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采取了两税法,人丁力役,即唐代租庸调中的“庸”基本消失。农村上户有些衙前职役之类的差役,经过王安石变法中的免役法,也用交钱替代,于是,国家一也就是各级衙门缺乏力使人员。厢军逐渐蜕化为“役兵”,从事各种劳役,如铸钱、开矿、制盐、造桥修路,运输兵粮,烧造陶器、瓷器,以及大量的修造、制造业,总之没有厢军不能干的。厢军也是招募来的,收人较禁军少,又从事无止无休的劳役,这几乎与平民没有什么差别。宋代军人地位低,还要刺字,因此,厢军这一军种极无吸引力,其来源也便成了问题。这样,配军、刺配的犯人逐渐成为厢军的后备力量,不断地为其缺员作补充,“配”遂成为一种集军方式。这一点过去的研究者很少提到。于是,一些边远的州军和接纳有流配犯人的州军中的厢军中,犯人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南宋陈傅良在任湖南桂阳军知军时,提到此城“牢城指挥”管士兵74人。陈对这些人一一调查,得知其中窃盗25人,强盗12人,劫盗8人,从北方来的流民1人。总共46人,占了一半还多。这是转成厢军了,还应该有一部分没有转,仍然保持着犯人身份,把这两者加起来,比例更大。
配军所从事的劳动几乎是无偿的,因此,当有劳役需求时,统治者往往优先想到他们。这就与“文革”中某单位如有苦活、脏活,没人愿意干时,就会优先考虑到他们管辖下的“四类分子”和“牛鬼蛇神”一样。宋神宗熙宁年间,岷州要设置“铸钱监”。官员们预估这里铸钱,每年可得四十万。而劳动力不是考虑花钱去雇,而是要“秦凤、永兴两路配军充工役,以五百人为额”,如果还“不足,即选邻路”。当然这些配军是不花钱的,因此在许多专“干实事”的官员心目中,这种劳动力岂不是多多益善。因此,几乎每个触犯法律的人,判刑后,都不免要附加一个刺配的待遇。
《水浒传》中的官司就反映了这一现实。
配军面上有刺字,为国家提供无偿或少偿的劳动,接受军事化管理,在厢军兵营中生活,几乎与厢军没什么差别。这样不是提高了犯人的身份,而是大大拉低了军人的地位。社会上的人们视军人、士兵与犯罪分子没什么差别。《水浒传》一开始,就写高俅当了太尉第一次上班点卯就迫害教头王进,怒斥他不来参拜,骂其为“贼配军”。王进虽然出身是个使枪棒卖药的,但并没有被刺配过,凭什么骂他“贼配军”?因为军人有相当一部分是配军来的。
4.刑罚的执行
午时三刻,开刀问斩
《水浒传》作为文学作品,也很细致地描写了刑罚执行,展示了其细节,甚至可以补充历史记载之不足。宋代最重的刑罚是凌迟,小说中写到王婆曾受此刑,这在上文巳经谈到。其次是斩首,小说中两次写到行刑的场面:一是宋江、戴宗在江州,一是卢俊义在大名。前者写得很细:
蔡九知府升厅,便唤当案孔目来分付道:“快教叠了文案,把这宋江、戴宗的供状招款粘连了,一面写下犯由牌,教来日押赴市曹斩首施行。自古谋逆之人,决不待时。斩了宋江、戴宗,免致后患。”当案却是黄孔目,本人与戴宗颇好,却无缘便救他,只替他叫得苦。当日禀道:“明日是个国家忌日,后日又是七月十五日中元之节,皆不可行刑。大后日亦是国家景命。直待五日后,方可施行。”一者天幸救济宋江,二乃梁山泊好汉未至。蔡九知府听罢,依准黄孔目之言。直待第六日早辰,先差人去十字路口打扫了法场。饭后,点起士兵和刀仗刽子,约有五百余人,都在大牢门前伺候。巳牌已后,狱官禀了,知府亲自来做监斩官。黄孔目只得把犯由牌呈堂,当厅判了两个斩字,便将片芦席贴起来。江州府众多节級牢子,虽是和戴宗、宋江过得好,却没做道理救得他。
