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俄罗斯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失业问题,但由于俄罗斯社会经济至今仍受深重危机的影响,致使俄罗斯公民中,未充分就业和潜在失业的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仍然很高。据1994年俄政府统计,没有工作和积极寻找工作的人数及未充分就业的人(潜在失业)总数在1994年初超过200万,占经济自立居民的10%以上。根据国际劳动组织的分类方法,在他们之中真正处于失业状态的有80万人,占经济自立居民的1%,在职业介绍所中,每一个可提供的工位平均有3.1个就业需求。(1)
(三)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医疗保障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非盈利的社会事业。从社会保障的角度看,医疗保障通过建立政府或社会保险机构与医、患三方的机制,共同负担费用,合理确定享受条件和保险待遇,保证参加者都享有所需医疗服务和经济补偿的权利。从社会发展角度看,医疗保障最根本的目的是提高人们的健康水平,最终提高劳动力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1991年6月,俄罗斯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公民医疗保险法》。该法为深化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础,提供了制度框架。其基本原则是:(1)强制和自愿医疗保险费是医疗保健的主要资金来源;(2)在职人员的强制医疗保险缴费由企业承担,而非在职人员和事业单位的就业人员的强制医疗保险费由预算拨款支付;(3)在强制医疗保险范围内提供免费医疗服务的数量和条件,依据政府批准的强制医疗保险基本纲要和当地权力机关通过的地方性纲要来执行;(4)给居民提供医疗帮助的费用由非国有的保险公司承担;(5)除了强制医疗保险之外,还可以在企业额外缴费和公民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实行自愿医疗保险。从这些原则来看,俄罗斯医疗保障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在维持国家医疗系统和鼓励创建私人医疗系统的基础上,着重发展强制医疗保险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
1.成立医疗保险公司。医疗保险公司是俄罗斯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生事物。按照1991年通过的医疗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医疗保险公司是不受医疗保健管理机关和医疗机构支配的独立经营主体。医疗保险公司履行承保人的职能,负责为受保人支付医疗费。企业和国家管理机关作为投保人应当同保险公司订立为本单位本部门就业人员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合同。与此相适应,保险公司也有权选择能为被保险人(企业的在职人员、非在职人员和事业单位的就业人员)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并向医疗机构支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公司可代表受保人的利益对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必要时对医疗单位提出索赔和罚款。至1995年底,全俄已建立了536个医疗保险公司,它们均持有国家保险业务监督局特发的许可证。
2.设立强制医疗保险基金。为了配合强制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俄罗斯设立了强制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强制医疗保险基金由三部分组成:(1)企业、组织等投保单位缴纳的强制性医疗保险费,费率为本单位工资基金总额的3.6%,其中0.2%上交联邦基金,3.4%上缴地方基金。1994.年,该部分缴费占全国强制医疗保险基金的60%以上。这部分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企业和组织在职人员的强制医疗保险费;(2)国家的预算拨款。1994年,预算拨款在全国强制医疗保险基金中所占的比重约为30%。这部分强制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儿童、老残恤金领取者和事业单位就业人员的医疗费用开支;(3)从事个体劳动和私人经济活动的公民缴纳的强制医疗保险费。以上三项缴费所构成的强制医疗保险基金的绝大部分留归地方使用,只有很少部分(约为1%)归联邦支配。
3.建立强制医疗保险基金会。1993年4月,俄罗斯通过了《关于建立联邦和地方强制医疗保险基金会的规定》,作为对医疗保险法的补充。根据该规定,地方强制医疗保险基金会和其分支机构被授权不仅可以同医疗保险公司签订医疗保险合同,而且自己也可以履行承保人的职能,并同医疗机构发生相互作用。尤其要说明的是,强制医疗保险基金会在其业务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被免征收入税,但保险公司却不享受这一优惠。强制医疗保险基金会是独立的国有非商业性金融信贷机构,其董事会的组成人员中包含有地方行政机关、医疗协会、工会等部门的代表。强制医疗保险基金会须向地方行政机关和相应的权力机关汇报工作,但在行政上并不隶属于医疗保健管理机关。
强制医疗保险基金会的建立,意味着医疗保健系统中出现了新的主体。该主体不仅履行给医疗保险公司拨款的职能,而且履行直接给医疗机构拨款的职能。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医疗拨款模式是“两级的”。首先将资金划入国家强制医疗保险基金会,随后由国家强制医疗保险基金会再划拨给能直接与医疗机构签订合同的非国有医疗保险公司。由此可见,强制医疗保险基金会拥有监督和管理医疗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业务活动的权力。另外,强制医疗保险基金会还保证实施国家在强制医疗保险方面的社会政策,负责强制医疗保险基金的集中、分配和使用。如,在医疗保健管理机关之外①提供资金发展医疗保健的物质技术基础,培训医务人员;为专门的医疗机构(结核病防治所、精神病院等)提供活动经费;实施全国性的保健预防计划,等等。到1994年初,俄罗斯共建立了82个地方强制医疗保险基金会和900多家分支机构。加入强制医疗保险系统的保险公司有294家。1994年是正式在全国实行强制医疗保险的一年,改革达到了最高潮。到1996年底,地方强制医疗保险基金会和其分支机构分别为88家和1160家。加入强制医疗保险系统的保险公司有538家。到1998年底,除了联邦强制医疗保险基金会之外,在全国89个联邦主体中都普遍建立了地方一级的强制医疗保险基金会。
(四)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改革。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它是国家对遭受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幸事故以及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给予的一种临时性的或定期性的帮助。社会保险的目标是预防风险,社会福利的目标是提高生活质量,而社会救济的目标则是克服贫困。社会救济的对象是城镇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公民,因突发性灾害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公民,城乡中的贫困户。
