求以减保选择权的形式退回企业。也可集中在公共账户内保值增值或另作分配。
企业决定红利的归属分别划入相应账户,成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部分,继续保值增值;或以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投保单位;或者将红利保留在保险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保险公司公布。
第五,保障第一,收益第二:保险的最大功能是转移风险,因而不能本末倒置。
综合投保,避免重复:以便全面有效分散各类风险,避免资金利用不当,从而节省投保费用。 谋求高保额:只有高保额才能防范大的风险。 缴费灵活,且险种服务功能要全面。 一旦决定,及时投保:早一天投保就早一天安心。
第六,单位投保团体意外险,在保单有效期内,如果员工变动,需要到保险公司办理加保或退保手续,但员工离职时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保险金给付情况的,不能退保。
公司投保团体保险,若某被保险人离职,或投保单位决定不再为某被保险人投保或要增加被保险人,有如下处理办法:一种方法是直接为该离职人员办理退保手续,按照公司的缴费情况,退还其现金价值(或扣除手续费,退还保险费),也可直接办理新增被保险人的加保手续。另一种办法是当某一被保险人离职时,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时起终止。根据公司的要求,保险公司可直接将该个人账户累计额记入“临时账户”,待增加被保险人时,再将其账户金额从“临时账户”中转存入新增被保险人的交费账户,手续更为简单。
第七,所谓分红是指保险公司将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一种人寿保险。
红利来源于死差益、利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死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风险发生率低于预计的风险发生率,即实际死亡人数比预定死亡人数少时所产生的盈余;利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投资收益高于预计的投资收益时所产生的盈余。
第八,投保团体保险一般不需要每个被保险人填写投保单,只需要单位如实填写有关投保单证就可以了,投保人签名处必须由投保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应与投保单位的全称一致)。
团体保险单一般是一式两联,分别由投保单位和保险公司持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单位投保的是包含死亡责任的团体险种,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需要经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同意。
第九,人身保险团体业务的被保险人有权知道关于投保险种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权指定和变更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十,为避免道德风险,即防止投保人、受益人为了获得保险金而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或变更,或经被保险人同意后由投保人指定或变更。
一旦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受益人,应尽早到保险公司办理保单变更事宜,否则一旦出现赔付,则应依据保单和现行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