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播下什么样的种子,就会收获什么样的果实。我们在这个社会中,在21世纪的春天干辛万苦满心期待地播撒诚信,在不久的未来就将会看到更加进步、更加文明的累累硕果……
进步的基因、诚信的细胞、文明的雏形都源于公开、公正和公平的美好结晶。
一、诚信是社会道德的基石
“诚信”是一切道德的基础和根本,是人之为人的最重要的品德,是一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一个民族或国家一旦丧失或弱化了诚信意识,各种不道德和腐败现象的产生就是必然的了。我们只有讲诚信,才能建立正常的生活和经济秋序,人与人交往中只有诚实守信,无期无诈,才能互相信任和谐共存。
早在奴隶社会,我国已经产生了信用观念,如春秋战国中的信陵君,其信用度为社会普遍认可。封建社会,信用在社会生活的各领域已形成道德规范。中国文化中,涉及信用的内容不少:“言必信,行必果;”“大丈夫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等等。这些都成为中国人为人处世的基本原则。
“诚信”是一切道德的基础和根本,是人之为人的最重要的品德,是一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一个民族或国家一旦丧失或弱化了诚信意识,各种不道德和腐败现象的产生就是必然的了。我们只有讲诚信,才能建立正常的生活和经济秩序,人与人交往中只有诚实守信,无期无诈,才能互相信任,和谐共存。信誉是道德之本,讲道德就要从讲信誉开始。政府要取信于民,企业要生存与发展,个人要立身处世,都不能没有诚信。
信用是无形的,但它能对许多有形的东西产生巨大的影响力。但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自私自利的人视信用如无物,视许诺如儿戏。这些人虽不是很多,但现实生活中却常听到这些人的劣迹,听时让人有吞了苍蝇的感觉。在这些人看来,信用大概就是那么一回事,不必当真,尽可以用来做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骗人的工具,谁上当只能怨他太轻信。
一名青岛司机在武汉郊区出了交通事故,求助于一位素不相识的好心老板。老板热心帮助,并应司机之请助资3000元,司机千恩万谢,写下借条,誓言回家后马上还钱。但此后两个多月无消息,其间老板曾多次询问,不见动静。后来,此老板因故出差到青岛,司机跑到其住处说:钱已寄到公司了。老板回到公司却发现又上一当,气愤之余,感慨这人怎么能如此不讲信用。
青岛的那名司机,借钱时誓言旦旦,且立字为据,但他事后的行为,就好像他当时就没打算还钱。把信用作了抵押,却没打算赎回,他明白赎回这无形的东西要用白花花的银子,很不值的。但他也许根本没想到,他的这种失信行为与欺诈无异。无需论述这种被世人唾弃的行为的本质,只想说这种行为对对方、对社会带来的伤害。
不讲信用耆大体可分为两种。一种为有意,怀有不可告人的目的;一种为无心,空口说了大话。但不管是有意还是无心,不讲信用都会失去别人的信任,轻者影响本人声誉,无人再会与其交往。发展到极至就会危及到自身发展,失去在社会安身立命的资本。妇孺皆知的“狼来了”的故事就是最有说服力的典故。
曾有一位上海商人在美国见到不少美国商人在收到货款前,就将货物发给了买方,很吃惊地问:“你不怕被骗吗?”美国商人说:“他们的信用一向很好。”无论在美国还是中国,许多人都有这样的亲身感受:信用可以作为双方交易的一种保证。
不讲信用所付出的代价小而又小,得到的实惠大而又大,如此下去,没有规矩,没有方圆,社会岂不乱了套?法律岂不都成了儿戏?信用,对我们每一个人、每-个企业、单位,都是一笔无形资产。如何去消费,如何去增值,都是靠自己一步一个脚印走出来的。古人说: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我们真诚地希望法律之剑所向披靡,同时也呼吁所有的人无论是经商还是做人,都应以诚为本,干万别忘了,我们是一个有着5000多年历史的文明之邦。社会的高速发展和进步,讲信用是最基本的要求,它不只是一种古老的传统,是精神文明程度的一种标志,更是未来社会健康发展的基石。一些人放刁耍赖,只顾眼前利益不讲信用的行为,在给对方造成物质损失的同时,也给对方带来巨大的精神上的伤害。这种行为所产生的类似于“规模效益”的“规模效应”,不仅成为我们与外界交往的绊脚石,丽且是我们步人信用社会的巨大障碍。要用法律的力量和道德的约束力孤立、惩罚那些不讲信用者,使他们成为过街老鼠,要么改变自己,要么被社会所淘汰。不能让具有助人为乐美德的人用对别人的付出换来对自己的伤害,也不能让更多的人哀叹:人怎能不讲信用。
