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水浒”识小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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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皇恩大赦与《水浒传》(1)

大赦和赦免罪犯这一类词汇’人们巳经很陌生了’因为在近三十多年中我们现实的政治生活没有了这类事件。最近一次赦免罪犯是在1975年3月17日特赦释放全部在押战争犯罪人共293名,距今巳经三十多年。这是接近两代人的时间,四五十岁以下的人基本上没有听过“恩赦”、“赦免”、“大赦”这些词汇了。

可是古代不是这样。“大赦天下”是个经常会出现的事情,中国自秦以来的两千多年的历史中竟大赦1200多次,如果再加上曲赦(对特定地区放赦)、别赦(个别赦免)、减等、赎罪、德音(与减等相似,死刑改流刑,流刑改徒刑,徒、杖、笞则全部赦免)等减宽措施,绝不下于2000次,平均每年一次,极其频繁,因此古代的社会小说中很少没有提到过大赦的,《水浒传》也是这样。

鲁迅先生的短篇小说《风波》,其背景是宣统在辫子兵大帅张勋支持下所演出的一场复辟闹剧。小说中写道,当“皇帝坐了龙庭了”的消息传到绍兴临近小村时,七斤嫂的第一个反应就是:“这可好了,这不是又要皇恩大赦了么!”

“皇恩大赦”这个本属皇帝和朝廷的政治行为,可是连一个不识字的普通农妇也都理解,而且非常熟练地脱口而出,仿佛她多关心这件事似的。其实她家里并没有干犯王法而被通缉或在押于监狱的亲人,她的“关心”,只是一种习惯性的反应。在特定的时间里如果某件事频繁地重复出现,这就会在受众的心里形成一个“动力定型”。因为千百年来,皇帝登基都要大赦天下,不仅现实中如此做,而且通俗小说和通俗戏曲中也这样写、这样演,久而久之,就连大字不识的普通百姓也无不知道这个规律了,因此七斤嫂的这句无意之语,恰恰说明了“登基”与“大赦”长久地联系在一起,巳经十分深人人心了。平民百姓也把它当作一件好事来欢迎,因为大赦不仅事关犯罪人员,就是普通百姓也会得到程度不同的好处,如减免租税等。

1.赦罪溯源

犯了罪被发现而判刑,照道理说这是公义彰显、大快人心之事,为什么还要赦免那些罪有应得之人呢?这与惩罚是不是构成悖论了呢?不是,因为法律是文明社会的产物,在文明社会里对于犯罪惩治的目的,巳经不是如原始社会中那样只是实行简单的报复。它是具有多种功能的实现社会有效控制的一种惩戒机制,统治者逐渐懂得惩治罪犯不是为惩治而惩治,因此就有了与惩治相反的赦免。当然,不是一进人文明社会、一有法律,统治者马上认识到这一点的,赦免制度并非是伴随着法律产生的。

宋仁宗嘉祐二年苏轼参加科举考试,主考官是大文学家欧阳修。苏轼的文章题目是《刑赏忠厚之至论》,其中有一小段:

《传》曰:“赏疑从与,所以广恩也;罚疑从去,所以慎刑也。”当尧之时,皋陶为士。将杀人,皋陶曰“杀之”三。尧曰“宥之”三。故天下畏皋陶执法之坚,而乐尧用刑之宽。意思是说:古书有云:奖励如有可疑,应该从宽给予,以推广恩泽;如果惩罚有疑,则应除去,涉及惩罚一定要慎重。帝尧之世,皋陶做法官,每次用刑杀人,帝尧都赦免,皋陶三次要杀,帝尧赦免三次。所以天下人都害怕皋陶坚持执法的坚定,也感念、感谢帝尧的仁爱心怀。欧阳修特别欣赏这篇文章,把苏轼取为第二。

本来欧阳修想取为第一,但他认为这样精彩的文章只有自己的学生曾巩能写得出来,为了避嫌,把它列在第二;可是开卷一看,原来是苏轼的’使考官大跌眼镜。欧阳修又有点困惑’不知“杀之三”、“宥之三”之典出自何处。他一问苏轼,苏轼竟然回答说:

“想当然耳!”这个回答很妙,一方面表现出苏轼的才情豪放;另一方面,真的是想当然,那时不可能有“杀之三”、“宥之三”的做法出现,苏轼深信大舜不过是儒家为了宣传仁政而制造出来的集仁孝于一身的偶像。

尧舜是传说时代,如果用现代史观的分法则是氏族社会晚期。当时虽然有了不成文法,也可能有了法官审判(大多为巫师)。那时还是蒙昧时期,人们对神的信仰代替了对现实的理性分析与判断。审案、判断是非曲直还是靠神兽一獬,传说此兽独角,善于分别曲直,见有人争,它就用角顶没有道理的一方。法官据此作出判断,谁有罪,谁无罪。在这样的时代,惩罚主要的目的是对犯罪人的报复,或许再加上“以儆效尤”,当法律还处在实现如此简单目的的时期,怎么会有赦免的出现呢?苏轼为了夸张帝尧的仁爱,造出这个“杀之三”、“宥之三”的典故,自然是“想当然耳”。

然而它又不是完全的想当然,先秦文献确实记载过“三宥”在处理案件中实施的过程。比如!礼记·文王世子》:

公族无宫刑。狱成,有司谳于公。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及三宥,不对,走出,致刑于甸人。公又使人追之。曰:“虽然。必赦之。”有司对曰无及也!,’这有些像演戏,但不是表演统治者对所有民众的“宽仁”’而是表演统治者对有宗族血缘关系的犯罪人的亲情。公族(王族)成员犯了死罪,法官把结案的文件给周王看,周王说赦免他们吧!法官说有法律条文在。经过三次求情,法官把犯人送往刑场了,周王又派人追出来求情,法官说巳经执行了,来不及了。文王世子》实际上是从血缘亲情角度阐释周天子尽管应该按法律办事,但同时也应该对五服之内的同族保持一份亲情,因此在对这些亲族执行法律时应该有这“三宥”的仪式。

《周礼》中在记载“司刺”这官职的功能时说他“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所谓“三宥”是对于“不识”(没有辨别能力)、“过失”(疏忽大意)、“遗忘”这三种情况的犯罪,按照“三宥”原则实行宽大处理。所谓“三赦”是对于未成年人(幼弱)、七十以上老人(老耋)、智障人(蠢愚)的犯罪,按照“三赦”原则免除其罪。

这种制度性规定,只是表明周代对于司法和执法的重视和慎重,少制造冤案,与后世皇帝的恩赦还不是一回事。但从这些规定也可见周朝为政注重宽恕的倾向。

君主对于犯罪人的恩赦也确实是起源于周代。《易经·解卦》中就有“君子以赦过宥罪”的象词。说明当时巳经有了“赦过宥罪”的现象。《逸周书·寤儆》也有“赦有罪,怀庶有,兹封福”

的句子。周公告诫周王说:“作为君王要常常宽恕赦免罪人’关心百姓的幸福。”当然这不是周公一人的意见’它反映了周民族关爱生命、关注民命的传统。

商周两朝相接,商周两个民族共存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但商周有着截然不同的传统,王国维总结了四条,“尊尊,亲亲,贤贤,男女有别”,其实更重要的一条王氏没有说,就是对待生命的态度,商人重鬼神,漠视民命;周族重视人,关注生命。从现在考古发掘来看,殷人墓多有殉葬,从甲骨卜辞记载来看,有关人殉的有两千多条,有一次人殉高达500人,这简直就是一场大屠杀。

在安阳武官村北殷王陵考古发掘中,发现的祭祀场中人殉有1178具。而周族与此相反,不仅在《周礼》等经典记载中没有用人殉的,就是考古发掘中也很少见到。不管历史学家如何解释这种现象,这个事实说明周人重视生命,不草菅人命。孔子是殷人,可是他继承的是周文化,儒家的仁学是基于同类意识的觉醒和对生命的尊重,并由此引申出爱人、尊重人的主张。这都是对周文化的继承和发展。因此,对罪犯赦免的意识和实践,产生于周代并被后世儒家弘扬是不奇怪的。

