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变不惊,随机应变,是《孙子兵法》的核心要点之一,也是衡量一个人是否成熟的标准之一。雍正天生智力超人,后天以智平天下,谙熟应变经义,更是实践高手。他驾驭权术,高屋建瓴,运筹帷幄,得心应手,一锤定音,为后人推崇备至。
智经46是非分明,以和为贵
和与分,事关大局,满、汉、蒙,同道相济,一视同仁,才是明智之举。
——雍正
“五十六个民族,五十六枝花,五十六个兄弟姐妹是一家。”这句歌词就是说中国是个多民族的家庭,是——棵树上的枝枝叶叶。四诲之内的臣民都是一家人,大家理应和睦相处,亲如一家。可天下事未必都尽如人意,纵观中国五千年的历史长河,民族之间纷争如星星之火,峰烟不绝,作为代旗人帝王,执掌着这几十个民族大家庭的雍正,他如何处理好民族之间的摩擦,就关系到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的民生大计。
清朝是继明朝之后,由少数民族当政的朝代,朝中大臣满汉都有,民间更是大有反清复明之十,该如何处理这些矛盾,维护清朝满族统治的长久,雍正采取了“分清是非、以和为贵”的原则,同道相济,一视同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清朝统治中国以来,在直隶地区的旗地很多,旗人也很多。旗人中既有满、蒙族人,有的汉军旗人,也有依仗特权,经常欺压汉民,造成严重的旗汉冲突,康熙时期就已采取过措施。雍正元年,直隶巡抚李维钧密奏房山县庄头李信与宛平县庄头索保柱这两个旗人相互勾结、四处作恶的罪行。揭发李信等人独霸房山县石行,把附近居民的牲口抢去为其拉石料出售;且又放高利贷,拿百姓房产作抵押,不能偿的就勒逼人妻、子女为奴;强占房山、宛平两县间妇女多人;打死人命,李信与索保柱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以致宣化府士民罢市,影响了朝廷声誉和社会稳定。雍正十分痛恨庄头作恶,见奏即指示李维钧将李信等严审究办,“以示惩创,以舒畅小民怨抑之气。”
雍正知道,此等庄头之所以胆大妄为,肆行无忌,往往都因为他们身后有靠山,必勾结内廷权贵势力。雍正担心李维钧遇到阻力,退缩不前,因此在李维钧的奏折上批道:
“尔断不可游移软懦,倘遇难以推卸之处,直告之曰上意指示,何敢见宽。”表示坚决支持他惩办恶霸旗人。与此同时,他又公开向李维钧发出谕旨:“嵌甸之内,旗民杂处,向日所在旗暴横。小民受累,地方官知之,莫敢谁何,朕所稔悉。尔当奋勉整饬,不必避忌旗汉冰炭之形迹,不可畏惧勋戚王公之评论,即庄内有扰害地方者,毋得姑容,皆正给闻。”雍正之所以这样鼓励和支持李维钧,这是因为李维钧本身也是汉人。作为一名汉宫,若对旗人据法惩治,必遭王公反对,会被安上汉人反对旗人的罪名,雍正所以才给李维钧撑腰,警告旗人贵族不得对李维钧陷害,以便让李维钧顺利处置不法的旗人,消释汉人的怨恨。
雍正元年七月,李维钩又密奏汉军旗人、宝坻庄头焦国栋、焦国壁在城乡占据田土一千余顷,开设当铺、商店数扯,打死人命六条,奸占妇女,包揽词讼,私立场集。雍正读过奏折,指示李维钧说:“除暴安良,尔分所当为,类此等事,宜极力振作,更勿虑朕以多事见责。”意思是说,惩治这些恶人,安抚老百姓,这是你做巡抚的分内之事,像这些事,你理所当然地要尽大的努力,更不要担心我作为皇上会怪你做事。
