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黑白曹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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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名法之治之“法律一本通”创造奇迹

曹操统一中国的梦想在赤壁之战的熊熊大火中化为灰烬,这一年,曹操五十四岁。兵败后的曹操开始致力于巩固自己在北方的势力。然而治理国家并不比行军打仗轻松,汉朝末年立法庞杂、司法随意、行政失灵等诸多弊端成为曹操首先需要解决的难题。那么针对这些弊端,曹操进行了哪些行之有效的改革?他的一系列举措又对后世产生了怎样深远的影响呢?

上一讲我们讲到,赤壁之战曹操惨败而归,统一天下的梦想就此破灭。从表面上看,赤壁之战可以看作是曹操人生中的一个拐点。赤壁之战以前,曹操走的是上坡路,战无不胜攻无不克;赤壁之战开始,曹操就在走下坡路了。打刘备,咱们说了,火烧赤壁,几十万大军被烧得灰飞烟灭;打张鲁,汉中得而复失,徒留下一个“鸡肋”的笑柄;打孙权,不但无功而返,完了还要夸人家:“生子当如孙仲谋!”我怎么就生不出这么好的儿子!满腔的羡慕嫉妒恨。

那么赤壁之战以后的曹操,是不是就真的一无可取了呢?答案并不是这么简单。赤壁之战以后,作为军事家的曹操逐渐淡出,但是作为政治家、作为法律人物的曹操慢慢凸显出来。赤壁之战给曹操泼了一盆冷水,让他的头脑冷静下来,认识到统一天下基本没戏了,留给子孙去做吧。我能够为后世子孙、为历史作出的贡献,就是把我现在已经占据的大半个中国治理好。所以,曹操针对汉朝末年的弊端,大刀阔斧地展开了一系列的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那么汉朝末年政治、法律领域有哪些弊端呢?曹操又进行了哪些有针对性的改革呢?咱们下面就分立法、司法、行政三个领域来讲。

汉朝的第一个问题,立法庞杂。

(《盐铁论》,西汉昭帝时期,曾经召开一次“盐铁会议”,由朝廷重臣与郡国推举上来的贤良文学,就是否要实行盐铁专卖等问题进行辩论。《盐铁论》即是西汉桓宽根据“盐铁会议”的发言记录整理而成的书。)

关于秦朝的法律,《盐铁论》里面有这么一句话,叫作“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秦朝的法律比漫山遍野的野花野草还要多,秦朝的法网比凝固起来的脂肪还要密,滴水不漏。老百姓不堪其苦,所以起来灭了秦朝。

(《九章律》,汉朝初年,由相国萧何在秦律的基础上适应新形势制定的一部法典,包括盗、贼、囚、捕、杂、具、户、兴、厩九篇,故称《九章律》。《九章律》是汉以后历代法典的蓝本,在中国法制史上有着突出的地位。)

汉朝初年吸取秦朝的教训,法律比较简明扼要。根据传世文献的说法,刘邦“约法三章”,杀人,要判处死刑;故意伤害和盗窃,也要判处相应的刑罚(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就这么三条法律,叫作“约法三章”。汉朝建国以后呢,由相国萧何起草了一套《九章律》,顾名思义,汉朝的基本法律只有九章。

但是时间一长就不行了,国家机器运行的时间太长,就好像咱们的电脑用久了一样,产生了很多的垃圾文件,汉朝的法律越来越多,走上了秦朝的老路。那么汉朝到底有多少法律呢?根据《汉书?刑法志》的统计,仅仅截止到汉武帝为止,“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比《九章律》翻了整整四十倍,“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就是关于适用死刑的,判案的时候有指导意义的这种司法判例,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个。“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法律文件堆得到处都是,桌上都摆不下,档案馆里面书架上也塞不下,连专门负责司法的官员都看不完。那么我们知道,法律多到没人能看得完,那有法律和没法律也就没有什么区别了,反正没人能看完,也就没人知道有哪些法律。我想为你开罪,那我就找一条轻法;我想弄死你,那我就找一条重法。法律文件这么多,总有一款适合你。

