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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章 老板必知的交易秩序法常识(1)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977.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宪法领域中享有的各种权利的具体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全国范围内亿万消费者的权利作了统一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从第七条至第十五条共有九项:

(1)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

(2)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这九项权利是消费者进行消费活动必不可少的,其中前五项权利是基础,与消费者的关系最为密切,后四项权利则是由此派生出来的。

978.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确立了消费者与经营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有:

1.与经营者协商调解

协商调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益争议,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权益争议。因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可以自由行使并处分权利。但必须具备两个要件:①达成和解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②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调解,即由第三方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沟通调和以促成争议双方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的活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争议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解决。实际上,消费者纠纷的任何第三人参与消费者纠纷的解决,促成争议双方达成协议的,都属调解的范围。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申诉是公民对有关自身或他人的权益问题,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行为。消费者申诉时,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受诉机关。如因食品、药品、化妆品质量而发生的争议,可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因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发生争议,可向物价部门提出申诉;因虚假广告而发生的争议,可向工商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4.申请仲裁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这一般适用于大宗商品的买卖。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任何民事纠纷的解决都应遵循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对消费者来说,适用最普遍的司法救济途径就是民事诉讼。

二.产品质量法

979什么是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主体之间,在产品质量方面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

广义的产品质量法是指任何调整产品质量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产品质量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产品质量法,是指以产品质量法命名的专门调查产品质量关系的单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1日开始实施,并于2000年7月8日进行了修改。

980.产品质量法的内容及调整对象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产品质量责任的法律规范,因此其内容相应的包括: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国家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及地方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据法定的行政权力,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对产品质量进行的管理活动。国家为保证产品质量而采取的宏观管理和具体监督措施主要包括:

(1)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产品质量应当经过检验合格,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检验工作;未经检验的产品视为不合格产品。

(2)某些特殊或重要产品的特殊管理制度。对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以及重要工农业原材料,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制定特殊质量标准或管理措施。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依据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标准,经过认证机构对企业质量体系的检查和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证明企业质量保证能够符合相应要求的活动。国家根据国际通用标准,推选企业质量认证,企业根据自愿原则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过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及申请其他质量认证时可免于质量体系审查。

(4)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的活动。《产品质量法》第9条规定,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要求,由企业自愿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由认证机构颁发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5)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主要是以抽查方式为主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2.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产品质量所应承担的义务以及违反此种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981.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

我国《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包括三项:

1.违反默示担保

违反默示担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毋需生产者、销售者向用户和消费者明示,故为默示担保。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的产品若不能达到一般标准或最低标准,即为违反默示担保,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违反明示担保

违反明示担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明示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以合同、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明示担保可以对不特定的用户和消费者作出,还可以对特定的用户和消费者作出。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的产品若不能达到其以产品说明、标识、预先、样品、合同中的质量标准款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既为违反明示担保,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3.产品质量缺陷

产品质量缺陷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的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不符合有关标准,并造成了用户或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在违反默示担保和违反明示担保的情况下,无论是否给用户、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生产者、销售者均须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在产品质量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只有同时给用户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后果,生产者、销售者才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982.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

1.责令停止生产和停止销售

责令停止生产和停止销售是一种行政处罚,主要适用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情况。

2.吊销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业经营资格的证明。吊销营业执照就是使企业法人和个体经营者丧失经营资格,是一种相当严重的行政制裁措施。吊销营业执照适用于: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的产品失效、变质的。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等情况。

3.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是一种强制性的经济制裁,主要适用于:生产或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认证标志的等情况。除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外,没收其产品或违法所得。

4.罚款

罚款是比较普遍的经济制裁方式。对责令其停止生产和停止销售的行为,并处罚款;对受到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处罚行为的,并处罚款。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5.追究刑事责任

应受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有: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构成犯罪的行为。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犯罪的行为。

(3)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构成犯罪的行为。

(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构成犯罪的行为。

(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构成犯罪的行为。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

98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精神,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以下原则:

(1)自主竞争原则。生产者和经营者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市场情况,在不受外来干预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和进行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