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总经理掌控财务的100种手段
6609200000035

第35章 别被财务糊弄了——总经理必懂的财务细节(2)

(4)票随人走,钱货两清。实行银行汇票结算,购货单位交款,银行开票,票随人走;购货单位购货给票,销售单位验票发货,一手交票,一手交货;银行见票付款,这样可以减少结算环节,缩短结算资金在途时间,方便购销活动。

(5)信用度高,安全可靠。银行汇票是银行在收到汇款人款项后签发的支付凭证,因而具有较高的信誉,银行保证支付,收款人持有票据,可以安全及时地到银行支取款项。而且,银行内部有一套严密的处理程序和防范措施,只要汇款人和银行认真按照汇票结算的规定办理,汇款就能保证安全。一旦汇票丢失,如果确属现金汇票,汇款人可以向银行办理挂失,填明收款单位和个人,银行可以协助防止款项被他人冒领。

(6)使用灵活,适应性强。实行银行汇票结算,持票人可以将汇票背书转让给销货单位,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分次支取或转让,另外还可以使用信汇、电汇或重新办理汇票转汇款项,因而有利于购货单位在市场上灵活地采购物资。

(7)银行汇票结算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8)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

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按照其金额是否固定可分为不定额和定额两种。不定额银行本票是指凭证上金额栏是空白的,签发时根据实际需要填写金额,并用压数机压印金额的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是指凭证上预先印有固定面额的银行本票。

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其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付款期内银行本票见票即付,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持票人可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持银行本票向银行请求付款。在票面画去转账字样的,为现金本票。

银行本票结算具有如下特点:

(1)使用方便,我国现行的银行本票使用方便灵活。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不管其是否在银行开户,他们之间在同城范围内的所有商品交易、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都可以使用银行本票。收款单位和个人持银行本票可以办理转账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同样也可以背书转让。银行本票见票即付,结算迅速。

(2)信誉度高,支付能力强。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并于指定到期日由签发银行无条件支付,因而信誉度很高,一般不存在得不到正常支付的问题。其中定额银行本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各大国有商业银行代理签发,不存在票款得不到兑付的问题。不定额银行本票由各大国有商业银行签发,由于其资金力量雄厚,因而一般也不存在票款得不到兑付的问题。

申请人取得银行本票后,即可向填明的收款单位办理结算。收款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银行本票。

收款公司在收到银行本票后,应该在提示付款时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同时填写进账单,连同银行本票一并交开户银行转账。也就是说,公司一旦到银行申请了一张银行本票,银行就会把这笔钱从公司的账户上划走,放到银行自己的一个专门账户上,那么公司的银行账上就会少了这笔钱。

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指由付款人或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一种票据。所谓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愿意负担起票面金额的支付义务的行为,通俗地讲,就是它承认到期将无条件地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

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者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汇票。

商业汇票一般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的主要区别是: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是银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工商公司。

商业汇票结算是指利用商业汇票来办理款项结算的一种银行结算方式。与其他银行结算方式相比,商业汇票结算具有如下特点:

(1)商业汇票的适用范围比银行汇票相对较窄,各公司、事业单位之间只有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合法的商品交易,才能签发商业汇票。除商品交易以外,其他方面的结算,如劳务报酬、债务清偿、资金借贷等不可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2)商业汇票的使用对象也较银行汇票等结算方式要少。商业汇票的使用对象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使用商业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以及背书人、被背书人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银行开立账户,二是具有法人资格。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个人、法人的附属单位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虽具有法人资格但没有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都不能使用商业汇票。

(3)商业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但都必须经过承兑。只有经过承兑的商业汇票才具有法律效力,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商业汇票到期,因承兑人无款支付或其他合法原因,债务人不能获得付款时,可以按照汇票背书转让的顺序,向前者行使追索权,依法追索票面金额;该汇票上的所有关系人都应负连带责任。商业汇票的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属于分期付款的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商业汇票。

(4)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可以到银行办理贴现,从而使结算和银行资金融通相结合,有利于公司及时地补充流动资金,维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5)商业汇票在同城、异地都可以使用,而且没有结算起点的限制。

(6)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并允许背书转让。商业汇票到期后,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银行不支付现金。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可以使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表现为外在的票据,使商业信用票据化,加强约束力,有利于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购货公司来说,由于可以延期付款,可以在资金暂时不足的情况下及时购进材料物资,保证生产经营顺利进行。对于销货公司来说,可以疏通商品渠道,扩大销售,促进生产。汇票经过承兑,信用较高,可以按期收回货款。

