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水浒”识小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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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水浒传》与宋代法治(2)

陈文昭是作者竭力赞美的清官,说他“平生正直,禀性贤明”,“慷慨文章欺李杜,贤良方正胜龚黄”。可是这个“正直贤明”的官员,不仅在审理之前就偏向武松,而且修改原有口供,对王婆的罪行添油加醋。从程序公正的角度来看,这是大悖其道的。然而这段文字所写的为武松和王婆定罪量刑的过程倒是非常符合宋代的规定。宋代朝廷对于狱讼刑名还是很重视的。对于疑案、大案、重案,特别是刑罚处理特别严重的强调要奏上复核。如大中祥符六年(1013)下发的!令大辟情理悯恻刑名疑虑申提刑司看详附驿以闻诏》中要求每路(州府之上的行政区划)提点刑狱,对于死刑和难以定案、量刑的案子要报到朝廷详细研究,加以详定:

“或疑似未分,难定一成之法;或事情可悯,合推三宥之恩,所宜具方牍以奏陈,自朝廷而详谳。”小说中的“去省院详审议罪”是指什么呢?指中书省和审刑院。“审刑”本来是“中书刑房宰臣所领之职”,北宋淳化间(990-994)审刑院从中书省分出,地方报的案子由大理寺送审刑院复审后,同署上报中书省批敕。批准之后由东平府执行。《水浒传》所写的武松案的流程是符合宋代法治秩序的。

第三个值得谈的州府衙门是“北京大名府留守司”及其留守“梁中书” 原来北京大名府留守司,上马管军,下马管民,最有权势。那留守唤做梁中书,讳世杰。他是东京当朝太师蔡京的女婿。当日是二月初九日,留守升厅。两个公人解杨志到留守司厅前,呈上开封府公文。梁中书看了。原在东京时也曾认得杨志。当下一见了,备问情由。杨志便把高太尉不容复职,使尽钱财,将宝刀货卖,因而杀死牛二的实情,通前一一告禀了。梁中书听得,大喜。当厅就开了枷,留在厅前听用。

押了批回与两个公人,自回东京,不在话下。

这是说杨志卖刀杀了牛二之后被开封府发配到北京大名府的情景。北宋初定四京,包括东京汴州城开封府,西京洛阳河南府,南京宋城(商丘)应天府,北京大名大名府。京城应是皇帝所在,君王不在,主理此地之政者称为“留守”,为当地最高行政官员。梁中书真正的名字叫梁世杰,电视剧弄不清楚,以为他就叫“梁中书”,所以有“我梁中书”云云的台词。但为什么有“中书”这个称呼?因为“留守”是梁世杰的“差遣”,只是他实际担任的职务;定梁品位的阶官是什么(如金紫光禄大夫、银青光禄大夫一类)?小说中没有提,如果阶官达到二品人宋史中说:“二品以上及带中书、枢密院、宣徽使职事。”所以梁世杰阶官的品位一定是二品或二品以上,所以他阶官中才有“中书省”中的职衔(如中书侍郎、中书舍人一类),所以俗称为“中书”。各京的留守一般由该府的知府兼任,小说中在梁中书最初露面时也说他“上马管军,下马管民”(这是五代遗风);可是到了第六十三回,石秀大闹法场和留守司的公堂,以及“收得梁山泊没头帖子数十张”,“梁中书看了,吓得魂飞天外,魄散九霄”之后,大名府又多出一个“王太守”(太守为知府古称)来:

当时梁中书看了没头告示,便唤王太守到来商议:“此事如何剖决?”王太守是个善懦之人,听得说了这话,便禀梁中书道:“梁山泊这一夥,朝廷几次尚且收捕他不得,何况我这里孤城小处!倘若这亡命之徒引兵到来,朝廷救兵不迭,那时悔之晚矣!若论小官愚意,且姑存此二人性命。一面写表申奏朝廷;二乃奉书呈上蔡太师恩相知道,三者可教本处军马出城下寨,提备不虞。如此可保北京无事,军民不伤。若将这两个一时杀坏,诚恐寇兵临城,一者无兵解救,二者朝廷见怪,三乃百姓惊慌,城中扰乱,深为未便。”梁中书听了道:

