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俄罗斯企业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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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背景与环境(7)

产权经济学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支之一,它所涉及的产权制度,是制度集合体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这里所说的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由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对于物时的行为规范,一个人要么遵守与其他人之间约定的关系,要么承担不遵守这种约定关系的成本。所以,产权制度可以描述为一系列用来确定个人在稀缺资源使用中的相对地位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产权是一个“权利束”,从性质上说,它包括排他性、可让渡性、可分割性。从结构上说,产权首先是所有权,即主体对物和对象的最高占有关系和权力,是由强制性的法律确立的主体对物的“绝对所有权”或“全权”(具有抽象性),解决“物(对象)是谁的”这一问题;其次,产权是一种支配权,是现实生产活动中实际的占有关系和权利,进一步说是各种生产当事人占有权的具体划分和界定(具有具体性)。一方面,它包括了支配使用权、占有收益权和处置权;另一方面,从权利主体来看,它既包括人身(个人)主体的权利,又包括非人身主体(机构、社团、公司法人)的权利,既包括所有者权利,又包括非所有者(经营者、受托人、代理人等)的支配使用权;再一方面产权概念往往还包括和涉及到财产的对象及载体的性质,如是物权还是人权,是动产权还是不动产权,是实物还是价值等等。

产权经济学强调产权与激励和经济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即产权会影响激励和行为。产权的意义来源于人类经济活动的“交易费用”,即适宜的产权制度能降低社会的交易费用,改善资源配置的效率,促进经济增长。一方面,适宜的产权制度能保证竞争稀缺资源的人类行为的有效性(避免过度使用和低效使用),当然产权界定只是在其收益大于成本时才成为现实,即当界定产权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时,产权才会成为人们的理性选择。另一方面,适宜的产权制度可以成为人们将外部性内化的激励因素,只要这种产权制度安排能使将外部性内化的收益大于这样做的成本。产权界定不清是产生“外部性”和“搭便车”的主要根源,而(产权不清导致的)“外部性”和“搭便车”会使一个国家陷入“贫困陷阱”,永远达不到高收入的稳定状态。产权安排激励作用得以发挥的机制是,产权安排(社会的法律、习惯和道德)作为一种社会工具,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比如,通过生产更优质的产品使竞争者受损是允许的,但诋毁竞争者就不行。因而,产权作为一种制度(体系),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规范。

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国家在产权制度的形成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虽然国家仅仅在那些统治国家的人的福利最大化目标的范围内促进和界定有效率的产权,但历史上有效率的产权(在历史上并不常见)和无效率的产权都与国家有关。“产权的出现是国家统治者的欲望与交换当事人努力降低交易费用的企图彼此合作的结果。”

那么,如何才能发挥国家在产权制度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影响呢?第一,国家要为产权的运行提供一个公正、安全的制度环境,保证产权的安全、稳定及其延续性。第二,国家要为产权的运作提供规范,也就是说,国家应该为产权的运作提供“游戏规则”,如资产评估、产权度量、产权交易法规、产权交易契约的实行、产权市场的建立等等都需要国家制定相应的法规。第三,利用法律和宪法制约利益集团通过重构产权实现财富和收入的再分配。这里的三道防线是:(1)建立有约束机制的政治体制,使那些想通过政治程序对财富和收入进行再分配的社会集团无利可图。在这里,相互制约的权力机制是最重要的。(2)确立宪法秩序。“私有产权制度的强化很大程度上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限制政府权力的一套综合性规则应体现在国家的法律结构中,而且不会因政治的需要和统治者的变动而变化;应该具有长期的稳定性。在这里,宪法具有根本的意义。宪法的基本目的是消除财产的不安全性,它的有效性来源于其折中性,就是说它必须是各种利益集团讨价还价后达成的一个妥协性契约。同时宪法所反映的意识形态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3)完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有关产权交易的规范要法律化,而且要在立法、司法的各环节上得到贯彻和落实。

三、俄罗斯的国家制度

国家,是一个复杂的范畴,在state的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一定的时空范围内的权力结构或者叫政治制度。俄罗斯现行政治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三个阶段,即从一党垄断向多党政治转变,从“苏维埃体制”向“总统集权制”过渡和“总统集权制”运行。这种政治制度是在彻底否定前苏联传统的政治体制,按照西方政治学的理论引进西方国家的政治模式的思想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是总统集权的“共和制的民主联邦法制国家”,它保障人权和自由,承认思想和政治的多元化,保护私有制,实行三权分立和地方自治、民族自决。

俄罗斯的《宪法》(1993年通过)对国家权力结构及总统、议会、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做了规定。

