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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现代性的新发展与社会互构的时代--社会互构导论:中国特色社会学理论的新探索之三(4)

通过社会学的反思我们看到,作为一种关于现代社会的知识体系,社会学从一开始就具有现代性与生俱来的自我反思特质。然而,社会学的任何思考和想象、话语和表达,都不会脱离所处的具体时代--这种时代性构成了社会学的情境遭遇,也决定了它的思考和想象内容、话语和表达方式;这种时代性给社会学思维设置了限制和障碍,也提供了感悟和启迪。社会学反思的积累导致了重建的努力,不过,来自旧式现代性过程的感悟和启迪当然是重要的,然而又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在现代性的重大转机、个人与社会关系的重大变化到来之时,社会学才会面对重建的历史机缘,实现对以往的思维方式和知识建构方式的真正跨越。

社会互构--时代的感悟与理论的提炼

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进入了一个更为激烈的推进时期。如果说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我们主要应对的是与前现代性因素的“断裂”(或对这些因素的具体否定),那么,经过20余年的改革开放,我们还面临与转型过程中形成的旧式现代性因素的“断裂”(或对这些因素的具体否定)。在我们看来,这种从前-断裂转向后-断裂所表现的对自我“过去”的持续脱出,成为当代中国社会的生机与活力的重要来源。

然而,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前现代性因素与旧式现代性因素相互交织,旧式现代性与新型现代性相互影响,对当代中国社会转型造成了种种现实的、复杂的社会效应:

--伴随着资本和财富的迅速积累,成本的外部化也愈演愈烈,在现代拓荒者一劳永逸地结束了“自然史”之时,发现自己面对的是生态耗竭的危机。

--非农村化和乡村终结的潮流将中国传统农业推向了终点,也留下了数亿人的传统生存方式的替代问题。与此同时,“去工业化”过程却与之并行不悖:产业结构的激变、“夕阳产业”的废弃和新技术化的加速推进,进一步削弱了社会提供就业岗位的能力。

--安全本是人类的基本需要,但现代性已经使社会安全画上了巨大的问号。我们已经进入了、并且正在亲身体验到,一个衣食住行各方面都充满风险的高风险社会:现代农业污染与绿色生活方式,网络技术与个人隐私权,社会监控与公民自由权,不断膨胀的社会消费与生态环境指标,等等,因而我们也不得不面对越来越多的风险性选择。

--知识的世俗化过程使人的素质进一步提高和完善,也促成了权力和知识的结盟、政治权威与专家系统的联手,代价是知识政治学的产生--权力与知识共享真理。政府是为社会服务的工具、推进社会变革和发展的加速器,现在深陷于与财富和金钱的力搏之中--穷于应付自身的权力精英所结成的利益团伙的侵蚀。伦理社会和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变带来了社会的进一步整合与秩序,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现实困境:由于政治权力对法律秩序的干预和介入,造成了法律秩序的政治化和人治化,权力精英的违法也往往更“合法”、更隐蔽、更有“效率”。法人集团(尤其是政府扶持的垄断性中介法人集团)的失信、违规和违法,使日渐式微的社会资本进一步流失,个人的信任和忠诚转让给了各种利益化的社群,其后果是政治权威的权力效应的耗散。而且,这种现状还导致了法律规则的变动不居,使社会利益的划分处于频繁的变化状态,于是,制度性规则的不稳定、利益格局的不稳定和社会的不稳定形成了相互助长之势。与此相应的是社会伦理原则在实践过程中的“虚化”,使道德规范的约束性徒有其表,个人行为价值真正趋从的是生产性、实用性和利益效能原则。

