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宋代四川地区的茶业和茶政》一文中曾经指出:“四川的茶叶质量,在唐代名居前列……但到唐宋之际建茶兴起……‘蜀茶之细者,其品视南方已下’……”即宋代四川的茶叶质量赶不上东南的茶叶质量。凡是饮过茶的人都知道,茶叶的等级和优劣,不完全取决于制茶技术,还取决于制作茶叶的原料。仅就原料而论,优质茶和细茶是用嫩叶制造的,劣质茶和粗茶是用粗叶制造的。据文献记载,宋人把茶树上生长的茶叶区分为小芽、中芽、紫芽、白合、乌蒂等不同等级。所谓小芽,其小如鹰爪,是茶叶中最嫩的芽茶。其中把采摘下来的小芽茶,以其芽依次蒸熟,置之水盆中,剔取精英,仅如针小,谓之水芽,是小芽中最精者。所谓中芽,古谓之一枪二旗。闽人谓茶芽未展为枪,展则为旗,至二旗则老,则中芽是刚展开的嫩叶。紫芽,叶之紫者。白合,乃芽有两抱而生者。乌蒂,茶之带头是也。宋人认为,凡茶以水芽为上,小芽次之,紫芽、白合、乌蒂,皆所在不取。这些茶叶由于自身的嫩度不同,制作出来的茶叶质量、数量都不同。东南茶叶主要行销汉地,通常是茶芽和刚展开的嫩叶制造的。已经呈现紫色的茶叶,长出二片的茶叶和带蒂的茶叶,一般都不用于制茶,其产量自然较低。四川的茶叶多数是易马茶,主要行销肉食乳饮的少数民族地区,细茶少,粗茶多,对茶叶的嫩度要求不高,其产量自然高。这种用粗叶,甚至老叶制造的茶叶,茶味特浓,煮成茶粥,很受牧民喜爱,专门行销边地,故称“边茶”,直到近代都是如此。
四川是茶叶的故乡,茶叶生产一直相当发达。宋代茶马贸易的兴起,更促进茶叶生产大发展。川茶成为宋朝解决战马来源的主要物资。盛时易马年达一二万匹之多。南宋时期,茶马司之富甲天下,每年茶利收入达200万贯之多,几乎与东南茶利相等。由于四川在历史上就是重要的产茶区,加上易马茶质差量重,因此,在宋代四川茶产量超过东南地区茶产量的总和,是不难理解的。
关于“两川所出茶货,较北方东南诸处十不及一”
宋代四川茶产量超过东南地区茶产量的总和,是客观历史事实。但吕陶说了一句“况乎两川所出茶货,较北方东南诸处十不及一”的话,却成了一石投水千层浪。其后《宋史·食货志》在摘引吕陶奏疏时,又改写节录为“川峡四路所出茶,比东南十不及一”,从而更为北宋四川茶产量超过东南地区茶产量的客观历史事实蒙上了一层浓浓的迷雾。为了恢复历史的本来面目,我根据宋代四川和东南地区的产茶数据,指出“研究宋代四川茶产量占宋朝辖区茶产量的比重时,不应再以此为据”。既然林文勋同志仍然坚持宋代四川茶产量较东南诸处十不及一才符合实际,因此有必要对研究宋代茶产量和四川茶产量占宋朝辖区茶产量的比重,不应以吕陶之言为据的理由,再略作说明。
一是宋代文献记载的大量产茶数据,都证明了宋代四川的产茶量不是较“东南诸处十不及一”,而是超过了东南诸处产茶量的总和。
二是吕陶说“况乎两川所出茶货,较北方东南诸处十不及一”时,并未提出四川和东南诸处产茶的具体数据。他说的“十”是多少斤茶叶?“一”又是多少斤茶叶,令人毫无所知,无从检验。依据“十不及一”之言,永远也搞不清宋代东南和四川地区究竟产多少斤茶叶。
三是吕陶在熙宁十年是否知道宋代四川和东南地区产茶量,难于肯定。吕陶,四川成都人。熙宁年间四川榷茶时,任彭州知州,因反对榷茶在熙宁十年七月丢掉了知州官帽。元祐年间在朝廷任御史等职,成为蜀党的重要成员,活跃于政治舞台。他一生中坚决反对在四川榷茶,但从未主持过四川茶政,也未主持过东南地区和中央茶政。在现存的吕陶奏议中,我们从未发现他有关全国和东南地区茶产量的记载。元祐元年,吕陶任御史时,再次反对蜀中榷茶,能够提出“蜀茶岁约三千万斤”这一具体产茶数据,显然是担任御史之职,有权阅读地方上报朝廷奏章的缘故。熙宁十年三月,他作为彭州的地方官,是难于知道四川和全国茶叶产量的。联系到“况乎两川所出茶货,较北方东南诸处十不及一”,只是反对榷茶的“况乎”的次要论据,而且在以后反对榷茶的奏章中,再未重提这一论据,更使人难以相信他当时确知四川和东南地区的茶产量。
