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法国中小学教育特色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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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法国中小学教育管理与保护(3)

填报过程分为五步:第一步,由各学科教师如实填报学生成绩报告以及与此有关的评价表。第二步,召开班级教学班子全体成员会议,分析学生成绩报告单和评价表。分析时采用三种符号表示:用(+)符号表示全部达到目标;用(0)符号表示部分达到目标;用(-)符号表示未达到目标。第三步,召开全班学生会议,将学生分成四个小组,先让学生在组内自评,即讲自己在学习上取得的进步和存在的问题;与此同时,由学生提名选举两名代表准备参加班风评议会。第四步,召开由教师和学生共同参加的班风评议会,向学生宣布成绩报告单和评价表对学生的综合评价结果,并分别与学生商讨对评价措辞的意见。第五步,由学生本人写出个人学习总结。这份材料连同其他有关卡片一并交由班级兼管教师保存,以此作为同家长对话的原始材料。

三、开展教学活动,努力完成大纲规定的年度目标

在法国,考查教学工作的重点是考查教学效果和成绩,而评定学生成绩大多采用绝对评价的方法。为使评定结果具有客观性,法国决定把用相对评价方法评定的成绩同时登记入册,作为全面衡量学生的依据之一。这样,就对各科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不仅要教知识,而且还要对学生学习的方法、态度、能力、兴趣和效果进行全面了解,并能做出正确判断和评价。1985年进行课程改革时,法国初中取消班主任制,实行每个教师兼管10~12名学生的教师监管责任制,就是一种让教师全面了解学生、详实评价学生的改革。

四、参加班级委员会,为全面评价学生进行论证

为了使班委会能够顺利开展工作,各个班级的主管教师要将班级学生有关的综合材料分发给参加会议的每一个成员,并在会议上就本班学生的综合评价进行解释说明。

班委会是班级管理的决策机构,原则上每个星期召开一次会议,它除了审议班级一般的常规管理外,比较重要的议题是要对学生学业的成功与否做出定论。尤其是当成绩差的学生从一个年级过渡到另一个年级或升入高一级学校时,必须要由班委会全体成员来论证,以对其提出正确的方向指导意见。

班委会所进行的每一项审议都是严肃认真的,因为它的评价和决定关系到每一个学生的前途。在班委会中之所以有方向顾问和教育顾问参加,就是要让他们把握审议的正确性和可行性。当班委会成员的意见达成一致时,它的决议无疑具有最高的权威。

为了保证班委会决议的正确性和可行性,规定班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多样性原则。因为影响学生学习的因素是复杂的,所以每次审议都必须要考虑到各个方面。2)补充性原则。如果对学生的某种评价不能恰当反映有关情况,可提出补充措施,作为特殊情况来处理。3)慎重性原则。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发表意见,尤其是当有不同意见时,一定要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慎重做出决策。4)全面性原则。在评价学生时,必须全面考虑学生的个性品质;在研究教学时,必须充分兼顾教学目标的各个方面;在利用信息时,必须尽可能全面地发掘有追溯效力的信息来源。法国教育界认为,坚持这种班级教学管理,可以冲破“分数”加“评语”的传统模式,真正实现对教学全面正确的管理。

法国中小学网络管理

一、法国中小学推广和普及电脑与因特网

法国政府制定了将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教育领域的政策,并作为“实现社会信息化行动纲领”中优先发展的重点目标。据统计,到2000年为止,法国的高中已100%的上网;初中的上网率达80%;全国6万所小学的上网率也达到30%。

在中小学推广和普及电脑与因特网,目的是让孩子们从小接触并掌握先进的科学工具,以利于学生个人和整个社会的发展,同时将新技术应用到教学中,促进教育现代化。为此,法国教育部首先在中小学普及电脑,并制定了为期两年的教师紧急培训计划。并要在2001—2002学年结束以前,中小学校全部上网,并在设备资金方面对一些特殊地区和边远地区的学校给予资助,对设备购置给予一些优惠政策。

为实现法国政府提出的这一目标,有关政府部门和网络企业还同时行动,积极创办教育和教学网,以丰富的内容吸引老师和学生们上网。如全国教育资料中心创办的教育网为各个专业的教师提供专业资料,并进行专业指南。教育部开发的网络也颇有特点,向教师提供了许多应用教学方面的具体实例。还有不少网络公司也办起教育网,内容丰富多彩,涉及教育研究、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育界情况交流等方方面面。

