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有淹延”。这里的“公事”主要指审理案件。宋徽宗宣和二年(1120),也就是宋江起事期间,下“诏:‘州县官不亲听囚而使吏鞫讯者,徒二年’”。徒刑两年在当时巳经是很重的刑罚了,徒刑中最重的是“三年”。明清之后,长官审案,遂成定式。这种做法是把权力与责任结合起来,传统戏中,告状的一来,大老爷升堂就是从宋代开始的。《水浒传》中的审案方式也基本如是。开封府府尹审林冲、郓城知县审宋江、东平府尹陈文昭审武松都是长官躬亲的例子。
三是回避制度。审案过程中,为了避免不公正现象出现,宋以前巳经有了回避制度,主持审判者与犯人之间不得是亲故或有仇隙。但宋代把回避政策进一步细致化了。例如“亲”,内亲(父系)不得在五服以内,外亲(母系)在“大功”(丧葬中服孝的等级)之外;在“故”上,花样更多,如受业师、原长官、同年同科中进士者,曾经有过上下级关系等,都在回避之列。《水浒传》的作者头脑中没有诉讼过程的“回避”意识,如宋江曾在郓城知县时文彬手下工作,两人关系很好,宋江杀惜案发生后,时文彬按照制度是应该回避的。作者不仅没有这样写,反而又强调郓城知县“却和宋江最好,有心要出脱他”。如果生活中真是如此,这不是张扬时文彬的不法行为吗?时文彬要受制裁的。写武松杀嫂案也有这个问题。
四是“据状勘鞫”。这是指审讯过程中要根据“状子”来审,不能节外生枝。这一条在宋初的!宋刑统》中就巳经定了下来:
“诸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之。若于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人人罪论。”不肯“据状勘鞫”要按照“故人人罪”治罪,可见当时法律很重视这个问题。这样做除了防止官员滥用审讯权外,还在于官方对诉讼案由的重视。
《水浒传》中许多诉讼的故事里都牵涉到官员是如何对待诉状问题。杀嫂案发生后武松到阳谷县自首,此时距案件的发生不到半天,在杀嫂祭兄的过程中,武松邀请了许多邻居到场,并作了记录。他自首时把王婆、在场众人等也一并带到了大堂,他当场拿出胡正卿的记录念了一遍,并口述了案子发生的过程,然后知县叫那令史先问了王婆口词,一般供说。四家邻舍,指证明白。又唤过何九叔、郓哥,都取了明白供状。唤当该仵作行人,委吏一员,把这一干人押到紫石街检验了妇人身尸,狮子桥下酒楼前检验了西门庆身尸,明白填写尸单格目,回到县里,呈堂立案。
武松自首之言就是自诉状,王婆有了亲口供状,四家邻舍与何九叔、郓哥等人证词全都具备了。阳谷县又派吏员和法医到武大郎家和狮子楼前验了潘金莲和西门庆的尸身,填写了“尸单格目”。
这样供状、口供、物证、证词全都有了。前面说过,作为县一级阳谷县衙门对于涉及三条人命的大案重案是没有判决权的(可以拿出个判刑意见),知县能做的只是预审,在诉状诸证齐备的情况下他只要把这些材料上交到州衙门也就算完成任务了,这在当时称作“勘结圆备”。可是这位知县没有到此为止:
且说县官念武松是个义气烈汉,又想他上京去了这一遭,一心要周全他,又寻思他的好处。便唤该吏商议道:“念武松那厮是个有义的汉子,把这人们招状,从新做过。改作:
‘武松因祭献亡兄武大,有嫂不容祭祀,因而相争,妇人将灵床推倒。救护亡兄神主,与嫂斗殴,一时杀死。次后西门庆因与本妇通奸,前来强护,因而斗殴,互相不伏,扭打至狮子桥边,以致斗杀身死。’”写了招解送文书,把一干人审问相同。读款状与武松听了。
