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时尚待解放的地区,新政协筹备会也邀请了一些有代表性的人物参加政协,并决定在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中给这些地区留出十分之一的名额,使这些地区解放后可以派代表参加。
以上情况表明,中共中央和新政协筹备会的考虑是十分周到的,充分肯定了我国近百年来民族民主革命各个历史阶段和各方面人士的积极作用,并尽可能团结各个方面的力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共同建设新中国。
在拟定的政协代表名单中,美中不足的是少数民族的代表和妇女代表少于些。少数民族代表实际共有28位,占4.23%,按整个比例来说,还是少了一些。
李维汉在谈到这一情况时说:这是因为革命的发展,在少数民族地区,比较迟了些。我们尽了很大的努力,才在南京又找到一位藏族代表,其他如新疆伊犁特别区,也有代表参加。
为了物色少数民族代表,新政协筹备会费了很大的力气。李维汉为此事专门同朱早观、奎璧、杨静仁、天宝等少数民族代表进行座谈讨论,但在物色人选以及交通等方面都困难重重。在物色少数民族代表人选时,最大的一个疏漏就是在少数民族单位中没有安排满族代表。虽然在其他单位中有满族代表,如齐燕铭、罗常培等人,但不是作为满族代表出席新政协的。参加新政协的代表名单公布后,北平城的满族群众因没有代表产生了失落被弃的感觉,有些满族人为此事哭泣流泪。这一情况后来反映到毛泽东那里。毛泽东听了之后感到遗憾,同情地说:一个民族没有代表,整个少数民族为之不满啊!
解放后,召开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时,物色和补充了满族代表。
关于妇女代表,周恩来第一次就新政协会议的一些问题征求民盟代表的意见时,史良女士对勃口会议的妇女代表太少提出了尖锐的意见。周恩来对史良的批评态度称赞史良的意见提得好。周恩来最后表示:关于妇女代表,党中央也很重视和注意这个问题。你放心,新中国的妇女一定会在政治上和男人得到同样的政治权利,不会受歧视的。听了周恩来的话,史良脸上露出了笑容。
3.新中国的大宪章
建立一个新的国家,没有一部基本法是不行的。早在1949年初,中共中央就考虑起草为新中国所用的共同法律。后各民主党派都参加了起草工作,起草工作是认真严肃的,最后形成政协会议的共同纲领,实际上是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宪法。
3.1在哈尔滨两次起草
中南海里,在勤政殿和颐年堂之间,有一处宅院,前后三进,每进都是四合院的构造。这就是毛泽东居住的菊香书屋。
1949年毛泽东进北平后,先住香山双清别墅。周恩来刚到北平时也下榻在香山,但他经常要与住在城中心北京饭店和六国饭店的民主人士见面会谈。每天要往返一至两次,沿途要经过青龙桥、西苑、海淀、紫竹院,从西直门进城。当时的北平,尘土满地,道路陋劣不堪。周恩来每天奔波于两个地方,显得十分疲劳,常常在汽车里就睡着了。由于来回太不方便,他就在中南海找了一个地方住宿。开始就住在菊香书屋里。这给他的工作和休息带来了很大的方便。
6月16日周恩来在新政协筹备会第一次全体会上作了关于《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组织条例(草案)》的解释报告和草案第八条关于表决问题的说明。
在讲话时,周恩来说,筹备会的主要任务是协商参加正式会议的各单位和代表人数,决定召开正式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拟定新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条例草案,起草共同纲领,起草成立政府方案,协商政府领导人选。
他着重对起草共同纲领作了说明:起草共同纲领是六七两月份一个繁重的工作。过去我们起草过一两次,因为当时战争正在猛烈地进行中,因此重点在动员全国人民力量以支援战争上面。现在,我们的纲领不能不转向建设方面,其中重点要摆在我们如何共同努力,来建设一个新民主主义的新中国方面。
当晚,周恩来将主持新政协筹备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会议推选了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同时通过了《各单位代表参加小组办法》。周恩来在会上当选为筹备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和起草共同纲领小组即第三小组组长。起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的任务就由第三小组承担。
第三小组除由周恩来任组长外,另由北京大学教授许德珩任副组长,宦乡任秘书,组员有、陈劭先、章伯钧、章乃器、李达、许广平、季方、沈志远、许宝驹、陈此生、黄鼎臣、彭德怀(由罗瑞卿代理)、朱学范、张晔、李烛尘、侯外庐、邓初民、廖承志、邓颖超、谢邦定、周健人、杨静仁、费振东、罗隆基共23人。
周恩来在担任第三小组组长后的第三天,召集并主持了小组第一次会议,研究共同纲领的起草问题。
他说:“我们的政治协商会议,加上一个‘新’字,以区别于旧的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将决定联合政府的产生,同时也是各党派和各团体合作的基础。”
会上,小组成员进行了协商,最后决定由中共负责起草共同纲领的初稿。
会议还决定,第三小组成员分为政治法律、财政经济、国防外交、文化教育、其他5个小组进行讨沦,分别写出有关条文,以供起草者参考。
共同纲领是一份具有国家宪法地位和作用的文件。起草这份文件是筹备建国过程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
