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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1911——1951年的云南回族伊斯兰教组织(1)

沙非亚

云南回民,僻处祖国边陲,虽经六七百年的光辉历史,但深受封建主义压迫,各方面发展较慢。再经清丙辰之惨祸,回民人口濒临绝境,房舍农田被官绅霸占,穆斯林流离颠沛、横遭歧视,过着悲惨生活。民国元年(19)12年)建立“汉满蒙回藏五族共和的中华民国”,在“临时约法”上规定,人民有信教自由、言论自由、结社集会自由。孙中山说:“……三民主义首在解放国内之民族一律平等,回族在中国历史所受压迫最甚,痛苦最多……”云南广大回民,在革命潮流的驱动下,要求增强民族团结,而发展经济,振兴文化,也就成为回族社会普遍关注的大事。爰于清末一些回族元老、回族爱国军将、高级知识分子及部分造诣较深的伊斯兰教长之灼见,按照“留东清真教育会,(光绪三十二年即1907年在日本江户川亭成立,会长为云南人保廷梁)的模式,组成俱进会,倡导教育改革,传播伊斯兰文化,使民族间互相了解,消除隔阂,达到共同进步的目的,当时得到云南军都督的支持。自此,云南回族人民自强不息,发挥了俱进会的作用,使云南回族在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迈出了灿烂的一步。为甚者,对人才的培育耕耘在民国,结果在今日,为国家民族作出了贡献。

一、俱进会组织发展与变化

(一)中国云南穆罕默德教俱进会

民国元年(19)12年)11月5日,经云南军都督民政司批准成立“中国云南穆罕默德教俱进会”,以加强教育、宣传伊斯兰教义为目的。该会订有章程,会址设在昆明正义路南城清真寺内。推举马启祥为会长,马观政、马殿选为副会长。参照留东清真教育会的组织,设编辑长、庶务长、书记长、调查员、赞成员共151人组成。赞成员中有蔡锷、李根源、李鸿祥、谢汝翼、赵藩、周钟岳、袁嘉谷等高级军政要员。

(二)中国回教俱进会滇支部

民国元年,王宽等在北京成立“中国回教俱进会”,通电全国统一上下,各省成立支部,县区成立分部。中国回教俱进会滇支部在原云南穆罕默德教俱进会的基础上改组,拟定章程28条,报经政府批准,于民国2年5月成立。推选马殿选为会长,马驄、何廷栋为副会长。会员100余人,岁出1000余元,系由滇垣清真公会负责,由宗教费项下拨支及会员捐助。至民国4年省内各县乡成立分部的有澄江、曲靖、新兴、河西、阿迷、田心、大庄、茂克、邓川、新平、沙甸、寻甸、昆阳、里仁、者海、洱源、宣威、回龙、馆驿、蒙化、大理、镇南、罗川、竹园、顺宁、云县、昭通、宜良、元谋、马街、张仁村、广通、华宁、广西、桃园、篙明回回村、楚雄龙脚湾、永县、邱北耶者乡、呈贡回回营、永北、永平、腾越、石屏、普洱、富民、南占、马平、赵弥云宾联合分部。同年1月19日滇支部改组,在昆明南城寺投票选举,选出王廷治为会长,赛复初、孙国玺为副会长。各部职员83人。

民国6年改选会长,推举马殿选为会长,何廷栋、马鑫培(后为马驄)为副会长。

民国17年(19)28年)4月,马殿选归真,5月推举马豁为会长,何廷栋、赵钟奇为副会长。各部职员42人,工作有了转折。8月份改章程,增设宣传处,接纳振学社,明德中学扩大招生,组织留埃学生,恢复发行刊物和后期的集资新建明德中学新校舍等,业绩卓著。