俄罗斯的社会救济所涵盖的内容比较少,仅限于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居民给予一种临时性的或定期的帮助。社会救济的主要形式是发放各种补助费和补贴。根据俄联邦的有关法律规定,补助费和补贴从国家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目前,补助费和补贴的主要种类有:(1)对残疾人的救济(主要救济形式是定期发放残疾金);(2)对未成年人(包括失去赡养人的儿童以及军职人员的子女)的补助;(3)对妇女产假、照料婴儿的补贴;(4)对没有工龄的男65岁、女60岁以上的公民的补贴;(5)宗教礼仪(丧葬)补贴等。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个特定的方面和领域。俄罗斯的社会福利改革主要体现在社会福利设施的建设上。目前建立的社会福利设施有以下几种:(1)福利院。主要供养老年人和残疾人,其中老年人是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公民;残疾人是18岁以上的一等和二等残疾人。(2)地区社会福利中心。这是一种类似于福利院的社会服务机构,但进入中心的条件比较宽松,还提供一些收费服务。(3)专用住房。如为适合于单身老年人长期居住而建设的老年住房。
俄罗斯社会保障体制的雏形基本形成,社会保险各主要险种的原则性法律基础也基本建立,各种社会保险金的发放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转轨过程中出现的严重社会问题。但是,总的来说,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功能还未得到充分发挥。
三、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政策法规之间矛盾比较突出
可以说,俄罗斯的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基本上是在一系列的法律框架下,按照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条例进行的。但是匆忙出台的法律制度本身缺乏应有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特殊利益集团的主观偏好。根据这种不健全的法律制度制定的政策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产生相互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且对于转轨时期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状况来说,现有的法律法规除了具有质量上的缺陷之外,数量上也不能满足客观现实的需要。
法律制度不健全还表现在,法律制度多为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也就是说,没有与原则性规定相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如,在强制医疗保险范围内提供免费医疗服务的地区间相互结算制度就没有及时制定出来。由此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公民在他生活的地区之外不能获得免费医疗服务。在某个地区建立起来的、能发挥大区治疗中心作用的专门医疗机构,不得不拒绝给其他地区的居民提供免费服务,因为它们的医疗费用仅仅来自其所处地区的预算拨款。
(二)社会保障多头管理,缺乏整体性和规范性
社会保障多头管理,缺乏整体性和规范性,是法律制度不健全,政策法规之间矛盾突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管理方面存在的这一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保险基金没有做到“专款专用”,浪费严重
社会保险基金是用于社会保障的专用基金。但在俄罗斯,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存在较严重的缺陷,目前被挪作他用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着严重的分配不公现象
社会保障制度中实行不同的社会保障标准,造成对某些劳动者(主要指贫穷的居民阶层)的歧视。各种社会保障量化指标没有同缴纳相应的基金数额挂钩,结果是缴纳同样的社会保险费,却得不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这种权利和义务相脱离的情况严重违背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原则。这种既无效率又有失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没有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反而扩大了社会两极分化,使原本尖锐的社会矛盾更加突出。
另外,转轨以来持续不断的经济衰退使企业拖欠社会保险基金和各种补贴缴费的现象十分普遍,再加上全社会(尤其是地方政府)对社会保障还缺乏应有的认识,财政拨款不能及时到位,致使社会保障资金严重匮乏,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各种支出的需要。所有这些都是制约社会保障事业良性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进一步改革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企业仍然承担着一些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福利)方面的义务(所谓企业办社会),企业的运行效率也因此受到负面影响。
通过本章的情况介绍,可以看出俄罗斯企业制度运行的宏观经济环境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剩下的问题就是在各种社会经济力量的博弈中逐步优化这种环境,考虑到俄罗斯社会的复杂性和制度变迁的渐进性特征,以及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和制度被锁定在无效率状态的可能性,这种宏观经济环境的优化还可能有很长的路要走。
)第十章俄罗斯企业的制度环境
——国家和意识形态
当我们对俄罗斯的企业制度及其存在的经济环境做了考察之后,我们得出的结论之一是,俄罗斯的企业制度中最大的问题是产权未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这是一个典型的制度环境问题。(企业的)制度环境就是国家的宪法秩序和基本的规章制度(宪法和法律),它是由国家供给(生产并保证实施)的。所以,我们有必要对俄罗斯的“国家”做一些必要的考察。
)第一节俄罗斯的国家制度
一、国家的经济学含义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国家是一种在某个特定地区内对合法使用强制性手段具有垄断权的制度安排,它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这种关于国家的认识至少包含以下的内容:国家是一种组织,道格拉斯?C.诺斯就说,“国家可视为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国家作为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处于界定和行使产权的地位,而且关键的问题是解释由国家界定和行使的产权的类型以及行使的有效性;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也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
国家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最大的特点是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这种暴力资源由国家垄断的意义在于它能达到规模经济而且能防止在制度供给方面的“搭便车”行为,因而是有效率的。国家作为一个福利或效用最大化者,它必须以一组被称之为“保护”和“公正”的服务来取得选民缴纳的税收作为收入;国家为了使收入最大化,会为不同的利益集团设定不同的产权,国家的行为在这里具有歧视性;国家作为制度的供给者,面临着潜在竞争者的威胁。但是,国家在提供制度环境时存在着一个悖论:国家(政府)自身利益最大化和社会福利最大化之间有矛盾。
二、国家在产权制度形成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