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零售企业规范化管理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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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章 零售企业财务管理规范(2)

四、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规范

现代零售企业是以接待国际、国内购物者为主要对象的经济实体,它除了提供购物等基本服务外,还提供娱乐、餐饮等服务。为提高零售企业的服务水准和管理水平,同时为方便顾客、加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大多数零售企业均实行一次性结账服务,另外,赊销商品与劳务已日渐成为促成商品经济发展的原因之一。所以,零售企业与顾客、供应商等,会经常发生赊销赊购业务,赊销额在企业日常发生的营业额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相应地,这部分应收款项因某些原因转化成不可收回的坏账的风险也难以避免。为此,企业财会部门应该加强应收款的管理和核算工作,以保证企业资金的安全及顺利回收和运转,提高其经营效益。

1.应收及预付款的定义

应收及预付款是指企业所拥有的将来收取货币资金或得到商品和劳务的各种权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收及预付款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其正常经营过程中,因赊销商品或劳务而形成的应收款项。如客户赊销商品,便形成零售企业的应收账款。一般来说,应收账款的回收期限不应超过一年或长于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应当注意的是,应收账款不包括各种非销售活动形成的应收款,如应收认股款等。

(2)应收票据。应收账款所反映的债权关系如果以指定的票据形式(如汇票等)出现,则称为应收票据。所以,应收票据实际上是应收账款的另外一种形式。

(3)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是指除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款项,如备用金、存入保证金、应收利息及应收认股款等。

(4)预付款项。主要是指零售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商的货款。

(5)待摊费用。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担的,且分摊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金、预付报刊订阅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等。

以上各项应收及预付款项均应按其实际发生额记入相应的账户,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流动资产加以反映。相应地,对超过一年或相当于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的分期销货款、寄销商品债权等,则不应作为应收及预付款项处理,而应当列入长期投资或其他资产类项目加以核算。

2.应收账款的核算管理

零售企业和其他企业一样,利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商场在经营过程中因赊销业务引起的应收账款。对应的“应收账款”账户借方登记赊销额,贷方反映赊销款项的收回。一般情况下财会部门应根据赊欠户名称在该账户下设若干明细账户,以全面反映零售企业应收账款的情况,便于加强会计核算和信贷管理。

零售企业在进行应收账款核算时,会经常碰到以下两个问题:

(1)入账时间。应收账款的记账时间是与营业收入的确认紧密相关的。

(2)入账金额。在通常情况下,零售企业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应收账款都是根据交易价格登记入账的。但按交易价格计算的应收账款有时并不能如数收回,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企业尤其是零售业已逐步打破传统产品经济模式下由国家统定价格的模式,虽然会有一定的限价,但出于竞争、加强资金回收及其他原因,商场在营业收入实现及其在账款回收之前,会采取一些诸如销售折扣、销售退回及折让等做法,对此财会部门应对入账的应收账款予以适当调整。

根据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只有商品流通企业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需设置“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而对有关销售折扣与折让进行会计处理。对应的“销售折扣与折让”账户是“商品销售收入”账户的调整账户,其借方余额用以调低商品销售收入金额。在这种情况下,应收账款应以不扣减销售折扣、折让后的全价计算入账。

3.应收票据的核算管理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持有的尚未兑现的各种票据,包括顾客交来的自己签发的本票、企业本身签发的经付款人承兑的汇票,以及顾客交来的他人签发并经背书的本票和汇票等。在我国通常是指商业汇票,即由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和银行承兑汇票(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商业汇票还有带息与不带息之分,但目前在我国银行结算办法中采用的商业汇票仍只限于不带息票据。

根据现行银行结算制度要求,只有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商品交易,才可使用商业汇票。换言之,目前商业汇票仅限于商品交易,而不适用于劳务、信贷交易。另外,商业汇票的承兑期限一般不能超过9个月,如属分期付款,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汇票。

(1)应收票据的收付核算

根据新制度要求,应收票据的核算要通过“应收票据”账户进行。该账户属于资产类账户,收到票据时记入该账户借方,兑现或转让时则记入该账户贷方,余额表示尚未收到款项的应收票据金额。