另外,销货公司在急需资金时,还可以持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以便融通资金。销货公司应根据购货公司的资金和信用情况不同,选用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购货公司应加强资金的计划管理,调度好货币资金,在汇票到期以前,将票款送存开户银行,以保证按期承付。

支票

支票是单位或个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可以算汇票的特例,因为它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剩余的空白支票全部交回银行注销。如果存款低于支票金额,银行将拒付,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

公司财会部门在签发支票之前,出纳人员应认真查明银行存款的账面结余数额,防止签发超过存款余额的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银行不但会退票,还将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另外,持票人有权要求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由于支票是代替现金的即期支付工具,所以有效期较短。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一经背书即可流通转让,具有通货作用,成为替代货币发挥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的信用流通工具。运用支票进行货币结算,可以减少现金的流通量,节约货币流通费用。它具有以下特点:

(1)使用方便,手续简便、灵活;

(2)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

(3)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自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同城票据交换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之间的一切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自2007年6月25日起支票实现了全国通用,异城之间也可使用支票进行支付、结算。

信用卡

信用卡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由银行或信用卡公司依照用户的信用度与财力发给持卡人,持卡人持信用卡消费时无须支付现金,待结账日时再行还款。

信用卡的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一般信用卡共通的特点如下:

(1)先消费、后付款;

(2)通常不具有存款功能,发生溢缴款亦不计算利息;

(3)对于销售交易有免息还款待遇,一般以当月结账后20~30日全额付款为条件;

(4)利息一般为按日单利计息,按月复利计息。

单位卡是指企事业单位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单位卡其账户续存资金的,也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单位卡一律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信用卡在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允许善意透支,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天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天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

信用卡这种支付工具现在已经普遍成为很多国家经济中必不可少的交换手段,同现金和支票相比而言,它能够为消费者和商户带来更多的便利,充分体现出信用卡的优越性。

(1)现金无论从面积、重量还是金额上,都要比信用卡更为厚重、复杂。

(2)现金容易被盗取,而且难于追回。

(3)支票自身的缺陷。一是支票不容易携带,二是支票难以跨区域使用,这主要是为防范空头支票的风险。支票担保服务也只能部分地防范空头支票风险,而且担保费用高昂,一般为1%~2.2%,风险程度高的开票人甚至需要支付高达5%的担保费。

(4)信用卡的使用促进了邮购、电话购物及网上购物等订货方式的发展。信用卡出现以前,人们必须在取得货物清单后填写订购单,并将它同支票一起邮寄出去,这样极其耗时。而通过信用卡则可以大大节省交易的时间,提高交易效率。

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都可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并收取同城或异地款项。委托收款还适用于收取电费、电话费等付款人众多、分散的公用事业费等有关款项。

委托收款结算款项划回的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

公司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填制银行印制的“委托收款凭证”,提供必要的收款依据。开户银行受理委托收款以后,将委托收款凭证寄交付款单位开户银行。由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审核,并通知付款单位。

付款单位在接到银行付款通知和有关附件后,应在规定的付款期(3天)内付款。如果付款期内未向银行提出异议,银行视作为同意付款,并在付款期满的次日将款项主动转账付给收款公司。

付款单位在审查有关单证以后,如果对收款公司委托收取的款项决定全部或部分拒绝支付的,应在付款期内填写拒付理由书,连同有关证明单据送交开户银行。银行收到拒付理由书连同有关凭证寄给收款公司的开户银行转交收款公司,银行不负责审查拒付理由书。需要部分拒绝付款的,银行办理部分转账划款。

付款单位在付款期满日营业终了前,如果没有足够存款支付全部款项的,在银行次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有关单证在2天内退回开户银行。银行再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退回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转交收款单位。付款单位如果逾期不退回单证,开户银行应按规定处以罚金,并暂停付款单位委托银行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止。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结算程序和账务处理,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基本相同。但是,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比托收承付结算灵活,适用面广,只要收款单位提供收款依据,银行即可代为收款,它不受单位性质、结算种类,以及是否具有经济合同之类的条件限制。银行亦不承担分期付款和审查拒付的义务。因此,采用这种结算方式,要具有可靠的信用基础,防止公司单位不讲信用,随意拒付和借口拖欠货款。

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公司、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公司。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结算款项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托收金额的起点为10000元。款项划转方式有邮划和电划两种,电划比邮划速度快,托收方可以根据缓急程度选用。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时,购销双方必须签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写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货公司按照购销合同发货后,填写托收承付凭证,盖章后连同发运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