“知府言之极当。”

其实小说加了王太守这个人物的目的是令梁中书的行为拐弯,从积极迫害卢俊义这条道路停下来,使得梁山泊能来解救。

《水浒传》写到许多州府,除了上述以外,还有江州、孟州、登州、华州、青州、高唐州、沧州、济州等等,但直接细致描写这些州府衙门的法律活动却很少。但其中有个名词却透露了宋代州府司法衙门的建制,如江州的神行太保戴宗的职衔“两院押牢节级”,“节级”本是低级武官官名,宋代用以称呼狱吏,也称“狱级”;“押牢”很好理解,就是主管监狱;“两院”是指州府的司法设置。北宋以来,州府特别是大的州府一般设两个法庭,一是州院(或府院),它由录事参军(或司录参军)负责;一是司理院,由司理参军负责。知州或知府的各曹属官中的司法参军、司户参军,乃至幕职官中的判官、推官也都有司法方面的责任。州院、司理院两院都有监狱,在里面供职的狱吏便被称两院节级。不仅戴宗人们这样称呼他,如武松在孟州监狱关押时,施恩也要“买求两院押牢节级”;大名府的狱吏铁胳膊蔡福也称“两院押牢节级”,此外还有蓟州的杨雄等。因此,读者从“两院”这种称呼得知宋代州府司法机关设置的特点。由于作者可能是底层社会的人物,对于官场的复杂的诉讼系统及其运作方式并不一定了解得特别清楚,所以从《水浒传》看到的知州或知府在处理诉讼时不是个人独断,就是与胥吏如“孔目”(吏中地位最高的)商量商量,看不到司法参军、录事参军之类官员出场,这是不符合宋代的司法实际的。

第四,济州府衙门在侦破“生辰纲案”中也有些问题值得注意。

济州府被派出侦破生辰纲不是衙役捕快,而是缉捕使臣。这是应该弄清楚的。书中写到府尹看到蔡京等催逼破案的来文:

府尹看罢大惊,随即便唤缉捕人等。只见阶下一人声喏,立在帘前。太守道:“你是甚人?”那人禀道:“小人是三都缉捕使臣何涛。”太守道:“前日黄泥冈上打劫了去的生辰纲,是你该管么?”何涛答道:“禀复相公,何涛自从领了这件公事,昼夜无眠,差下本管眼明手快的公人,去黄泥冈上往来缉捕。虽是累经杖责,到今未见踪迹。非是何涛怠慢官府,实出于无奈。”府尹喝道:“胡说!上不紧则下慢。我自进士出身,历任到这一郡诸侯,非同容易。今日东京太师府差一干办来到这里,领太师台旨,限十日内须要捕获各贼正身完备解京。若还违了限次,我非止罢官,必陷我投沙门岛走一曹。你是个缉捕使臣,倒不用心,以致祸及于我。先把你这厮迭配远恶军州,雁飞不到去处。”便唤过文笔匠来,去何涛脸上刺下“迭配……州”字样,空着甚处州名。

这段文字把府尹之恶与缉捕使臣何涛在严厉催逼之下的无奈刻画得很生动。什么是“三都缉捕使臣”?首先应该辨明的是,“使臣”不是吏人,更非差役,它是官,是八至九品等武官的共名。使臣这种级别的小武官在军中和保护地方治安中有可能被派遣统兵、侦察、传递文书等。“缉捕使臣”是一种差遣,负责缉捕盗贼。

“三都”恐怕是“三班”之误,因为“使臣”在被差遣之前统统隶属于三班院。三班院主管武臣三班使臣的注拟、升移、酬赏等。查宋代史料,尚未发现北宋有“缉捕使臣”的差遣。南宋高宗在临安立国后,大量武官投奔,朝廷设立了“准备差使”“准备使唤”