汉朝立法庞杂、积重难返,曹操是怎么解决这个问题的呢?一个字:科。

科,是汉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法律的效力位阶相对来讲比较低一点。咱们打个比方,假如说这个汉朝的律,相当于咱们今天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效力位阶是最高的;那么科,充其量相当于是一种法规或者说是规章。那么既然汉朝的律它本身有问题,为什么曹操不直接去把汉朝的律给推翻了,重新来过呢?因为曹操毕竟名义上只是汉朝的一个丞相,不具有最高的立法权,他不可能把汉朝列祖列宗所立下的律都给推翻了重新来过。

但是曹操有权力制定科啊,科的效力位阶比较低,所以曹操就以一个丞相的身份,制定了大量的科,用这些科来改造汉律。而这些科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两点:

第一,修改汉律。

汉朝的法律是比较严苛的,动不动就要砍人脑袋。而曹操出台的科规定,以后再有什么犯罪行为,比照汉律,减半处罚。这样一来,刑罚就大大减轻了。

第二,整理汉律。

汉律里面这么多条文,有前后矛盾的,有互相打架的,有立法空白的,有重复规定的,曹操把这些问题一一梳理,用科来重新系统地整理了一遍。

那么可能有人有这样一个问题,说这汉朝的法律本身就已经很多了,你又制定这么多的科,那不是乱上加乱了吗?不是更多了吗?其实不是这样的。因为有了曹操新制定的科以后,汉朝那些司法人员、执法人员以后办案的时候,只需要参照曹操的科就可以了,用不着再去翻那些永远都看不完的汉朝律令了。这样一来,曹操的科相当于是给他们出了一本最新版的“法律一本通”,一册在手,办案不愁,这就是科的作用。

在曹操生前,应该说,科就起到这么一个“法律一本通”的作用,作用不是太大,但是在曹操死后,却产生了他本人都意想不到的非常深远的影响。曹操死了以后,他的儿子曹丕做了皇帝,到曹操的孙子魏明帝曹叡的时代,终于有权力做他爷爷当年做不到的事情了:我可以名正言顺地推翻汉律,我来制定我自己的曹魏律。当时的立法专家,就在曹操制定的科的基础上制定了曹魏律十八篇。

那么曹魏律十八篇相比起汉律来,它的进步到底体现在哪儿呢?汉律的特点是,它的法典结构是开放性的,没有非常严密的法典结构。比如说汉高祖制定的是《九章律》,那么后面的皇帝觉得九章怎么够用呢?那我就制定十章律、十一章律、十二章律……一直到汉武帝的时候,就变成了三百五十九章律,还可以继续增加。

《魏律》呢?制定的时候是十八篇,那永远都是十八篇,这个法典的基本框架、基本结构是不允许改变的。你要改,只能改具体的法律条文。你觉得这条法律条文过时了,你可以重新修改,但是整个的法典结构十八篇,不允许改变。也就是打这儿起,从曹魏律开始,中国终于有了一部统一的基本法典,彻底改变了秦汉以来立法庞杂的弊病。

再往后魏晋南北朝一路下去,都继承了曹魏律的这个优良传统,到了唐朝,《唐律疏议》就变成了十二篇五百零二条,更加简明扼要。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当时世界上国力最强盛、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一个国家,仅仅依靠五百零二条法律,就可以得到有效的治理,这不能不说是世界法律史上的一个奇迹。而这样一个奇迹的起点,追根溯源,正是曹操制定的科。

曹操通过制定科对汉朝末年庞杂的法律进行了修改和整理,从此司法人员办案更加有法可依。但是在东汉末年,司法人员办案却十分随意,对案件的审理往往带有很大的主观色彩。曹操明白,虽然法律条文得到了完善,但如果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这些法律条文通通形同虚设。那么曹操又会怎样重拳出击,整治司法随意的弊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