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黑白曹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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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名法之治之“割发代首”背后的秘密

汉朝的第二个问题,是司法随意。

我们知道,东汉末年儒家士大夫的道德感非常强烈,导致的一个弊端,就是人人都只凭借着善意良心来做事,置法律规定于不顾,法治观念淡漠。

举个例子,东汉末年有个轰动一时的大案,叫“赵娥复仇案”,说的是有个弱女子赵娥,她的父亲被当地的一个恶霸给杀害了。赵娥为了给父亲报仇,亲手杀死了杀父仇人,然后就去县衙门投案自首。

这个案件虽然是当时的一个大案,但是案情其实并不复杂,处理起来也很简单,按照汉朝的法律,作为县令而言,你接到这个案件,你只需要把它当作是疑难案件层层上报就可以了。一方面,她是一个孝女,那我朝以孝治天下,我总不好治她的罪吧?另一方面,她又是一个杀人犯,那么必须要为她的杀人行为负责,怎么办呢?作为疑难案件往上报,交给中央来处理。

层层上报到中央以后,那么中央按照以往处理这一类案件的惯例,会一方面判赵娥,你还是杀人罪;另一方面采用一个特赦的程序来赦免赵娥,让她不用接受处罚,这样一来两全其美,法律得到了保全,赵娥她的孝道也得到了表彰,很简单。但是有一点是没有疑问的,那就是在特赦程序下来之前,赵娥作为犯罪嫌疑人,必须在牢里面待着,听候发落。

但是当地那个县令接到赵娥的自首以后,他的第一反应不是依法处置,往中央报上去,而是私自就把赵娥给放了,这是孝女啊,怎么能够关进大牢呢?放了。他自己道德感很强烈,这个官我不做了,我辞官回家,不干了!就自说自话辞职回家了。

反倒是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赵娥,法制观念还相对强一点,坚持不肯逃跑,她认为我一人做事一人当,我要进监狱里面待着,我听候发落。赵娥主动进监狱静候法律的制裁,最后等到了朝廷的赦免。像这种司法随意的情况,在东汉末年比比皆是,再比如咱们前面讲过的捉放曹,曹操身为通缉要犯,按理应该逮捕归案。司法官仅仅因为觉得曹操是一个英雄,就置法律规定于不顾,把他给放了。释放曹操的无论是《三国演义》里的陈宫也好,还是历史上的无名功曹也罢,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都是司法随意的表现。

曹操当年做通缉犯的时候,当然对释放他的那个功曹感恩戴德、感激不尽;但是今天他成为了曹丞相,思考问题的高度不一样了,从国家的、法律的角度出发,就要开始着手解决这个问题了。怎么解决呢?一个字:苛。

前面说曹操制定了很多的科,立法上基本有法可依了,那么现在就要做到执法必严。曹操执法,用一个词来形容,就是严苛。

举个例子,《三国志》注引《曹瞒传》说曹操有一次出兵打仗,经过一片麦田。曹操就下命令,说咱们要爱护老百姓的庄稼,不允许随便地踩踏庄稼,如果有谁胆敢毁伤庄稼,杀无赦,一律砍头。

(《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即引用儒家《春秋》等经典的精神原则或事例作为判案的依据。《春秋》决狱的基本精神是“本其事而原其志”,即根据案件事实探究行为人的动机,是汉朝出现的一项比较有争议的司法制度。)

大伙儿听了这个法令都不敢怠慢,掉脑袋的大事啊,所以都下马而行,小心翼翼地扶着那个麦子,让马远离麦子,好好地往前走。偏偏在这个时候,曹操自己的马突然之间不知道抽什么风,撒开四蹄就闯进庄稼地里面,跑了一圈回来了,把庄稼踩倒了一大片。士兵们大眼瞪小眼,面面相觑,然后一块儿都看着曹操:你这怎么办吧?

