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私了——法庭外的荒唐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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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私了=官了(2)

新宁县34名省、市、县人大代表和县政协委员联名于5月20日写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新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签署了"情况属实,请上级严肃查处"并加盖公章的《强烈要求将严重践踏法律非法拘禁我县公安局长、县人大代表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的报告》(简称"公4");

新宁县公安局(及)蒋重友等干警6月3日的《肖祥准一伙贼喊捉贼--严厉驳斥肖祥准一伙蓄意炮制的(调处的情况)和(事实真相)》(简称"公5");

新宁县公安局党组于6月23日发出并加盖该党组公章的《关于对("5.11"事件的调查情况)的意见和想法》(简称"公6");

蒋重友6月24日写给"5.11事件市委调查组"的信(简称"公7");

邵阳市公安局7月5日写给"湖南省公安厅并公安部胡副部长"的《关于"5.11"事件的情况报告》(《邵阳市公安局(报告)》邵公通1995第29号)(简称"公8")。法院方面的材料主要有:

新宁县人民法院法警中队副队长虞贵昌5月18日的《95年5月11日协助中级法院在新宁县城执行任务的经过》(简称"法1");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24日写给"市委调查组"的《对(关于"5.11"事件的调查情况))的意见与要求》(简称"法2");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6日写给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加盖了中院公章的《关于"5.11"事件的情况汇报》(简称"法3");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5.11"事件王场人肖祥准、赵毅等9人7月10日的《对新宁县公安局长蒋重友包庇胞弟、徇私暴力抗法及其事后造谣惑众、制造事端的几点看法》(简称"法4");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11月20日写给"市委并市政法委"的《关于"5.11"事件有关问题的反思》(简称"法5");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11月10致"市纪检委并政法委"的《关于对肖祥准同志的处理意见》(加盖党组公章)(简称"法6");

肖祥准11月12日写给"市纪检委"的《我对见面材料的意见》(简称"法7");

肖祥准11月30日《关于我所犯"错误"的处分的申诉》(简称"法8");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11日赴新宁县执行司法拘留任务的干警赵毅、黄桂元等12人(原注:另4人出差未归》于12月2日写的《为维护执法权威讨个公道》(简称"法9");

此外,还有不少其他与"5.11事件"有关的材料。

下面分别罗列公安、法院两家的材料,看看能否说清"5.11事件"的真相。

一、两位主要当事人概况

(公1)蒋重友,男,1949年元月29日出生,大专文化,新宁县人大代表、县委委员。1969年入伍,1984年任海军南海舰队某部团副政委,1987年12月转业任新宁县公安局长至今。

(法8)肖祥准,男,1942年3月生,汉族,大专文化,1964年11月入党。历任排长、师政治部干事、营教导员和市政法委组织科长、隆回县委常委与政法委书记、市检察院监察室主任等职。现任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大队大队长。

二、事件起因--蒋重幸案关于"5.11事件"的起因,公安方面证词如下:

(公3)1994年,蒋重友之弟蒋重幸因与一个体户合伙开矿发生纠纷,市中院受理该案后作出判决,但蒋重幸拒不执行。因此,市中院决定对蒋重幸进行司法拘留。

(公2)……中院1995年元月7日来人随何献忠到军田查封矿洞。双方发生口角争执和打斗,互有受伤。据此,中院法警大队于5月11日来我县对蒋重幸、杨将才、李素梅执行司法拘留。

(公6)中院少数人办人情案是导致整个事件的恶根所在,应该一并查清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中院受理何献忠、蒋重幸一案之后,为什么不到当地政府、当地法院和有关矿产主管部门核查情况?主观武断、草率马虎、兴师动众地实施系列法律行为,并在"执法"过程中多次违法,难道不值得深究?其司法拘

留决定有多少事实根据?

