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企业品牌管理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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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企业商标管理法律实务(15)

协商解决争议不能随心所欲,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一是必须自愿进行;二是必须依法进行;三是必须平等进行。双方当事人对于彼此问因商标侵权产生的民事纠纷,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进行磋商,达成和解协议,使双方问的商标权纠纷得以解决。

(二)企业如何通过行政处理解决商标侵权纠纷

根据《商标法》第53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纠纷。《商标法》第54条更为明确地指出,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商标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程序

(1)案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其案件的来源主要是:

①商标利害关系人投诉的;

②其他单位和个人检举的;

③有关部门移送的;

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检查中发现的。

这四种情形大体分为投诉的案件和主动发现的案件两种类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应依职权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2)管辖。处理商标侵权纠纷由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E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所谓“侵权人所在地”是指侵权人办事机构所在地。若无办事机构,以其登记注册所在地为其“所在地”。所谓“侵权行为地”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即制造、销售侵权商标商品的地区。侵权行为地可能是一个或多个,在有几个侵权行为地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机关。

商标侵权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对被侵权人而言,可以选择主要侵权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可以就管辖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人民法院在商标侵权案件受理上的分工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当事人就商标侵权纠纷如果先向人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就同一当事人提出的同一商标纠纷控告立案受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受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先于人民法院立案的;侵权人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损害而没有受到任何相应处罚,或人民法院仅就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双方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审理的。

(3)立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经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经审核后,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①有商标侵权事实的存在;

②要给予行政处罚;

③属于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

④人民法院对此案件尚未受理。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如侵权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的侵权行为等情形,不予立案。

(4)调查。商标侵权案件一经立案,办案人员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在调查对,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办案人员执法身份证件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证明文件。办案机关需要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必须出具书面委托证明,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商标法》第55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沣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办案机关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可以依法采取封存措施,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还可以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加封办案机关封条,就地由当事人保存,并在7日内分别情况做出处理;侵权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收缴和销毁的,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予以收缴和销毁;依法可以封存的,决定封存;侵权事实不成立,或依法不应收缴、销毁及封存的,决定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5)核审。核审是办案机关内部实施监督的一种制度,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承担。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与审核机构就有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6)告知。凡拟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告知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未履行告知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应告知当事人的内容是:拟做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7)听证。听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从商标侵权案件看,属于听证范围的一般为对自然人处以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听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听证主持人由局长指定.由l至3人担任,但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听证参加人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外,与所听证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与所听证的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也可以参加听证。

(8)决定。办案机关在做出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侵权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侵权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侵权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侵权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过程中,如果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则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我国《刑法》第213条至第215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9)执行。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内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做出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特殊情况下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其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是依法将封存的物品拍卖抵缴罚款;三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办案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

2.处理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根据《商标法》第53条的规定,应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以处以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的行政处理时,进行罚款,也可以不一同进行罚款,是否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商标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目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商标法》第53条的规定,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谓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按照《商标法》第53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权力,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此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讲的强制执行不是必经程序,不属于行政诉讼,而是属于一种执行措施。强制执行需要具有一定的条件,其条件就是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如果当事人已经起诉或者已经履行了处罚决定,做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后,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根据《商标法》第53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该调解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的,调解的内容为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该调解属于自愿行为,调解结果没有强制约束力。调解不成,或者不履行调解结果,被侵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注册商标专有权人遇有侵权、假冒行为的时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寻求法律的保护。

(三)企业如何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商标侵权纠纷

根据《商标法》第53条的规定,对于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侵权诉讼是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以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与其他解决方式相比,权威性更高,具有程序的严格法定性和裁判的强制执行性等特点。

起诉是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被侵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1.提起商标侵权之诉应符合的条件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采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原则。级别管辖即按照法院组织系统,根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影响的范围,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地域管辖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诉讼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13条、第52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第7条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商标债权纠纷案件的原告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3)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4)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所谓具体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起诉期望达到的目的.是人民法院据以确定审判范围、行使国家审判权以解决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依据。所谓事实、理由,是指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法律事实和证据事实。原告起诉,必须叙明起诉的理由并用充分的事实根据对此加以证实来支持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包括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也包括证明这些事实的有关证据。这里的事实根据主要包括以下几项:注册商标证本;双方来往的文书、电报、图表、电话记录、录音等;能够证明原、破告双方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其他事实和证据。

(5)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受理的案件,必须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如果属于其他机关行使职权的范围,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权人可以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权人也可以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均应受理。

(6)原告起诉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进行。诉讼时效,是商标侵权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利的法定期限。超过法定期限的起诉,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