众人只替他两个叫苦。当时打扮已了,就大牢里把宋江、戴宗两个褊扎起,又将肢水刷了头发,绾个鹅梨角儿,各插上一朵红绫子纸花。驱至青面圣者神案前,各与了一碗长休饭,永别酒。吃罢,辞了神案,漏转身来,搭上利子,六七十个狱卒,早把宋江在前,戴宗在后,推拥出牢门前来。宋江和戴宗两个,面面厮觑,各做声不得。宋江只把脚来跌,戴宗低了头,只叹气。江州府看的人,真乃压肩叠背,何止一二千人。
……刽子叫起恶杀都来,将宋江和戴宗前推后拥,押到市曹十字路口,团团枪棒围住。把宋江面南背北,将戴宗面北背南。两个纳坐下,只等午时三刻监斩官到来开刀。
宋代按照规定,节日是不能处决犯人的。有些重大的节日所谓“国家景命”是前七日后三日都不能行刑的。行刑要在热闹的街市,庆元条法事类》中明确规定,主持监斩的官员要亲自问犯人“乡贯、年甲、姓名来历。别无不同,给酒食,听亲戚辞决,示以犯状,不得别伤害”。这就是“验明正身”,怕弄错了(宋代确有弄错了的案例),避免冤滥。还要宣读“犯状”,这就是小说中的“犯由牌”,江州还把写在纸上的犯由牌贴在芦席上以供观看,大名府斩卢俊义时是由“当案孔目,高声读罢犯由牌。众人齐和一声”。
“犯由牌”大约是民间的叫法,元代!窦娥冤》杂剧中窦娥就有这样的唱词说毒药“原来是你赛卢医出卖张驴儿买,没来由填做我犯由牌,到今日官去衙门在”。
行刑前还不得塞住犯人嘴,使之不能呼冤喊话;不许监押人员鼓噪起哄,使得犯人有话别人听不到。行刑时间在未申之间,也就是下午一点到五点之间。这在!续通鉴长编》中有明确的记载:
决大辟于市,遣他官与掌狱官同监,量差人防护,仍先给酒食,听亲戚辞诀,示以犯状,不得掩塞其口,及令人众奔噪。
并以未、申二时行决,经宿乃许收瘗。
元祐元年(1086)殿中侍御史林旦的上言,被朝廷采纳。林旦说,他见大理寺、开封府等司法官员往往不“亲临讯问”,一切委之吏胥。在审讯时,犯人被打得半死;待处决时,用篮子抬到刑场,而且还堵塞犯人之口,使之发不出声音。“又以纸钱厚蒙其首”,“军巡、狱子百十其群,前后遮拥,间以铁锤击枷,传呼鼓噪,声不暂止。罪人虽欲称冤,无复有可言之理”。这样既伤天害理,又容易造成冤案。因此朝廷做了整顿,有了上面的规定。江州在处决宋江、戴宗时应该说是基本上符合这个规定的,也有林旦说的那些现象的遗存,如六七十个狱卒前呼后拥,刽子手呼叫“恶杀都来”等(意为凶恶的煞神都来,刽子手用此呼叫,显示他什么都不怕)。有些描写是不见于史书记载的,如“将胶水刷了头发,绾个鹅梨角儿”的习俗。《左传》中说“国人逆丧者皆鎝'鲁于是乎始鎝”。所谓“鹅梨角儿”就是鎝鬏。春秋时期迎丧,免冠将头发绾成鎝鬏,表示哀悼。用“胶水刷了头发”是防止被斩首后头发散乱。
“午时三刻,开刀问斩”巳为广大读者所熟悉,这是通过传统文艺作品传播开来的,于史无据。宋代记载明确说是“未、申二时”,而且宋徽宗宣和二年“六月月令”规定“日中无得行刑”。元代杂剧写到开刀问斩往往说在“午时三刻”如无名氏的《谢金吾诈拆清风府》王枢密陷害杨六郎、焦赞,命令刽子手说“刀斧手,到午时三刻,疾忙下手者”。无名氏的《庞涓夜走马陵道》郑安平对孙膑说:“你好模好样的做这等勾当,你也须自知罪过,还说甚么?你说一句钢刀豁口,觑一觑金瓜碎首。刽子磨的刀快,只等午时三刻到来,便要杀坏了哩!”这反映了道教对于死刑的认知:午时三刻是阳气极盛之时,最能压住阴气。宋元明清在制度上都无此规定。