处理事毕,当旗人庄头凶恶有所敛时,李维钧念他们知过能改,请求免予泊罪。雍正却回答说:“恶人秉性难移,不可稍存姑息之念,绝不要始勤终怠。朕必永断此恶而后已。”正是在雍正的鼓励与督责下,李维钧继续打击作恶庄头,并把静海县镶黄旗恶霸庄头李大权捉拿归案。
对于庄头以外的凶横旗人,雍正亦从严惩罚。康熙末,许二倚恃是旗人,率众打死民人刘国玉,雍正即位有赦免恩诏,刑部援引诏书,欲为之减刑,大学士等复奏,雍正说许二倚仗旗人犯罪,实屑可恶,不可援赦宥免,仍应按原罪拟绞监候,秋后处决。
雍正四年八月,直隶总督李绂又用密折奏报:镶黄旗人王三格,是内务府仓官,在满城县夺人财产,又肆意诬陷、欺压汉民。因王三格是内务府仓官,地方官不便审理,请将王三格的官职革退,以便审结。雍正指示:“三格实屑可恶,宜加倍严惩,以擎刁诬。仓官非官,彼自名为官也,殊可发一大笑。”雍正不因是旗人就对其从轻处理,这就是雍正的英明之处。在对待旗、汉矛盾的方面,雍正以论理之曲直处理,而不以旗、汉论亲疏,秉公持正,这就有力地打击了不法旗人的器张气焰,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旗、汉之间的矛盾,巩固了清朝的统治。
另外,在处理满、汉矛盾方面,雍正充分地显示了自己善于应变的智谋。雍正五年,顺义县旗人方冬魁因小事欺凌汉人张四,激怒了张四,将方冬魁杀死。此时的直隶总督宜兆熊承审此案,拟将张四定为绞监候罪。雍正却不以为然,说:“向来庄居旗人,欺凌民人者甚多,即方冬魁之事可见。”因此对张四从宽发落,免死,枷号两月,责四十板完结。这样从轻处理张四,于法律不合,但却纠正了旗人肆意作恶的弊端。
旗、汉民之间的纠纷案件,按例,旗民不由地方官管理,到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经直隶逃抚于成龙题请,设立满洲理事同知一员,驻保定,审理旗人斗殴、赌博、租佃、债务诸事,至于人命盗匪等重案,则会同督抚鞫审。这个理事同知,专由满人承当,与作为知府副手的同知不同。
州县官不能随意审查旗人案件,也不能对旗人用刑。雍正初,以直隶旗、汉互相呈控事件繁多,增设满洲通判一员,亦驻保定,协助理事同知处理事务。不久,仍以事多,旗、汉纠纷均赴保定办理不便,遂将张家口、河间、天津的旗、汉事件分别交张家口同知和天津同知审理。这是雍正维持康熙朝旧制,只是增设丁专臂旗民事务的官员,以便比较迅速的处理纠纷案件。
雍正六年时,良乡知县冉裕菜杖责旗人乌云珠。直隶总督宜兆熊以违例虐待旗人罪将冉裕裴奏本革职。雍正说:
”旗、民均属一体,地方官审理事务,只当论理之曲直,分别赏罚,不当分别旗民。”雍正还由此表示:“朕不知道有不许地方官体刑旗人的成例,此由刑部查明具奏。”而当刑部查出果有不许地方官体刑旗人的成例时,报于雍正,他当机立断将其废除,命刑部依他的命令行事,同时指责宜兆熊那样对待属员,仅以权责旗人就参妻革职有失宽仁,过于苛刻。
从上例中,我们可看出雍正在处理满汉矛盾时的大公无私的心境,他坚持是非曲直的原理,秉公断案,既维护了满族旗人的权利,也保护了汉族人民的正当权力。如此一来,满汉大团结,上下同心,使雍正王朝达到了政通人和。
智经47因事择人,因人设置
凡有才之员,当惜之,教之,用之。定立机构,只为办事,不养闲人。
——雍正
神话中的孙悟空,他神通广大,七十二变化,但他也有失手的时候,所以说凡间俗人,也就更不能事事皆能了。那要如何做到使人尽其所能呢?雍正是—个用人大师,他采取了“因事择人,因人设置”的高招。
鄂尔泰是雍正非常信任的心腹。雍正四年,鄂尔泰说:
“事有缓急难易,人有强柔短长,用违其才,虽能者亦难以自效,虽贤者亦或致误公;当用其可,即中人亦可以有为,即小人亦每能济事,因才、因地、因事、因时,必官无弃人,斯政无废事。”
意思就是说,政事有缓急难易之别,而人各有所长。如果用得不对,即使是贤人也可能把事情办砸。用得对,小人有时也常常能顶事。所以用人应当用其可用,处理政事要选择合适的人。
雍正对此很赞赏,批了一句:
“可信者非人何求,不可信者非人而何。”
又说:“不明此理不可以盲用人也,朕实以此法用人,卿等当法之,则永不被人愚笑。”明什么理呢?就是对那些可以信任但是不能胜任官职的人,就不重用;而对那些不可信又不能胜任的人则坚决不用。
接着雍正又提出如何把官员的可信和他的才能结合起来考虑:
“凡有才之员,当惜之,教之,其意虽魑蛙,亦不能逃我范围,何惧之有?及至教而不听,有真凭实据时,处之以法,乃伊自取也,何碍乎?卿等封疆大臣,只以留神用才为要,庸碌安分,洁己沽名之人,驾驭虽然省力,唯恐误事。
但用才情之人,要费心力,方可操纵。若无能大员,转不如用忠厚老成人,然亦不过得中医之法耳,究非尽人力,听天之道也。”雍正指出:有才能的人未免恃才傲物,不好驾驭,但这并不可怕,做领导的要拿出政治家的气度来,大胆使用他们,爱惜他们。
鄂尔泰见到?批后回复道:
“可信,不可信原俱在人,而能用,不能用则实由己,忠厚老成而略无才者,可信而不可用,聪明才智而动出范围者,可用而不可信。朝廷设官分职,原以济事,非为众人藏身之地,但能济事,俱屑可用,虽小人亦当惜之,教之,但不能济事,俱属无用,即善人亦当移之,置之。”
鄂尔泰认为,国家设立机构官职,出发点就是办事,不是为了用人而用人,更不是为了养闲人,谁能把事办好,谁就该用,而不必管他是君子还是小人。在此前提下,对有点问题的能人加强管理和教育,把不能办事的善人打发走,或者调换职位,或者让他离休,总之要让出位置来给能人。雍正用人,一定要使他的才能和职务相当,有才而不肖,贤而无才,取前者而舍后者,这就是他用才思想的一个内容。
而一个领导者最卓越的心智,不就是驾驭的能力和选拔良才的眼光吗?那么,雍正眼中的良才又是什么样的呢?
雍正是个务实又具有开拓进取精神的,因此,他把“综核名实”当作考察吏治的要务。所谓“综核名实”就是既要官员有好名声,更要官员能有实事求是的办事作风。同时,由于雍正本人受儒家和法家的影响颇深,使他产生了一套“王霸杂柔,宽严相济”的灵活的治政方针。
在这种方针的指导下,雍正既要道德意义上的好人,也要政治意义上的能人;既要官员清廉自洁,又要求他们忠国体;既要求他们忠诚,也要求他们正直;既要求他们会守成,又要求他们具有创新精神……
智经48政策既定,决战干部
“谋虑不周,不可轻举妄动,无耻人尽有,匆被人愚弄。”
——雍正
一个国家的强盛兴衰,其领导干部占有重要的位置。俗语说得好:“强将手下无弱兵”。这就肯定了一个领导干部的作用,一个好的、有能力的领导人去实施政策的话,定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雍正在派事选人方面是慎之又慎,一定要选出一个最适合的人选,因为他考虑到恐怕“谋虑不周,不可轻举妄动,无耻人尽有,勿桩人愚弄”的后果。
雍正韧年,西南地区土司剥夺居民生存权力,彼此征战,刀光剑影,严重地侵犯人权并影响社会安定,在这种情况下,雍正决心予以惩治,并从制度上对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进行改土归流。
政策既定,方针已出,但在用人和用兵的方面雍正却十分谨慎,不急于求成。
