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当代中国经济10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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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章 对外经贸(3)

发盘,又称“发价”、“报盘”、“报价”,指交易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提出的条件进行交易、签订合同。提出发盘的一方称为“发盘人”,收到发盘的一方称为“受盘人”。发盘一般由卖方发出,称为“售货发盘”;也可以由买方发出,称为“购货发盘”,又称“递盘”。发盘具有法律效力。在发盘有效期内,发盘人不能任意撤销或修改其内容。如果受盘人在有效期内无条件接受发盘,发盘人必须按照发盘条件与其成交,否则视为违约。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发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在发盘中必须指定一个或一个以上可以对发盘表示接受的人,只有这些指定的人才可以对发盘表示接受,并与发盘人签订合同。如果发盘中没有指定受盘人,它便不能成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发盘,只能被视为邀请发盘。②发盘人应在发盘中标明“实盘”字样,或规定发盘有效期,表明自己有责任在受盘人对发盘有效接受时与其成交。③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对发盘中的交易条件有如下要求:交易条件应该是完整的,包括商品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和支付方式等内容;交易条件必须是明确的,不能含糊不清、模棱两可;交易条件应是终局性的,不附加任何保留及限制条件。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发盘一般都有有效期规定。只有在有效期内,发盘人才受发盘条件的约束,受盘人对发盘的接受也才有效。为了尽可能减少歧义,在规定有效期方面,还要标明以何处的时间为准,一般应该以发盘人当地时间为准。除被撤销外,发盘在以下情况下也告失效:过期,被受盘人拒绝,遇到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或破产。

还盘,又称“还价”,是指受盘人对发盘条件不能完全同意,而对原发盘提出相应的修改或变更意见。还盘是对原发盘的拒绝,也是受盘人对原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发盘。新发盘提出后,原发盘便告失效。

接受,是指受盘人声明或以其他方式表示无条件接受发盘的条件,并愿意按这些条件达成交易,签订合同。一般情况下,发盘一旦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因此,接受不得撤销。接受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只有发盘中指定的受盘人才有资格对发盘表示接受。任何第三者对发盘表示接受,对发盘人都没有约束力。接受必须由指定的受盘人表示出来,缄默或不采取任何行动不能构成接受。一般说来,对口头发盘要立即作出口头接受,对书面发盘也要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在表示接受时,往往要重复发盘中的主要交易条件,以避免出现差错。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表示并送达发盘人。如果接受通知未能在有效期内或合理的时间内送达发盘人,则该接受成为一项逾期接受,对发盘人没有约束力。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的内容完全一致。如果受盘人在接受发盘时对发盘条件提出了某种希望或建议,一般认为,这种希望或建议不构成对发盘内容的变更,接受仍然有效。但有时发盘人可以此为借口,对受盘人的接受表示反对,使合同不能成立。

什么是国际贸易所得

国际贸易所得是指一个国家从国际贸易活动中获得的利益。一个国家通过参与国际分工和自由贸易,能够获得诸多利益。本国在世界市场中的专业化生产,有利于分工的深化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能够在投入数量不变的情况下生产出数量更多、质量更好的商品,即获得生产利益;一国参与国际贸易,可以在生产不变的情况下增加消费的种类和数量,提高消费者的效用水平和国民福利水平,即获得消费利益;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有利于克服国内垄断、实现规模经济以及学习效应的发挥等。总之,一国参与国际贸易能够从总体上提高该国的福利水平。但是,由于国际贸易会对国内的收入分配带来显着的影响,因而很可能使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损。

国际贸易索赔是如何规定的

国际贸易索赔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受损方当事人向违约方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行为。违约方受理受损方提出的索赔要求,称为“理赔”。从各国的法律看,违约损害赔偿的目的是补偿,所以损害赔偿以受损方的损失为基础。损害赔偿额应当与受损方的损失相等,而不能超过损失。受损方在向违约方索赔时,要按规定提供双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索赔证据,并要求证据齐全、理由充足、事实清楚。索赔要在索赔期限内进行,逾期索赔,违约方可不予受理。索赔期限可长可短,视具体交易的商品的性质而定。我国出口合同中的索赔期限一般规定为货到目的港后30天或60天内。索赔是处理违约时的一种最常用的补救措施。此外,还可根据违约的程度,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一般包括延迟履行、替代履行、减价、修理、换货、退货,甚至解除合同等。按照惯例和一般法律规则,在采取其他违约补救措施时,都不影响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权利。但是,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索赔时,能否同时要求解除合同,则须视具体情况而定。对此,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国际贸易仲裁可行使哪些职权

国际贸易仲裁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在争端发生前或发生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彼此间的争端交由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都必须执行。如果败诉方不自觉执行这种裁决,胜诉方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予以强制执行。仲裁申请是以买卖双方在争端发生前后签订的书面仲裁协议为基础的,该协议表示双方愿意将彼此间的争端交付仲裁机构解决。没有这种约定,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另一方进行仲裁。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的作用。双方当事人均受仲裁协议的约束,不得向法院提出法律起诉。如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法院声明,声明法院无权管辖,请求停止诉讼的进行。法院接到这种声明,就不得再对有关的争端案件进行司法审理。