阳谷县知县是武松的老上级,而且武松能在阳谷县作都头还是他亲自选拔的,这按照宋代诉讼的规定他是应该回避的。阳谷知县不仅没有回避,而且利用手中的权力,把这个案子的材料“从新做过”。这“从新做过”四字写尽了古今衙门的黑暗。一切拿出台面的材料、证据都不是原有事实了,一切都是根据利益指向“从新做”出来的。《水浒传》作者对这个“做”是欣赏的,因为这才能搭救武松。作者描写了知县的心理:他原是欣赏武松的,又有点感激武松对自己的效劳,还有一点是作者没有说的,知县内心恐怕还有点歉疚,因为他曾贪图西门庆的贿赂,拒绝了武松的状子,从而埋下了案发的种子,不仅巳经死了三人,按照宋代的法律,武松这种擅自复仇杀人,刀伤二命,也要判死刑的。于是他在武松的自首状和众人的证词中做了三点重大改动,歪曲事实,并编造了没有发生的“事实”。一是“武松因祭献亡兄武大,有嫂不容祭祀”与嫂斗殴;二是西门庆“前来救护”潘金莲;三是西门庆与武松在紫石街武大郎家扭打,一直打到狮子桥,西门庆“斗杀而死”。这种“从新做过”的状子与证词还怕武松自己不了解,把改动和编造的“款状”读给他听了,让他到州里按此向州衙门陈述。
如果说《水浒传》作者对于阳谷知县为武松开脱罪责还只是欣赏的话,对于东平府尹陈文昭则是无保留地赞美了。他依照阳谷县的路子,再次强调武松杀潘金莲的合理性,言王婆“又令本妇赶逐武松,不容祭祀亲兄,以致杀伤人命”。在阳谷县“不容祭祀”之前又加上潘金莲“赶逐武松”四字,意为潘金莲动手在先,这为武松杀嫂铺垫了更多的理由。州衙门负责判决,陈文昭对诉状的改动,是决定武松和王婆的量刑的。宋代的诉讼中是特别注重物证和人证的,宋人陈襄在!州县提纲中多处提到州县衙门长官审案时要注重口供和证据的辨析,不要轻信误信。阳谷知县、陈文昭等无视原有的口供、物证,擅自改动诉状从而影响最后的判决,这是无视程序正义、不称职的州县长吏。
五是差官录问。审讯结案之后,对于判徒刑以上的案子,不会马上进行判决,还要派与审理此案无关,而且不须回避的官员再对即将判刑犯人审问一遍,看是否有瑕疵,以示谨慎。如果犯人翻供、申诉称冤,那么这个官司将交给与原审无关的官员重审。
宋朝廷很重视这个环节,在录问过程中无论官或吏如果发现冤案,有所平反,朝廷统统给予奖励,或增加其年资,或提级升官,这大大刺激了官吏录问的积极性。《水浒传》中没有写到差官录问这一程序。
六是法司检法。在判决之前由负责法律的官员如州里的司法参军,先把适合此案的相关法律搜检罗列出来。宋代法律比较复杂,除了!宋刑统》外,还有大量的“敕”、“令”、“格”、“式”等。
这些都要以一一检出,并写出对于判决量刑的意见(名为“拟判”或“书拟”),以供长官判决时参考。这个程序《水浒传》没有写。
七是依法书写判决’在经过了这种种环节后,最后由州县长官判决。判决书的书写一般都要引证“律”、“敕”、“格”、“令”等。南宋有一本!名公书判清明集》,这是南宋时名公如朱熹、真德秀、刘克庄、方岳等著名文人士大夫作地方官审案时所书写的判牍汇编。这些判决书大多都要说明判决书是依据了哪条哪款律条,在行文中往往明确地写上:准“法”、在“法”、准“律”、准“敕”、准“令”、照“格”、“看详”等等。《水浒传》中数案的判决都是采取了叙述的方式,没有判词。只有江州宋江、戴宗案中有约略判决书。那是他们临刑前透露出来的。在刑场上看热闹的人群“仰面看那犯由牌(类似今天的法院布告)”,上写道:
江州府犯人一名宋江,故吟反诗,妄造妖言,结连梁山泊强寇,通同造反,律斩。犯人一名戴宗,与宋江暗递私书,结勾梁山泊强寇,通同谋叛,律斩。监斩官江州府知府蔡某。
如此重大的案件,涉及两个人的死刑,判决不到一百字,哪能写得如此简单?判词中虽然提到了“律”,但没有说明是依据哪条。