--就是说,公安方面对法院方面受理蒋重幸案这一做法很反感。

法院方面证词如下:

(法4)我院在受理何献忠、蒋重幸案中,根据何的请求,经合议庭研究决定查封所争执的矿井。1995年元月7日将矿井查封。在给蒋重幸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裁定书时,蒋重幸及其合伙人杨江财纠集20余人围攻办案人员,蒋还用手铐殴打何致重伤;蒋妻李素梅则对法官和何进行侮辱、诽谤……

蒋重幸妨害民事诉讼,致人重伤已构成犯罪。……身为该县公安局长的蒋重友理应动员其弟自首,或责成下属立案侦查,向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我院向有关领导和人大作了汇报,但等了3个多月,却未见该县公安局作任何处理,才于4月17日下达对蒋重幸、杨江财、李素梅拘留、罚款决定书。

新宁县公安局对蒋重幸致人重伤不予立案侦查,主要是因为蒋重友包庇怂恿。……蒋重友写的《肖祥准一伙贼喊捉贼》就提出市中院不该受理这一纠纷案,指责"市中院极少数人办人情案"(注:这一案件由谁管辖的问题不应由蒋重友提出,应该由蒋重幸按民诉法第38条规定的程序提出,但蒋重幸至今未提出异议),否认何献忠被蒋重幸殴打致重伤的事实,反诬指"两名去官与何献忠首先打伤李素梅","蒋重幸无任何非礼行为""蒋重幸为人忠厚老实,一向遵纪守法,这是当地群众一致公认的事实"。

(法2)我院于4月22日作出对蒋重幸等3人司法拘留和罚款的决定,省院裁定维持。执行前几次向市委政法奏、市人大内司委作了汇报,并取得同意。

(法3)5月10日,我院指派法警队、经济审判一庭的同志前往新宁县依法对蒋重幸、李素梅、杨江财执行司法拘留和罚款。

(法9)21人由法警大队大队长肖祥准、经济一庭副庭长赵毅负责,奉命前去执行。11日凌晨3点至4点,将李、杨拘留,由9名干部(含司机)分乘两辆车押往邵阳。

--如果法院方面所述属实,那么其"所作所为"在司法程序上是完备的。要对法院进行指摘,应依法依纪向党委纪委、人大、检察机关或上级法院提出,但人们在本案中并没有看到这些。

三、执法人员抵达新宁

(公3)5月12日凌晨2时许,法警大队肖祥准带领10多人由邵阳乘车至新宁县回龙寺镇蒋重幸家中执行司法拘留,当得知蒋已去县中医院护理其生病的父亲后,肖祥准等人遂连夜赶到新宁县城。

(公2)肖祥准等将蒋重幸家的堂屋门踢烂进入室内,把李素梅从床上拖出往外推,强硬蛮横地拖上车。法警在搜索中共踢烂4扇房门……

在抓李素梅的过程中,租住在李家二楼的新宁二中学生何隆江、李龙件二人,何被一法警推倒在地,遭到警棍打击,胸部受伤,鼻孔出血不止;李被一法警抓住前胸,疼痛难忍再三乞求才被放走。

他们又将邻居刘春莲包围,猛踢刘家大门。刘刚把门打开,4名法警就气势汹汹地冲了进去,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续便从一楼搜查到三楼,二话未说便扬长而去。法院方面证词如下:

(法1)人员分成4个小组,去新宁顺龙镇和军田乡依法对蒋重幸、李素梅和杨江财司法拘留。在对蒋重幸夫妻实施拘留时,发现蒋重幸不在房中。上楼只看到两个学生睡觉,我们对他们问了一声,便下楼去了。只对李素梅进行了司法拘留。通过了解隔壁邻居和蒋重幸小女儿,得知蒋重幸的父亲因跌伤了脖子而住进了县城医院,蒋去服侍去了。一辆车先送李素梅到邵阳市。又一辆车送杨江财去邵阳市,剩下一辆乘坐着10余人前往新宁县城。