第一,总统是国家元首,是武装力量最高统帅,有权决定国家一对内对外政策的基本方向。总统有权任命政府总理(须经杜马同意),有权任免副总理和政府部长,有权做出俄联邦政府辞职的决定;有权向联邦委员会提出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的人选以及总检察长的人选供任命;有权向国家杜马提出中央银行行长的人选供任命;有权组成并领导俄联邦安全会议和总统办公厅;有权任免武装力量最高统帅部;有权签署并颁布联邦法律,有权发布命令和指示(全国必须执行);有权否决国家杜马通过的联邦法律,有权解散国家杜马等等。

第二,俄联邦议会是代表与立法机关,由“联邦委员会”(上院)“和国家杜马”(下院)组成。联邦委员会有权批准联邦主体间的边界变更,决定是否在境外动用武装力量;有权确定总统的选举和罢免;有权任命宪法法院、最高法院的法官,任命总检察长等等。国家杜马有权通过联邦法律;批准总统对政府总理的任命;任免中央银行行长;宣布大赦;决定对政府的信任问题;提出罢免总统的指控等等。

第三,政府行使俄联邦的执行权力,它制定并向国家杜马提出联邦预算,实行统一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政策,管理联邦财产,实施对外政策的措施,保障法制,同犯罪现象做斗争等等。

第四,俄联邦的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及各级法院)、最高仲裁法院(及各级仲裁法院)、最高检察院(总检察长及各级检察长)行使司法权。宪法法院有权对联邦的法律、总统和政府及议会的法规、联邦机关和地方机关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做出裁决;有权对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之间、联邦机关与地方机关之间有关职权范围的争端做出裁决等等。

俄罗斯的政治制度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建立起来的,它的基本特征是总统集权,也就是说,总统权力极大,议会权力很小,政府缺少独立性,是一种“强总统、弱议会、小政府”的政治体制。具体表现是:总统决定内外政策,具有事实上的立法权,议会无法监督;总统直接任命政府,议会多数派不一定能参加政府;总统拥有强大的否决权,议会的立法权受到很大的限制;总统有权解散议会,议会很难监督政府;议会很难罢免总统;议会难以修改宪法。这种政治制度的弊病日益显露:总统集权过多,三权分立名不副实;总统个人的不确定因素会给国家带来巨大的风险;政党难以发挥作用,民意无法体现,议会不负责任。

四、俄罗斯国家供给的制度环境

俄罗斯从前苏联时期开始就有一个“好的传统”:每实行一项社会经济措施,事先就会颁布有关方面的法律。概约地估计,1992年实行经济转轨以来,俄罗斯政府和议会颁布了数以千计的法律法规,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几乎覆盖了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切领域。在俄罗斯,每天有1—2部联邦法律、3—5个总统令、5—7个命令和决议问世。其中的38%涉及国家社会经济的各种问题,31%涉及对外政策和民族安全问题,26%涉及国家机关各种权力分支的相互作用。2000年上半年,为执行744项总统的委托,办公厅主任及副主任共签署了1064项本部门的委托书。

从企业制度的角度来看最主要的有:1993年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宪法》(以及于1989年10月、1990年5月、6月、7月、12月、1991年3月、11月、1992年4月对1978年4月12日通过的俄罗斯上一部宪法的修改补充》,1991年12月29日的总统令《俄罗斯国有和市政所有企业私有化纲领基本原则》,1992年6月11日俄罗斯最高苏维埃通过的《1992年国有企业私有化纲要》,1992年7月1日《把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联合会改造成股份公司》的总统令,1993年5月11日俄政府通过的《关于发展和国家扶持俄罗斯联邦小企业的首要措施的决定》,1993年12月14日总统签署的《俄罗斯联邦国有企业和地方企业私有化纲要》命令,1995年的《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法》,1995—1996年的《俄联邦民法典》,1996年3月11日总统签署的《土地私有化法令》,1996年的《有价证券市场法》,1996年1月1日生效的《俄联邦股份公司法》(及2002年1月1日生效的对该法的修改),1997年7月21日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国有资产私有化和市政资产私有化原则法》,1998年3月1日生效的《联邦破产法》,1999年1月1日生效的《俄罗斯联邦新税法典》等等,其中最主要的是《宪法》的有关规定和《股份公司法》。

《宪法》的有关规定是:“平等地承认和保护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地方所有制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可以以私人、国家、地方或其他所有制形式存在”;每个人都享有“从事企业以及其他不受法律禁止的经济活动的权利”;“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每个人都有权拥有私有财产”;“公民和他们的团体有权拥有土地私有权”等等。至于《股份公司法》的具体规定我们在有关《俄罗斯的公司治理》的章节里已有说明。

五、俄罗斯企业的制度环境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