我们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范文一衡量,便会知其不足。
对于重案、大案,或易于产生争议的案子还要报到“路”一级的监司或朝廷的司法部门批准。武松的案子,在东平府尹陈文昭那里不仅把“这招藁卷宗都改得轻了”,但他也没有做最后的判决,而是通过关系申报到尚书省的刑部和审刑院。“那刑部官多有和陈文昭好的,把这件事直禀过了省院官,议下罪犯”据王婆生情造意,哄诱通奸,立主谋故武大性命,唆使本妇下药,毒死亲夫,又令本妇赶逐武松,不容祭祀亲兄,以致杀伤人命。唆令男女,故失人伦,拟合凌迟处死。据武松虽系报兄之仇,斗杀西门庆奸夫人命,亦则自首,难以释免。脊杖四十,刺配二千里外。奸夫淫妇,虽该重罪,已死勿论。其余一干人犯,释放宁家。文书到日,即便施行。
真是朝里有人好做官,这个判决基本上就是过录陈文昭的“拟判”。刑部与审刑院同意陈文昭的意见,“来文”也就是终审判决。定下来的判决是要当着与此案有关的人宣读的。因此,“随即行移,拘到何九叔、郓哥并四家邻舍,和西门庆妻小一干人等,都到厅前听断。牢中取出武松,读了朝廷明降。开了长枷,脊杖四十。上下公人都看觑他,止有五七下着肉。取一面七斤半铁叶团头护身枷钉了,脸上免不得刺了两行金印,迭配孟州牢城。其余一干众人,省谕发落,各放宁家。大牢里取出王婆,当厅听命。
读了朝廷明降,写了犯由牌,画了伏状,便把这婆子推上木驴,四道长钉,三条绑索,东平府尹判了一个剐字,拥出长街。两声破鼓响,一棒碎锣鸣,犯由前引,混棍后催,两把尖刀举,一朵纸花摇,带去东平府市心里,吃了一剐”。剐罪又称凌迟,宋代以前虽然也有,但始终没有正式进人刑律;宋初统治者本来主张废止此种酷刑,但后来随着政争、党争的激烈,特别是后来少数民族人侵,统治者为了打击叛逆者,也有用此刑震慑反对者之意。靖康之后,金人南下,地方纷乱,所谓“治乱世用重典”的观念被许多士大夫接受,凌迟这种彰显人性恶的刑罚便被许多人采用’顺昌知府郭允迪投降了金人,他派遣陈味道来游说坚持抗金的蔡州知州程昌寓,因为程、陈二人年轻时是同学,关系很好,又都是蔡州人'待陈味道来到后,程昌寓本来热情接待他,后发现他是奸细,遂“以木驴钉之,即日凌迟于市”'这个记载与《水浒传》中所写的王婆被凌迟的方式与时间段非常接近'据“水浒”编年,王婆被剐发生在政和六年(1116),程昌寓处理陈味道发生在建炎三年(1129),前后相隔十几年0社会矛盾的加剧,使得本来难于对凌迟酷刑十分反感的士大夫不仅接受,而且使用它了。
3.《水浒传》作者对法制与法治的态度
从以上罗列的宋朝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制度和程序正义的追求,可见它在古代历朝中是比较重视法治的,浏览宋代文人士大夫的著作和宋史,可知统治者在法制上设计的制度和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执行。这些在研究宋代政治学、法学的学者那里都有所论述。但是它们在《水浒传》中却没有得到充分的反映。除了其中一些涉及司法、执法的故事不是写于宋代以外,《水浒传》中第七十一回以前许多故事在南宋巳经有了雏形。也就是说,最初的“水浒”故事的作者只关心故事的主人公在其涉及的案件中的命运,而不关心其中的法治问题,因而很少写到它们。
“法”与“清官”
宋代是个重视制度建设的朝代’不仅在法治上’在选官和官吏的管理制度上,在科举制度上也都做了许多创新。这些制度其立意都是使得官员能够成为不贪不昏的合格官员。可是老百姓不相信这些,他们不了解这种制度程序,甚至也不想去了解,他们还是把希望寄托在品格好、有操守的清官身上。