儒家主张“以德治国”,因而孔子在治国上主张“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孔子不主张建立和维持秩序使用过多的暴力,最好是启发人们的自觉意识。他不赞同法治,也与当时“法”的重点在于“罚”、在于“刑”有关。而且这个刑罚基本上又是身体刑’如五刑:墨(刺字涂墨)、劓(割鼻子)、刖(砍脚)、宫(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都是摧残犯人肢体或取其性命的,极为残忍。但刑罚又不可避免,而且巳经成为社会现实,甚至闹得踊贵屦贱(踊是被处以刖刑的人穿的鞋子,屦是正常人的鞋子)。于是,儒家设想理想的尧舜时期,这些残酷的身体刑都是象征性的“象刑”。此时的“五刑”“以蠓巾当墨(以头巾蒙面替代墨刑),以草缨当劓(在冠上加草带以代劓刑),以菲履当刖(以穿草鞋替代刖刑),以艾鱢当宫(鱢,蔽膝。割去罪人之鱢以代替宫刑),布衣无领当大辟(以穿没有领子的麻布衣服替代死刑)”。这段记载虽然来自被后人视为法家的慎到所撰的!慎子》,但其所反映的思想意识确是儒家的,因为这是儒家的不以暴力建立、维持、调整社会秩序思想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儒家特别是强调仁政、性善的一派(传世的主要是思孟学派)力主和支持最高统治者建立制度性的恩赦。

2.为什么要恩赦

(1)济法律之穷

迄今为止,在历史上实行过的管理和控制社会的诸多手段中还是以“法治”较为省力、较为公正,弊病也较少。然而这不是说“法治”没有它的局限、盲点,甚至它的优长之处,有时也会产生弊害。例如古今法律虽然千差万别,但如果它是良法,就有个共同点,那就是普适性原则,或说是法律的齐整划一性,而且不论什么人和在什么情况下都用这一把尺子衡量,实现“王子犯法,庶民同罪”(完全做到只是幻想,但法治搞得越好,可以越趋近这一点)。然而生活现实是多种多样的,法律再细,也细不过生活现实。这样往往同样的罪行由于犯罪主体不同、社会条件不同,对于社会的危害与其可恶的程度可能会有天壤之别。孔子反对铸刑鼎,在儒家来看,是孔子看到了生活的复杂性,例如“共犯一法,情有浅深,或轻而难原,或重而可恕”;“于小罪之间,或情有大恶”,“于大罪之间,或情有可恕”。犯的法一样,其情节有轻重,有的很轻,如果动机极邪恶,也不可原谅;有的情节虽重,但无犯罪的主观动机,也可原谅。没铸刑鼎,这些都可以由法官心裁,把成文法公布出去,法官裁量的自主权没了。孔子反对法律公开化虽然有悖于历史的进步,但他的担心不是毫无道理。世间既有不少善于钻法律空子的人;也会有被人诱人法律彀中憨直的人(林冲误闯白虎节堂就是诱人犯罪)。按律执法,固然应该,但也应该承认这是法律的死角,必要时就应以赦宥以“济法律之穷”。

另外,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没有一个社会的法律是完全公正无瑕的。法律的制定与执行也很难做到完全公正,统治者总会把维护自己利益的条款塞进法律之中,恶法也常常会出现。这样,所谓犯罪之后受到法律惩处不一定是社会公义的实现,反而可能是对社会公义的践踏。因此,赦免,特别是对特定犯罪的“特赦” (如政治犯)有益于社会的整合和避免司法和执法过程中的非公正现象给社会带来更多伤害。这也是法律难以解决问题,用政治手段(赦免)来解决一例。

(2)启发社会的善性

恩赦虽然是最高统治者发出的,但它体现了社会的慈悲意识。宽恕犯错误的人、饶恕罪人是世界上各大宗教都包含有的内容,虽然宽恕的出发点有所不同。现代伦理学也多认为,慈悲、怜悯、宽恕等美德都是凝聚社会的力量,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

