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俄罗斯企业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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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背景与环境(5)

俄罗斯在建立两级银行体制的过程中,商业银行采取的是综合银行体制。俄罗斯《银行和银行活动法》规定,商业银行有权从事有价证券业务。

(二)俄罗斯商业银行的管理

俄罗斯中央银行根据其商业银行的具体情况,以世界通行的方式对商业银行进行力所能及的管理。

1.提高最低法定资本数额。最初规定,新成立的商业银行的最低法定资本为50一.500万卢布;1993年7月1日提高到1亿卢布;(9.44万美元);1994年3月1日提高到20亿卢布(127万美元);1996年4月1日提高到200万欧元;1998年7月1日又提高到500万欧元;另外,要求现有银行从1999年1月1日起,增加最低自有资本到500万欧元。最低法定资本额的提高,对增强银行的稳定性起了积极的作用。

2.调整法定存款准备率。1992年4月,俄罗斯中央银行规定商业银行活期的法定准备率由5%提高到20%,一年以上定期存款的法定准备率从2%提高到15%。随着外汇存款业务的开展。1995年又规定法定存款准备率增加2%的硬通货。在1995年以前,为了适应通货紧缩的总政策,央行对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率多次提高,1996年以后,适应稳定和刺激生产的需要,曾经降低了法定存款准备率。

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要保证银行资产的正常来源,并不断扩大这种来源,必须以适当的制度安排维持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其中一种有效的安排就是存款保险制度。1995年11月,叶利钦总统签署了《关于保护存款人和股东权利的某些措施》的总统令,责成俄罗斯联邦证券市场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俄罗斯财产基金会,代表国家创办保护存款人和股东权利的联邦社会一国家基金,以此对存款人的财产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险。

4.规定和提高资本充足率标准,俄罗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管理。规定:商业银行必须遵守1:20的资本负债率标准和50%的流动资产比例,同时,在资产管理方面还采用了资本充足率(银行自有资本与资产的比率)标准,并使其向巴塞尔协定的标准(8%)接近。俄罗斯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是:1996年7月1日起为5%,1997年2月1日起为6%,1998年2月1日起为7%,1999年2月1日起为8%;更高的标准是:资本超过500万欧元的商业银行,其资本充足率1998年2月1日为7%,1999年2月1日为8%,2000年2月1日为11%;资本为100—500万欧元的商业银行,其资本充足率1998年为7%,1999年为9%,2000年为11%;资本不足100万欧元的商业银行将予以重组。这种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商业银行的稳定性,同时也为债权人的产权提供了某种保证。

(三)俄罗斯商业银行的问题

俄罗斯银行体系存在的问题是:中小银行过多,资本金不足,经营风险大;资产运行短期化、投机化;负债成本低,业务非生产化;制度不完善,经营管理水平低等等。俄罗斯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对企业的影响是:资金涌入政府短期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投机,企业无法获得发展生产的资金。

)第四节俄罗斯的社会保障

一、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

社会的保障制度,是企业制度能够正常发挥作用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的社会保障体制在模式上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如果说原来的社会保障模式强调社会保障的“再分配”功能、重视公平忽视效率的话,新模式则弱化了社会保障的“再分配”功能,在重视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俄罗斯宪法明确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在年老、患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失去赡养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不过,宪法规定的这些权利与其所要求的义务是相适应的。在新的模式下,俄罗斯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是:

(一)社会保障事业管理社会化

在新的模式下,实行社会保障事业管理社会化,就是将其转变为非国有的管理机关和组织管理。俄罗斯最早的非国有社会保险组织是在1988年出现的。随着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进展,这类组织也在不断增加。到1994年初,俄罗斯的这类非国有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组织共计2200个,其保险费收入占俄国国内生产总值的0.7%,其业务覆盖面已占俄潜在的社会保险市场的10%一15%。对这类组织的出现,俄罗斯采取鼓励和保护的政策。1993年12月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宪法》第39条规定:“鼓励自愿参加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障的补充形式和慈善事业。”1992年9月6日俄罗斯发布了《关于非国有的老残抚恤金基金会》的总统令之后,老残抚恤金基金会在企业、保险业和非商业部门中有了一定的发展。据统计,1994.年,全俄约有500家非国有的老残抚恤金基金会。医疗卫生保健事业的非国有化也在俄罗斯讨论研究和逐步推广。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方式多元化

世界各国都采取由社会各方面共同承担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即依靠国家、企业和个人分担,多数保险均需职工个人缴纳一定的保险金。俄罗斯进行的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强调各项优惠和支付应更多地同劳动者的社会贡献挂钩,更多地救助社会上贡献大又需要救济的人。可见,俄罗斯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上一改过去国家财政包揽一切、缺乏个人参与和积累的缺陷,增加了个人对养老、医疗等保险的投入。也就是说,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由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多元化筹集方式。

总之,俄罗斯政府希望经过改革后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持社会稳定,给社会经济发展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能够保证和促进劳动力的再生产,提高劳动者的素质;能够发挥宏观经济调控工具的作用,调节社会需求、社会消费结构,积累建设资金,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保障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社会性、互济性、保障性和福利性等特点。养老保险的模式主要有四种,即普遍保障模式、强制储蓄模式、投保自主模式和国家统筹模式。

俄罗斯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在改革前苏联老残恤金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主要措施包括:

