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9日,在上海出版的《东方早报》刊发了就此事对李银河的采访报道。该报道指出,“两会期间,著名社会学家、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李银河再次发起提案,呼吁同性婚姻合法化,引起了广泛关注。这已是李银河第三次发起相关主题的提案。她对现行的婚姻法提出了两点修改方案:一是设立同性婚姻法案;二是将婚姻法中的‘夫妻’改为‘配偶’,并加注‘性别不限’字样。”在采访报道中,“李银河说,‘虽然今年几乎不可能成功,但是应当一年接一年地提下去,直到它通过为止。’她表示,目前在全世界也只有五个国家有同性婚姻法案。她呼吁广大的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支持这个提案,并把它上升到‘为了中国的进步、文明和社会公平’的高度。不过S卩便在开放的互联网上,李银河的主张也很难说会获得大多数网友的赞同。”
在二十一世纪初,同性婚姻已经是一个公共议题,不是仅仅与同性恋者或者具有同性欲望的人有关。同性恋和同性婚姻,无论作为话题还是论题,不可能不成为中国法学关注的对象,尤其对于培养或者具有法理学的想象力的中国法律人而言。
一、本土声音与世界潮流
同性婚姻合法化这个话题在二十一世纪初的中国兴起并不突兀。从全球范围看,二十一世纪初的世界处于英国思想家吉登斯所指的“高度现代性”或者美国思想家哈维所言的“后现代的状况”。无论如何定义这个时段,“亲密关系的变革”是正在发生的事实。如果同性恋作为一种法律话语现象是现代性的产物和效应,那么同性婚姻是这种话语在“亲密关系变革”方面的实践的场域。
正如吉登斯所指出的,“现代性内在就是全球化的”,所以当其他国家和地区在二十世纪中后期和二十一世纪初出现同性伴侣和婚姻合法化时,随着人员、利益和信息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它势必激发中国的知识分子和具有同性欲望的人对于同性伴侣关系法律承认的想象和诉求。
正如吉登斯所指出的,“现代性内在地是指向未来的”,所以李银河等学者前瞻性地提出“同性婚姻法”的主张,即使他们知道在短期内通过此类法律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吉登斯根据现代性的全球化与未来化的内在属性,强调“我们必须正视另外的可供选择的未来,传播它们实际上会有助于实现它们。我们需要做的,只是创造出乌托邦现实主义的模式来”。根据他所描述的乌托邦现实主义,“期待未来本身成了现在的一部分,因而它与未来将怎样发展重新关联在一起;乌托邦现实主义彳f‘打开窗口’以迎接未来,并与正运作着的制度化倾向连接起来,正是由于这种倾向,政治的未来才内在地是在场的”。虽然李银河等知识分子不一定是吉登斯思想追随者,但是他们践行乌托邦现实主义。对于一个处于同盲状态的社会而言,李银河是一个“开窗”的人。她所打开的窗户朝向光明。她启蒙了长期以来对同性欲望无知、遗忘、健忘、失望和绝望的人(包括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使得同性欲望及其表达从隐秘的存在再次进入公共视域。
她的“开窗”启动了减少和消除“同盲”的引擎,使得“现实”不再是虚伪的存在,而是渐次还原为“真实的现在”。而且,她所打开的窗户朝向未来。她努力地将同性欲望及其表达的现实存在转化为对于更公开、更自由、更平等、更美好的生存境界的追求的权利要求,并探索未来的憧憬与现有的法律的嫁接。从这个角度而言,虽然作为性社会学家的李银河的观点和言论不时会引起激烈争议,但是她肯定不是性的“无政府主义者”、“放任主义者”,而是性的“乌托邦现实主义者”。
李银河的“开窗”面向世界。她主张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依据之一是当下世界已经有不少国家或者地区以成文法等形式确认和保障同性伴侣关系。这是李银河的现实主义的立场和态度。不容置疑的是,通过立法或者司法确认和保护同性之间的伴侣关系,在全球范围内已经不是石破天惊的法律现象了。
1989年10月1日,世界上第一部确认和保护同性伴侣关系的法律-丹麦的《注册伴侣法》(RegisteredPartnershipLaw)生效施行。根据这部法律,两个性别相同的人可以在丹麦登记为伴侣关系。凡是丹麦法律中涉及“婚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注册伴侣关系”;凡是丹麦法律中涉及“配偶”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注册伴侣”。也就是说,一经登记,适用于异性婚姻的很多法律规定就自动适用于同性伴侣。当然,还是有极少数的例外规定使得同性伴侣与婚姻形成的夫妇享有的权利方面有差异。例如,同性伴侣无权获得政府提供的人工授精服务。但是,总体而言,这种差别还是微小的,在很多实体权利方面,同性伴侣关系与夫妻关系相同。