--政治意识形态的渐次淡化和“后政治”社会氛围的逐步形成,既从政治运动等方面解放了大众,也向地方的、文化的、民族的甚至“宗教”的意识形式出让了社会认同的空间。在这些形式下发生的自行组台、相互分离的社会过程,推动了个人及社群的多元化。与此同时,发展的不平衡性已经变为被社会普遍接受的常态,这意味着社会陷入了更为复杂的“我们”、“你们”、“他们”的界别--经济发展上的东、西部间的差距,心理和文化样式上的北、南方间的沟壑,以及国民内部不断加速的社会分化,等等。

--社会问题也发生了结构性变化:社会向个人开放了选择和发展的机会,个人自主性的发挥则使社会责任更多地转变为个人责任,这在相当程度上解除了社会和群体对底层化和边缘化人群的负疚感,同时也理解到如果不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不在社会政策上做到强弱双赢,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势头难免消解。

总之,在中国社会转型的激烈推进之中,我们正在见证中国自走向现代以来,社会与自然、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所经历的更为重大的变化。

中国社会转型过程的经验事实给予我们的启示在于;与旧式现代性相联系的社会与自然、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原有基础正在瓦解。一方面,由于人类的持续侵入和劫掠,“自然”不可逆转地人化和社会化,已经不再是与社会主体的心智活动无关的过程。正如人类生活和社会过程一样,人化和社会化了的自然过程也充满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变得反复无常。另一方面,在我们的时代,社会不能再把个人仅仅理解为生产性的资源或手段,以物性特征来看待和衡量个人的价值--把个人的独特性当作社会不可复得的“宝贵财富”、“人才资本”。反之,个人也不能仅仅从生存性利益的角度来看待自己对社会的依赖,或以无奈之情来理解社会对自己的约束限制:个人与其社会之间有着互构互生、共存共荣之义,休戚相关、血肉联体之情。问题的关键在于,必须通过对社会与自然、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彻底反省和检讨,找到真正的修复和重建之路--在我们看来,这正是新型现代性所要探索的道路。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实践经验的启示和它所提供的历史机缘中,在此前的社会运行论、社会转型论、社会学本土化理论的基础上,我们的社会学理论视野也渐趋明朗地指向一种关于以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为基础和根本的社会互构论。

中国社会转型是在当代世界社会关系格局中发生的。对中国特色的社会转型的社会学思考,不能不关涉到对当代世界格局的思考,因为它也是构成社会转型的中国特色的一个结构性部分。中国特色的社会转型的各个发展阶段均有自己的个性特征,但某些个性特征不仅仅属于相应时空条件下的过程自身,而且是与世界社会关系格局尤其是与西方旧式现代性相关联的。对旧式现代性过程与实质的审视,促进了我们对新型现代性趋向的日益自觉;对旧式现代性过程的社会学传统的回视、对这种现代性面临转折时期的社会学重建的分析,敦促我们对社会学新的学理空间的进行尝试;对我们时代向社会学展现的历史机缘的感悟、对生活和时代具有的主导机制和主要特征的思考,形成了社会互构论的基础。我们深刻地认识到,在和平与发展的主题下,多极化和多元化趋势日益增强,强弱悬殊或支配屈从已经不再是社会关系及其过程的主导机制,相反,并存互构、协商对话、平等互惠、强弱双赢才是现时代的主要特征。社会互构论本身正是对社会生活中的经验现实的理论提炼。

社会互构论视野中的二元对立

我们以为,如果事物的和谐和同一具有无可置疑的真实性,那么,事物的差别和对立也具有同样的真实性。无论我们从逻辑的角度还是从真实的社会生活角度提问和思考,那么显然,事物的差别和对立不是经过知识或智力活动可以消解或者否认的。事实上,在当代,这些差别和对立正在日益扩大化、更趋尖锐化。理解和解释社会生活中的差别和对立,并致力于寻求和建立和谐一致,正是知识存在的理由。