1.社会化管理养老保险基金。1992年12月27日俄政府颁布了《退休养老基金法》,要求建立强制性养老保险基金。该法规定,强制性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由原来的国家和用人单位负担变成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负担。其中,雇主按工资总额的31.6%缴纳费用,农场主按工资总额的20.6%缴纳,工人和公司职员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缴纳,其他工作人员按工资收入的1%缴纳。为了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社会化管理,1992年9月俄罗斯又颁布了《关于非国有的养老基金会》的总统令,要求建立俄罗。斯强制性养老保险基金会作为国家预算外的非商业性组织,负责管理养老保险的财政,使强制性养老金完全独立于国家预算。俄罗斯的养老基金会分为联邦养老基金会和地方(州、边疆区和共和国)养老基金会。据统计,养老基金会的总数1994年底为550家,1995年底为1000家。而1998年底,养老基金会在全国89个联邦主体中已经普遍地建立起来了。在联邦主体中,数量最多的是莫斯科(100多家),其次是圣彼得堡(40多家),其他州、边疆区和共和国大都有几家或者十几家。

2.实行养老保险基金指数化。在恶性通货膨胀的影响下,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普遍下降。

而退休金发放比例由原来的55%—75%下降到40%—45%,使退休人员的生活状况更加恶化。据俄政府对1992年养老金的统计计算,俄联邦的平均工资增加了13倍,而平均退休金只增长了8倍,平均退休金只相当于平均工资的22%—25%。为了解决此问题,俄罗斯政府于1993年1月将养老金的最低金额从2250卢布增加到2632卢布(包括赔偿付款),并决定随价格的上涨而使养老金按季度指数化。1993年2月、5月和8月,又先后根据1992年第4季度、1993年第1季度和第2季度的物价变化情况对养老金最低数额实行指数化。1994年8月7日叶利钦颁布《关于1994.年9月和10月在俄罗斯联邦实行国家养老金指数化及其拨款来源》的命令。命令规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所有符合俄联邦国家《老残抚恤金法》的养老金(不包括补贴)均提高30%,而自1994年10月1日起提高51%。按照这一命令规定,1994年9月1日起,养老金最低数额每月为24700卢布,1994年10月1日起为28700卢布,1995年第一季度,平均退休金为156万卢布(当时约合34美元)。

3.建立个人退休养老保险。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个人退休养老保险基金,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投保人在失去劳动能力后获取更多的养老金创造了条件。建立个人退休养老保险的具体方式是,职工除了上缴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外,还可以通过社会保险机构购买个人退休养老保险。对此做法国家给于极大的支持并积极推广,但至今仍缺乏政府期望的普遍性。

(二)建立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是经济活动人口中有工作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社会成员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在一定时期内失去劳动的机会和相应报酬的状态。失业保险就是非自愿失业者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该制度安排的目的是使劳动者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救济和物质帮助,保证其生活的基本需求,并为失业人员的培训、就业创造机会和条件。面对转轨以来日趋严重的社会问题,俄罗斯逐渐建立起自己的失业保险制度,以便能保证社会的稳定,促进劳动力的流动和加速对失业人员的就业安置。俄联邦政府分别于1991年和1992年颁布了《居民就业法》及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失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从1993年开始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由四部分组成:(1)联邦和地方的预算拨款;(2)一切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组织机构和其他经营实体缴纳的强制性就业保险费;(3)按职工所在单位工资基金总额的1%(1993年改为2%)从劳动者工资中强制扣除的保险费;(4)联邦及地方用于培训教育的预算拨款。失业保险基金在中央和地方的分配比例是,联邦失业基金支配20%,地方基金掌握80%。失业保险基金会是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关。与失业保险基金相适应,失业保险基金会也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即属于联邦的失业保险基金会和属于州、边疆区和共和国的失业保险基金会。联邦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落实全国统一的就业政策、就业计划和部署统一的就业措施;地方失业基金用于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对失业者发放失业补助金和提供各种物质帮助,开展与居民就业、劳动力市场有关的科研活动等。按俄有关法律规定,对失业人员的补助金发放额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但也不得高于平均工资。凡失业不超过12个月,头3个月可领取平均工资的75%,后4个月的补助金额为平均工资的60%,从第8个月起则降为45%。

1992年以来,俄罗斯把发放失业救济金一直作为解决日趋严重的失业问题的中心工作,全国用于失业救济的资金数额大幅度增加,然而,失业救济金仍处于非常低的水平。在1993—1995年间,发放失业救济金的平均数额没有超过最低生活费的1/3。

2.对失业人员进行再就业培训。为了使失业人员能够获得重新工作的机会,俄罗斯政府在全国各地普遍建立了免费职业培训中心。在这里,失业的职工可以通过接受新技术、新技能的培训来重新选择职业。为了使培训达到既定目标,培训中心、就业服务机构及就业基金会共同采取一些措施,来督促失业者积极主动地参加培训。如对不参加培训者不发失业补助,为参加培训的失业职工尽可能安置社会领域的工作,其范围包括城市公用事业、绿化业、建筑业和运输业等。在社会领域工作的好处是人们既领取失业救济金,又获得临时工资。

另外,俄政府还鼓励中小企业及私营、个体经济部门广泛吸收失业人员,如对安置就业人员得力的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建立劳动者保护法规,保障职工的权益,对企业解雇工人有严格的规定:企业在解雇工人时,必须在解除劳动协议前三个月向政府劳动主管部门上报,在得到批准后方可解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