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正如我在台湾“依山·依水·族群文化与社会发展研讨会”上,论文的评论人陈文德先生已经注意到的一样,对于一个有着自己文化传统,包括有着自己对于生态环境的知识系统,又在当代面临重大转变的摩梭人而言,仅仅就从文化这个角度来说,实际的问题是相当多层面而且复杂的。例如,由于近年泸沽湖地区生态保育和文化养护做得比较好,天鹅等野生动物开始回到泸沽湖,摩梭人的母系大家庭制度和走婚习俗也不再成为讳为人谈的话题,这一切,都带动了湖区的生态旅游和人文旅游。那么,这种旅游给生态和文化带来了什么影响?换言之,将文化等“客体化”(objectification)的时候,什么才是摩梭人的“文化”?特别是作为主体的摩梭人的社会文化是什么?在生态和经济中扮演什么角色起什么样的作用?等等,都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的确,当我们面对这样一个社会时,人们实际面对的问题远远比调查者所能想到的问题多得多。俗话说:“一方水土养一方人”,这话不假。但事实上,一方人同样可以“养”一方水土或“毁”一方水土。而一方水土反过来也可以“毁”一方人,这样的例子我们难道还见得少吗?
在生态人类学家的眼中,文化与生态、经济与生态、人口与生态等关系,都是森林、土地资源开发及其管理中的关键问题。例如,处在不同生态环境区位或层面上的各个民族,对当地野生资源的依赖程度如何?加工方法和食用水平怎样?作物的种类、来源和种植历史如何?耕作制度怎样?产生什么生态压力?衣食住行与物产及自然环境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神话传说中的反映?宗教、禁忌等与灾害、瘟疫及其他生态条件的关系?人口与资源、能源及生存空间的关系词适度如问?社会组织、制度及规范在维护生态平衡与治理环境污染中的作用如何?等等。这些问题,事实上都是本文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中的一部分。
限于篇幅,本文至少有这样一些问题需要提出来给予特别的讨论并值得进行深入的研究:
1.传统知识系统中的生态意识殛其对生态保护的影响、作用及其现代适应性
和所有“自然民族”(即非工业化民族)一样,基于一种朴实的自然生态观念。泸沽湖地区族群不仅在物质生活中,而且在精神生活中、在认识上和感情上都把山林湖泊十地和人及万物放在一个共生的、同构的生态关系中,他们认为,他们赖以生息繁衍的森林和土地,有实用的生活或生产价值,而且有奇异的宗教价值、伦理价值及其他价值,并由此形成了种种独特的传统观念和价值评判,产生出许许多多崇拜、祭祀、仪礼、节庆和习俗。如万物平等甚至许多生物优于人类的自然伦理思想,敬畏大地和万物的意识及民间信仰,珍惜生境的生态价值观,对土地养育万物的崇敬,守护社土的恋土恋乡情结,顺天合时的传统科学价值,爱护森林、土地的乡规民约,“风水”与生境同根、血脉相连--神圣化和习俗化的生态保护措施(如和孩子的成长和人的命运相一致的“定庚树”)等等。特别是居住在泸沽湖傍的居民,对那里的一草一木都带有很深的感情。在传说中,狮子山被描绘为一个富于浪漫情调的女神,泸沽湖的天鹅、蛇、鱼,都有许多传奇故事:在日常生活中,关于神山圣湖的节日、祭祀、民俗和禁忌,也历历可敬。
我到泸沽湖考察多次,前后跨了20余年,目睹着泸沽湖的变化,也了解到当地人民有许多保护生态和民族文化的设想,如:植树造林,恢复湖区沼泽湿地生态,疏开湖泊与江河之间的自然通道等等。如能协助他们做好这些事,甚至在可能条件下促进传统知识与当代科技的互动,不仅能有效地保护这一地区的生物和文化资源,促进生态和民族文化的互动,而且对于实现民族文化、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都是极有意义的。
2.杜区族群传统与现行管理体制的协调
泸沽湖地区森林土地的管理,过去主要靠十司的行政力量和已成规矩的乡规民约。传统权力系统解体之后,新的管理体制尚不完善,加上政策的失误,因而在一段时问里出现了空白或混乱的状态。
现在从政府到民间,保护生态环境和民族文化的意识增强了,法制管理也有所进步,特别是实行村民自治以后,群众民主参事议事的积极性也提高了。正如一位摩梭老人所说:“过去,是土司说什么,大家听什么;后来,是领导说什么,大家听什么;现在,是老板说什幺,大家听什么。这都不好。老百姓没直接参与,凡事说不上话,他就不关心。所以,要管好生态,一定要老百姓参与管理。像村民自治一样,组织一个班子,民间性的,但有权威的。每个村,最好每户人家,都有代表参与。共同立法(乡规民约),共同遵守,共同监督,共同受益。”村民自治的实践,无疑是有助于加强村社对森林湖泊的民俗性管理权力,促进社区族群传统与现行管理体制的协调的。在社区生态和产业开发方面。当地民族摸索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民主管理办法,颇有传统民族文化的遗风。例如成为旅游热点的落水一带,村民委员会出台了一系列分享旅游资源的乡规民约,用公社民主式的管理办法,轮流安排收益和付出不同的劳务,平均分配。这种方式虽然带有某些原始共产的色彩,但避免了因为争夺客源导致在乡亲中互相拆台的问题。同样,如果村长不称职,村民也会进行罢免。在泸沽湖地区有的村落,就出现过由于村长办事不公、私心重(如带头在开海前捕鱼)而被村民罢免的事。
