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中小企业常见法律问题与风险管理
6406400000012

第12章 企业合同的风险管理(1)

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的日益丰富,法律在人们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人们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也在逐步提高,常常能够意识到律师的作用不是在发生纠纷以后充当救火队员,而是在日常生活中协助当事人将生活中或者是合同中的法律风险降低到最小。一个好律师,其作用不单是能够打赢官司,更重要的是在起草和审核合同的时候,将委托人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充分提示,并尽可能将法律风险降低到最小。

本篇着重于合同总则部分,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和合同的终止、解除几个方面,充分展示了这五个部分合同的法律风险和对应的防范措施。在分则部分,考虑到中小企业最常用和常见的借款合同、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着重介绍了中小企业在这三类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基本内容和合同条款设定的技巧,同时提供了部分文书范本,力求介绍的这部分内容全面而详尽,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章))合同订立的风险管理

合同订立之前应当做什么呢?必要的商业谈判,对价格、主要商业条款的沟通和谈判当然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更为重要的是,要对打算订立合同的另一方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确定签约的另一方具备签约的能力。

根据《合同法》,个人和单位均可以作为签订合同的主体。这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但是不是自然人可以签订任何合同,自然人所签订的合同都属于有效合同呢?根据法律规定在某些特殊行业,签订合同的一方,或者是双方必须拥有相应资质才可以成为合同主体,否则,其合同可能成为无效合同。

以下从合同主体先进行分析。

(第一节)合同主体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方法

合同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三类。

一、关于自然人订立合同的主体适格问题

有权订立合同的自然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自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界定,依照法律规定,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以年龄来判别,即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换取生活来源的,依法视为完全行为能力。

第二种是以精神健康状况受限从而影响其行为能力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应对措施:自然人订立合同时以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作为合同有效的最基本要件。因此,当订立合同的对方是自然人时,应当注意到对方的年龄是否已经年满18周岁,判断这一点不应仅仅凭经验,凭对方口述来确定,为了防止纠纷,还应当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以身份证上记载年龄的信息作为依据。在具体合同谈判过程中应充分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以便于判断对方的精神状态是否处于健康状况;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精神状态处于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则订立合同时必须要求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共同在合同上签字。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可以进行相应的经营活动,作为经营活动中的合同主体。但,基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个人合伙组织,作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主体时,例如接受股权转让拟作为公司股东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其合同效力将可能被确认为无效。

二、关于法人订立合同的适格问题

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以及机关法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经济活动。企业法人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应严格按照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在从事特殊的国家有专营要求的行业或事务时,该企业法人应当具有法律所规定的资质资格。所以,当企业法人经营决策打算投资某个项目时,必须要了解,自己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所要投资的项目,是否需要取得一定的政府许可。

订立合同的法人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备相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力量,有能力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这一点毋庸置疑,对于合同的双方,这都是必须要具备的。因此,签订合同时,了解和确认自己是否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时,以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去签订履行合同;同时充分了解和评估对方的履约能力,审查确认对方的资信情况,确认对方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时,再签订合同。

三、关于非法人主体订立合同的适格问题

非法人主体主要包括合伙企业、分公司、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市场和业主大会。

合伙企业因其设立的情况与企业法人略有区别,未能被确认为法人,但是其风险责任与企业法人基本一致。

分公司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只要是根据所属行业要求和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履行相应的设立手续后,向其主管部门申领了营业许可证或者领取了营业执照,就可以作为合同主体,可以在规定的营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也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只是分公司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产生的法律责任最终由设立它的公司或企业法人来承担。

市场作为交易平台,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主体,当然也属于非法人主体。以下将对关于市场主体的现有规定做一列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市场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和个人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管理。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了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规定了从事绿色市场认证的认证机构从事绿色市场认证活动的前置条件。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的单位,必须办理《集邮票品集中市场开办许可证》并持此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后方准开业。

《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对于中国人民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公开买卖债券活动的公开市场业务进行规范。

《批发市场管理规定》确定批发市场是社会公益性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或公司法人。

《全国“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试行)》针对“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的定义、设立条件等进行了规范。

前述规定,是对市场在交易过程中作用和相关法律的基本概述,也就是说市场可以作为交易主体,但是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范畴进行经济活动。

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定了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建设部发布的《业主大会规程》规定,履行职责,在选聘物业公司等合同中作为一方主体,甚至作为诉讼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非法人主体可以作为订立合同的主体,承担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法律责任。