“信用污染”比“环境污染”更严重,必须加大力度坚决治理。信用,是关乎国家、民族兴衰的一件大事。
二、将诚信作为每个人的基本义务
作为基本义务的诚信,它的要求也应该是基本的,起码的,大多数人都不难做到的,若违反就将给他人和社会带来损害,同时也应该是能够客观地加以鉴别和判定的。
诚信并不要求我们去做出一切合乎道义的承诺,而只要求我们不许假诺。
要使诚信作为现代社会中人们的一项基本义务,提高诚信在道德义务体系中的地位,这就意味着人们不必再诉诸其他的义务来决定是否遵循诚信的要求,而是在一言一行之前,首先应考虑到诚信。诚信的要求在严重伤害到他人利益的范围内甚至被纳人法律,若不遵守就构成了欺诈罪、伪证罪而要受到惩罚。那么,既然诚信被赋予了如此的重要性和强制性,我们就有必要再澄清一下我们现在所说作为基本义务的“诚信”的内容,以免不应作为基本义务的内容也被纳人其中而要求所有人都必须优先考虑和严格执行。
我们通常所说的“诚”字一般指内心,指一种真实的内心态度和内在品质,“信”字则涉及到自己外在的言行,涉及到与他人的关系。单纯的“诚”重心在“我”,是关心自己的道德水准,关心自己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单纯的“信”字则重心在人,是关心自己言行对他人的影响,关心他人因此将对自己所持的态度。
所以,“信”字有“诚”字所没有的-种含义,这含义就是“信任”,“信任”就不仅是一己之诚,而是必须发生在至少两个人以上的关系之中。“信任”或是自己信任别人,或是使别人信任自己。自己信任别人有两种情况,或是别人确实值得信任,或是不值得信任,也就是说有意无意地欺骗了你,但即使这样,轻信也可能比处处防范的世故更值得仿效,轻信是缺点。但常常是一种最可原谅的缺点,因为若排除了轻信的智力缺陷,我们在轻信者那里看到的常是一种对他人的善意。
不过,能够信任和理解他人并不属于“诚信”的范畴,我们可能反对欺骗,拒斥谎言,但却宽容和谅解他人对自己说的谎言,并相信别人能改变这种缺点,继续给予信赖,这是一种合乎道德的态度,但不是诚信的道德,而是一种高尚的恕道。而“使别人信任”才与诚信有关,即你要使你的一言一行被别人相信,你要在周围的人们中间建立起良好的信誉,使别人愿意信赖你。
但是, “使人信任”尽管最接近于“诚信”,尽管从长远来说,必须自己诚信才能真正使人信任,“使人信任”却还是与诚信有所区别。在这种“使人信任”中甚至可以包括欺骗和谎言,这在政治家那里尤其明显。据说林肯说过:“你确实可以在某一个时候欺骗所有的人,你甚至可以永远欺骗某些人,但你却不能在所有的时候欺骗所有的人。”林肯强调的是谎言不可能总是普遍有效,但是,若改变这句话的强调重点而并不改变这句话的意思,那就可以变成如下的句子:“你不可能在所有的时间里欺骗所有的人,但却还是有可能在所有的时间里欺骗一些人,或在一些时间里欺骗所有的人,即获得他们的信任。”马基雅弗利也说:在任何时候,要进行欺骗的人总是可以找到某些上当受骗的人们的。引述这话当然不是耍默认或鼓励欺骗,在此不涉道德而只关事实,我们在此只是想说明∵使人信任”与真正的“诚信”确实有差别,两者并不完全等同。而在社会被相对隔绝和分离为几个等级,社会没有公开和自由的舆论、民众的文化和政治素质相对低下的情况下,这种差别就可能鼓励政治家们去滥用蒙蔽和欺骗的策略,错误地依赖于如何“使人信任”的手段,而不是真正做到“诚信”,即真正诚实无欺,言行一致。
我们在中国传统的等级社会中可以看到,维护统治阶层的崇高道德形象对平治天下是至关重要的,在这种维护中,当然包括儒家真诚地在君主和士大夫中要求“诚信”的努力,但也包括一些只是“使人信任”的策略。古人所说的政治方面的“信”多同时包含上面两种意思,即还不是纯粹道德的“诚信”。 “使人信任”,可以说重心主要是在他人那里,关心的重点是一切如何“使人信任”,这中间就可能包含非道德的手段;而“使人信任”的目的也可能主要是给自己带来好处,这回到了自我,但却不是道德的而是功利的自我。
总之,单纯的儒家的“减”可以说是道德的、内在的,重心在我,而单纯的“使人信任”则不一定是道德的,他是外在的,重心在人。而我们现在讲“诚信”就是要把这两耆结合起来,“诚信”的意思就是要立足于道德自我,但却是面向他人,在人际关系中讲诚信。
我们使“信”受道德之“诚”的限定的原因是很明显的,因为我们要讨论道德、讨论义务。而我们之所以要在信义的客观关系中来规定诚,则和我们要把诚信规定为现代人的一项基本义务有关。传统儒学的发展主要是朝着为己之学的方向发展,所以,它越来越看重内在的“诚”而不是看重外在的“信”。它重视内心的道德修养工夫,对道德主体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这些要求是否都能够成为基本的义务呢?