(《春秋三传》,包括《春秋左传》《春秋公羊传》和《春秋谷梁传》。其中《左传》偏重于对《春秋》的事实记述,史学著作的意味较为浓厚;而《公羊传》和《谷梁传》则倾向于对所谓“微言大义”的阐发,经学的意味更为浓厚。)

司法官反应最快,他说:“《春秋》之义,罚不加于尊。”当时流行“《春秋》决狱”,也就是遇到疑难案件的时候,引用《春秋》大义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司法官就说,《春秋》有这么一条经义,叫作“罚不加于尊”,刑罚不能够强加于尊贵的人,比如说您,这也就是所谓的“刑不上大夫”,所以您不需要处罚自己,您是无罪的。

说句题外话,关于“罚不加于尊”这样一条所谓的《春秋》大义,在今天的《春秋》包括《春秋三传》里面都是找不到的。是不是这个司法官信口杜撰为曹操开脱罪名呢?这个已经不得而知了。

总之当时曹操一听司法官的意见,就表示不同意。他说:“我自己制定的法律,我自己公然违反,然后还不接受任何处罚,那以后我还怎么服众啊?以后我的法律还怎么有公信力呢?但是我毕竟也是一军的主帅,不可能自杀,那么请求对我实施次一等的刑罚。”(制法而自犯之,何以帅下?然孤为军帅,不可自杀,请自刑。)曹操这个举动做出来以后,三军肃然。从此以后士兵们都自觉地遵守曹操制定出来的法律。这个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割发代首”的故事。

《三国演义》写到这儿,还不过瘾,又加了一首诗,作为作者对这个事件的看法。他说:

十万貔貅十万心,

一人号令众难禁。

拔刀割发权为首,

方见曹瞒诈术深。

他认为曹操“割发代首”这是一种诈术,是采用了一种欺骗的手段,是在欺骗那些士兵。你如果真的执法必严,那有能耐你自杀呀,你割几根头发,这算怎么回事儿?你这不是糊弄人吗?《三国演义》这样一种看法很具有代表性,所以到了我们今天,人们就不拿这个例子作为曹操执法必严的一个佐证了,而是经常拿来说明曹操虚伪狡诈。

但是我们评价一个历史人物,不能脱离当时的历史背景。割头发,在今天看来,就是理发,这个没什么啊。但是在汉朝来讲,却是一种非常严酷的刑罚,叫作髡刑。头发,在今天看来只有两个作用,一是头部保暖,二是美观,但是在汉朝人眼里还有第三个作用。

(《风俗通义》,东汉末年人应劭的作品,以记述和考证历代名物制度、风俗、传闻为主,其中对两汉时期的风俗迷信、奇闻怪谈多有驳正,保存了大量当时的民间观念和地方习俗。)

东汉末年的《风俗通义》记载了当时民间的一种观念,叫作“亡发失精”,汉朝人认为头发是一个人的灵魂精气所凝聚的地方,割掉头发,就会元气大伤,身心健康都要受到极度严重的摧残。所以《孝经》上才会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而司马迁在他那篇著名的文章《报任安书》里面,也给汉朝的刑罚排了个次序,他认为最残酷、侮辱性最强的刑罚是宫刑,也就是他自己挨的那一刀;次一等的是砍手砍脚,也非常残酷;排第三的,就是髡刑,也就是割掉头发,排在什么打板子,什么流放这些刑罚前面,这和现代人的认知是不一样的。

正是在这个背景之下,曹操割发才能够代首,才能够起到威慑三军的作用,割发代首才可以作为曹操执法必严的一个佐证。要不然你把他那些士兵都当傻子吗?曹操“割发代首”欺骗你们,那些士兵他看不出来吗?这样简单化的结论,是说不通的。只有理解古人,理解古人所生活的那个时代背景,设身处地去想,才能够得出一个比较妥帖的结论。

曹操他自己有一句名言:“吾非有二言也,不但不私臣吏,儿子亦不欲有所私。”(《太平御览》引魏武帝《诸儿令》)我这个人不搞双重标准,我不仅不会偏心我自己的手下,就算是我儿子,也绝对不会包庇纵容。实际上曹操即使自己犯法,也不会轻易地放过。正是因为有这样一种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所以曹操才能够令出必行,才能够做到执法必严。

曹操请司马懿出山做官,司马懿竟躺在床上装病装了七年,朝廷的行政指令犹如一纸空文。在东汉末年,像司马懿这样拒不服从行政指令的行为已经成为一种风气,这使得国家机器难以正常运转。在曹操看来,只有令行禁止,他的各种改革才能有效地推进,那么曹操是通过什么办法刹住行政失灵这股歪风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