丹麦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和保障同性伴侣关系的国家,引发其他北欧国家相纟后通过同性伴侣法,继而推动了西方其他国家和地区渐次承认和保障同性伴侣关系。以丹麦为代表的北欧国家进行制度创新,开创了一种内容上与“婚姻”相当但在名义上不同于“婚姻”的亲密关系制度,为其他国家探索承认同性伴侣关系提供了一种制度范例和路径选择。另外一方面,随着这一制度在西方国家的移植和散播,质疑注册伴侣制,要求婚姻制的呼声也日益增强。
1997年,荷兰议会通过《注册伴侣法》,形成了内容上相似但名称上不同于异性婚姻制的注册伴侣制。荷兰议会2000年上半年通过数个法律使得注册伴侣制与婚姻制几乎相同。2000年12月21日,荷兰议会通过旨在开放婚姻制度的法案,该法于2001年4月1日起施行。在人类世界迈入二十一世纪之际,包纳同性伴侣的婚姻制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出现,这昭示人类婚姻制度中的两性一极模式开始瓦解,两性模式与同性模式二极平行并存模式开始形成,牢牢控制婚姻制度的异性恋正统制开始衰弱;这昭示婚!因关系中的情感纽带进一步加强,相爱的人能够更自由地缔结婚姻和积极参与婚姻生活;这昭示现代婚姻制的最根本的支柱--自由和民主原贝IJ--得以进一步加强和升华,开始向更加自由、平等与公正的目标演进。这昭示,同性婚姻权是二十一世纪的权利。可以预见的是,在二十一世纪,将有更多国家和地区赋予同性伴侣婚姻权,承认同性婚姻的效力。
荷兰同性婚姻法的通过在西方世界引发形形色色的反应。其中不乏反对和批评,但是支持和赞同日趋强烈,同性婚姻合法化作为关乎自由、平等和尊严的法律运动席卷西方世界,冲刷婚姻制度的性别壁皇。2000年,比利时通过《同居法》(cohabitationlegale)作为通向同性婚姻法的过渡安排。2002年,比利时继荷兰之后承认同性婚姻。2003年,加拿大的三个省(安大略、魁北克和英属哥伦比亚)政府在一系列诉讼中败诉之后承认同性婚姻。其余五省也相继承认同性婚姻。在三千对同性伴侣(包括来自美国的一千对)登记结婚之后,加拿大议会众议院于2005年6月28日以158票支持、133票反对的投票结果通过了将婚姻延及同性伴侣的法案。2005年7月19日加拿大议会参议院通过该法案。2005年7月20日,加拿大首席大法官贝弗利·麦克拉克林女士(BeverleyMclachlin)作为加拿大副总督签署批准《民事婚姻法》,使之成为法律。
西班牙的同性婚姻法通过的过程也许是迄今为止最富戏剧性的。在十五世纪时,西班牙是残酷迫害具有同性性行为和同性欲望表达的人的天主教宗教裁判所的所在地。时至今日,罗马天主教仍然在该国具有不可小觑的政治影响力。但是,毕竟六百年过去了,时过境迁。2004年4月,西班牙工人社会党总书记何塞·路易斯·罗德里格斯·萨帕特罗(JoseLuisRodriguezZapatero)出任西班牙首相。西班牙工人社会党在2005年初提出同性婚姻立法建议。该法律提案的名称是《关于修正西班牙民法典有关结婚缔结权部分的法律》。但是,这个法律提案遭到罗马教会极力反对。罗马教会大主教会议声称同性婚姻会毒害社会,造成文明的倒退。
2005年6月中旬,包括主教、牧师和修女在内的近五十万人在马德里游行示威,反对同性婚姻法案。之后,由同性恋者组织的支持同性婚姻法案的游行集会活动也有数量相当的人参加。为了回应天主教为代表的质疑,首相萨帕特罗向议会指出:我们不是第一个制定这种法律的国家,我也确信我们不会是最后一个,很多国家会建立这一制度,因为自由和民主是两股不可阻挡的力量……我们不是为了与我们毫无瓜葛或不认识的人立法,我们是在为我们的邻里、朋友、同事及家人争取更多获得幸福的机会。没错,同性恋者确实只是少数,但他们的胜利是所有人的胜利,他们的胜利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也让我们的社会更美好。”
2005年6月30日,西班牙议会以187票支持、147票反Xt的投票结果通过同性婚姻法案,西班牙国王胡安·卡洛斯一世随S卩签署公布该法律。而且,这部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赋予同性伴侣与异性伴侣完全相同的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的法律。也就是说,这部法律不仅确认同性恋者有权与其同性爱人缔结婚姻,而且赋予他彳n享有与异性伴侣完全一致的其他与婚姻家庭等有关的权利,其中包括收养权。