(法8)没有找到蒋重幸,怀疑他越墙逃跑到邻居家。我了解到没有带搜查证,当即表示"不能搜查",后同意大家的意见:"去敲一下门,征求一下主人的意见,主人同意就过去,不同意就算了。"于是有礼貌地敲开门,对开门的老妈妈说:"我们想看一下蒋重幸是不是翻墙跑过来了,可以吗?"老妈妈同意,并领着我们看了一楼的两间住房。我向老妈妈道了谢,领着大家出来了。……至于两个起床看热闹的学生,既没有帮蒋重幸和李素梅,更没有阻拦执行公务,又怎么平白无故打他们?执法人员向他俩询问了蒋的去向,他俩都说下午在家,晚上到医院护理父亲去了。对以上基本事实,市委调查组也予以了肯定。

"搜查"和"打学生"只能是新宁县某些人所取的伪证。

四、新宁县中医院一幕

(公1)1995年5月10日晚,我在县中医院护理生命垂危的父亲。次日凌晨5点,一伙人冲进我父亲的病室。我问:"你们是哪里来的,到这里干什么,哪位同志负责,请出示一下证件。"一个高个子很傲慢地说:"你问什么证件,我的衣服就是证件!"并狂妄地用手拍着肩章。我讲现在乱着装的现像很普遍,假警察、假法官、假检察官到处可以看到,我强调说这是病房,不能高声讲话。有个人气势汹汹地说:"你跟我们到外边去讲。"我随他们到外面,其中一人跑到我面前恶声恶气说:"你向我们要证件,你自己的证件呢?"我说:"我是本县公安局局长、县人大代表,今晚我在护理病危的父亲,没有带证件,不信你们去问。"在此之前新宁县人民法院法警虞贵昌也向他们介绍了我是新宁县公安局局长。他们中一人说:"不要跟他罗嗦!他现在是一个护理人员,不是什么局长。"有一人说:"你弟媳被我们抓起时讲,你弟弟在这里护理你父亲,怎么不见了?"我解释:"我弟弟今天下午已经回去了,是在矿山还是在家里我不清楚。"他们中又有一人说:"他就是蒋重幸的老兄,难怪在干扰我们。"肖祥准气势汹汹地说:"你不要在我面前摆资格,当几天局长算什么,你今天的行为严重地妨碍我们执行任务。"我见他们这样蛮横无理便说:"你们不要乱讲,我哪里妨碍你们执行任务?"肖祥准下令:"把他铐起来!"接着他们就掏枪、拿警棍、摸铐子,一哄而上,抓手、揪头发、拖脚,一顿拳打脚踢把我打倒在地,下了我的枪,强行将我的双手反在背后,用手铐铐住,其中两人扯脱我的鞋,拿手铐铐我的脚,被我踢开。他们在围打我的时候,我多次表明身份,严厉指出:我没有违法犯罪,你们这种暴行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但他们根本不听,强行将我抬起扔进车里。

(公8)先由肖祥准和新宁县人民法院法警中队副队长虞贵昌进入住院部查询,其余人员留在车上。肖、虞二人找当班护士肖同苏了解情况,得知蒋父住6号病房,当晚在病房陪护的是其在县公安局当局长的大儿子蒋重友(县人大代表),而不是蒋重幸。肖、虞二人离开护士办公室时,蒋重友出来观看,走过去问情况,虞向肖介绍了蒋的身份。肖回答:"我们到这里来,是想向护士了解情况。"肖说完即与虞返回停车处(医院大门外),蒋也返回病房。车上待命的执行人员问:"他崽在吗?"肖明知在陪护的不是执行对像而是其兄蒋重友,却假称:"在。"于是其他执行人员随肖一同进入住院部,肖带4名干警直入6号病房,其他干警分头推门察看其他病房……蒋一再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执行人员罗庚晚冲上前来说:"你没资格查。"蒋提出:"这是病室,是病人休息的地方,不要在这里吵闹。"中院执行人员便提出到外面去讲。行走中,执行人员质问蒋:"你要我们拿证件,你自己有证件吗?"蒋回答说:"我是县公安局长,今天晚上在护理病重的父亲,未穿制服,没带证件来,如果不信,你们到单位上去问。"肖祥准恶语相伤:"这个鸟局长,这么差劲,你当了几天局长,不要在我们面前摆资格,你今天的行为严重地妨碍了我们执行公务!"蒋也顶了一句:"你一个三级警督,到新宁来耍什么威风,我哪点妨碍了你们执行公务?"双方冲突升级,执行人员中有人大喊:"他还犟,把他拖上车。"蒋说:"你们敢!"边说边往后退出30余米,随手撩开衣服露出枪套。执行人员趁机起哄:"看,他要掏枪!""把他的枪下了!"肖祥准于是下令:"把他铐起来送到市政法委去,出了事我负责。"执行人员一拥而上,扭住蒋的双手,用脚踢蒋,还有一人用手铐砸蒋的脚,将蒋双手向右反铐上车。

