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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产权制度的政治建构:以H厂的改造为例(2)

解放后,国民经济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为造船工业的复苏、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前景。1950年11月H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R从北京写信给常务董事s,认为“造船属于重工业范围之内,政府对此有全盘计划及扶助其发展方案,H厂以往由于私力之经营能获粗具规模已属不易,今后若仍维持私营性质,前途发展不免受到限制。”提出:倘以公私合营一节尚能符合政策与客观事实,请s就近主持洽商,只要有助于国内造船业之发展,任何方案他均为赞同。同年10月船舶工业局在上海成立,N厂尚属海军管辖,船舶工业局在上海没有造船J,Y到局要求合营。1951年5月20日公司常务董事在上海召开会议,董事长R提出:“现在M公司、w银行俱已公私合营,H厂系两家主要投资经营,其组织是否有变更之必要,照现在局面,如欲发展至相当规模颇非易事,因造船工业属于重工业之一,必须在政府船舶工业部门领导下经营,方能发挥其生产能力”。常务董事s认为:“现在大型船运公司在国营领导下,已由私营渐渐改为合营,今后船舶工业当亦复如。H厂要对祖国有更大贡献必须进一步趋于合营。”常务董事Y表示:“本人对于此事考虑已久,且曾非正式访晤中央重工业部船舶工业局负责同志试探意旨,似有可能接受。”决议:委派常务董事Y联系约期商谈。经过Y与船舶工业局接洽,5月23日上午,G局长到w银行(时为公私合营银行)与R、s、Y研究H厂公私合营问题。R、s、Y都表示:H厂已有相当历史及技术能力,但设备较差,务必在政府大力提携下始能配合国家建设需要,所以对H厂在船舶工业局领导下,以公私合营方式经营才能发挥作用。G局长表示:“H厂的情形,我是非常清楚的,过去对于政府建设有相当帮助,以H厂现有技术基础,除了几个国营大厂外是难得的,政府对于这样的厂是应该大力协助。诸位提出的合营意见,我即向上级请示,E级同意后即进行。”

1951年9月H厂向船舶工业局报送《目前一般状况暨今后扩张计划》。同年11月,船舶工业局发文并函附H厂扩张计划及局对该厂计划的意见报中央重工业部。1951年底,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批文指出:“你部船舶工业局拟投资H厂组织公私合营公司事,经核同意合营,投资50亿元,可以你部特种事业基金下开支。”但因1952年1月全国开展“三反”、“五反”运动,合营工作暂告停止。1952年2月及3月Y及董事会两次写报告给船舶工业局:“现悉你局投资我厂为公私合营事已蒙中央重工业部同意,中财委批准……即请你局派员来厂进行公私合营准备工作及研究我厂扩大建设计划,早日达成我厂正式公私合营。”“我们希望H厂能以公私合营的方针,在你局的密切领导下经营,以冀生产任务及基本建浚的工作日渐计划化,为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建设尽应有的义务。”

1952年5月“五反”基本结束,中央重工业部船舶工业局与私营H厂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公私合营H厂草约。

由于w银行和M公司先行公私合营涉及对H厂股权、常务董事s逝世,以及一批企业申请与H厂公私合营等原因,正式合约于1953年6月方始补签;1955年11月船舶工业管理局批准《公私合营H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1955年12月批准建立以G、Y等7人组成合营公司董事会,程望任董事长。

船舶工业局与私营H厂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营单约之后,在6月即派公股代表进驻H厂,随后又组成公私合营工作组,与私方共同进行清产核资和基本建设工程及有关生产方面事项等工作。按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投资50亿元,在重工业部特种事业基金下开支,当时重工业部特种事业基金仅有50亿,由代部长批准,全部拨给船舶工业局投资H厂。同年9月26日船舶工业局批准H厂成立基建组(科级建制)任命了组长,并强调基本建设和设计任务繁重,目前所配干部远不能满足计划进度需要,应调配充实人员,要求H厂按扩充计划抓紧建设。工厂当年征地1.42万平方米,首先建造新轮机车间、新购置设备一批,共用去国家投资36亿元经第一机械工业部船舶工业管理局批准,1953年1月H厂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对外宣布公私合营,定名为公私合营H厂股份有限公司,由船舶工业管理局任命私方代表人Y为厂长,公股代表R为助理厂长。从此H厂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正如Y在1954年6月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所说:“我们H厂在公私合营后的迅速蓬勃的发展,真是我做梦也没有想到的。”“由于企业的改进,我个人也获得了充分贡献自己技术的机会”。“政府把这样在一个厂的厂长责任交给我,这说明了对我的信任,我也一定竭尽全力,把工作搞好,才不负所托。”