(2)杖刑与杀威棒
宋代对于笞杖的刑具有严格的规定,上面巳经说到。行刑击打的部位也不能乱来。“五刑”中的笞刑、杖刑都是击打臀部,这里肉厚,经脉、穴位少,对于人体伤害相对较小。而折杖法中的击打次数虽然大大减少了,但徒、流是击打脊背的,称之为“杖脊”%这是非常残酷的。人体的奇经八脉许多从背上通过,背的正面就是心脏,除了头部以外,这是人体最重要的部位了。脊杖很容易把人打残,甚至打死。行笞、杖刑都要在大堂上公开进行,而且要在白天,免得舞弊。前次棒疮未愈,不能再次加杖。对于老幼孕妇残疾以及病患都不许加杖。在行刑时还特别强调使用的刑具要符合朝廷规定的标准。笞杖不仅尺寸上不许增加或减少,而且“笞杖不得留节目,亦不得钉饰及加筋胶之类,仍用官给火印”。
也就是说不许在刑具上耍花活,让犯人吃哑巴亏。执行机关不得使用“非法之具”拷掠犯人,如有发现,当事者要被处“徒二年”。
《水浒传》中常常提到并引起读者关注的“杀威棒”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因为史书中没有记载,但小说中却提到五次。林冲发配到沧州,因为花了钱,所以只说了说。
管营道:“你是新到犯人,太祖武德皇帝留下旧制,新入配军,须吃一百杀威棒。左右,与我驮起来。”林冲告道:“小人于路感冒风寒,未曾痊可,告寄打。”差拨道:“这人见今有病,乞赐怜恕。”管营道:“果是这个症候在身,权且寄下。待病痊可,却打。”差拨道:“见今天王堂看守的多时满了,可叫林冲去替换他。”
武松被发配至孟州牢城,管营与沧州一样。
管营喝叫除了行枷,说道:“你那囚徒,省得太祖武德皇帝旧制,但凡初到配军,须打一百杀威棒。那兜拕的,背将起来!”武松道:“都不要你众人闹动。要打便打,也不要兜拕。
我若是躲闪一棒的,不是好汉。从先打过的都不算,从新再打起,我若叫一声,也不是好男子。”
“杀威棒”的说法起于元杂剧,元初关汉卿写的戏中就有“杀威棒”这个词出现。如!包待制三看蝴蝶梦中开封府的衙役张千上场:“手执无情棒,怀揣滴泪钱。晓行狼虎路,夜伴死尸眠。”
然后把打人死囚牢的王大、王二、王三拉出来“别过枷梢来,打三下杀威棒”。这是衙门里对于刚人监的犯人实施的打压措施。
这正与“文革”当中要批斗一个人,第一件事就是“打态度”相类。
也就是打掉人本有的自尊,使之迅速完成从正常人到犯罪人的心态转变。元代不仅官府衙门用“杀威棒”整人,民间财大气粗者也有以此打压进人他的家庭的新成员。如关汉卿的名剧!赵盼儿救风尘》中公子哥儿周舍下了许多工夫好不容易娶了美女宋引章,但媳妇到手后,周舍一改往日殷勤,向宋引章宣布“进的门来,打了我五十杀威棒”。可见“杀威棒”一词在当时的民间是很流行的。
元代的“水浒戏”中也多次出现“杀威棒”或“杀威棍”。如元代早期杂剧作家高文秀《双献功》中孙孔目受冤枉进了监牢。监狱的小牢子对孙孔目说:“人牢先吃三十杀威棍。”当孙孔目号叫时’小牢子还说便宜话:“你灯油钱也无’免苦钱也无’倒要吃着死囚的饭,有这等好处?你也带挈我去走走。”!还牢末》中李孔目私通梁山被抓了起来,刘唐、史进都是小牢子。史进把李孔目带上场来,刘唐说:“旧规犯人人牢,先吃三十杀威棒。”史进说:
“这三十杀威棒就打死了。看史进面皮,饶了他罢。”这些都是元代的材料,宋代就没有这类资料。那么到底有没有“杀威棒”呢?
