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中小企业常见法律问题与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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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企业合同的风险管理(14)

第三,如果是作为合同卖方,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相对方收到货物以后多少时间以内有义务自行验收,如果相对方超过此期间没有提出异议,就视为相对方对该批货物的数量及质量验收合格。这种默示验收条款的优点在于设定一定期间,以验收方的沉默(没有提出异议)作为其验收合格的表现形式,从被验收方主动申请验收到经过一定的默示期间,验收方验收合格的意思表示自动完成,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验收完成的可能性。由此,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当事人简便有效的取得对方验收认可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但是如果作为合同买方,就必须充分注意这样的陷阱,积极履行法定的验收义务,并及时提出异议,保留证据。避免证据不足而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

文书范本:

某阀门采购合同的部分条款,可供借鉴:

第五条质量标准:合格

1.供方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生产制造、使用、验收规范标准,且必须符合供方报价时承诺的国家标准。

2.供方制作该产品所需用的主要零部件须提供检测报告(或试验报告)。

3.技术标准: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标准:《闸阀的设计和制造标准》GB12234—89、《截止阀升降式止回阀的设计和制造标准》GB12235—89、《旋启式止回阀的设计和制造标准》GB12236—89、《压力温度等级标准》GB12224—89、《阀门的结构长度标准》GB12221—89、《法兰连接尺寸标准》HG5010—58、《阀门的试验与检查标准》GB13927—89。

第六条验收

1.供方在送货前,应根据技术标准的要求对供应的产品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测试。每次供货时供方须出具三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检验检测证明),需方可以视产品情况要求供方提交该批产品质量合格文件、产品质量证明书、相关出厂证明、线材磅单(如有)。否则需方可单方拒绝收货和验收。

2.供方将货物运输至指定供货地点后,双方代表会同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对设备进行联合验收,共同开箱检验货物的规格、质量和数量等状况,并于15日内双方办理好相关的验收手续。

3.经双方代表和现场监理工程师共同验收,货物达不到质量或规格要求的,需方可以拒收,并有权解除本合同,追究供方违约责任,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延误工期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

4.在合同期内,应该允许业主及需方随时到供方的工厂检查加工情况。

第七条对产品和安装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需方在收到产品后,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或质量不符合约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15日内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

2.需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或当事人双方商定必须说明的事项。需方可以在书面异议中提出退货或者更换货物。

3.供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7日内做出处理,提出不符合规定产品的处理意见。否则,即视为默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4.如经检验异议属实,则需方可以退货,并可以解除合同,供方需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延误工期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

四、运输条款

运输条款应涉及到运费的承担和交货期限,甚至风险转移等问题,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也需要特别注意。

一是应注意运输方式的选择。运输方式一般包括水路运输、陆路运输、空运等方式,其中水路运输包括海运、河运,陆路运输包括公路运输、铁路运输等。选择运输方式不同,则运费以及运输时间不同。

二是应注意运费的承担。在合同中涉及到运输条款时,应约定运费由谁承担。如果是国际贸易,可以根据国际贸易术语确定运费承担者,常用的有,F.O.B.的方式,买方租船订舱,买方支付运费;C.F.R,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等费用;C.I.F,货物自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保险费等由卖方支付,但货物装船后发生的损坏及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三是应注意运输和交货条款的衔接。货物运输到目的地时,如何安排,包括卸货人员、设备的安排和交接、数量等的清点等。

文书示范:

第九条运输方式和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车运输、费用由乙方负担,运输中出现的安全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

1.乙方送货前,应事先通知甲方现场负责人,安排现场的仓储工作。

2.乙方应该负责所有的材料到现场卸货在甲方指定的位置,卸货费用由乙方负担。

3.乙方应在卸货与搬运过程中负责材料保护,以避免任何材料受损。乙方应无条件更换受损的材料,甲方不承担任何衍生费用。

4.乙方卸货时应服从甲方指挥,遵守甲方的现场质量、安全、文明等管理制度,否则导致任何意外需由乙方自行负责。

五、包装条款

包装条款,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包装在流通过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分为运输包装(即外包装)和销售包装(即内包装)两种类型。前者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和防止在运输途中发生货物损坏,后者则除了起保护商品的作用外,还可能具有促销的功能。作为卖方,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包装条款(PackingClause)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商品包装的方式、材料、包装费用和运输标志等内容。运输包装上的标志,按其用途可分为三种:

一是运输标志。运输标志又称唛头,它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作用在于使货物在装卸、运输、保管过程中容易被有关人员识别,以防错发错运。

其主要内容包括:(1)收货人代号;(2)发货人代号;(3)目的港(地)名称;(4)件数、批号。此外,有的运输标志还包括原产地、合同号、许可证号和体积与重量等内容。运输标志的内容繁简不一,由买卖双方根据商品特点和具体要求商定。

二是指示性标志。指示性标志是提示人们在装卸、运输和保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一般都是以简单、醒目的图形和文字在包装上标出,故有人称其为注意标志。

三是警告性标志。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凡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明用于各种危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便于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

六、产品说明书或业务说明的审查

有的商品,还需要产品说明书或者业务说明。例如产品说明书一般是界定产品质量、产品责任的重要依据,其往往是用来界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产品说明书或业务说明在起草或审查中,应当围绕法律对于相关行业这些方面的规定,明确界定经营者的产品责任范围。例如对于不合理使用可能产生的危险予以警告,以界定用户与生产者之间的责任界限,排除不必要的风险。

七、违约责任

本书在前面讲过,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三种。违约责任条款应该明确违约责任实现程序、数额或计算方法等,最简便明了的方式就是直接约定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标准。

(一)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之分

1.法定违约金。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

在《合同法》施行前,有关买卖合同的法律及条例中都有逾期付款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属法定违约金,如1993年9月2日公布的《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等。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施行后,上述法律条例被《合同法》代替而自然终止。

现行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主要在《合同法》(第九章)买卖合同中。在该章规定中没有法定违约金的规定,也就是说,对逾期付款等违约行为,并没有法定违约金的规定,故对违约金的适用只能从当事人的约定。

2.约定违约金。由当事人对于违约金的支付方式、支付和承担的条件等进行约定就是约定违约金。如当事人对逾期付款没有约定违约金,则不得适用给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判决或调解逾期付款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二)违约金条款的实际意义

1.如果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会给对方造成一定的心理威慑,促使对方尽可能的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2.合同常常体现了合同双方利益和能力的较量。如果合同一方具有一定的实际控制能力,该方就可以直接依违约金条款,取得进一步的谈判主动。

3.如果合同当事人提出违约金过分地高于所造成的损失,则应对此承担证明责任。

(三)设定违约金条款

违约金条款可与相关的如数量条款、质量责任条款、付款条款、迟延交付责任条款一并约定。设定违约金条款时应当考虑到,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的不同,也应当考虑到区分逾期违约行为和其他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是不一样的。

文书范本: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及时供货。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送货至指定地点时,每迟交一天,按当期总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甲方每延迟一天支付货款,也按当期应付款总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供货延期超过7日,则甲方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延误工期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确保所提供的产品质量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如果乙方配合不当,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含退换货)或者部分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拒绝收货,或者提出退货,并拒付该部分货款;如果因产品全部质量不符合要求,则甲方有权拒付全部货款。发生本条前述情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甲方部分或全部货款的30%违约金,且对于所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发生乙方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情况,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并随时聘请或委托其他厂商提供本合同约定产品,并进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后续事宜,因此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货品多支付的款项),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应按当期供货总额3%承担违约金。

4.甲方有权在乙方未领之货款内扣除乙方应付的违约金,如货款不足以扣除,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缴。

5.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金不足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损失。

6.本合同所称之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律师费用,财务费用等。

(第十四章)借款合同的风险管理

(第一节)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一、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享有的权利

(1)贷款人享有按期收回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和到期的利息的权利。

(2)贷款人享有对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检查、监督权。

(3)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4)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贷款,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未发放的借款和提前收回借款。

(5)向借款人提出纠正借款使用建议书的权利。

二、贷款人应履行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提供给借款人借款。

(2)逾期交付借款时,贷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借款人的权利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四、借款人的义务

(1)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按照合同如数提取借款,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分级管理的原则,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更不得利用借款进行非法活动。

(3)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4)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5)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6)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7)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节)借款合同签订时的必备条款

签订借款合同时,除了要具备一般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还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一、合同主体及其效力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民间借款是自然人之间自愿协商,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也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除外。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5号)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借款人应返还本金,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之日期间的利息应当收缴,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企业之间借款的例外情形:小额贷款公司。近年来,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银监会2008年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认可了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指导意见》第一条,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该类贷款公司,以发放贷款为业,不得吸收公众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