这一问题对于社会学有着特殊的意义,因为,作为社会学知识对象内容的社会事物,既不是纯精神性的主观存在也不是纯物质性的客观存在,而是社会行为主体(众多个人或个人的组群)的互构关系过程的产物。社会事实或现象本身既具有自然物质的客观物理结构属性,也不可避免地打上互构主体的主观心智结构的印痕。正因如此,否认或消解了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的对立区分,也就取消了社会主体的认识和行动过程本身。所以,对社会事物的区分是因为其可分,区分才使得对关联的理解成为可能,反之亦然。“二元对立”不过是对社会事物自身的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二元”关系的一种描述,并不能等同于“二元”的相互割裂、“互不相干”的性质。实际上,“二元对立”的表述正是以“相对关系”及其“互为条件”为预设前提的,如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个人与社会、行动与结构、自由与秩序,以及独立与统治、和平与战争等等二元范畴,本身就是互为条件的相对关系概念,实际上没有哪一个社会学家会把这些关系概念看成是相互割裂、“互不相干”或绝对区隔的表达,相反,对立的二元本身就意味着彼此之间不可分割的关系和条件。

“二元”及其关系已是十分明白清楚的道理,在当代却变得晦暗难辨,这是后现代主义思潮对现代知识基础进行瓦解的一种后果。由于日益对宏大理论难以企及的原创性感到压抑和沮丧泄气,后现代主义的“反精英”对“知识消解”的渴望盛行一时,个人述说遂成为流行时尚,经典品味和准则被废弃一旁。由对所谓无叙事的批判和拒斥,来瓦解正统知识精英对真理的话语、象征和代言的资格,并解构与现有知识体系紧密相连的权力和权威制度以及社会秩序(史蒂文·塞德曼.2001:6),以看似玄奥的知识论题来展开社会“碎化”的想象并促成碎化社会的方案,反过来又以碎化的社会观来进一步论证碎化的知识观:“并不存在一个社会整体,更不可能有一个整体性的社会理论”(史蒂文·塞德曼)--知识与权力和现行制度、真理与权威和社会秩序之间的同体共生关系,从未像现在这样清晰和直接。在此过程中,一系列二元化的知识范畴(如真理与谬误、主体与客体、心智与身体、理性与情感、在场与不在场等等)被后现代主义置于了这项“消解工程”的核心,因为这些范畴被认为是构成意识形态的基础,具有重要的社会组织功能,表达了权力者和支配者的意志(史蒂文·塞德曼,2001:18)。如果我们把握了这个特定时代的知识话语的实质,也就不难看到当代社会学中的个人与社会二元关系讨论的真实含义。

社会互构导论社会互构论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作为元问题和基本问题,从社会学基本理论和方法上对两大社会行动主体的互构共变关系进行分析和阐释,并着重对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的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现实经验事实进行研究和刻画。简言之,社会互构论(social Mutual-construction theory),是关于个人与社会这两大行动主体间的互构共变关系的社会学理论。

那么,什么是互构共变?所谓互构是我们对参与互构主体间的关系的本质刻画,即指社会关系主体之间的相互建塑与型构的关系。社会互构论强调互构关系中互构主体的多元性,互构时空的多维性,互构内容的二重性之具体同一,互构形式的同时、相应、协变,互构效应的不确定性特征,等等。所谓共变,是指社会关系主体在互构过程中的相应性变化状态,相应性是共变状态的基本特征。也就是说,社会关系主体在互构过程中发生的变化,是共时性的和共变性的。共时和共变并不意味着完全一致、--对应,而是包含差异和冲突的过程。所以,我们将正向谐变、逆向冲突等都视为共变的基本形式。这些基本形式--正向谐变和逆向冲突等,本来就是同一共变过程的不同方面。但我们更加强调对正向谐变研究,而把逆向冲突研究看作是达到正向谐变的必经之途,正像社会运行论强调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而把研究恶性运行和畸形发展看作是达到前者的不可避免的途径一样。所以,说社会互构论是关于社会行动主体问的互构共变关系的社会学理论,也就是说,社会互构论是社会行动主体问多元互构、并立共变关系的理论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