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亘古一智帝雍正智经10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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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中盘撕杀”,智者为胜——乱中取胜宅道(2)

在贤和才的取弃上,雍正还有更深入的考虑。自从晋朝司马昭给官员提出“清、慎、勤”三字要求之后,历代的封建统治者皆奉之为圭臬,康熙也不例外,雍正却提出了异议。他在论巡抚的职责时说:“巡抚一官,原极繁难,非勉能清、慎、勤三字便可谓胜任也。用人虽不求备,惟至督抚必须全才,方不有所贻误,若无包罗通省之襟怀,统驭群僚之器量,即为不称厥职。”又说:“凡事当务大者远者,若只思就区区目前支吾,以尽职任而已,未有不顾此失彼,跋前踬后者,当努力勉一大字。”他把清(廉洁奉公)、慎(忠诚谨慎)、勤(勤劳王事),视作对高级官员的基本要求,另要他们胸有全局,目光远大,办事瞻前顾后,能够驾驭屑员。

即要兼有才能与忠于职守的品德。署理湖广提督岳超龙在奏折中表示:“惟有益思正己率属,砥砺官方。以仰报亭厚之恩”雍正告诉他,即使做到了匹己率屑,“若不知训练兵了,涤除陋习,不过是一身而已,与木偶何异,旷职之愆,仍不能免。”说得很清楚,身为提督大员,以自身的模范行动带领下属清正廉洁固然很好,但若不能将军队训练好把从前的弊病革除掉,这样的人品行再好,也不过像个木偶,起不到他担任的职责的作用。他以这个标尺衡量湘抚王国栋,认为王“心有余而力不足,清、慎、勤三字朕皆许之,然不能扩充识见,毫无益于地方,殊不胜任”。于是将之内调,并以此教育其后任赵弘恩。直隶巡抚李维钧考察吴桥知县常三乐。“操守廉洁”,“但懦弱不振,难膺民社之寄”拟将其改任不理民事的教职,报吏部审批。吏部认为,既说常三乐“无劣迹可议”,但不称职,不便留任,不知如何处理才好,特请雍正裁夺。雍正回说,这事很好办,就照他“居官无功,殊属溺职,相应参革”。有德无才的官,在雍正手下难得到重任。

雍正还有一点让大家心服口服的用人原则就是:只要一个人能坚持原则,大公无私地为国家办事,那么,就算你与我关系疏远,我也会重用你;假如你恂私舞弊、破坏法纪扰乱政策,就算你是我至亲兄弟我也要罢免你——由此看来,—雍正为了秉公办事,就连兄弟之情也并不顾惜。事实上他也的确如此。

的确,为了做到公私分明,雍正甚至打破了种族界限,公然提出“不当论其满汉也”!这就是说:无论你是满族官僚,还是汉族官僚,你们都是大清帝国的子民,因此,满人和汉人如果对国家贡献相同,就应该平等对待——雍正这种不当论其满汉”的思想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因为打破满汉界限,就意味着民族原则上平等的意思了。当然,雍正的这一思想也有其局限性,在实践中由于主客观因素的种种影响和干扰,并未彻底贯彻执行。但是,这一口号的提出却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即为解决满汉之间的民族矛盾,更鲜明地指出了一条明路。

为了要求官吏能够大公无私,雍正不但力图打破满汉界限,而且还向自己的亲族开了刀——他指出:“一切需要刚果严明。属员中遇有世家子弟,权要亲族,丝毫不可瞻徇,宜先加教诫,如不知畏,怙恶不悔者,立即参处数人,则官方严肃,而藐法妄行之人自必潜移默化矣。”

意思是说:办理一切事务必须刚毅果断严明,就算面对手握重权的那些人的亲族,也丝毫不能顾虑。对他们可以先加以警告,假如他们仍仗势欺人不知改悔,那就立即向我奏明由我来处理他们。只有这样才能使那些人知道害怕,才能严肃法纪,而那些藐视法律的人看到这样处理他们,自然也就悄悄改邪归正了。