(公7)……他们应该出示证件,并且应该主动出示证件,我出于职业的责任感,要他们出示证件,他们有什么理由拒绝呢?

(公7)我用枪多年,非常谨慎,不存在习惯性的掏枪动作……

(公5)蒋重友在寡不敌众、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不可能对肖一伙施展拳头、掏枪。下面我们再看看法院方面的"说法":

(法3)11日凌晨3时至4时,在回龙镇对李、杨拘留后,得知蒋重幸在新宁县中医院陪护其住院的父亲,执行队便派12人(其中有邵阳县法院1名、新宁县法院2名协助执行的法警)前往医院寻找蒋重幸。

(法4)我们到达县中医院是凌晨5时10分,车停到医院门口(离病房100多公尺),由肖祥准和虞贵昌先去查询情况,其余人员坐在车上。肖、虞敲护士办公室的门以及与护士交谈声音都很轻,交谈时间不到两分钟。

(法2)这时,执行人员尚不知道蒋重友与蒋重幸是亲兄弟,护士说"他的崽在陪护",执行人员便认定是蒋重幸在陪护。

(法4)我们刚出护士办公室的门,蒋重友就从其父病房走出,大声质问:"你们是干什么的,今晚我在这里值班,也不与我联系!"

(法3)虞贵昌介绍了肖与蒋二人身份,肖向蒋打了招呼。蒋仍语气汹汹:"你们到这里来找人,有没有证件?"当肖祥准喊来其他执行人员走进住院部时,蒋重友拦住在门外,并大声问:"你们谁带队?"肖答道:"我负责,蒋局长,来,我把情况讲一下。"蒋继续阻拦。肖道:"蒋局长,我已告诉你我负责,想与你谈谈你又不听。你是县公安局长,我们尊重你,请你注意自己的身份,支持我们执行公务。"蒋吼道:"你们为什么不找我联系?到处乱走。"肖说:"蒋局长,你是在护理病人,不是履行职务,也不是医院的安全保卫人员,我们找值班护士联系是对的,你应支持我们依法执行公务。"蒋大声说:"你们抓人也不通过当地公安机关,连县法院也不联系?"肖解释说:"需要与公安机关联系时,我们会联系的。至于县法院,有两名同志来了。"肖又问蒋:"你怎么知道我们来抓人?"蒋气呼呼地说:"我老弟媳妇被你们抓走了,派出所打电话给杨局长,杨局长告诉了我。你们不是来抓我弟弟的来干什么?"执行人员分析蒋重幸很可能躲藏在其他病房。但执行人员走到哪个病房边,蒋就到哪里阻拦。肖祥准与赵毅见蒋这样干扰,感到已无法执行,便率队走出住院部撤回。

(法3)在执行人员从住院部走向医院大门口约100余米途中,蒋重友一直跟随执行人员,一边质问一边骂:"娘卖X的,你们不说清楚就想走?"赵便问:"到哪里去说?"蒋脱口而出:"到市委政法委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