从1953年开始,有不少私营企业相继并入H厂。此时,上海私营船舶行业普遍产生经营困难,H厂因公私合营,企业得到迅速发展。样板的示范作用,吸引了众多的私营企业,申请要求与公私合营H厂合营。根据国家颁布的《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精神,及公私合营H厂生产发展需要,经船舶工业管理局批准,自1953年4月至1956年6月,在自愿的原则下,先后吸收了符合增加技术力量、吸收资金和对私营厂改造的可能等条件的企业和商行参加H厂的公私合营。这些企业共有18家,其中13家厂实行物资、设备核资后作价投股,以及人员合并到公私合营H厂参加合营;有1个商行将其全部资产变卖为现金后与全部职工参加合营;有2家私营船厂因严重违法,资本家受到法律制裁,工厂被没收,连同职工转入公私合营H厂。还有2家厂早已实行公私合营,于1960年先后并入H厂。凡参加公私合营的私营单位,都采取以公私台营H厂为公方,申请厂为私方,吸收部分职工代表共同协商,比较合情合理地解决核资中的各种具体问题,双方较为满意后签订合营协议书,最后报上级机关批准备案。

由于当时实行的是“赎买”政策,原私有企业的人员在公私合营后均得到了较为妥当的安排。在H厂,情况亦是如此(表3)。赎买政策的另一个表现,是私方人员根据自己投入股本的多少获得了相应的股息与红利(这在以后演变为定息制度)。例如,1955年H厂私方就获得一笔不小的股息与红利。

2.合营原因:“温和的”周家权力与产权制度的政治重构

那么,这些企业为什么会走上公私合营之路呢?据该厂一份名为《关于资本主义企业与资本家的改造问题》的调查报告称:

11个厂的资方谈话中没有一个不是口口声声为了国家,但一落到具体问题,就漏出资本家惟利是图或者个人利益的尾巴,他们并不单纯是为了国家,而主要还是为了自己,其主要原因是如下几点:

第一,自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资本主义的大势所去,再加上总路线的教育,这是客观因素,也是合营的根本条件。譬如有的资方谈到:“有了毛主席的新民主主义论后,觉得资本主义可以自由发展就拼命地搞,一个五反,自己也感到五毒不对,今后怎么办呢?非常苦闷,总路线公布与学习后,明确了‘该往哪里走’(毛主席并来说资本主义可以自由发展,毛主席只说允许其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面,限制其不利于国计民生的另一面)。此点说明资本家在新中国仍用老的方法获取非法利润,结果给人民来了个反五毒,才碰壁回头。

第二,是经营中的实际困难不易解决,促使了资本家要求合营,其中最重要的有如下两点,其一是未纳入国家计划的生产,没有任务不敢订材料,有了任务又订不到材料,故业务没有办法。其中9厂属于此问题,占81.8%。其二是剥削与非剥削的生产关系。劳资关系很不好的有5厂,占45.4%,实际上各厂都有,其不同的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其中主要是工资、福利、安全等问题,这里很明显地看出工人阶级觉悟的提高,如有资本家就说:“我的厂大都是亲戚朋友,过去叫干什么,就干什么,五反后不听话了。”

至于资金问题、质量问题、厂区与设备问题虽然也有关系,但主要的还是业务与劳资关系两个大问题,其规律一般说是业务没有,劳资关系紧张,则积极要求合营,否则却反之。

第三,是党的“赎买”政策与国营公私合营企业的实际示范,此给了资本家新出路。如有的资方说:“厂区小,设备差,只能修修补制,大的造不了,可是国营厂是一条一条的船下水,公私合营也蓬勃发展,私营呢?没有搞头。”故在卸包袱的心理与找出路的前提下申请合营。

从上面可以看出盲目发展的资本家,碰壁回头后在劳资关系与业务没保障的两大问题挟持与督促下再加上丢包袱的心理与国家“赎买”政策下始走上公私合营。总的来说,资本主义所以要求合营是在两个逼迫、两个自愿的前提下即逼迫加自愿的结果才走上社会主义道路。

事实上,资本家所感受到的,是一种以比较“温和的”形式出现的国家权力。尽管这种权力形式并没有给资本家带来直接的暴力威胁,但在这种权力的作用下,资本家却不由自主地走上了公私合营的道路。

口述史资料也表明,产权制度的变迁背后的动力是国家极力,这样的一种变迁实际上可视为产权制度的一种政治重构。这种重构首先表现于企业内部关系的重塑。对此,有一位老工人回忆说:

“解放初期的时候呢,工人的生活水平还可以,失业风险没有了,地位也高了一些,尤其是公私台营后,由工人选举产生出工人代表组成的工会组织可以和资方进行谈判,就出现的问题,像生产问题、工资待遇问题等等劳资进行协商的,这样工人和资本家就是平起平坐的,所以工人们基本上是满意的。”

此外,政治运动也给资本家带来了巨大的震撼。在“五反”运动中,作为资本家的头面人物,H厂的经理Y受到了很大冲击:

“……那时把资本家说成是五毒俱全。Y因为是市里面的知名人物,所以开他的批斗会都是在市里面开的,在我们厂里都是一些小规模的揭批,是以小组形式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