雍正向以果决严猛施政见长。不难看出,雍正这种治政方针,确能起到杀一儆百,打击一个,震慑一批人的效果。

而这种治政谋略,正是历代统治者常用的手段之一。

对不法之徒要打,对做出贡献的官吏则要拉。雍正是一位非常注重打拉结合的政治家。他一直非常注意在官吏队伍中寻找典型,并以此典型的力量来带动整个官僚队伍。

智经39临危不惧,遇事稳者

“朕从来秉性猝然临之不惊,遇事沉着冷静,无故加之怒。”

——雍正

领导的力量体现在如何树立起自己的权威,而权威体现在属下在领导者面前的一举一动是否得体,如果小事有失体面,那就更谈不上大事会有权威二字的魅力了。

雍正皇帝处理国家事务非常认真,下臣的疏忽大意和草串,或者掩饰过失偶露形迹,往往难逃他的“法眼”,总会在他的精细之中被发现出来。

雍正元年七月,雍正偶然间发现一本文书中丢落了一个宇,于是把大臣们都找到面前,大发一通议论说:

你们不要以为小事就可以疏忽。抄写漏字虽然是中书(文书官员)的事情,但如果你们肯用心细问的话,也不会出现这样的错误。而如果大学士把责任推给学士,学士推给侍读,侍读再推给中书,那么朕也可以把过错都推给大学士。类似这样的小错不断,就会让天下的人都怀疑朕和大学士平时连奏折都不看,这还了得?

同年九月初五,雍正参加一次祭祀活动,无意中发现端门前新设立的更衣帐房内油气蒸麓,气味难闻。于是龙颜大怒,斥令主管工部的廉亲王允棵以及工部侍郎、郎中等人在太庙前跪了整整一夜。

雍正二年四月一天,雍正升殿,见到刑部官员李建勋、罗檀在群臣还没有落座的时候,也不行礼就坐下了,顿时下令,将李、罗两人拿交刑部问罪。并告诫百官说:

朕见这几年上朝的礼节执行得很松弛。我父亲康熙并不是不知道,但都很包容,因此监察官员也就睁一只限闭一只眼,把这些当作常事,不认真去管。我即位以来,看到这些现象很多,这是个不好的苗头,必须狠抓。今后如果再有类似的失礼事情发生,我就要杀了这两个人了,到时候可别说是我要杀人,而是你们杀了他俩。

从权谋的角度看,雍正这一着叫做“借题发挥”。就是抓住下属的一个小错,一件小事大做文章,以达到更大的阴谋和目的,或者仅仅是为了震慑下属,使其心怀畏惧,不敢轻举妄动,从而树立起帝王的权威。

智经40经费确立,避免浪费

“不可营求无知小民,亦不沽取一时名誉,凭良心取用,以节俭之;”

——雍正

雍正处事让官吏凭良心办事,避免浪费财政,必须以节俭为本。雍正这样奉劝大臣们,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清理钱粮亏空,着落于赃官及其亲友,它的另——个途径,则是用耗羡银来弥补。火耗之重本已是突出的社会问题,还要用作清欠,雍正就要更重视它,越发要解决它的弊端了。

火耗以及与它相联系的差役和滥征滥派,雍正早看在眼里,元年元旦谕地方官文告中说:“今钱粮火耗,日渐加增,重者每两加至四五钱,民脂民膏,剥削何堪。至州县差徭,巧立名色,恣其苛派,竭小民衣食之资,供官司奴隶之用。”