仲裁机构有常设机构和临时机构两种。常设机构分为三类:国际性仲裁机构,如设在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全国性仲裁机构,如英国伦敦仲裁院;附设在特定行业协会内的专业性的仲裁机构,如伦敦谷物商业协会、伦敦油籽协会等所设的仲裁机构。临时机构是为了解决国际争端而组成的仲裁庭,争端处理完后,仲裁庭即告解散。我国的常设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机构一般都有自己的仲裁程序,规定仲裁的具体手续和做法,包括仲裁的申请、仲裁员的指定,仲裁案件的审理、仲裁裁决的效力和仲裁费用的支付。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一般不再上诉。如果一方上诉,法院也只是审查仲裁裁决在法律手续上是否完备,不涉及裁决本身。如果法院发现仲裁裁决缺乏有效的仲裁协议为依据,或仲裁员行为不当,或越权作出裁决,或提交仲裁的事项属于法律规定不得提交仲裁处理的问题,或裁决违反某些国家的“公共秩序”,或程序不当,或裁决不符合法定的要求等,法院有权撤销仲裁裁决,宣布其无效。

什么是对外贸易额,什么是对外贸易量

对外贸易额是以金额表示的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贸易量的大小,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贸易规模的重要指标。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从国外进口的商品的全部价值,称为进口贸易额,简称进口额;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向国外出口的商品的全部价值,称为出口贸易额,简称为出口额;两者之和,称为进出口贸易总额,简称进出口总额。

计算世界各国的对外贸易总额即国际贸易额,是把世界上所有国家和地区的出口额相加,即按同一种货币单位换算后,把各国和地区的出口额相加,就得出国际贸易额;而不是简单地把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出口额和进口额相加。因为所有国家和地区的出口,就是所有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如相加就会形成重复计算。

对外贸易量是为剔除价格变动的影响,并能准确反映一国对外贸易的实际数量变化而确立的一个指标,它能确切地反映一国对外贸易的实际规模。具体计算是,以固定年份为基期而确定的价格指数去除报告期的出口或进口总额,得到是相当于按不变价格计算的进口额或出口额,叫做报告期的对外贸易量。

何谓有形贸易、无形贸易

对外贸易按商品形式与内容的不同,分为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两大类。

有形贸易是指国际收支中商品的输入和输出,即实物商品的进出口贸易。由于进出口的商品是看得见的实物,不同于无形的劳务收支,所以称为有形贸易。有形贸易收支,是构成国际收支的重要项目之一,它对一个国家的国际收支状况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例如美国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到20世纪60年代,有形贸易一直保持顺差,但它的无形贸易却因海外支出巨大而经常出现逆差。这样,就可以用有形贸易的盈余来弥补无形贸易的亏空,缩小国际收支的逆差。

无形贸易是有形贸易的对称,是指在国际收支中以劳务或其他非实物形态提供的输入和输出。与以实物形态进出口的商品不同,这种以劳务或其他非实物形态所提供的某种特殊使用价值是看不见的,所以称为无形贸易。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技术进出口贸易中的软件费、设计费、图纸资料费、咨询费、培训费、技术服务费等。伴随实物商品和人的国际间移动而发生的劳务收支项目,如货物运输费、保险费、客运费、旅游费用等。伴随资本的国际间移动而产生的投资收益项目,如利润、利息、红利、租金等;以及驻外机构经费、专利费等其他收支项目。有形贸易因要经关,其金额显示在该国海关统计上;而无形贸易不经过海关办理手续,其金额不反映在海关统计里,但在该国的国际收支表上会有显示。

直接贸易、转口贸易有何区别

商品生产国(或地区)与商品消费国(或地区)直接进行商品贸易的行为,叫做直接贸易。

如果进出口商品的买卖不是由生产国与消费国直接进行,而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通过第三国(或地区)转手所进行的贸易,称为转口贸易。转口贸易按其经营的渠道大致可归纳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出口商品从生产国运往某一国(或地区)后,经过加工或并未经过加工,又由该国(或地区)转口商转往消费国;另一种是出口商品虽然是从生产国直接运到消费国的,但它们之间并未发生直接的买卖关系,交易是通过第三国的转口商进行的。发生转口贸易的原因很多,主要是有些国家的商人为获取转口利润经营转手买卖。有时签订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为了考虑两国间的进出口平衡,在需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往往采取从第三国转口一部分商品给对方的办法。

何谓国际贸易惯例

一些国际组织或某些国家的商业团体根据长期形成的商业习惯制定了一些成文的国际贸易统一惯例,即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业务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由此可见,习惯做法与贸易惯例是有区别的。国际贸易业务中反复实践的习惯做法只有经国际组织加以编纂与解释后才成为国际贸易惯例。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中影响较大的主要有: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简称INCOTERMS);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美国一些商业团体制定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 1941)。

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均要遵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一旦发生争议,司法和仲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体现在:一方面,如果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时,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强制性。许多大宗交易的合同中也都做出采用何种规则的规定,这有助于避免对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而引起的争执。另一方面,如果双方对某一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某项惯例,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所以,国际贸易惯例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它对国际贸易实践的指导作用却不容忽视。不少贸易惯例被广泛采纳、沿用,说明它们是行之有效的。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适当采用这些惯例,有利于外贸业务的开展。而且,通过学习掌握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的知识,可以帮助我们避免或减少贸易争端。即使在发生争议时,我们也可以引用某项惯例,争取有利地位,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加工贸易有何自身特点

所谓加工贸易是指一国的企业利用自己的设备和生产能力,对来自国外的原材料、零部件或元器件进行加工、制造或装配,然后再将产品销往国外的贸易做法。开展加工贸易对于那些自然资源不足而加工生产能力相对过剩的国家和地区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加工贸易又分为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两种,后者在我国又称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二者的共同点是“两头在外”,即原料来自国外,成品又销往国外。

我国哪些行业在境外加工贸易方面有较强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