拥有电脑设备和上网并不等于教育改革,只有电脑和信息进入教学方法领域,才能引起革命。在这些方面,法国一些学校已开始进行尝试。

如法国南部图卢兹学区,从新学年开始,每位中学教师都可以拥有自己的“虚拟办公室”,即通过电脑联网,无论在家中还是在某个有电脑的教室,教师都能进入个人资料库、教学资料库或学校行政管理库。此外,个别教师已开始从电子邮箱中接收学生的作业。也许有一天,教师批改作业会交给电脑来完成。

电脑和因特网进入了法国的中小学,并在一步一步地影响着传统的教学方法。新技术为教育改革带来了机遇,但也向教育者提出了挑战。法国在这方面的努力让人们感到,网络新技术在教育领域也将引发一场革命。

二、让学生免受网络黄毒危害

在法国,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黄毒危害主要针对两个目标,一是成年人色情网站,二是恋童、奸童色情网站。对于第一类网站,法国的防范目标是采取一切措施避免未成年人接触;而对于第二类网站,则给予严厉打击。

未成年人面临网络黄毒危害问题,在全球进入网络时代的今天,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绝对安全的防火墙,尤其在未成年人占世界比重较大的中国,更是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法国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黄毒侵害的做法很独特。首先,制定严厉的法律和重罚条款。法国政府在1998年6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以从严从重处罚利用网络手段腐蚀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凡是向未成年人展示淫秽物品者,判监禁5年,罚款7.5万欧元。如果上述行为发生在网上,受众为身份不确定的成年人,监禁和罚款分别增至7年和10万欧元。倘若长期进行这一类活动牟取暴利,判处10年监禁,罚款75万欧元。

其次,法国协会提供全免费管理软件。法国“电子-儿童”协会是非营利性的。它们的主要任务是向学校和家长免费提供家庭网络管理软件,指导学校和家长对儿童进行防毒保护。该协会与其他合作伙伴联合开发了一系列保护软件,可以屏蔽掉90%以上的包含色情、暴力、毒品和种族歧视等不良信息的网站,并可强制性地控制孩子的上网时间。

最后,学校的科学引导。在法国,学校要求教师引导学生健康地利用网络技术。法国专家指出,在浩如烟海的网络信息中,泥沙俱下是难免的,但不能因噎废食。学校的任务是既要防范,更要注重引导。

法国内政部和司法部于2001年11月建起了“互联网与未成年人网站”,欢迎公众举报非法色情网站,尤其是那些恋童性质的网站和论坛。迄今为止,被举报的网站多达12000余个,其中司法介入的有1500多个。另外,还和欧洲各国在该领域进行了广泛的信息交流和司法合作,已经初见成效。

为了保护青少年安全上网,教育部要求,各级各类学校使用该部推荐的含有内容过滤功能的服务器和免费提供的内容过滤软件,并且成立了专门机构,以监控校园网日常浏览的网站。下属各机构应自觉地与政府设立的两个“非法网站黑名单”相链接,其中一个是色情网站的“黑名单”,另一个为种族主义、仇外主义、反犹太主义的“黑名单”,由于运用了技术手段,教育部已经将“黑名单”上所有的网站从校园网上屏蔽掉,以确保学生免受其毒害。

“互联网与未成年人网站”开设了专门的“家长辅导专栏”,宣传有关的政策法规。例如,政府1968年9月颁布的法律规定,“有线通讯服务供应商必须告诉用户通过什么样的技术手段自主地选择通信服务内容”。2007年6月,这部法律增添了如下条款:“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必须向用户介绍并推荐使用内容过滤软件”。另外,“家长辅导专栏”还对市场上常用的内容过滤软件进行详细介绍,并且向家长提出多种建议。

在青少年中,有的人有时会有意无意地参与网络犯罪。他们或者在网上散布不负责任、攻击性的言论,或者侵犯知识产权。为此,司法部和教育部经常提醒家长注意:未成年人犯法,他们的监护人要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重在保护和教育——法国少年司法制度

法国一直以来非常重视中小学生的安全与保护,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少年司法制度。法国少年司法制度建立在社会对未成年人应尽可能保护、教育的认识基础上。自1945年法国通过《关于少年犯罪的法令》以来,其少年司法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善,迄今已形成主要的两套体系:对处于危险境地的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处置。