但是,作为主体的摩梭人在泸沽湖地区的主导性权益还有进一步加强的空间,有些实际问题还需要多方面的协调。例如泸沽湖在行政上分属云南和四川两省管辖,同一种摩梭人在两省分别被划为纳西族和蒙古族两个民族,在政策的制定、实施、开发和管理等方面,两省各有一套,各行其是,但又可利用两省政策不一致的地方,各避其非(不利于自己的方面)甚至各行其非(这边不行到那边做)、各用其非(钻政策的空子);外来人和当地人在资源共享和利益分配上如何协调,也是一个问题。比如随着泸沽湖旅游业的兴盛,一些外地开发商纷纷涌入。他们在使用泸沽湖地区的自然和人文资源从事商业活动时,应该对当地人的利益要求有多少分账?应该对当地生态环境和民族文化的保护承担多少责任?这些都需要有合理的、量化的指标。另外,在引进外界物种(如投放于湖里的外来鱼苗、种植在山上和田地上的外来植物)、外来文化(如湖区旅游景点是否应该引入卡拉OK、卖什么工艺品)方面,如何有一种两省一致的、行之有效的论证、审批、监控和凋适的机制?如何合理利用社区族群传统的某些管理机制和民间力量,与现行管理体制进行接轨和协调?……这些问题,都需要两省联合探讨。
3.新兴产业(如旅游业)在社区经济转型中的作用和利弊
泸沽湖地区目前正成为滇川两省的一个旅游热点,旅游业改变和调整了当地原有的产业结构,使一些村寨富了起来,也使当地的自然生态和人文传统受到关注。但怎样合理开发,有效管理,可持续发展,还要做很多工作。比如,泸沽湖东部草海,原来每年冬天都有大量天鹅、丹顶鹤、大雁、野鸭等到此栖息,草海沼泽湿地变成农田之后,特别是前些年大量猎杀,这些动物便很少见了。近年严禁捕猎,山林也有所恢复,1999年有近万只天鹅重返泸沽湖。有人建议,退田还泽,恢复湿地生态,放养菱角、小红虾等天鹅喜吃的水产,使它们安身下来是可能的。结台当地民族与天鹅有关的传说和民俗,由此带动湖区生态旅游,并和人文旅游形成互补和互动,促进当地文化、生态、经济的协凋发展,不失为一可行之路。
由于时代变迁,产业调整,泸沽湖地区的自然、人文状态显然已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当地生态、文化和经济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因此,它们的协调发展,需要讨论的问题还很多。
在生态上,污染、保护和规范,是当务之急;
在文化上,传统民族文化的表征化、商品化与自我传习和保护的矛盾,需要解决;
在经济上,资源共享及利益分配甚至民族文化知识产权的问题,需要规范和有法可依;
总之,正如我们在别的地方已经经历或正在经历的事一样,如笔者对另一地区的研究:《民族文化在哀牢山森林土地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中泰合作项目《云南省哀牢山森林土地持续管理研究》,乌莱旺,托金涌等编,昆明:云南科技出版社,1996年5月版),虽然地域不同,但可以在它们那儿找到许多共同之处。当然,笔者的许多观点,也是那次研究的一个继续。泸沽湖区域现在足一块正在被开发的土地,我们尚无法预测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各民族,对它将有什么样的作为。对泸沽湖地区的森林、土地、湖泊、动植物等生态资源与文化资源,无论我们用的是“开发”、“保护”、“养护”还是别的什么词,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人和自然的关系不是一个榨取一个的关系。只有当人的物质和精神都富足起来,而自然生态却并没因此而贫乏恶化下去,只有这时,我们才能说,人与自然的一种良性共存关系正在建立。如有可能,应抓住这一时机,通过与当地民族一起发现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过程,多学科结合,在引进项目、适度开发、综合治理和有效管理等方面,摸索共建“协调发展”示范区的可行之路。
[参考文献]
[1]新编云南省情编委会,新编云南省情[z],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6。
[2]汝亨·龙布,泸沽湖·摩梭人[M],北京:中国民族摄影艺术出版社,200l。
[3]李达珠,李耕冬,未解之谜--最后的母系部落[M],成都:四川民硅出版社,1996。
[4]拉木·嘎吐萨,梦幻泸沽湖--最后一个母性王国之谜[M],昆明:云南美术止版社,1996。
[作者简介]邓启耀(1952-),广东顺德人,中山大学人类学系副主任、教援。广州,邮编:510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