宪法是人类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发展阶段以后出现的产物,是民主的一种标志。西方资本主义各国都有自己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社会主义国家苏联于1936年也制定了第一部宪法。这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在中国,第一部宪法可以说是1912年孙中山为总统的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一部资本主义性质的宪法。
建立新中国,也需要有一部宪法,把人民群众在革命政权下所应享受的各种权利以及新中国各个方面的大政方针、政策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下来,以便于各党派、团体和机关、个人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早在抗战后期,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就提出:“为着动员和统一中国人民一切抗日力量,彻底消灭日本侵略者,并建立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和富强的新中国,中国人民、中国共产党和一切抗日的民主党派,迫切地需要一个互相同意的共同纲领。”
这是毛泽东最早提出“共同纲领”这个概念。起草共同纲领的工作,则开始于1948年。
1948年4月27日“五一”口号发布之前,毛泽东在给中共北平市委书记刘仁的信中,即让他明确告诉北平的民主人士,我党准备邀请他们来解放区开各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代表会议,讨论的事项包括:“(甲)关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问题;(乙)关于加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合作及纲领政策问题。”
信中还提出:“会议的名称拟称为政治协商会议。”
这里把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合作以及为加强这一合作而制定的为各方认同的“纲领政策”,作为新的政治协商会议的两大任务之一。
1948年5月1日,毛泽东在写给民革主席李济深和民盟负责人沈钧儒的信中提出:“在目前形势下,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加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相互合作,并拟定民主联合政府的施政纲领,业已成为必要,时机亦已成熟。”
中共的号召,得到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和海外华侨的热烈响应。
一个规模巨大、催动新中国诞生的新政协运动在全国兴起。为适应这种形势的需要,中共中央把城市工作部改为统一战线部,具体负责筹备新政协和拟定共同纲领的各项具体工作。沈钧儒等第一批民主人士从香港到达哈尔滨后,高岗、李富春代表中共中央与在哈的民主人士于1948年11月25日达成了《关于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诸问题》的协议。
该协议第二项第一五款规定:“新政协应讨论和决定两项重要问题:一为共同纲领问题,一为如何建立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问题。共同纲领由筹备会起草,中共中央已在起草一个草案。”
以上会议中所提到的“中共中央已在起草一个草案”,指的是中共中央第一次起草的《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纲领草稿》。它的《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纲领草稿》第一稿是在中央统战部长李维汉主持下,于1948年10月27日写出的。
草稿完成后,李维汉即上报给周恩来。
周恩来看完之后,又通过中央办公厅分送刘少奇、朱德、陆定一、胡乔木、齐燕铭等人。
这份草稿的内容,包括简短的序言、总则、政治、军事、土地改革、经济财政、文化教育、社会政策、少数民族、华侨、外交等部分,分46条。
根据当时的形势,草稿的着重点放在“人民民主革命”方面。李维汉在给周恩来的信中说:稿子是勉强凑来的。虽然草稿条文显得比较粗糙,但是,它把即将诞生的新中国应实行的最基本的纲领、政策规划出来了。
它规定,纲领的基本原则,即新政协各成员共同奋斗的准则,是新民主主义即革命的三民主义;人民为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出自人民大众,属于人民大众。
它规定,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各级政权的构成,不采取资产阶级民主的三权鼎立制,而采取人民民主的民主集中制;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各级人民政府。
它还规定,在经济上,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没收官僚资本归国家所有,国有经济是全部国民经济的领导成分;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应定为全部国民经济建设的总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工业,争取若干年内使中国由农业国地位上升到工业国地位。