面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同性婚姻法的出现和发展,长期关切中国同性恋者生存状况的李银河在二十世纪初多次向中国立法机关和其他机构提出《关于同性婚姻的提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2条和第13条,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所以,李银河提出的不是“法律案”,而是一项立法建议。
在立法建议中,李银河举出五大理由来支持她的建议。第一条理由是:据现行法律,同性恋不违反中国法律,同性恋者是具有各项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性恋者当中有人有结婚的要求,他们的要求与他们作为公民的权利没有冲突,应该得到承认。”
第二条理由是:“鉴于同性恋者属于少数族群,许多国家已设立反歧视的保护性法律。目前西方许多国家已陆续承认了同性婚姻或家庭伴侣关系”;“如果我国能够允许同性婚姻,将属于保护少数族群利益、反对歧视的立法,在人权方面使我国跻身于世界先进行列,也可以此证明我们的党和政府是代表了先进文化的,取得与西方一些国家在人权方面斗争的优势。某些西方国家,特别是天主教国家,在关于同性恋的立法上受到宗教方面的压力,要想通过保护此类少数族群利益的立法十分艰难;而中国传统文化对于同性恋并不太歧视,这是我们在人权方面可以得分的一个有利背景,应善加利用。一旦中国立法保护同性婚纟因,将成为我国保障人权的一个有利证据,使仅仅允许同性恋进入军队服役的美国联邦法律相形见绌。”第三条理由是:“承认同性婚姻则可以使相当一部分同性恋者建立和保持长期关系,减少短期关系,从而减少性病传播的可能性。”第四条理由是:“由于没有同性婚姻法,这些同性恋者大多数会同异性结婚生育。
如果他们可以与同性结为生活伴侣,将有这样大的一个人群不生育,有利于我国的人口控制。”第五条理由是:对于同性恋这个处于弱势地位的少数族群的保护将使我国的形象更为开明、进步,造成一种各社会群体之间更为宽容、和谐的气氛,有利于国家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免于出现西方社会中同性恋不断游行示威、与主流社会文化发生激烈冲突的局面,而和谐、宽容的做法也与中国文化中崇尚和平、和谐的精神合拍。”可见,她的第一条理由是与公民资格有关,第二条理由与反歧视有关,第三条理由与公共卫生有关,第四条理由与人口控制有关,第五条理由贝IJ与社会安定与国家形象有关。
二、同性婚姻与公民资格
公民(citizenship)通常被理解为一个法律术语,指称一个人在某一政治共同体(例如,国家)中的成员资格,依据这个资格,该成员享有法定的公民权利和利益,同时承担法定的公民义务和责任。但是,公民概念不仅有法律维度,而且有政治、文化等面向。公民概念的政治意义指向公民积极参与其所属的政治共同体的政治、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与实现。毫无疑问,公民概念的政法维度是基本要素,但是如果公民概念只有政法含义,却没有文化意蕴,那么公民概念不是干瘪残破,就是暴力血腥。公民概念的文化维度指向政治共同体的符号维度,也就是说,共同体成员之间通过以符号为表征的行为、言语和物品等方式来建立和维持紧密联系,寻求和达致共同知识、经历和情感,从而确认和巩固所有成员对于共同体的认同和忠诚。
如果把公民概念的政法维度称为“政法公民”(juridicalcitizenship),那么公民概念的文化维度则是“文化公民”(culturalcitizenship)。
文化公民概念的引入是为了打破公民概念狭隘与固执的政法含义,揭示公民资格的法律定义本身包括包纳与排斥,这是一个过程中同时进行的两个方面,而这个过程同时与文化认同和亲疏有着直接联系。同时,文化认同与亲疏的过程要求公民资格的政法定义进行调适。这个过程是公民的文化维度与政法维度互动的过程,是一种寻求承认的政治过程。于是,公民资格不是一个纯粹的法条主义意义上的名分,而是不同的人分别和共同地在一个既有的政治共同体中为了相同与不同而进行博弈的竞技场。这种博弈的效应要么维持既有共同体,要么改变现有共同体的成员结构和利益格局,要么共同体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