南宋人所著《州县提纲》卷三有“捕到人勿讯”条:
大辟窃盗捕至之初,例于两腿及两足底辄讯杖数百,名曰入门杖子,然后付狱。不知其在都保或巡尉司绵历多曰,饮食不时,饥饿羸弱,兼为承捕人考掠其伤已多。若不先验以备不测,又纵而酷讯之,往往至狱即病,方鞫情状而其人或死矣。既死合委官验复,若痕在致命,罪属惨酷,至累终身。
故始至须躬问大情,仍验有无伤,始付狱,戒给饮食,然后鞫之。异时生杀自有常宪,不必于其初辄酷讯之也。况捕至之初,罪辜未明,一例辄讯异时推鞫无犯,追悔亡及。
看来,宋代衙门确有常例,死刑犯、重刑犯和窃盗被送到州县衙门要“杖百”,名叫“人门杖子”。作者不赞成这样做。他认为犯人在被逮捕之时巳经吃够了苦头,一人公门再打,极容易造成死亡;另外,犯人虽被逮捕,但是否有罪,需要审问才能最后确定,先打了,甚至打死了,那时将悔之无及。标题上的“勿讯”不是不要审讯,而是不要拷讯。从这段文字来看,犯人一进公门要打“一百杀威棒”也并非是空穴来风。不过因为它只是衙门的惯例,没有写上法律,所以失于记载。州县提纲乃南宋一位久作州县官员的儒者写的自己作基层官的体会和思考。
(3)黥刺
折杖法施行后,杖刑是主刑,又是小头;附加刑却是大头。它包含了黯刑(刺字)和配隶中的流放、劳役等三部分。
宋代军人承继五代陋俗,为防止当兵的开小差,统统刺面。
狄青官至太尉,为武官之首,因为是军人出身,脸上仍留有黯刺。
就凭这一点,他就很难进人士大夫行列。配隶是发配到厢军中服劳役,军人都要黯面,服劳役的犯人,更不能避免。一般来说,军人所刺之字要比配军要小,借以区分两者不同的身份,但两者差别不大。宋初有的执法官员在黯刺时字过大,甚至毁面。我曾见景颇族满面刺青的老妇人(可能是因为早年守寡而刺面),很恐怖。宋真宗下诏说“犯人刺面者,多大刺文字,毁伤既甚,深可哀矜。自今官吏点检,如有违越,委所司觉察闻奏”。这只是让执法官员自我约束,起不了什么作用的。宋神宗元丰八年(1085)制定了黥刑的规格,“凡犯盗,剌环于耳后:徒、流,方;杖,圆;三犯杖,移于面。径不过五分”。五刑中徒刑和流刑刺方形;杖刑则刺圆形。其直径不得超过五分,位置是耳朵后面。三次犯杖刑罪,则被刺在面上。这个规定约束力有多大,很难说。在社会矛盾特别尖锐的时候,统治者自己就不能遵守,先帝宣布为“永为定制”的,也被后世皇帝修改。南宋孝宗就曾下诏:“自今强盗抵死特贷命之人,并于额上刺‘强盗’二字,余字分刺两脸。”从!水浒传》来看也是这样。林冲、武松、宋江都是在脸上刺字,根本没有刺在耳后。
黯刑都刺些什么?朝廷没有严格的统一规定,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区有差别。最初往往是刺上所发配牢城“指挥”(牢城负责人)的姓名,与厢军差不多,或黯某指挥杂役,以及“重役使唤”等。北宋末年!东轩笔录》有个笑话:
有朝士陆东,通判苏州而权州事,因断流罪,命黥其面,曰:“特刺配某州牢城。”黥毕,幕中相与白曰:“凡言特者,罪不至是,而出于朝廷一时之旨。今此人应配矣,又特者,非有司所得行。”东大恐,即改“特刺”字,为“准条”字,再黥之,颇为人所笑。后有荐东之才于两府者,石参政闻之,曰:“吾知其人矣,得非权苏州日,于人面上起草者乎?”
从这个笑话可见其刺字的内容也包括发配的目的地。这个州官小心谨慎地按法律办事,但这种“严肃认真”近于胡闹,仅仅因为两个字有疑问,便在人脸上改来改去,仿佛在脸上打草稿。这与《水浒传》中济州府尹在“三都缉捕使臣”何涛脸上随意刺字相映成趣。因为破不了黄泥冈生辰纲被劫之案,府尹斥责何涛:
“若还违了限次,我非止罢官,必陷我投沙门岛走一曹。
你是个缉捕使臣,倒不用心,以致祸及于我。先把你这厮迭配远恶军州,雁飞不到去处。”便唤过文笔匠来,去何涛脸上刺下“迭配……州”字样,空着甚处州名。发落道:“何涛,你若获不得贼人,重罪决不饶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