一、少年法官:主导司法保护

所谓“处于危险境地”的未成年人,是指那些肉体或精神方面存在危险或困难,因缺乏关照或必要的教育而无法保证其健康、安全或良好品行的少年。所有知晓有处于危险境地的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人本人)存在的人都可以向司法机构申请对这些少年进行妥当的司法救助和保护。法国专事少年司法职责的司法机构主要有少年法庭、青少年司法保护服务所等。而少年法官是法国少年司法体系中的核心人物,其对处于危险境地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一些家庭、教育、品格情况社会调查后有权委托青少年司法保护所等社会司法辅助机构对该少年本人或其家庭进行教育救助等举措。这种司法保护根据少年本人申请或少年法官认为有必要可以延续到该少年年满21岁(法国法律规定18岁即成年)。

二、特别程序应对未成年人犯罪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法国刑事法律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设置了特殊的规定。如规定未成年人案件由特别法院而不是普通法院管辖。对未成年罪犯,只在特殊情况下处以刑罚。刑罚只适用于13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对10岁以上不满13岁的未成年人,只可以采取教育措施或处以教育性惩罚。根据未成年罪犯的年龄在刑事诉讼中采取与之相适应的特别程序性措施。在所有的司法程序中,未成年人应该由律师陪同参与。

法国刑法把犯罪行为按严重程度划分为三类:违警罪(其又具体分为五级)、轻罪和重罪。总体而言这三类犯罪分别由违警法庭、轻罪法庭和重罪法庭管辖。未成年人触犯这三类犯罪的,根据罪名和被告人年龄的不同,又分别由不同的审判组织进行审理。未成年人犯一至四级的违警罪,与一般成年犯无异,由违警法庭审理。少年法庭负责审理最严重的违警罪案件(即第五级违警罪)和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所犯的轻罪案件以及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6岁的少年所犯的重罪案件。

少年重罪法庭则对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所犯的重罪案件进行审理。少年法庭由一名主持案件的少年法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在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采取独任审判还是合议制取决于少年法官。如果他认为对未成年罪犯采取简单的教育措施已足够,他就自行审理。反之,如果其认为有必要对未成年罪犯处以刑罚或由特别机构安置的措施,他就召集陪审员通过合议程序以少年法庭的名义审理。

少年重罪法庭的审判形式为由一名上诉法院的法官和受指定的该法院辖区内的两名少年庭法官和九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诉职责由上诉法院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检察官承担。如果案件中牵连有成年人,法庭有权对其进行审理。在庭审程序前,负责少年案件的检察官对警察机关移交的未成年人违法事件进行审查后若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不足以继续追究或有法定免予追究的理由,可以作出归档不起诉的决定。若检察官认为认定犯罪的要素已充分具备,其可以将案件交由少年法官或少年法庭要求直接审判。在不起诉和追诉之外,检察官还可以对某些犯罪性质轻微、其年龄、家庭、教育、个性情况适宜挽救防止重新犯罪的未成年嫌疑人采取追诉替代措施,例如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三、教育优先原则

少年法官、少年法庭、少年重罪法庭对被确定有罪的未成年人可以作出的决定有教育措施、教育性处罚和刑罚。优先采取教育措施是所有未成年犯罪审判机构都必须坚持的一项原则。这些措施包括训诫、责令管教、赔偿受害人损失、自由管制、司法保护等。教育性处罚是一种性质介于教育措施和刑罚之间的新型处罚未成年罪犯的方式。其具体方式有强制未成年罪犯参加旨在树立加强其融入社会意识的公民培训(期限不超过一个月)、帮助、赔偿受害人等。教育性处罚只能由少年法庭或少年重罪法庭作出决定,其不能和教育措施或刑罚并处。法庭可以在一个判决中作出一个或多个教育性处罚。这些处罚大多由法庭指定的青少年教育机构监督实施。适用于未成年罪犯的刑罚主要有:罚金刑、强制公益劳动刑、监禁刑。罚金刑最高不能超过7500欧元。强制公益劳动刑是监禁刑的一种替代刑种。法庭只能在征得16岁至18岁间的未成年罪犯本人的同意下才能判决这种刑罚,其内容是判令该未成年人为社会义务劳动一段时间(40小时至240小时)以达到惩罚的目的。监禁刑又可分为实际监禁刑、附缓刑的监禁刑、附考验期缓刑的监禁刑。实际监禁刑在实践中运用极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