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工商局企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从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也就是说企业亭有名称权,从企业名称核准之日到企业注销为止。但从企业名称的保护时效上看。在企业尚未成立前.其名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已禁止他人使用与其相同的名称,而且在企业注(吊)销营业执照后3年内,仍禁止他人使用与其相同的名称。可见企业名称的保护时效要求企业享有名称权的期限,具体讲就是企业从成立到注销这段时间享有完全的名称权。在名称核准后企业成立前,以及企业注(吊)销营业执照后3年内,因为企业不存在,所以不能享有名称权,但因名称已经登记机关注册或者注册名称撤销后的禁用时效未过,对于该名称仍需实行保护。
(三)企业名称专用权的法律效力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该企业即享有使用权,并产生两种法律效力。
1.排他效力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企业名称专用权人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其企业名称。同时,具有排斥他人以同一或相似之名称进行登记的效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依据该规定,一个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又以与此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申请登记的,主管机关应不予登记。与商标权不一样,企业名称只能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且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另外,企业名称专用权人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
2.救济效力
企业名称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其相同的企业名称。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该条规定来看,企业名称权人也只是有权禁止他人使用与自己相同的企业名称。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或者请求主管机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如有损害,该企业名称权享有人可以请求赔偿。被侵权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企业使用名称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企业名称须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的使用与商标不完全一样。首先,对商标的使用,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而企业名称未经核准概不能用。其次,企业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这里“规定的范围内”主要指地域和行业的范围,以工商机关核定的企业名称为限。《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比如“四川绵竹五星曲酒厂”,在四川绵竹造酒行业,工商部门不能再核准其他企业使用此名称。超出“四川绵竹”或者造酒行业的范围,工商部门可以应其他企业的申请核准。但非四川绵竹的企业则无法获得“四川绵竹五星某某厂”的名称。比如辽宁工商局可以应盖州某企业要求,核准“辽宁盖州市五星曲酒厂”,却无法在辽宁境内核准一个“四川绵竹五星曲酒厂”。
(二)企业名称可以依法转让
企业不得擅自转让自己的企业名称,转让要依法进行。
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转让,但要受到如下限制:
(1)企业名称只能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2)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名称权作为人身权的附属权,具有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作用,只能代表一个企业。如果有两个以上的企业使用一个企业名称,必然造成混淆,分不清责任,造成混乱。因此,企业名称只可自用,或者依法转让给一个相对人使用。
(3)企业名称转让经过原登记机关核准才能生效。转让与受让方达成协议之后,要共同提出申请,由原注册机关核准。受让方登记注册后即获得该名称的所有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35条规定:“预先核准的企业书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企业名称的转让还受到地域的限制。转让方与受让方要在一个企业名称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不在一个登记机关管辖内无法转让。冠以“四川绵竹”的企业名称只能在四川绵竹的范围内转让,无法转让给其他省市的企业。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这一点与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同,注册商标转让后,转让人可以通过与受让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继续使用该商标。
(三)企业无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
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企业名称上负载着经营者管理水平的高低、资信状况的好坏、市场竞争能力强弱等诸多生产经营信息,因而是企业的无形财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往往将企业名称作为消费决策的重要参考因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由此可见,企业名称与企业自身密不可分(依法转让除外)。企业只能由自己独家专用企业名称,不得许可其他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否则,极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误认,从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扰乱市场经济竞争秩序。企业名称权虽然是企业享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利,但企业在行使此权利时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即必须遵守“权利不得滥用”的法定原则。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6条第3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擅自转让或者出租企业名称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小补丁
2002年2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名称许可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33号)规定:
一、关于企业名称许可使用问题,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企业名称权列在人身权范畴,我局认为,企业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更不得许可他人使用第三方的企业名称或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
二、企业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属于“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应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6条第(3)项规定对许可人予以处罚。企业许可他人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属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6紊第(1)项规定禁止的行为,登记机关应依照上述规定对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一并予以处罚。
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6条第(3)项规定“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中所指的企业名称应是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