此外,它规定,发展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与教育;各民族一律平等,建立民族自治区等。
这些规定,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形成的新民主主义立国思想,也大都为后来的各个共同纲领稿本所采纳。
同年11月,《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纲领草稿》经过修改,形成为第二稿。
第二稿的结构与第一稿有很大区别,它分为人民解放战争的历史任务、建立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基本纲领、战时具体纲领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叙述人民解放战争的历程,主要经验及其要完成的推翻三大敌人和国民党反动统治的历史任务,号召全国人民继续支持人民解放战争直至解放全中国取得彻底胜利。第二部分规定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新民主主义性质以及它的国家构成、政权构成、经济构成、文化教育、外交政策等。第三部分就全力支援人民解放战争、巩固人民解放区、建立临时中央政府三个方面,做出了34条规定。
第二稿的一个重要不同之处是:对成立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程序作了新规定。原来中共中央和毛泽东的设想是,先召开新政协,然后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民主人士在哈尔滨讨论中共中央提出的关于召开新政协诸问题协议草案时,对成立中央政府一项,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有人主张:“中央政府。”
新政协即等于临时人民代表会议,即可产生临时中共中央赞同这种建议,并把这种建议吸收到《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纲领草稿》第二稿的起草中。
第二稿明确规定:由新政协直接选举临时中央政府。
1948年12月30日,毛泽东在为新华社写的新年献词《将革命进行到底》中明确宣布:1949年将要召集没有反动分子参加的,以完成人民革命任务为目标的政治协商会议,宣告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成立,并组成共和国的中央政府。
第二稿明显地带有宣言性质,是宣言与纲领相结合的一个文件。
1949年2月27日,周恩来对第二稿作了文字修改,把它同《关于新的政治协商会议诸问题的协议》、《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组织条例草案》、《参加新政协筹备会各单位民主人士候选名单》、《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组织大纳草案》一起编印成册,取名为《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有关文件》,发给有关方面有关人士阅读讨论。
3.2毛泽东亲自删改
1949年6月18日,在新政协筹备会第三小组的成立会上,周恩来就起草共同纲领工作的重要性以及过去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了说明。
他说:“起草共同纲领,任务繁重。去年在哈尔滨的各党派代表曾与中共方面拟定了一个草案,中共方面也曾两度起草。但是,去年工作重心在动员一切力量参加和支援解放战争。而现在的重点却在建设新民主主义中国,以及肃清反动残余,这是长期的工作。因此,中共方面的第二稿也已不适用,必须根据新的形势的需要重新起草。”
会议确定,参加新政协筹备会的各单位、各代表及第三小组各成员亦可提出自己的书面意见。
至7月上旬,各分组均拟就了具体条文。
筹备新政协期间,周恩来非常繁忙,既要与诸多的民主人士打交道,又要处理党内诸多事务。然而,如果没有时间保证,不能静下心来,就会干扰和影响共同纲领草案的起草工作。
为了保证按时拿出《共同纲领》的草案,周恩来不得不请示毛泽东,暂时放下手头的许多事务,集中一段时间完成这项工作。于是,一段时间里,人们很难见到周恩来的踪迹了。原来,他把自己“关”在勤政殿里,在全神贯注、一心一意地亲自动手写作《共同纲领》条文。
周恩来先后主持召开了七次会议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又进行了反复讨论和修改,到8月份正式形成为《共同纲领(草案)》。
这份草案取名为《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
应当说,民主人士接受“新民主主义”的理论也是经历了一个过程的。
1948年下半年,中共中央在起草纲领草案的同时,在香港的各民主党派也展开了有关纲领问题的讨论。围绕要不要以“新民主主义”作为建国指导原则问题,出现了多种意见。
除大多数人赞成“新民主主义”外,还有人主张用“革命的三民主义”,有人主张用“人民民主主义”,也有人主张用不加“新”字的“民主主义”。还有个别人拟定了与中共讨价还价的“纲领”。
为了推动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土进一步统一思想,更加坚定地站到新民主主义立场上来,并解除他们之中某些人对共产党和人民革命的某些疑虑,中共中央做了大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