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虚假信息识别36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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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依靠法律

法律是公众管理部门为规范人们的行为,实现社会公平合理而制定出来、大家必须遵守的规则。

法律在人们的工作、生活中起到了保证社会公平的作用,对保护弱者利益的作用更大。虚假信息的散布者散布的许多虚假信息,都是出自损人利己,对别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是不符合公共行为规范的,所以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有违法行为的人肯定要受到法律惩罚,但是在他受到法律制裁之前,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没有证据是不能乱惩罚的。企图用虚假信息来损人利己者,知道他的违法行为一旦给别人抓住证据,就有可能受到比获得利益更大的惩罚,而没有证据就不能惩罚他,所以他就想方设法不给人们、特别是被骗者留下法律依据。同样,我们在鉴别信息的真假时,要求信息散布者留下法律依据。如果他不敢留证据,那就说明他的信息可能是假的。

比如,一个叫毕思团的农民和吉林省长春市一家工厂的职工童广林串通,用有二手货车出卖的假信息骗钱。毕思团对农民巫家信说,他知道一家工厂有一辆二手货车要出卖,如巫家信愿意先给500元钱给他作信息介绍费,他可以带巫家信去看。巫家信想买一辆二手货车已经很久了,一直没能实现,于是就将500元钱给毕思团,毕思团带巫家信到那工厂后,童广林说那车已经卖了。

巫家信怀疑被毕思团骗了钱,但由于没有写任何字据,一如果告到法院,法院也没办法处罚毕思团。因为毕思团根本不承认骗他,说自己确实听说这工厂有二手货车卖,甚至他说还不曾拿过巫家信的500元钱。巫家信只是给他出车票、吃饭和住宿的钱,如成功才给500元信息费;不成功,巫家信根本就不给他钱。由于没有文字记录或其他法定的证据,不管巫家信怎么说,法院也不能对此进行判决。

在这个例子中,巫家信本来可以采取这样的做法,和毕思团共同写一个文字协议,写明毕思团提供这信息确有其事,如没有则以诈骗罪由司法部门处理。巫家信如买车成功,以办过户手续为准,在办完所买车过户手续20天内付给毕思团500元信息费。毕思团带巫家信去看车,途中车费、伙食费、住宿费由巫家信负责,但不负责误工费等其他任何费用。到工厂后,巫家信与卖车的人接上头,毕思团的介绍即告结束,即巫家信如果叫毕思团做有关事情,已和那500元报酬无关,须另外付酬。

这样规定,毕思团如果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他一般都会同意,因为他本来就没有骗人,不会有什么严重不利后果。而且他知道成功的希望非常大,500元报酬对于他这样的普通农民诱惑力是很大的。如果是企图用假信息骗钱,他一般就不敢签这样的协议,因为这一证据会使他真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对于他来说后果是可怕的。既然这样的协议他都不敢签字,那巫家信也就知道,毕思团很有可能是利用他想买好的二手车,但一直没有实现的心理,骗他钱财了。

运用这种方法时要注意:

1.运用法律解决问题是需要时间和成本的。此方法重点着眼于法律惩罚对虚假信息散布者的吓阻作用。如上述例子,如果巫家信有毕思团用虚假信息来诱骗他的有效法律证据,要求司法部门惩罚毕思团,需要写成诉状,递送到法院,并且要先交诉讼费。如果巫家信输了官司,这诉讼费由巫家信出;如是赢了官司,这诉讼费才是毕思团出。法院随后审查立案。然后开庭审理,巫家信要出庭,有时还要请律师,律师要巫家信提供证据,在法庭上呈证据给法官看,双方还要进行辩论。法庭有时又不是当场而是以后再判决,判决后还要有一定手续巫家信才最后拿到钱。这需要花许多时间和精力,花这些时间和精力来做其他事情也挣出几百元甚至上千元了。

所以,我们在运用此方法时一般并不指望受骗后靠法律弥补损失,而只是考验对方,是不是敢用对他来说是不利的法律后果,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鉴于这点,我们一定要注意,要求对方用来担保信息真实性的个人利益,一定要大到足以吓阻他的程度,如果利益太小,这种方法可能是无效的。

2.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只能管一些大事,对于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法律是管不过来的。所以,一些不太大的事,对于可能被骗的人而言,运用这种方法来鉴别信息真实性一般没有效果。

3.警惕虚假信息散布者钻法律的漏洞。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时期,与时代发展的有关法律有的还不够完善,或不够健全,有的违法分子就趁机钻法律的空子。对此,我们要予以足够的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