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登记机关按发的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使用,未按自己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使用的,登记机关应分别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及相应登记法规关于擅自改变登记事项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使用“中国移动通信××营业厅”名称,应按照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使用。
实务案例
许可他人使用企业名称行政处罚案
某私营服装厂生产的羊毛衫系列产品,质量不错,但由于该厂的知名度较低,消费者不熟悉,因而产品销路不畅。该厂厂长遂与上海某羊毛衫厂联系,由上海方许可该厂在羊毛衫产品上使用上海羊毛衫厂的厂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认定上海某羊毛衫厂的行为属于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私营服装厂在产品上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而且欺骗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遂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对私营服装厂和上海某羊毛衫厂分别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对他人使用与自己相近似企业名称的禁止
企业名称权人是否有权禁止他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造成或可能造成市场主体混淆的与自己企业名称相近似的企业名称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第2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这里均是指在企业名称登记的行政管理过程中涉及近似的企业名称时应如何处理,并未涉及作为民事权利的企业名称专用权,其权利人是否有权禁止他人使用与自己相近似的企业名称。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中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名称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使用与自己相近似的企业名称。一般来说,因为制止企业名称侵权行为是以制止混淆或可能混淆作为商品与服务市场主体的企业为基本原则的,故企业名称是否近似应以是否引起混淆为标准。
当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相同时,如果字号及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相同,只足组织形式不同,则应当认定企业名称相似。因为公众往往对企业的组织形式并不太关注,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三部分相同,已足以在公众中造成混淆或者ⅡJ能造成混淆,故应认定企业名称近似,构成企业名称侵权。
当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不同时,由于企业名称专用权的效力范围限于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所属行政区域的范围,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不同,其名称核准机关也不相同,企业名称专用权的效力范围也就不相同。一般情况下,对于同一级别的行政区划来说,只要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不同,即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均相同,也不构成企业名称侵权。但对于不属同一级但存在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划来说,情况可能就较复杂些。如含有“中国”等字样或者不舍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的专用权效力范围是全国,他人再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相同字号,或者使用会在公众中造成混淆或可能混淆的相似的字号与相似的行为或者经营特点,就构成企业名称侵权。企业名称中含有更低级别的行政区划不能成为不侵权抗辩的理由,企业的组织形式是否相同也在所不问。
先已存在舍有上一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再出现含有所隶属的下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的情况,亦同上理。如果先已存在含有下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再有人登记含有其上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时,是否能够因为含有上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专用权效力范围更宽,含下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专用权效力范围要小,就认为不会存在企业名称侵权行文呢?一般不能一概论之。如果后登记的含有上级行政区划的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与主要经营场所在下级行政区域的范围内,在原含下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享有专用权区域内,以字号与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相同或相似而只是行政区划为更高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在公众股中造成混淆或者混淆的可能性就存在,企业名称侵权就可能成立。
实务案例
郑州金辉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河南金辉旅行社与偶先公司姓名权争议案
郑州金辉旅行社有限公司是1999年8月25日经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河南金辉旅游有限公司与2000年1月12日经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成立。郑州金辉旅行社有限公司发现河南金辉旅游有限公司在报上刊登招聘广告,其名称中含有同样的“金辉”字样,郑州金辉旅行社有限公司认为其广告给自己造成了极大影响,已构成对自己名称权的侵害,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定河南金辉旅游与偶先公司停止侵权,不得使用“金辉”作为企业名称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河南金辉旅游有限公司则认为,自己的名称依法由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自己的名称不构成对其企业名称的侵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河南金辉旅游有限公司使用其公司名称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判决驳回郑州金辉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对因企业合并而被注销的原有企业名称的保护
企业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某企业吸收其他企业的情形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企业则应解散: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均解散。不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总会有企业因解散而被注销。企业被注销以后,企业名称自然也就不复存在。然而,一旦有人在企业因合并被注销以后冒同原企业名称从事不法经营活动,还是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如果有企业利用这段时间打“擦边球”,冒用被注销的企业名称,必然会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方法》第31条规定:“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三)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如果允许他人随意再次登记注册,可能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和混淆,所以国家规定对他人再次登记注册已经被变更或注销的企业名称给予了一定的时间限制。
实务案例
冒用伊利达公司企业名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