又说在康熙时,有人请加火耗以补亏空,先帝未允,如今耗羡断不能加。雍正在考虑既要削减耗羡又要用火耗银清偿亏空的办法。

耗羡部分归公,康熙年间中就有人提出,没有得到皇帝的允准,未能实行。雍正元年五月,湖广总督杨宗仁再次提出,他奏称:地方上的公事开销,都是地方勒派百姓供应,不如令州县官在原有耗羡银内节省出二成,交到布政司库房,“以充一切公事之费,以外丝毫不许派捐。”耗羡本来是地方官私征私用,如康熙所说是地方官的私事,杨宗仁要他们拿出一小部分归省里,作为公用,实际上是提出了具有耗羹归公意义的建议。雍正见到他的奏折,立即加以支持,说他“所言全是,一无暇疵,勉之”。鼓励他好好实行。同年,山西巡抚诺岷因该省耗羡问题比较严重,要求将山西各州县全年所得的耗羡银,通通上交市政司库,一部分用作抵补无着落的亏空,一部分给各官作养廉银。这是全面实行火耗归公的办法,雍正高兴地批准他在山西实行。二年年初,河南巡抚石文焯折奏:该省共有耗羡银四十万两,给全省各官养摩银若干,各项杂用公费若干,下余十五六万两解存藩库,弥补亏空,因此办公费用都出在耗羡内了,不再议捐妃民。

这也是耗羡提解的办法。雍正原本看不上石文焯,见到这个奏折,在?批中表示赞赏:“此奏才见著实,非从前泛泛浮词可比,封疆大吏,原应如此通盘合算,如何抵项,如何补苴,若于作为养廉,若干作为公用,说得通,行得去,人心既服,事亦不,朕自然批个是字”。在雍正支持下,山西、河南首先实行耗羡改革。

雍正想推广诺岷的办法,命九卿会议具奏。官员多不赞成,内阁作出请禁提解火耗的条奏。他们的理由是:(甲)耗羡是州县应得之物,上司不得提解。”(乙)”提解火耗,定限每两若于,不能寓‘抚’字于催科”。意思是把不是正税的火耗当作正税征收,使人感到增加赋税。(丙)“公取分拨,非大臣鼓励属员之遭”,即督抚公开允许州县官征收耗羡,使火耗之私征合法;这是允许属员贪婪。这个奏议发出之后,山西布政使高成龄表示不能同意,缮写奏折,一一与辩。他说,州县官私征火耗,以补官俸不足,但其上司没有火耗,又不能枵腹办事,就接受州县官的节礼,这还是出在火耗项上,不如全省征收,给各官养廉银。这样上司也不能再勒索属员,倒免得州县官借口苛征里甲。他又说,耗羡归公,不是增加火耗,而是要比原来征收的成数还要少征,况且火耗归公,多征也不归州县,谁还滥加成数。他还说,大臣收节礼,甚至受贿赂,才不是教育属员的办法,不如公开的分养廉银,共受皇上的恩赐,他的结论是:“耗羡非州县之己资,应听分拨于大吏;提解乃万全之善策,实非为利于属员。”他针对当时耗羡滥征的实际情况,讲解了耗羡归公的好处。九卿所说看似有理,光明正大,既不增加百性负担,又让州县官满意,其实是沽名钓誉,说得好听,而听任州县官狂收滥派,不讲官吏法规,不管百姓死活,如果遵照他们的意见,只能维持旧日弊端。高成龄反驳得很有力,但是只是站在疆吏的地位,更多地着眼于这个问题上大吏与属员的关系,对实行耗羡提解的全部意义还没有透彻的认识。

雍正很重视高成龄的意见,把它交给总理事务王大臣及九卿翰詹科遭各官讨论,并要求他们“平心静气,虚公执正,确议具奏。若有怀挟私意以及任性尚气,淆乱是非者,则于此一事,必有一二获罪之人也。”把他支持高成龄的态度表示出来了。但这件事涉及内外官员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人们的政治观点,所以反对的人仍然很多。吏部右侍郎沈近思认为耗羡归公使火耗与额征无异,不是善法,他说:

“今日则正项之外更添正项,他日必至耗羡之外更添耗羡。”

雍正问他:你做过县令,是否也收火耗?沈答道:是的,这是为养活妻儿。雍正说,你还是为一已之私,沈回说,妻儿是不能不养的,否则就绝了人伦。他的观点不外乎是私征有理,归公无理,左都御史、吏部尚书朱轼也以不便于民,表示反对。山西太原知府金?时值入京引见,不同意他的上司诺岷、高成龄的主张,雍正问他是否以地方官的私心反对耗羡提解,他回奏:“臣非为地方官游说也,从来财在上不如财在下,州县为亲民之官,宁使留其有余”,让他们知道廉耻才好。他的意思是多给州县官一些养廉银。山西人御史刘灿上疏也反对诺岷的办法。在这种情况下,诺岷感到孤立,压力很大,雍正就把刘灿调为刑部郎中,将其弟刘煜、刘?