当然,慈悲、宽恕不是无条件的,也不是无度的,一味的宽恕不仅会伤害被罪犯侵权的主体,而且对于守法公民也是不公正的。因此,恩赦也要有度,对于一些惯犯和犯有人神共愤罪行的人在宽赦中就要慎重。

儒家的慈悲意识和仁爱意识都是站在宗法立场从推己及人出发的。著名的“盗弄潢池”的典故就是一例。汉宣帝派龚遂为“盗贼并起”的渤海的太守,皇帝问龚如何打击这些罪犯,“息其盗贼”。龚遂回答说,渤海边远,得不到朝廷的好处与教化,老百姓迫于饥寒,官吏又只知道打压,所以皇帝的赤子才盗用了皇帝的兵器舞弄起来。他要求宰相暂时不要按照现行的法律条文处理渤海郡事情,许可龚遂暂时可以便宜行事。实际上这就是赦免过去渤海郡民众一切犯法行为,从新开始。龚遂到了渤海郡之后也是过去一概不问,“悉罢逐捕盗贼吏。诸持锄钩田器者皆为良民,吏毋得问”。在一郡内,实行大赦政策,开仓放粮,资助贫困,果然,老百姓积极响应,放下武器,卖剑买牛。从此渤海郡安定下来,老百姓过上安定生活,龚遂也成为历史上循吏的典型。这是儒家思想的体现。儒家对待犯罪及刑狱政策的基础是把天下视为一体,大家血脉相连,人民都是皇帝的子民,子民犯了罪,皇帝及其派出的官吏也有责任,因而在惩处犯罪上就要慎重,仿佛对待家中犯了错误的子弟一样。因此,龚遂对待渤海郡造反者和盗贼的政策的宽恕和赦免,既充满了人情味,也表现出他对现实法律和执法的反思。

(3)协调上下的关系,营造亲善和谐的社会氛围

社会中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总是存在张力的,人们认识统治者总是从限制他们、管制他们这个角度来看的。宋代有本讲命相学的书,名为滴天髓,其“六亲论”中,清代任铁樵为之作注说:“夫官者,管也。朝廷设官,官治万民,则不敢妄为,循守规矩。家庭必尊长为管,出人动作。皆遵祖父训是也。不服官府之治者,则为逆子。”这是民间对于官民关系的理解。当然,统治者认为保持这种张力有必要,但不能太过,所以有“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之说。“弛”包括面很广,恩赦就是其中之一。古代皇帝放赦,往往还会伴随有赏赐给官人爵位、加阶、减免百姓赋税徭役,甚至蠲免民间公私债务等等。在实现恩赦时,往往还要举行仪式,使得官民上下皆知,造成一种万善皆出于皇帝的喜庆氛围。

七斤嫂一听皇帝登基,脱口而出就是“这可好了”,就与这种喜庆氛围的熏陶有关。皇帝在大赦的诏书里往往要写上“与民更始”,这就否定了此前的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紧张关系,要与广大民众重新建立和谐亲善的社会关系,开辟一个新时代。

当然在中国古代皇权专制制度统治下,恩赦只是体现了皇权专制的另一面,就其本质来说还是巩固皇权专制的。

3.恩赦中最高等级一大赦天下

宋代既是专制制度发展得比较完备的时代,也是历代王朝中统治相对宽松的一朝。说它宽松主要是讲在统治手段上,善于运用专制统治中比较柔软的一面。例如,在严刑峻法中宋代统治者还很关注对赦免的运用。美国汉学家马伯良在他的!宋代的法律与秩序》一书中说:“特赦在宋代施行之广泛,远过于中国的任何朝代。它被认为是一种能够有效地感召罪犯,使其改过自新以回馈帝国之仁政的手段。”两宋享国三百余年,各种赦免活动近千次,而且常常有“常赦所不原者,咸赦除之”的大赦。这等于向所有的犯罪人员放赦。

皇恩大赦是所有赦免中最高级的,它往往是与开国、新皇帝继位、换年号、立太子、立皇后、平定叛乱等大庆联系在一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