我们可以举宋儒徐积为例。有一次,徐积要为母亲做饭,先经过一户卖肉的人家,心里想要买这里的肉,但因为还要去市场买其他东西,就暂时没有买。当他归来时,走了一条较近的便道,也看到一户卖肉的人家,他打算就在这里买,因为这样更方便,但这时候他却突然自念道:“我已经心许了开始那个卖肉的人家,而又突然改变主意,这不是欺骗我的初心吗?”于是仍然绕道去原来那个卖肉的人家买肉。徐积后来回忆说:“吾之行信,自此始也。”
这件事可能会被今人视之为“迂”,但我们却不可轻视这件事对一个人自我道德修养工夫的影响,一个人坚持不违初衷,这件事关键不在对他人会有什么影响,不在别人因此会怎么样,因为我毕竟没有对别人许过诺,别人并不知道我的心诺;而是这件事对自己将有何影响,我自己因此会怎么样,因为我毕竟曾在自己心里许过诺。是否守这-心诺表面看来确实并不重要,不守它确实也并不构成什么大错,但守了它却可能获得一种重大的意义,使自己迸人一个很高的道德层次,这就是徐积说“吾之行信,自此始也”的含义。我既然连这样-件事也能做到,那就大大提高了我的道德自信心,进人了一个新的境界。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儒学作为为己之学的意义,这类事主要是作为一种道德上自我磨练的工夫而有其重大意义。
作为基本义务的诚信,它的要求也应该是基本的,起码的,大多数人都不难做到的,若违反就将给他人和社会带来损害的,同时也应该是能够客观地加以鉴别和判定的。所以,我们所说的威信所关注的就不是心诺,而是言诺,不是对自己做的许诺,而是对他人做的许诺,不是主观的“诚”,而是客观的“信”,不是初心与后心的一致,而是前面的言行与后面的言行一致。致诚的道德意义我们已在徐积的例子中看得很清楚,但我们现在却想改变一下这角度,不是仅从个人,而是也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待这件事,也就是说不是强调由致诚而为己,由致诚而成圣的一面,而是由致诚而为人,由致诚而致信的一面。成泾是“高山仰止”的崇高道德境界,却非一个基本和普遍的社会义务。
作为基本义务的诚信既然排除了例如履行圣贤这样的高要求,那他包含的内容可以怎样表述呢?我们继续以许诺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许诺面临两个道德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我将做出的许诺是否必须符合道义?传统儒家-向重视这个问题,强调信要从道从义,信约必须循道义而行,甚至批评只重友情,为友情不惜做出违反道义的承诺的侠士;同时也强调一种高度的道德责任感,乃至“以天下为己任”。第二个问题则是我将做出的许诺是否必须是真心的?我是否可以许假诺?传统儒家对这一问题却不如对第一个问题那样重视,但这个问题显然正是我们现在所关注的。第一个问题涉及到总体的道德选择,涉及到对道义的根本解释,而第二个问题则只涉及-种义务――诚实的义务。而我们现在想说,诚信正是把不许假诺规定为我们的一项基本义务。
诚信并不要求我们去做出一切合乎道义的承诺,而只要求我们不许假诺。这一要求虽然是基本的,但我们下面就将看到,他对人的要求并不低,能始终坚持这一点将同样体现出崇高的道德精神。而我们特意从反面来规定这一基本义务还有一层特殊的意义,若从正面表述,作为基本义务的诚信,可以表述为是说真话的义务,但是,我们是否有义务去说出一切我们认为是真理的东西呢?甚至于更进一步,我们是否有义务去揭露一切我们从周围的人那里所发现的一切我们认为是谎言的东西呢?把这一要求作为基本义务,按照我们上面提出的标准显然是不恰当的,而从正面把诚信阐述为说真话的义务,却有与上述要求混淆之嫌,所以我们宁愿说,诚信的基本义务就是要求我们不说假话,要求我们自己对他人不说假话。我可能不说出我认识到的全部真理,我甚至可能对流行的谎言倮持沉默,但我自己将不说假话,不附和谎言,不存心欺骗,当然,是否-切谎言都不被允许,还有待于我们的具体分析,但我们可以把不说谎一般地规定为我们的一项基本义务。
三、信用污染已成公害
信用崩溃,这些在建立一个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遭遇的尴尬是我们所始料不及的。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而对这样一个脆弱的信用体系,市场经济也就成了一个先天不足的婴儿,甚至可能只是一个口号。
正所谓没有信用的市场经济处处是陷阱。
在没有信用的社会中生存,真是觉得越来越累。生活变得越来越可疑,而社会的每-个成员都在承受着没有信用的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