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印税收与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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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阐述比较中国和印度税制结构变化(3)

另外还有消费税。基本消费税按照《1986年中央消费关税(表一)》的商品目录征收。2002-2003纳税年度一般税率为16%,但某些商品的税率为0或从价计征。特种消费税按照《1986年中央消费关税(表二)》的商品目录征收。2002-2003纳税年度一般税率为16%,某些商品的税率为8%。附加消费税的税率为5%-18%,或从价计征。

提供某些劳务要征收服务税,税率为8%。

最低选择税。如果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当年的纳税义务不足调整后账面利润的7.5%,则应就其账面利润按7.5%的税率缴纳最低选择税,加上2.5%的附加税,实际有效税率为7.6875%。经营不善的公司免缴该税。自由贸易区企业的出口利润和100%出口导向企业在免税期内免缴此税。出口货物和软件无应税利润的,也免缴最低选择税。教育税。从2004年起,在公司所得税及附加的基础上征收2%的教育税。

财富税。无论是居民公司还是非居民公司,其特定净资产的价值总计超过150万卢比,则应按1%的税率缴纳财富税。

总的来看,印度税制有以下特点:首先,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低,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不大。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合计为GDP的20.6%,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0%左右,近年来提高到52%左右。

其次,印度以前是以间接税为主的国家,现在间接税和直接税平分秋色。现行的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服务税、最低选择税、预提税、财富税等。其中,直接税主要包含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而间接税中以增值税、消费税为主,关税、销售税为辅助税种。

第三,联邦和各邦明确税种划分。印度是联邦制国家,联邦、邦和地方政府均有各自明确的课税权,地方税名目繁多,但税源不大。

二、比较中国和印度的税制结构

在介绍了中国和印度的税制改革历程和两国的税种结构体系后,我们还要将其进行一番比较,这样的比较不仅仅是比较税制结构本身,还要对应着税收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的历程,进行更深一步的思考。

(一)两国的税收制度改革

先来说两国的税制改革。两国税制改革的相同之处主要为:

首先,税制改革的内容基本相同。中印两国的税制改革都以“拓宽税基、降低税率、简化税制”为主要内容,力求达到减少扭曲、保证横向公平的目标。强调税收的中性,主张减少税收对资源配置过多的干预,税收激励措施的运用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在社会公平方面,更注重横向公平。并且,改革都集中在直接税、间接税改革与加强管理方面。在直接税上,通过规范与取消各种减免与优惠、将一些额外福利纳入税基等办法拓宽税基,逐步应用预提税与推定税来减少税源流失。同时,降低税率,简化档次,并努力实现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的一致。在间接税上,重点是一方面引进增值税,另一方面降低关税税率,以促进经济自由化和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在税收管理上,包括通货膨胀指数化、计算机化的申报与管理,对于征收部门给予必要的机动权力和适当的激励,严厉惩罚各种偷逃税行为等,以减少征税成本和行政腐败。

其次,税制改革的目标和趋势相同。关于中印两国的税制改革,有关国际组织提出了许多建议和原则。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建议有:倾向于水平平等,提高税收的效率性,扩大税基,消除税收刺激,使通货膨胀对税制的影响中性化;尽可能减少税率档次,当收入难以界定和衡量时采用预提税和一次总付税办法,个人扣除不超过人均收入水平;用国内税收代替关税,增值税实行单一税率和广税基,引进各种消费税等。而世界银行向两国推荐的税制改革标准是:从生产税转向消费税,例如引进增值税和消费税;扩大所得税税基,降低扣除额和税率的档次;建立简化而又合理的利润税,即税率数目少和中性;避免对股息的双重征税,因此利息和股息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处理所得税和利润税时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降低关税;改善税务管理等。从总体上说,两国的税制改革基本上遵循了以上的指导思想和建议。

这样的改革的相同之处与两国在改革后税收收入总量均大幅度的上升能够相互呼应起来。也就是说,在拓宽税基、降低税率的税收制度的改革下,两国的税收收入总量得到显着增长。

但是,同时我们会发现,中国的税收总量及其增长甚至GDP的增长都是高于印度的,因此,必然在两国税制结构之间还是有某些不同之处,导致了这样的区别产生。这就引导我们进一步来观察和比较中国和印度在税制结构上的不同之处。

(二)两国税种结构的不同之处

虽然经历了有一定相似程度的税制改革,但是,对应着不同的税收收入、经济增长情形,中国和印度在税种结构上还是有着很多的不同之处。

首先按在税收收入总量中的贡献程度来看两国的各主要税种。目前中国的几大主要税种,按各税种的税收收入额来排列,依次为国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国内消费税和关税。其中,国内增值税、营业税、国内消费税和关税是间接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属于直接税范畴。而印度虽然也是以间接税为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是间接税是以商品税为第一大税源,如果将印度的各主要税种按税收收入额来排列,依次应当为联邦消费税、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和服务税,其中,关税在2002-2003财政年度之前都是印度的第二大税。这就与中国的主要税种的构成有着很大的区别。印度的间接税中,占据主导的不是增值税,而是商品税和曾经的关税。

同时,在中国,1994年,即税制改革的当年,在税收收入总量中,间接税收入占到74.2%,所得税收入只占17%。此后,两种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量的比重,在2001年时为23.7%,到2007年说也仅为26.2%,2008年时为27.5%。“2007年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总量的26.2%”,这个数字如果和印度相比,就是小巫见大巫了——一直以来,印度的所得税占了税收收入总量的一个很大的部分,2001年,两种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35.8%,到2007年时竟然达到了47.6%,几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半壁江山。这也就是说,在2007年时,印度的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量的47.6%,高于中国(26.2%)21.4个百分点。

与印度不同,自1994年改革以来,中国第一大税源始终为增值税,并且一直以来,增值税占据了税收收入总量的一个很大的部分,2001年时,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量的35.9%,2004年时占37.2%,到2008年时仍占33.2%。可见增值税收入多年来稳定占税收收入总量的1/3强。而增值税在印度所占的比例则相对微弱很多。印度增值税的标准税率为12.5%,对农产品、药物等实行优惠,税率为4%,金银等贵金属仅为1%,增值税收入在税收总量中占得份额还比较小。

中印两国在间接税的构成上有着很大的不同,中国是以增值税收入为主体,而印度是以商品税收入为主体。而同样是两个以间接税收入为税收收入主体的国家,间接税收入的主体地位竟然也有着很大的不同,在中国是“在2007年仍占税收收入总量的73.8%,2008年占到税收收入总量72.5%”的不可动摇的主体地位,而在印度则是在2007年仅占到52.1%,这其中相差了21.7个百分点。这个差额和印度的所得税收入高于中国的量基本一致。

那么,我们想粗略地做个判断,在中国,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例是在二十几比七十几;在印度,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例是在四十几比五十几。这中间差出的二十几个的百分点恰恰就在所得税上。

如果将这样的叙述更清楚地表达出来就要使用表格了,见表4‐7。在看表4‐7的同时,对应着第二章中的图2‐8一起来看,就会发现一些有趣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