附滇支部1928年修改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至四条宗旨与目的(资料从缺)。

(第二章)本支部与总部分部之关系

第五条本支部与总部为表率,凡总部于章程范围内有商榷、咨询者,本支部应答复或依照办理之。

第六条凡云南各县回教所在地方均得组织分部,其组织方法依据本支部章程规定之,所拟章程应寄本支部核阅备查。

第七条本支部与各分部均取协同一致主义,往来均用公函。

第八条各分部于章程范围内有事项请求本支部时,本支部即酌量答复或办理之。

第九条本支部于章程范围内有事项咨询或嘱托各分部时,各分部皆有办理答复或担任之义务。

第十条各分部皆有维持本支部及遵守支部章程之义务,凡本部有事召集时,各分部皆应公举代表来省集会。

第十一条各分部应于每年终时,将分部职员会员姓名履历造表报本支部一次。本支部交(收)齐后即印刷会员录,寄报总部及各省支部、本省各分部。其表册式样由本支部规定颁布。

(第三章)会员

第十二条凡入本支部之会员,称为中国回教俱进会滇支部会员。凡入某县或某处分部之会员,称为中国回教俱进会云南某县或某处之会员。

第十三条凡入本支部及各分部会员均由本支部给予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凡分部会员往来支部或支部会员往来分部均一律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凡在省居住之回教,成年以上未剥夺公权愿遵守本支部章程,有会员一人之介绍者,皆得为本支部会员。但入会时须填写登记书,每人缴纳入会金壹元。

第十六条无论国内外同教异教,凡一与本支部表示同意而能有所协助者,得推举为本支部赞成员。

第十七条凡会员赞成员有为本支部特别出力,特别捐助巨款者,本支部应将其姓名一报请总部表彰功德,并由支部刊赠匾联或制赠徽章,以志不忘。

第十八条本支部会员之义务如下:

(一)担任本支部经费。

(二)维护本支部名誉及次序。

(三)促进支部发展。

(四)遵守支部章程。

第十九条本支部会员之权利如下:

(一)本支部之选举及被选举权。

(二)由会保护其信教自由权。

(三)其弟子得入支部所立各级高级优待学校受教之权。

(四)凡遇纠纷事件,有请求公议排解之权。

第二十条凡会员犯下列各项之一者,一经调查确实,即由职员会公议停止其选举及被选举权若干日或迄宣告除名。

(一)用支部名誉图个人利益者。

(二)违反本支部宗旨及章程者。

(三)败坏本支部名誉者。

(四)受褫夺公权之判决者。

(五)播弄是非危害本支部公益者。

(第四章)组织及职务

第二十一条本支部因办理进行事项注意实际方面,规定内部之组织如下:

中国回教俱进会滇支部

下设宣传处(内含印行股、演讲股、编辑股),振学社(内含出版股、翻译股、教务股、教育股),和解处,评议处,总务处(内含庶务股、会计股、调查股、交际股、文书股)。

第二十二条本支部照前条组织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人,社长一人,副社长一人,各处处长一人、副处长一人,评议员、和解员无定数,各股主任一人,股员若干人。

第二十三条会长总理支部事务,副会长佐之,会长有事不能出席时,以副会长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四条总务处设文书、交际、调查、会计、庶务五股,分掌各该股规定事务。

第二十五条文书股司典守公章、往来文犊、拟定表册、制发证书及缮写、收发、通知等事。

第二十六条交际股司与外界之交涉,各方之接洽等事。

第二十七条调查股司本支部所有进行事务之调查,俾得实情报告本部,通知各内部分别进行及办理会中登记事项。

第二十八条会计股司银钱账务之收入支出、预算、决算、统计、报告等事。

第二十九条庶务股司购置、保管、招待及不属于他股之一切杂务。

第三十条评议处司讨论各股拟办事件之得失,以备会之咨询。

第三十一条和解处司公议排解或仲裁,和解会员之请求或官厅之委托。所有关于民事之争执及意见之冲突等事,因慎重起见除和解员外,得设书记一人,专司召集、制作和解书、保管本处卷宗各项业务。