对于带息票据,企业应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账户,按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账户,按两者的差额贷记“财务费用”账户。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如果承兑人违约拒绝或无力偿还,则收款方应该把到期票款转入“应收账款”账户(如果票据带息,则转入金额中应该包括应获利息额)。

(2)应收票据贴现的核算

零售企业的经营有明显的淡旺季之分,在收到商业汇票后如恰遇旺季内需要更多的周转资金,此时票据又未到期,则企业可将持有票据转让以融入资金。票据的转让都需经过背书手续。在票据背面签字称为背书,签字人叫背书人,接受转让的人叫被背书人。我国的背书规定为记名背书,即记明被背书人名称。经过背书的票据,如果付款人到期不能兑付票款,背书人负有连带的付款责任。

如果持票人将票据转让给银行,并向银行贴付一定的利息则称为贴现,其实质是银行对企业的一种短期贷款。

贴现利率由银行统一规定。贴现期是指从贴现日起到票据到期日的时间。计算时应切记:每月30天,去头不去尾——包括最后一天而不计第一天。

4.预付货款及待摊费用的核算

预付货款和待摊费用的性质相同,都是先付出,后受益,需要在以后一定期间内逐次结转。

(1)预付货款的核算

付货款在“预付账款”账户内核算。如商场在购货时,按合同预付货款时,应借记“预付账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商场在收到年购货款时,借记有关账户,贷记“预付账款”账户。“预付账款”账户应按供应单位设置明细账。预付货款也可以合并在“应付账款”账户中加以核算。

(2)待摊费用的核算

有关待摊费用的核算有一点须注意:待摊费用属于流动资产项目,其摊销期限仅限于一年以内,否则其他性质的待摊费用应列入“递延资产”中核算。

五、存货管理规范

现代零售企业除了向客人提供基本的销售服务外,还提供了诸如饮食、娱乐等服务。所以,零售企业除了搭起一座宏伟架子,具备有基本动作所需的固定资产外,还大量需要各种服务所需的食品原材料、用品以及必要的工程维修材料等,这些都是零售企业经营中不可缺少的存货物资。它们数量大、品种多,其管理是否有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零售企业营运资金的周转及效益,因此一直是零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最为关注的内容之一。而加强存货物资的核算工作,既是企业财务会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又是企业物资管理的基础。

1.存货管理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生产或耗用而储存的商品、产成品、半成品以及各类原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由于商场业的特性,零售企业存货的内容与生产性企业有所不同。根据新制度规定,商场存货主要包括了各种材料、燃料、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商品等。存货是零售企业流动资产中的一个重要项目,其价值确定的方法不同,价值确定的准确合理与否,对零售企业期间损益、资产负债表上有关项目计算及所得税计缴等均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正确合理地计算存货价值是进行存货核算的基础。存货的计价主要包括存货增加(主要是购入)和领用发出时的计价问题。

零售企业的经营特点决定了购入的原材料、物料用品和燃料等多为自用,且往往是一次大批量地购入同种存货,此时各种存货所应负担的运杂费有可能也有必要加以认定。但是,一次购买多品种存货(如饮食原料等)的情形在零售企业经营中也时常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购买时所发生的运杂费就难以直接或间接分配入某种存货,为简化会计核算,财会部门可将这部分运杂费作为营业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在零售企业的所有资产里,存货是一种流动资产,随经营活动的进行而不断改变其存在形态。存货的发出要么流向生产加工阶段,如饮食原材料;要么流向销售阶段,如物料用品、商品等。如果所有的发出存货的成本均能随实际货品流转而结转,则发出存货的单位成本就很容易确定。但事实上,零售企业存货不仅品种多,而且数量大,又大都兼有难以保鲜的问题,所以在每一会计期间都会重复购入同种存货。在品种多、价格不稳定的情况下,要使每一存货的流转与其成本结转相一致是很困难也是不现实的。这就需要企业管理部门针对实际情况,区分不同大类的存货特点,选用适当的发出存货的价值确认方法,以便尽可能合理地计算会计期间的成本、费用水平。