等作为临时安排。绍兴、淳熙等年间临安都有缉捕使臣的设置。

北宋济州发生生辰纲被劫案件,府尹必然派遣侦缉人员搜捕,但其名未必是“缉捕使臣”,州里兵马都监、巡检等都有捕获盗贼的职责。作者用了一个南宋才有的差遣名,说明作者对于北宋济州一带执法官员的设置并不熟悉,但这也透露了关于生辰纲的故事是南宋临安艺人创作的。南宋艺人把“缉捕使臣”理解为差役头,所以府尹才会那样蛮不讲理地处置他,先在脸上预先黯上“迭配……州”的字样。其实缉捕使臣乃是官员,府尹尽管比他高好几级,但也没有权力那样处理他。

二、宋代的法制与法治

1.法制与法治

儒家倡导五伦谐和,充满温情;教导统治者正己修身,以德治国。这些用来治理一个以血缘为纽带的、只有几万人、彼此都能看得见的宗法小国可能是个不错的方法。打天下和治天下通常都少不了儒家的一些精神,因为“初长成”的领导者要凝聚支持者都要把自己装扮成集团的大家长。当然,儒家很多东西说得好’做起来难’因为它的为政许多前提都存在于幻想中’很难一一征实。儒家的起始要解决的是熟人社会的问题,比如它强调的“知耻”,便是调整熟人关系的。又如五伦,孟子所说的“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都是调整熟人之间关系的。而陌生人社会遇到的更多是五伦以外的问题,可称为“第六伦”。这是指素不相识的人之间的关系,调整陌生人之间的关系最有效的还是法律。五十年代初,要求每个家庭都要拟订“家庭爱国公约”,贴在墙上,做做样子。实际上熟人社会是不需要公约的,真正需要公约的是陌生人社会,“公约”实际上就是法的雏形。

从秦始皇开始中国就进人一个陌生人社会了,面对两三千万人口和数百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别说“孔子西行不到秦”的秦国,就是有儒家传统的邹、鲁之邦统一了天下,而且也实行了郡县制,也不会贸贸然完全按照儒家那一套治理。这样庞大的国家怎么能完全靠儒家倡导的道德自觉和习俗礼仪管理呢?于是,秦统治者选择了以“法”治国。

皇权专制下的“法”不是现代意义的、界定社会里人们的权利与义务的“法”,而是震慑和管制老百姓的刑法。这刑法正像贾谊在!过秦论》中所说的“振长策而御宇内”、“执敲扑而鞭笞天下”中的“长策”、“敲扑”。秦统治者把这种严刑峻法推到了极端,结果二世而亡。汉代统治者借鉴秦统治者“二世而亡”的教训,比较成功地建立了礼法兼容、德刑平衡、为儒者所认可的一套法制系统。这种法制到了唐代发展成为系统完整的!唐律疏议》,被称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

自古虽然唐宋并称,但唐宋社会差距之大不可以道里计。宋太祖登基后不久就命令臣下编定了基本照抄唐律的!宋刑统》,但也很快发觉,此律不能适应现实社会,因而有宋一代不断地立法,以应付社会变迁。后来逐渐有了常设的“编敕所”,负责立法的起草工作。宋代统治者不仅注重法制中的实体法的细密完善,更关注司法、执法的公平度,在诉讼中做了许多设计,这接近现代的诉讼法,如果官吏能够严格执行,这就是现代说的法治,也就是依法治国,而不是仅仅依靠官员的贤德。

可惜无论法制还是法治,《水浒传》中大多没有反映,是宋代统治者所设计的司法、执法的公平只停留在纸上,没有能够在民间普遍实施,因而在《水浒传》没有反映呢,还是《水浒传》的作者不了解或不关注这些而没有深人描写呢?如果是后者也还有两个可能,一是作者生活在宋代以后,对这些不了解;一是作者认为这些没有意义,不值得去写。这些是我读《水浒传》时感到有兴味的问题,这里提出来与读者共同思考。

2.法制中的制度及程序正义与《水浒传》

立法与《水浒传》中写的底层社会关系不大,但司法、执法与《水浒传》中主人公关系极为密切。值得详细述说。今人郭东旭在《宋代法律与社会》中的!宋代法制建设的新特色》中指出,宋代统治者在刑事诉讼中关注程序正义和制度正义,这也是这个朝代法制建设的突出亮点。他说:

在宋代,为了保证实体法的有效实施,构建了完备的审判、复核、监督检查机构体系,规定了详密的起诉形式,建立了收集、辨别、运用证据的制度。尤其为防止司法官吏在审判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曲法枉断和长官独断而造成刑狱冤滥,从制度层面对审判权进行限制。

“审判权”在古代是地方行政官员不得了的权力,有了这个权力用吴思的话说就是掌握了“合法伤害权”。举个现代的例子:比如你犯了罪,对照!刑法该判有期徒刑七至十五年,那么这其间八年也就是有审判权的法官“合法”的伤害你的权力,判你七年也对,十五年也对。要想不受到伤害,只能或是盼望这位官员是个青天大老爷,一心秉公(这是少之又少的),或是花钱来买他拥有的这个权力。当然现代有些办法限制这个权力,使其不能滥用。这一点宋代统治者就考虑到了,他们想在制度上杜绝(不可能)或控制这些现象,使得法律实体能在本来意义上得到实施。下面仅就与《水浒传》有关的做些介绍:

一是“鞫谳分司”。“鞫”就是审问、推勘,弄清案情真相;“谳”是指定罪量刑。这种做法是将审判权一分为二:审理与判决。这有点类似今天的检察院和法院的部分分工。审讯案情的官员无权过问检法断刑;检法断刑的官员也无权影响审问。不仅朝廷的大理院分“鞫司”、“谳司”(又称“法司”),即使地方州郡也是如此,如州中“司法参军掌议法断刑;司理参军掌讼狱勘鞫之事”(《宋史》)。司理参军负责审理推勘;司法参军负责判决。

如果州小,知州属官少,也要委派不同的官员将两者分开。这是从北宋到南宋历代皇帝都很关注的。这种制度在《水浒传》中只一见。第十二回,杨志杀了牛二以后,从东京街上的“众人”到开封府公人都同情他为民除害:

推司也觑他是个身首的好汉,又与东京街上除了一害,牛二家又没苦主,把疑状都改得轻了。三推六问,却招做一时斗殴杀伤,误伤人命。待了六十日限满,当厅推司禀过府尹,将杨志带出厅前,除了长枷,断了二十脊杖,唤个文墨匠人,刺了两行金印,迭配北京大名府留守司充军。那口宝刀,没官入库。当厅押了文牒,差两个防送公人,免不得是张龙、赵虎,把七斤半铁叶子盘头护身枷钉了。分付两个公人,便教监押上路。

这里提到的“推司”就是开封府左右厅推官,凡州府都有两个审判厅,两个监狱。开封府称左右厅(或左右厢)负责审讯,最后判决由府尹主持,这也是“鞠谳分司”。其中所说“疑状”是把这次有人命的大案,作为“疑狱”来处理。当时能够定为“疑狱”的条件是“情理可悯,尸不经验,杀人无证”(指犯罪者有不得巳的苦衷,没有条件验尸,被指责的杀人罪行没有直接证据),都可以上报到皇帝那里。杨志杀人,有尸有证,其能成为“疑狱”是“情理可悯”。作为疑狱,其诉状才称之为“疑状”,推官又把这个诉状改轻了一改为“斗殴”和“误伤”。实际上二人算不上“斗殴”,只是牛二耍赖,杨志一时兴起,杀了牛二,说“误伤”也不准确。

若不是推司把实际情况做了模糊处理,按律杨志虽不会为牛二抵命,但判的肯定会重一些,如杖脊八十,发配于两千里之外远恶州军、甚至使人闻而生畏的沙门岛,决不会只杖脊二十,发往北京大名府这个繁华之地充军。

二是长官躬亲。宋以前各地行政长官往往把审案一类的事情委托给属下佐官或吏员,长官只是签发文书而巳。这使得下属得以上下其手,因缘为奸,而且出了问题责任不明。到了宋初,宋太宗强调“诏诸州长吏,凡决徒罪并须亲临”,也就是判处徒刑以上的罪,长官必须亲自主持。宋真宗乾兴元年(1022)下诏要求州县官吏亲自审案,“凡勘断公事。并须躬亲阅实。无令枉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