第三十二条振学社司学校之设置管理及推广教育、研究教义、翻译经典、发行经书等事。因事务较繁,得分教育、教务、翻译、出版四股办理之。

第三十三条宣传处司宣传教纲教义,劝学劝善,改良风俗,发行刊物等事。因事务较繁,得分演讲、编辑、印行三股办理之。

第三十四条本支部各股职员应由大会公同遴选,谁各股股员得由会长酌量函聘。

第三十五条本支部职员均以三年为任期,但改选当选仍得连任。

第三十六条本支部职员均为名誉职,不支伕马津贴。唯负有专责、任务较繁者不在此例。

(第五章)选举

第三十七条本支部遇会长、副会长改选时,特由评议处发启召集大会公同遴选之。

第三十八条遴选会长、副会长,须以下列资格为标准:

(一)品端望重者。

(二)学识经验宏富者。

(三)能为全省同教谋福利者。

(四)能实行章程者。

(五)年龄在四十岁以上者。

第三十九条凡遴选评议员须以下列资格为标准:

(一)德高望重者。

(二)曾经办理公益成效卓著者。

(三)重视公益者。

(四)年龄在五十岁以上者。

第四十条凡遴选社长须以下列资格为标准:

(一)有专门学识及经验者。

(二)敦品无狎邪之行为者。

(三)能进行应办事件者。

(四)恪守章程者。

(五)年龄在三十岁以上者。

第四十一条凡会长函聘各股主任及职员,须以下列资格为标准:

(一)有品学者。

(二)任劳怨者。

(三)能住省一年以上者。

(四)无论同教异教能遵守本支部规章及宗旨者。

(第六章)经费

第四十二条本支部经费之收入如左:

(一)由会员常年认捐者。

(二)由各分会常年捐寄者。

(三)临时募捐者。

(四)由各工商业务上筹捐者。

(五)由政府核准之牛捐等项收入者。

第四十三条本支部所设各学校经费由昆明清真寺公会收入挪用之不足时,即由各处清真寺公摊筹措之。

第四十四条本支部之收入支出,均由经手人署名盖章,每月终汇交评议处审查,由会长盖章公布之。

(第七章)会议

第四十五条本支部会议类别如下:

(一)大会本支部每年开大会一次,由会长定期召集之,各分部亦得举派代表列席。

(二)职员会每月开职员会一次,由会长召集之,遇有要事时亦得随时召集之。

(三)临时会遇有特别事项或经会员三分之一请求,得由会长召集之。

第四十六条各部分之会议,随时因事召集之。

第四十七条凡开会列席会员,均以发有入会证书者为限。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支部各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如有应行修改之处,经会员十人以上之请求,得由大会议决改之。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议决之日发生效力。

民国十七年八月

民国25年(19)36年),北京中国回教俱进会因故停止活动,云南滇支部随之受到影响。

(三)振学杜

为改革旧体制,振兴回民文化,实施新教育,原为沙平安、白亮臣、马熙堂三人发起,于民国初年在昆明南城寺成立。由沙平安任社长,后推马观政为社长、马生凤为副社长。振学社的经费由滇垣清真公会配合支持。成立初期为独立的群众性团体,负责出版经书、举办中阿并授学校,征集回民有关文史资料等作出了贡献。约1927年并入滇支部。

(四)中国回教救国协会云南省分会

1938年8月28日在汉口成立中国回民救国协会,白崇禧为理事长,时子周、唐柯三为副理事长,达浦生、马步芳、马鸿逵等8人为监事。该会提出建立全国回民抗日统一战线。云南经与唐柯三联系,于1939年1月云南全省有50余县,选出回民代表齐集昆明,宣布成立“中国回教救国协会云南省分会”的民间抗日组织。选出干事15人,以马驄、李士厚、木逢春等5人为常务干事。公推马驄为干事长。协会发表了宣言,指出“……我中国回胞自国难发生以来,站在全中国革命战争的立场上,做了许多救亡工作,无论敌人对回胞怎样地利诱威胁、怎样地侮辱惨杀,而回民总是纯洁无私,效忠祖国毫无二致,尤其是从军杀敌之回教将士,其忠勇牺牲,证之于前线各战役所表现的,已累见不鲜……”宣言最后号召全省回民在救亡图存保卫国家的光荣战争中,我们要遵循伊斯兰经典圣训之指示,来尽我们应尽的使命,那才算是一个忠实的穆斯林……