2.零售企业存货的收发核算

零售企业存货的核算是通过一些属于存货项目的具体账户进行的,包括“材料”、“包装物”、“在途商品”、“库存商品”和“低值易耗品”等账户(此处主要指材料物资、包装物、库存商品的收发核算,故只涉及前三个账户)。这类账户均具有以下特点:

(1)属于资产类账户;

(2)借方反映入库存货的成本;

(3)贷方反映出库存货成本;

(4)借方余额表示期末存货成本。

以上存货账户反映的存货收发成本,既可以按计划成本核算,也可以按实际成本核算,零售企业财会部门可根据本企业具体情况选用一种方法。相应地,会计科目的设置及核算方法也因采用实际成本核算或计划成本核算而有所不同。不论是采用实际成本核算还是采用计划成本核算,零售企业财会部门在核算材料物资采购业务时,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对于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尚未到达的材料,在月份内可不予入账,直到发票账单收到,再作有关分录。如果月终编报表时仍未收到发票,则应以暂估价直接借记“材料物资”等账户,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账户,下月再用红字作同样记账予以冲回,待收到发票时再作正常的入账处理。

(2)零售企业根据采购合同预付给供应商的定金或部分货款,应作为预付购货款在“预付账款”中核算,而不能作为价款在“商品采购”或其他账户核算。

(3)采购的材料物资在运输途中如发生短缺或毁损,应视其具体原因分别处理,不能一概计入采购成本。

3.零售企业存货的盘查及盈亏核算

存货核算的任务之一是如实反映存货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使账实相符。为此,会计上主要采用定期盘存法和永续盘存法来加强存货的管理与核算工作。定期盘存法是通过每期期末实际盘点存货数量来确定本期存货耗用数量、发出存货成本及期末存货成本的一种盘存方法。采用定期盘存法时,零售企业只在存货取得和入库时入账,领用或销售时则不作会计处理。在期末盘点后根据库存数量及单价确定期末存货成本,依据本期发出存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本期入库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计算出本期发出存货的成本。在永续盘存法下,财会部门应及时登记存货的收发额,确定不断变动的采购成本,随时计算出购货、发货及存货的数量和成本。一般情况下,除了进行必要的账务处理外,还需要设置存货明细分类账,按存货种类逐笔记录,以及时反映存货的收、发、存情况,并以此作为入账依据。

第三(节)零售企业固定资产管理

一、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不可能或者不准备在一年内收回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零售企业的对外投资按其目的不同、投出资金的回收期长短不同以及投资的变现能力不同等,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种。短期投资是指企业利用正常经营中暂时闲置不用的资金购入一些不是它本身业务上需要的财物(通常为有价证券),但能随时变现,以供商场经营周转之用,同时达到谋取一定股利、利息和股票交易收益的目的。长期投资的主要目的不仅仅在于获取股票股利和债券利息,也不仅仅是利用正常经营中暂时多余的资金,它通常是为了以下目的而进行的投资行为:

1.影响和控制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以求利于商场本身的经营。

2.加强与被投资企业的经济联系,协同互助,谋取共同经济利益。

3.积累整笔资金,以供特定用途之需。

4.为将来扩展经营规模做准备。

零售企业基于以上目的而进行的投资,通常不准备在短期内收回或转让出去,因而构成了长期投资。

实际上长期投资是将企业的资金在较长时间内让渡给其他企业,但这种让渡必须在不影响本企业经营所需资金,不影响企业正常资金周转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如果一个零售企业资金短缺,不能维持正常经营所需资金,就谈不上对外投资。关于这一点,国际上有的国家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

企业以股票投资、债券投资以及其他的投资形式作长期投资,其投资期限都在一年以上,并不准备在短期内变现或转让出去。但是,在投资期间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将会改变企业的投资目的:

1.企业在短期内急需资金。企业在经营期间,会因为特殊原因急需资金投入到经营中进行周转。

2.继续持有某种股票和债券,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满意的经济利益。例如在投资期发现接受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不佳,继续投资对本企业不利。

零售企业出于上述原因,就需要将长期投资变为短期投资,以便在近期内(常常是一年内)收回投资。为了正确、客观地反映企业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的数额,在会计核算上应将“长期投资”科目的账面余额结转到“短期投资”科目,即:借:短期投资;贷:长期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