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女性维权学习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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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时女职工权益保护(1)

维权54:劳动合同“全面履行”原则的含义

案例链接:

2010年3月,谷冬梅与广州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9月,谷冬梅因恋爱问题心情极差,叫来其妹谷冬菊替代其上班,自己出去旅游散心,但由于其妹不熟悉业务,公司有很大意见,多次要求谷冬梅回来上班。最后,公司无奈之下解除了与谷冬梅的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全面履行”包含下面三方面的内容:

1.亲自履行。劳动关系是具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劳动合同是由特定主体履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要以自己的行为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由他人代为履行。本案中的谷冬梅将应由自己完成的工作交由他人代办,已违反了亲自履行的原则。同样,如果用人单位将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转嫁给他人承担也是违法的,比如委托第三方代其为劳动者交纳保险发放工资等,都是错误的。

2.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原则要求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支付必要的劳动报酬和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以保障劳动者正常的生活和工作需要;劳动者一方要给用人单位提供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劳动,以保证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

3.全面履行。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期限、工作地点、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全面履行,打折扣和不适当履行都属于违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维权指南:

如果用人单位不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比如不提供劳动条件或相应的待遇等,劳动者可以依法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维权55: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合同约定要赔偿,扣除工资不得超标准

案例链接:

戴阿姨是一家公司的技术工人。2009年9月9日,戴阿姨因私事离岗,结果造成机器被烧坏,该设备价值达2万多元。公司要求她根据企业规章制度予以赔偿。戴阿姨无奈,只能认罚。公司遂从9月份起扣发戴阿姨每月工资以抵偿损失。戴阿姨在9月份领工资时发现工资被全部扣完,失去生活来源,顿时没了主意。戴阿姨找公司领导说明情况,希望每月能少扣一部分工资,以保证正常的生活开支,但公司领导不同意。戴阿姨遂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希望通过仲裁解决这个问题。

律师点评:

《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因此,公司每月最多只能扣除戴阿姨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当然,如果戴阿姨离职,公司可要求戴阿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维权指南: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中的“劳动合同约定”如何理解呢?如果没有约定是否不用赔呢?在实务上,有不少仲裁委或法院支持这一观点。但从损失赔偿的角度来分析,即使没有约定也应予以赔偿,实践中也有不少仲裁委或法院支持这一观点。要不要赔,具体还要看当地的司法惯例。

维权56:工资发放要及时足额,并以货币形式支付

案例链接:

俞小曼与一酒店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酒店每月从她工资中扣除150元作为保证金,这笔钱在她辞职3个月后退还,另每月加班费要等到年末才一次性发,为此,她咨询律师,这样的约定合法吗?

律师点评: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及时”是指工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日期支付或国家规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如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本案中的酒店年末一次性发加班费行为违反了及时的原则。“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法定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本案中酒店扣除150元作为保证金就属于无故拖欠行为。“足额”是指工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或法定的标准支付。“克扣”是指用人单位对已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劳动者,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工资的行为。

在本案中,俞小曼除了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外,对于公司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形有两种快速救济途径:(一)俞小曼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公司支付,公司逾期不支付的,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公司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其加付赔偿金;(二)俞小曼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维权指南:

下列情形,不算是克扣工资:1.用人单位从劳动者的工资中代扣代缴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2.根据法院判决或裁定,要求代扣的抚养费和赡养费等;3.劳动者因个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扣除的标准不得超过劳动者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维权57:工资的构成要清楚,以免被混水摸鱼

案例链接:

某女大学生小张毕业后应聘于一广告公司,都是每月20号老板叫她到办公室领现金工资,时多时少,标准不知如何定的。每当问及工资的构成,老板都是含糊其辞,问多了,老板就发火叫她去财务室查,但她去财务室“上下求索”仅有“工资”一项并无其他内容,为此,小张极其苦闷,特向陈律师咨询。

律师点评:

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一)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二)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三)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运动员体育津贴。

2.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4.津贴和补贴。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及其他津贴。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凡不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如国务院发布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等;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各项支出;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等。按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都应作为特殊情况下的工资。

维权指南:

清楚工资的构成,特别是清楚工资总额构成是有现实意义的,因为加班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以及社会保险费的缴交基数都是以工资总额作为计算基数的。

维权58:教你如何计算各种类型的加班工资

案例链接:

罗凤梅在海市蜃楼医院上班,她与同班同学小玲同时入职同科室,也经常加班,但每月发工资时发现两人工资数额相差很大,如一月份罗凤梅比小玲多几百元,在二月份却又比小玲少几百元,每月反复上演。为此,她俩向医院领导了解详情,医院答复是加班费的问题,但深入问及加班费是如何计算的,医院答复是按国家规定计算。她俩不解:按国家规定计算又如何计算?

律师点评:

1.一般计时、计件加班工资的计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本条的“工资”,对于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

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其计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日即得日工资,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即得小时工资;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劳动者在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内应得的计件工资。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加班工资计算:

原劳动部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300%支付职工工资报酬。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班工资计算:

原劳动部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