同年,云南省分会号召全省高中二年级以上同学,报考中央军官学校南宁分校(第六分校)。全省被录取的有昆明4人、沙甸5人、大庄4人、永平4人、保山2人、巍山2人、沪西2人、大姚2人、大理1人、新寨1人等各地共150多名,由沙柱臣、穆省三2人率领,在昆明集中后,启程赴广西入南宁分校,此班同学于1940年毕业。

(五)中国回教协会云南分会

中国回教协会1939年在重庆成立,规定各省市设分会,县区设支会,各乡镇设区分会,各分支会以下均辖清真寺。白崇禧任总会理事长。昆明于1940年改组成立“中国回教协会云南分会”。改原救国协会干事称“理事”,选出杨月樵、木逢春等5人为理事,仍推举马驄为理事长。5月在昆明召开第一次全省代表大会,在马驄理事长的主持下发表宣言,再次提出:“吾回民素性忠勇,尤复不畏强卸,抗战三年将满,我全国教胞一致坚决地站在促进团结的全国革命立场上,做了许多救亡工作,牺牲了不少抗日将士,我回胞总是本着笃信伊斯兰教的精神,坚定不移,过去如此,今后亦复如此,望俞机策勉,始终不谕,以遵教义,以报国家……”

分会又于1942年继续号召第二批高二以上同学报考六分校。此届被录取的有昆明4人、田心4人、通海4人、盘溪21人、曲溪6人、大庄8人、峨山3人、玉溪9人、楚雄9人、大理8人、洱源7人、寻甸8人、巍山5人、下关4人、澄江7人、沙甸1人、昆阳1人、昭通1人、沪西1人等共120多人。由马恒丰、马奉一、合翼带队报到入校。在校编为一个队,每天除操课外,还要做礼拜,斋月要封斋,回教生活得到了照顾。民国33年(19)44年)当桂林战役失利时,这批同学曾参加过有名的“虎牢关战役”。以极少的人数,竟阻住了近万敌军之进攻,写下了军校学生抗战史中最光辉的一页,也充分表现了穆斯林忠勇爱国的精神。

(六)昆明回族联合会

于解放初期成立的“昆明回族联合会”,简称“回联”,为群众团体,主要任务是宣传中国共产党的各项政策团结、组织回族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机构人员照顾群众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由民族上层1人、宗教人士4人、回族职工2人、工人职工6人、农民1人、教员11人、小商人3人、资本家1人等29人组成,由马继武任总干事长。于1953年解散。

二、处理会务

(一)密切联系,搞好民族团结

各地乡镇分会对滇支部(省分会)十分信任,上下统一行动,遇有大小纠纷、拟聘教长、经费协调等,多派人赴省商议。抗日时期,有的地方发生国民党军队强驻清真寺,有的把教长拉去当脚夫,有的把禁忌食物带到清真寺膳食和强奸良女等等,俱进会上下通力合作,积极向当地政府反映,要求解决。有的人挑拨民族感情,竭尽离间,写文章时仍在回字左旁加“犭”,引起了回民的极大愤怒,省俱进会为维护回民尊严,消除隔阂,以搞好民族团结为重,积极地向南京国民政府反映,要求通电全国迅速纠正,得到了相应解决。

(二)发行刊物

俱进会发行的刊物虽有数种,但时刊时停。其原因主要是经费缺乏,或编辑人员易动频繁,不够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