宋代法制严密,“水浒传”中写了那么多的案件与对这些案件的审判的故事,但我们从中基本上看不到“法律”、“刑律”,看不到依据法律的判决,甚至在故事的描写中连这样的词或词组也很少出现过。在一百二十回的《水浒传中“法律”这个词只出现过一次,那是在招安之后,宋江等受命出征辽国之前的第八十三回对即将被斩的“小卒”说的:“我自从上梁山泊以来,大小兄弟,不曾坏了一个。今日一身人官,事不由我,当守法律。虽是你强气未灭,使不的旧时性格。”
书中人物对话时,提到“法”或“律”,也很少用“王法”、“官法”一类虽属民间但有确指的名词(这两个词在宋代运用巳经很普遍),往往用一个涵盖面很广、含义比较模糊的词“法度”。如林冲被赚误闯白虎节堂9遭拿问时,开封府尹问他:“林冲,你是个禁军教头,如何不知法度,手执利刃,故人节堂?”林冲回答:“恩相明镜,念林冲负屈衔冤。小人虽是粗卤的军汉,颇识些法度,如何敢擅人节堂?”这里的“法度”是指法律;许多情节中的“法度”的含义不是如此明确。例如武松被发配到孟州之后,牢城之中不仅没有打一百“杀威棒”,反而好吃好喝款待他。武松认为,这其中必有阴谋,不知怎么害他'便向老犯人们问道:“还有什么法度害我?”王婆子教唆潘金莲谋害武大郎时对她说:“大娘子,我教你下药的法度。”这些“法度”的含义就宽阔许多。“法度”不是个“刑名学”的专用词,而只是常用的一般名词,有方法、方式、途径等多种意义。
从作者对待法律的态度,可见“法”、“守法”、“犯法”并非是《水浒传》作者重要的描写对象,法律在作者头脑中也没有什么位置。作者对于国家政府的期待是多出“清官”。如郓城县的“为官清正,作事廉明”的知县时文彬;“平生正直,禀性贤明”的东平府尹陈文昭;乃至处理林冲案的当案孔目,“为人最鲠直,十分好善,只要周全人”的孙定;以及孟州处理武松案的叶孔目,他被赞美为“西厅孔目心如水,海内清廉播德音”,甚至说他仗义疏财。其实叶孔目也收了施恩给他的一百两银子。如果做诛心之论,《水浒传》作者期待的并非是什么“清官”,而是倾向不倾向于梁山好汉的官吏,“清廉”、“贤明”只是赞美官吏的套话,并非是品德本身。
(2)倾向性与程序正义
皇权专制制度下的中国人期待法律实体的公正。大家信奉的“王子犯法,庶民同罪”,幻想包龙图三把铡刀杀尽作恶犯法的凤子龙孙(龙头铡、虎头铡、狗头铡三者区分就包含了不平等性);下层民众所向往的八贤王的上打昏君、下打奸臣的金鞭,都是关注法律惩治的平等性这个实体,很少想到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制度与程序问题。实际上即使法律上真的有想象中的那么公正,没有严格程序也不可能变成现实。即使在某些问题上变现了,也不带有普遍性。尽管宋代法律从其实体上来说对于反抗者的镇压比唐朝更严厉了,但从制度上,统治者设计了一套尽量减少冤滥的程序。这是法治的进步,可是不要说底层民众,就是士大夫对此也不甚理解,苏洵批评法过于“细密”,妨碍“奇杰之士”的出现与发展;其子苏轼也带有讽刺的口吻写诗:“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有见识的士大夫尚且如此,何况社会底层的说话人和书会才人!南宋“水浒”系列故事最初的作者就是这类人,他们才不会考虑或关心制度或程序是否正当。他们在叙述案件的发生和审理时略去了许多细节,只是关注故事发生的过程和结局,彰显正义与邪恶,换句话说就是表达一种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