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中小企业常见法律问题与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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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企业合同的风险管理(2)

根据2006年7月19日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明确了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措施。一是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市场准入,提高了部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在投资总额中的比重,明确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设立、股权和项目转让等程序;二是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在贷款、结汇等方面的行为;三是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管理,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1年的,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规范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购房手续。同时,《意见》还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管责任,要求加强对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和引导,并提出了完善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的要求。

因此,签订此类合同,如果合同一方不具有相应的资质,则合同可能被判定为无效合同,增加了法律风险。

(五)烟草

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需要提及的是,这里指的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器械。而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为烟草制品。

同时,根据《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不得运输烟草专卖品。

为了规范和限制此类行业的经营,2007年3月7日开始施行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了,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六)食盐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和《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均规定,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国家对食盐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同时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提出,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发放。而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甚至运输食盐也必须持有食盐准运证。

(七)化肥、农药

国家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如果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品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八)药品

由于药品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从药品的生产、销售,到药品生产、销售企业的设立等全过程,均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人员、设备、资金、技术力量,以及药品上市前的实验等工作,从程序上和实体意义上均进行全面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此进行了基础规范,而依据该法,国家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部门规章等,进行全面规范和引导。

(九)汽车贸易

这里提到的汽车贸易,主要是指报废汽车的回收问题,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这里所称的报废汽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十)种子交易

国家从计划经济时代转到市场经济时代的过渡时期,发生了大量的假种子事件,为了保障农业生产、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为了便利农民,该规定同时指出,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

案例2:

2000年6月,张某与徐某就某酒店的转让事宜达成一致,签订了转让协议,转让协议上,张某和徐某分别签署,同时,张某之妻和徐某之妻,以及双方的朋友李某均在转让协议上签名。协议订立后,徐某配合张某办理了酒店转让所涉及的所有法律手续。同期,徐某是某企业的负责人,而张某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张某未按约支付全部转让款,引发争议,徐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个人支付转让款。张某答辩说,这个酒店是张某所在企业购买的,张某只是个人代表公司签署了转让协议,之后徐某所取得的部分转让款全部是公司支付,徐某出具的收条上注明是收到公司支付转让款;之后办理酒店转让手续也是公司办理的。因此,张某的行为是公司行为,而非个人行为。之所以后续转让款没有按约支付,是因为公司经营不善,现已办理清算中。

律师点评:在这起纠纷中,张某在签订该转让协议时,并没有在协议中提及公司名称,或者公司名义,且协议中是张某及其妻,徐某及其妻签署,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其个人属性额,而非公司行为。对于徐某而言,收取款项时没有注意到张某设下了陷阱,对于公司是代付款还是履约行为这一点未引起重视,收款条上写到收到公司支付转让款,将自己陷入陷阱中。法院审理中,一审判决认定张某系公司行为,对徐某的主张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定了张某行为的个人属性,从而支持了徐某的诉讼请求。后张某通过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方式提起再审,最终法院仍然支持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收款时收款人往往尊重付款方的要求,对方要怎么写就怎么写,这样很可能陷入陷阱。如果徐某出具的收款条中写明,收到公司代张某支付转让款若干元人民币,则张某所设定的收款陷阱,就不攻自破了。

六、合同主体防范的应对措施

(一)合同主体审查

在签订合同时要认清合同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如果是个人,是否代表单位或者作为代理人所为,分清个人行为和公司行为,如果是个人行为,可以要求个人及其亲属(比如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兄弟姐妹等人)一同签订协议,这种方式可以体现个人性,在针对个人订立合同时,是可以借鉴的方式。

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作为合同主体时,应注意审查其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等营业证件,确认其经营范围在许可的范围内,签约时将其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等营业证件复制留存,与合同保管在一起。如果担心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等营业证件被滥用,可以在该营业证件复印件上注明仅限于何种用途。

特殊类别的企业,例如建筑业企业在订立建筑施工合同时,除了要提供营业执照,还应当提供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复印件。

(二)资信审查

审查营业执照时,应注意到合同主体的注册资本金情况和实到资金数额,该金额(尤其是实到资金)应当高于合同总金额。如果对方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信誉度较高,但确实注册资本金和实到资金金额较小,可以请对方提供最近一个月或最近几个月(至少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损益表,根据这些财会资料了解该企业的净资产情况,并分析抗风险能力和履约能力,从而确定是否将该企业作为合同相对方。