四、签约主体不同于合同主体

合同主体与签约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主体是实际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民事主体;而签约主体是实际签署合同的人,可能是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现实的交易中,经常不是当事人出面,而是由代理人或代表人实际从事着洽谈和签订合同的活动。因此,在签约时必须分清楚合同主体与签约主体,合同签订后,承担合同风险的是合同主体,而非签约主体。签约主体在实践中会产生如下风险:

(一)代表人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

企业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人,必须通过法人机关特定的自然人来行使法人的权利,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作为法人机关成员之特定自然人与法人本身的关系,是一种职务、业务上的代表关系。不少企业经营者持有“谁签合同,谁就是合同当事人”的浅显认识,在未弄清实际的签约主体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情况下,就签订合同,增大了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

1.授权缺陷的法律风险。我国法律规定了法定代表人制度,除此以外企业其他人员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具有授权委托。若因授权缺陷导致合同将来被认定无效,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是巨大的。即使是长期合作的业务员,由于是否离职很难查证,因此企业仍然应当坚持对其授权情况的审查,在实践中因业务员离职后仍使用原企业名称对外订立合同的纠纷屡见不鲜。

2.公司章程限制的法律风险。若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范围进行了限定,而公司章程属于公众可以获得并知悉的内容,则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从事交易,相应合同的效力也将受到质疑。这种法律风险较为隐蔽,企业需要更加注意。这种法律风险防范成本较高,但在重大交易活动中应当予以考虑。

案例1:

张某个人在某行业中非常有经验,其个人魅力的良好的信誉赢得了很多同行的支持,并且在其作为某公司总经理期间,也为该公司创造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张某在任期间,为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合同总金额约二百余万元,如果张某正常经营,该合同均可正常履行。但该公司某些股东逐渐将公司部分资产低价变卖,同时因经营改组和其他原因,张某不得不与公司解除了原来的承包经营关系,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当该公司的债权人纷纷找到张某,要求张某对此事负责。对于二百多万元的合同,张某个人根本无力履行和偿还债务。债权人再回过头来找公司的时候,公司的资产已经所剩无几。

律师点评:类似于此案的纠纷在我们身边时时发生,最终给债权人造成巨额损失。此事虽然还有其他路径可走,但,对于签订合同时仅认准了个人就签约,对于公司的情况未进行了解,忽视了合同主体,最终的责任只能由债权人自行承担。这样的教训原本可以避免。

(二)代理人签订合同及法律风险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处处可见由代理人签订合同的情况。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其法律后果。

代理人从事交易活动常见的法律风险有:

1.无权代理的法律风险。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实施代理行为时,必须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具有相应的代理权限。如果代理人没有经过授权,一旦发生纠纷,则有可能签约的相对方不能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2.超越权限代理的法律风险。在交易时人们常常会比较注意对方代理授权书的审查,但如果这种审查只停留在是否具有授权以及授权的真实性,对授权的具体内容核实不够充分时,可能在发生交易之后却发现代理人已经超越了代理权限,增加了合同效力不确定的法律风险。

五、行业准入问题以及合同主体选择

(一)金融、货币

根据我国《银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权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结算等业务,因此,贷款合同的贷款方(出借方)、储蓄合同的吸收存款方可以是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公司等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依法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作为此类合同的一方主体。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从事外汇业务,作为外汇经营业务的一方主体。

鉴于从事金融、期货等业务的一方必须是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因此,签订此类合同的一方应当是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证券公司。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如果作为公众存款的吸收一方,或者是作为出借方,就可能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甚至可能因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而招致刑事责任。例如本色集团的吴英因为非法吸收存款罪锒铛入狱。其实质是作为吸收存款的一方合同主体,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甚至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因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介、代理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中介公司、各种各样的代理机构遍地开花,当大街小巷出现各种各样的房地产中介的时候,中介公司从事中介服务的时候,也需要具备法定的资质资格,其作为中介的服务主体签订的合同方可具备合法有效的基础。

时常可见的中介服务公司,包括房地产中介,人才服务中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提供中介服务,签订中介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这样的合同更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评估公司,作为公司法人,也属于中介服务机构,需要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活动。

在与这一类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代理机构进行经济活动时,应注意审查其营业许可证,资格证书等。

(三)拍卖

从事拍卖业务的拍卖方,必须是依法取得所在地省级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而从事文物拍卖活动的,则需经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文物局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

(四)房地产

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业务,必须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在规定的资质范围内进行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