四是吕陶并未说两川所出“茶叶”,较北方东南诸处十不及一,而是说两川所出“茶货”,较北方东南诸处十不及一。“茶货”二字本身就语焉不详,既可作茶货产量来理解,也可作茶货收入来解释。以茶叶产量来理解,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符。以茶货收入而论,尚接近事实。从宋初东南榷茶开始,北宋朝廷就把东南茶利作为国家财政和军费的重要来源,茶利收入极多。据崇宁元年蔡京说:“祖宗立禁榷法,岁收净利凡三百二十余万贯,而诸州商税七十五万贯有奇,食茶之算不在焉,其盛时几五百余万缗。”但东南榷茶,在朝廷引起争议达数十年之久。臣僚奏章,终日不断。茶法累变,朝令夕改,最后乃于嘉祐四年弛禁通商。这一点,吕陶是清楚的。他在“况乎两川所出茶货,较北方东南诸处十不及一”的同一奏章中,就明确指出:仁宗“临御以来,深知东南数路茶法之害,制诏有司,一切驰放,仍令通商”。嘉祐四年弛禁通商之后,东南诸路岁入茶税亦达数十万贯之多。四川在未榷茶前,茶货收入极微,未引起朝廷重视和臣僚议论。茶货收入确实较东南诸处十不及一。熙宁七年,为解决战马来源,开展茶马贸易,蜀地榷茶,茶货收入才逐步增加到百万贯以上,改变了蜀中茶货收入在全国微不足道的地位。而吕陶在元祐年间反对蜀地榷茶时,也未重提“况乎两川所出茶货,较北方东南诸处十不及一”的旧调。如果把吕陶所说的“茶货”,当作茶货收入来解释,应是较为符合实际的。但吕陶所说“茶货”,是否确指茶货收入,仅是推测论断,故存而不论。这就是我只强调研究宋代四川的“茶叶产量”占宋朝辖区茶产量的比重时,不应以吕陶之言为据,避而不提研究四川“茶货收入”是否以吕陶之言为据的原因所在。
既然吕陶不是熟知全国茶叶产量的权威人物,又未提出过全国和东南地区的茶产量;他在熙宁十年是否知道四川和东南地区的茶产量难于肯定,他所说的“茶货”又语焉不详,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置文献资料数据证明宋代四川确实超过东南地区茶产量的事实而不顾?有什么理由一定要把他所说“茶货”,解释成四川的“茶叶产量”,“较北方东南诸处十不及一”的真理?硬要比照本来就不存在的宋代四川茶叶产量“较北方东南诸处十不及一”的框框,考辨出“宋代东南地区的茶产量确实大于四川地区”的结论,不免“有失偏颇”和“欠妥”。
林文考辨,完全错误
宋代四川和东南地区茶产量,已如上述,本文本应到此结束。但林文的考辨,用歪曲了的事实作论据进行推断,对不是专门研究宋代茶业史的人,很具迷惑性。因此,对林文考辨的错误,还必须予以指出。
林文对北宋东南茶产量的考辨完全错误,在于把《宋史·食货志》记载的东南榷课茶2306.2万斤,当成四川在熙宁七年前未曾榷茶时“茶一百斤许收十斤”一样的税课茶。因而认为“茶产量与课茶的比例为10∶1。根据这一比例,则课(产)茶额当为 23062万斤。这一数量是四川茶产量3000万斤的七八倍”。并进一步认为,如果考虑到赋税的隐漏因素,东南地区的茶产量“就不只是四川茶产量的七八倍”。《宋史·食货志》记载东南地区的课茶额是包括输租折税,余则官悉市之的全部产茶量的榷茶课额,不是十一而征的税茶课额。这在前引《宋史·食货志》的原文中已说得非常清楚。歪曲史料,结论自然完全错误。
林文对南宋东南地区产茶量考辨完全错误,在于以“各州买茶额一定是低于产茶额”为理由,检索《宋会要·食货》29,“首先列举了东南各州的产茶额和买茶额”中,“许多州的买茶额远远大于产茶额”,就“断定《宋会要·食货》二九所记载的绍兴三十二年东南茶产量不是宋代东南地区的实际产茶量”。并且以此为据,推断“《建炎以来朝野杂记》所记载的绍兴末年东南茶产量也就不可置信了”。
照一般常理,产茶量确实应大于买茶量,或至少应与买茶量相等。如果只生产10斤茶叶,怎能买到15斤茶叶。但它必须限制在同一地区同一年代。超越了这个严格限制的时空范围,那就是另一种情况。以空间范围而论,甲地产茶又设买茶场,如果这个买茶场不止买本地出产的茶叶,还可买其他地方出产的茶叶,这个买茶场的买茶量就必然超过这个地区的产茶量。以时间范围而论,茶叶生产与其他农业生产一样,受天时、地利和人事的影响极大,每年的产量都会起伏波动,变化不定。不同年代的产茶量绝对不会完全相同,自然买茶量也不会完全相同。然而恰恰是在这买茶额与产茶额的时间问题上,林文勋同志只看到买茶额和产茶额都是在《宋会要·食货》29“此卷首先列举”的,就把北宋嘉祐四年前东南榷茶时期的买茶额与绍兴三十二年的产茶额进行检索比较。并因其二者不符,错误地断定产茶额不真实可信。