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合同相对方各方面的情况和信息,并根据其相关证件,对委托人进行资信审查,还应当了解该企业在行业内的口碑;企业的产品是处于初期阶段、成熟阶段还是衰退阶段;企业的人员构成、营业状况;企业所在地区是否有特殊交易习惯或者行业惯例。商场如战场,只有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在正式签约前,最好是能找到合同相对方企业暗访确认与己方签约的人所持有的合同(有时是空白合同)、授权信是有效的。

(三)签约权限审查

签订合同时,如果知道对方是代表某个人或某单位进行签约,则应要求其提供该个人或该单位授权委托其签订合同的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明确规定授权的范围,并严格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等活动。避免授权不明和超出授权范围从事的活动。

签订合同时,应当由合同双方盖章,并要求经办人或者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人员签字。企业签订合同时,尽量避免在完全空白的纸页上盖章,而应将公章或合同章加盖在有字的地方,例如合同落款处一般都有“盖章”字样,可以将公章合同章盖在该“盖章”字样上,如果合同盖章处没有该类字样,可以手写企业名称,在手写字迹上面盖章。这样,可以防止和避免他人恶意伪造公章,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四)付款方式审查核对

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注明双方的银行账户。签约完成之后,需要付款时,应按照合同所确定的主体和账户付款,尽量避免支付到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账户内。

收款时合同相对方是谁,就签收到谁的款项,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付的,一定要注明,代谁支付的款项。如果确属代付情况,还应请付款义务方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实际付款方支付该款项。收款人应当妥善保留授权书。以免将来纠纷时,实际付款方以不当得利主张权利,导致自己权利受损。

(第二节)合同内容和形式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合同内容的风险控制与防范

日常经济生活中,由于合同性质、种类的不同,所对应的合同的具体条款是不一样的。通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均应具备必备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合同中如果不写明当事人,谁与谁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特别是在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时候更是如此。合同中不仅要把应当规定的当事人都规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准确、清楚。

(二)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合同的种类很多,合同的标的也多种多样:

1.有形财产。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依不同的分类有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种类物与特定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货币与有价证券等。

2.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标、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等。

3.劳务。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保管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行为,接受委托进行代理、居间、行纪行为等。

4.工作成果。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

应对措施:签订合同时,对标的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白、准确无误。对于有形的物的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都要约定得细致、准确、清楚,防止差错。对于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要尽可能地描述准确、全面、明白。订立合同中还应当注意各种语言、方言以及习惯称谓的差异,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三)数量

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是规定交货的数量和使用的计量单位。如果是按重量计算的货物,还要规定计算重量的方法,如毛重、净重、以毛作净、公量等。

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许多合同,只要有了标的和数量,即使对其他内容没有规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对于有形财产,数量是对单位个数、体积、面积、长度、容积、重量等的计量;对于无形财产,数量是个数、件数、字数以及使用范围等多种量度方法;对于劳务,数量为劳动量;对于工作成果,数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数量。

应对措施:合同的数量要准确,选择使用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根据不同情况,要求不同的精确度,允许的尾差、磅差、超欠幅度、自然耗损率等。在合同操作实务中,避免采用单纯采用“一车”、“一批”等过于笼统、概括或模糊的用语,应具体确定“车”的型号和标准,“一批”的具体数量,避免歧义和纠纷。

(四)质量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适合一定用途,满足国民经济一定需要的特性。它不仅包括产品的内在质量即产品本身的物理、化学、机械和工艺性能等特性,也包括产品的外观质量即产品形状、外观、手感以至色彩、音响、气味等方面的要求。

常言说“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对于合同而言,质量条款的重要性是毋庸赘言的,许许多多的合同纠纷由此引起。合同中应当对质量问题尽可能地规定细致、准确和清楚。《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的,又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也无法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应对措施:法律规定的往往是最低的底线,通常这样的规定只是对于合同当事人最无奈的救济方式,如果签订合同时能够明确约定质量标准,质量检验的方法、质量责任的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则可以有效的将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

(五)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