用兵西南之事始于雍正三年,当时,云贵总督高其倬奏准在贵阳府广顺州少数民族的村寨建设营房,以增置防汛;当在宗角盖造完毕,及至计划在长寨建设营房时,该寨的土舍却用大石堵塞路口,不容清军建房进驻。为此,贵州巡抚石礼哈、提督马会伯先后向雍正提出用兵要求。尽管认为石礼哈、马会伯所奏有理,但雍正还是担心他们年轻孟浪,谋虐不周,不能成功,反倒惹事,因此要他们“万不可轻举妄动”。因担心石礼哈“过于勇往直前”,冲动惹事,而因此就改派何世?为贵州巡抚。但何世瑾虽然反对用兵而奏请招抚,却并没有想出什么招抚的办法来,自然也不会有什么成效了。雍正下决心要解决西南土司、土舍的问题,一时义找不到得力官员办理此事。三年冬,雍正最终任命鄂尔泰为云南巡抚管云贵总督事。鄂尔泰在康熙时与田文镜、李卫二人同为雍正的心腹。任命既定,雍正召云贵总督高其倬进京,向高其倬进一步了解云贵少数民族的情况,并征询高其倬对云贵少数民族土司问题的解决办法。
雍正下旨询问鄂尔泰对西南少数民族土司问题的解决办法时,已是雍正四年的春天。在西南地区,广顺上舍更加猖狂,竟公然焚烧清军营房,公开与清军相抗,鄂尔泰觉得事态很严重,于是上奏说:“非用兵不可,必须:穷究到底,杀—儆百,使之不敢再犯。”
雍正十分信任鄂尔泰,说他是“才德兼忧之督臣”,必能承担起这一重任,同意鄂尔泰用兵,并说“事定之时,应具体题奏,当以军功赏叙。”
至此,雍正才开始真正着手解决西南少数民族土司的问题。从雍正二年不忍西南土民独使向隅,到雍正四年春批准鄂尔泰用兵,近两年的时间,不能不说雍正在干事上、任官、用人、用兵一系列问题上是持谨慎态度的。
在准备进军的过程中,贵州巡抚何世?主张要适可而止,总兵副将丁士杰则提出“三不可剿”说,反对用兵进剿。鄂尔泰对此答以“三不可不剿”说,表示决不姑息,一定要把事情办到底。此时,雍正坚决支持他所依重的鄂尔泰,批评何世?是书生之见,要他努力协助鄂尔泰完成此役,同时责备丁士杰的“三不町剿”之说是“见解廖妄,失于怯懦因循”。
真正到了在对长寨用兵时,鄂尔泰感到对土司、十舍的蹈袭阵法难于对付,每当用兵进攻时,土舍们或跑或降,而当军队一撤,故态就立即出现。鄂尔泰由此认为:当务之急是筹划一个一劳永逸之法。于是密折卜奏,正式提出改土归流的建议。
鄂尔泰在奏折中阐述了改土归流的必要性和急迫性,以及推行这一政策的战略方针和具体措施。鄂尔察的这一改流策略是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非常切合当时当地的情形:既要用兵,又不专恃用兵,争取波及面小,尽量减少阻力,以便快速实现,而且少留后遗症,可以说是明智而正确的决择。
雍正在阅览了鄂尔泰的奏折之后,于行间作了数处批语,他写道:“即此二句上天鉴之矣”,“好”,“务有名问罪为要”。
雍正在奏折中所批下的这个“务有名问罪为要”,充分表明了他用兵问题上强调有罪才兴师的原则。土司、土舍残害人民,国家因此而兴师问罪,这样才会得民心。对西南的少数之流,雍正作为一名大国的,意能以此慎重态度采取改土归流的办法去解决,可见不无仁者之心,后世者不叮不以此为仿效。
阅完鄂尔泰的奏折,雍正最后总批:“朕心中嘉悦,竞至于感矣!有何可谕,勉之。”意思是:“我读厂你的奏折,心中真是有无限的喜悦,竟使我感动,还有什么可以给你指示的,你就努力实行吧。”鄂尔泰是仁者之臣,雍正是仁者之帝,君臣相投,上下无猜,如此,西南改土归流之事能办不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