《宋会要》的全书名称,叫《宋会要辑稿》。因其是辑录的书稿,其中常有错、漏、倒衍之处。《宋会要·食货》29记载买茶额虽未说明是北宋榷茶时期的买茶额,但从内容上是能确辨是北宋的买茶额的。一、《宋会要》记载东南和广南的产茶额后,明确注明以上《中兴会要》、《乾道会要》。即南宋时期的产茶额。记载买茶额之后,则没有注明取自《中兴会要》、《乾道会要》和南宋其他各朝会要,而是写明“川峡、广南州军,止以土产茶通商,别无茶法”。它与《宋史·食货志》和《通考》记载北宋东南榷茶制度和产量时所说:“天下茶皆禁,唯川峡、广南听民自买卖,禁其出境”的事实完全相同。即北宋时期的买茶额。二、《宋会要》记载各州县的买茶额为2211万斤,与前述《宋史·食货志》、《通考》所记北宋“总为岁课”基本相同;其中官营淮南十三山场的 865万斤买茶数更是完全相同。南宋淮南十三山场不复存在,加上战争破坏,故产茶额中无十三山场的产茶额记载,整个淮南的产茶额亦只2万斤左右。三、《宋会要》记载买茶额是使用北宋时期的地名,记载产茶额是使用南宋时期的地名。例如:杭州和临安府,越州和绍兴府,本是同一城市。记买茶额只称杭州而不称临安府,只称越州不称绍兴府;记产茶额只称临安府不称杭州,只称绍兴府不称越州。这是因为杭州是在南宋建炎三年才升为临安府的,越州是在绍兴元年才升为绍兴府的。北宋时期怎能出现临安府和绍兴府的地名来?南宋时期又怎能再称杭州而不称临安府,再称越州而不称绍兴府呢?四、北宋嘉祐四年以前东南地区实行的是官买官卖的榷茶制,官府必须向茶园户买茶,才有买茶额的出现。崇宁以后恢复榷茶,实行引法制,官府不再买茶。茶引法是令商人缴纳引税,凭引向茶园户买茶,到产茶州县合同场秤发、验视、封印,按规定时间、地点运销。违反引法规定的条款,商人或茶园户都要受没收茶货以及杖、笞、徒、流等刑罚,从而使官府能够掌握各州县的产茶量,才有各州县详细而具体的产茶额记载。既然崇宁以后官府已不买茶,南宋时期怎能冒出多达2211万斤的买茶额?总之,《宋会要》记载的是北宋嘉祐四年前的买茶额,不是南宋绍兴时期的买茶额,白纸黑字,一清二楚。
既然必须同一年代或时期的买茶额与产茶额相比较,二者数据才会符合,那么,把北宋嘉祐四年前的买茶额与绍兴三十二年的产茶额相比较,因其二者不相符合,就断定《宋会要》和《朝野杂记》记载的茶产量不真实可信,自然是完全错误的。所以,林文勋同志否定了《宋会要》和《朝野杂记》记载东南各地产茶数据之后,也无法再提出一个东南各州县的产茶额来。
北宋嘉祐四年(1059),距绍兴三十二年(1162)长达百余年之久,各地茶叶生产绝不会一成不变,也不会平衡地同步向前发展。在百多年的历史进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有的地区会发展快些,有的地区会发展慢些,有的地区还会倒退减产。因此,南宋某些州县的产茶额少于北宋的买茶额,就毫不为怪。它正反映了社会生产并不都是直线上升,而是沿着十分曲折的轨道前进的。正如我在前面所指出,把北宋买茶额所反映的产茶量与绍兴三十二年的产茶额相比较,除淮南因战争破坏,茶叶生产几乎荡然无存而外,南宋东南地区的整个茶叶生产较北宋还是有所发展。在两浙地区,临安府、绍兴府、明州等地的产茶额,都比北宋的买茶额超过百万斤以上。林文置南宋东南地区产茶量超过北宋的整体事实不顾,仅凭非重点产茶地区的南剑州、峡州、归州、筠州等地的产茶额略低于买茶额,就得出“许多州的买茶额远远大于产茶额”的结论,并断定“东南产茶量”不是“实际产量”,也是不够客观、公正、严肃的。
总之,考证茶产量,应以真实的数据为依据,进行计量研究,这是计量经济史必须采用的研究方法。按照林文曲解史料,对宋代茶产量的考辨结论,就会把我国从宋至今的茶产量,搅成一笔糊涂账。谁也难于说清,为什么从宋朝到1971年,历史已前进了900多年,我国的茶产量还会低于宋朝辖区的茶产量。
载《宋史研究文集》,河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