的举人革掉,免得他们在山西扰乱耗羡归公的实行。在雍正初期,相当部分的耗羡银用在了补偿地方钱粮亏空的方面。

此后,亏空基本上被补足后,这部分费用就被转到了地方官员的养廉上。

所谓养廉银,顾名思义,就是从耗羡中拨出一部分用于官员的私人生活和衙门公务开支的银两。更确切地说,就是把官员养起来,以保证其在丰衣足食后廉洁奉公,不再贪污受贿,鱼肉百姓。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过,明清两代官吏的薪俸在历史上是极低的,很难使他们维持正常的生活。因此才造成了地方官吏私征耗羡的现象,并由此引发了徇私舞弊吏治败坏的局面。所以,实行耗羡归公之后,就等于绝了地方官吏的财路。若不为他们另辟财源,仍然是很难保证他们廉洁奉公的。水至清无鱼,人至察无徒,雍正对此看得非常透彻,因此他在实行耗羡归公的同时就说过:“恐名官无以养廉,以致苛索百姓,故于耗费中的酌定数目,以为日用之资”。意即:我怕耗羡归公之后各级官吏断了财路,会更加勒索百姓,所以决定从耗羡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分发给各级官吏做为奖励。

此后,雍正又指出:“取所当取不伤乎廉,用所当用不涉乎滥,固不可剥削以困民,亦不可矫激以沽誉。若一切公用犒赏之需,至于拮据窘乏,殊失封疆之体,非朕意也。”

这就是说,雍正并不要官吏们空着肚子办事,而是要他们具有合乎自己身份地位的经济收入以赡养父老、封妻荫子。即政府可以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对你们的高额补助,但你们必须因此而懂得廉耻,杜绝贪污的现象。

给大家足够的财政补贴,这就是高薪养廉。雍正的这一招做得很绝,抓住了大多数人做官为发财的本质,让他们拿在明处,拿得光荣而无需偷偷摸摸。这就从根本上堵住了某些贪官污吏的退路,即他们再无苛索百姓的理由。此后随着各省钱粮亏空逐渐弥补清楚,地方官吏的养廉银亦随之不断增加‘另外,在这一个过程中,雍正也逐步将养廉银的发放规范化、制度化了。到雍正十二年,地方各级官吏所得的养廉银数量,已超出了正式薪俸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

例如:原督抚的薪俸仅为180两左右,其养廉银却高达15000至30000两不等。原州县官吏的薪俸仅为45两左右,其养廉银却高达4000两至6000两不等。

地方官吏的问题虽解决了,但京官的俸禄低微的问题更显着突出了。考虑到这一矛盾如果不能及时加以解决,势必摩以杜绝外任官员向京官送礼的现象。为此,雍正决定给吏、户、兵、刑、工五部尚书、侍郎发双俸,并给汉人小京官加俸银若于。这就使京城内外的一切官吏都尝到了改革的好处,再没有对耗羡归公一事评头论足的了。

雍正的这一做法,可谓是虑事周详、统观全局、恩威并重、赏罚分明,不失为一条治国上策。

耗羡银也用作地方上的办公费,这一点在山西最早实行耗羡归公时就由高成龄提出来了,当时他说:“通省遇有不得已之费,即可用耗羡银支应。”此后湖广总督杨宗仁在实行耗羡归公时也说:“耗羡银将充一切公事之费。”雍正接受了他们的建议,并在他们的基础上做了总结归纳,然后提出了他的构想,即:“将经年费用之款项、衙门事务之繁简,议定公费,派给养廉,俾公事私用,威足取资”。

另外,由于耗羡银是按地丁税的一定比例征收的,而地丁锻基本上固定不变,耗羡银因此也就被相对固定下来。以此类推,官员的养廉银和地方政府的办公费用也要依照实际需要来确定,这就等于是把地方政府的办公费在成规的意义上固定下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