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企业规范化管理系统实施方案·组织架构管理
8035100000032

第32章 授权管理的标准要求(3)

(1)职能部门的设置必须在运用目标功能树系统分析模型分析的基础上完成,以保证企业发展四大价值目标达成的各个系统模块的事务工作,都对应分配到各个职能部门或职能岗位,不漏项,保证事事有人负责。

(2)各个职能部门或职能岗位所需资源的种类和数量,必须对应于职能部门和职能岗位所承担的系统模块的事务工作。即对职能部门或职能岗位的职责进行清理,使之具体化、明确化之后,对应于不同的职责内容和大小分别分析确定应该授予的资源支配、使用权。

(3)必须让具体承担系统模块事务工作的人,拥有对应所需资源的支配、使用权。即直接把所需资源的支配、使用权按照必需的种类和数量限制授予相关的职能部门或职能岗位,使资源的支配、使用权与相应系统模块事务工作的完成所需的资源直接对应起来。

(4)必须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源支配、使用权在不同管理层次上的中间截留。即职能细分不仅仅只是把相应资源的支配、使用权划分到职能部门,而是要求明确地授给承担具体职能的行为主体,让具体职能的行为主体直接享有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的资源支配、使用权。

(5)资源的支配、使用权在不同职能之间的细分授予,只能选择以制度的方式授予,必须避免通过指令来随意改变。

4项目细分授权管理的标准要求

所谓项目细分,也就是通过把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分解成一个一个的小项目,让每一个小项目相对独立地存在、独立地运行。所谓项目细分授权,也就是企业对这些小项目的承担主体进行独立授权,使负责一项综合性工作的主管仅仅起到对这众多的小项目进行协调控制的作用。项目目标是单一性的,当这个项目完工后,这个项目小组就自动解散并转换到新的项目小组,这样也就不会再有人拥有对企业资源超项目目标的支配、使用权的问题发生。

项目细分授权与职能细分授权有联系。职能细分授权是对岗位的授权,它是把同类的职责和权力集中一次性地授予承担职能工作的岗位,让他们稳定地承担这份相应的职责,行使与之相应的权力。而项目细分授权,则是对应于项目的单一目标、单一工作进行授权。所授予权力会随着这单一目标的达成和单一工作的完成而自动收回。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项目小组分割了直线经理的权力;另一方面,因为项目小组本身目标单一,并且人员有限,彼此之间相互了解充分,从而使项目小组主管的权力也受到制衡。

项目细分授权管理的具体要求,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对企业组织运行过程进行分析,把目标单一、标准明确并具有一定独立性的工作都分别分解成独立项目进行运作,以项目团队的形式来组织企业运行。

(2)确立项目之前,企业必须进行严格的资源核算,以准确地把握所拥有和能调用的资源的数量与质量,避免发生半截子“工程”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必须根据项目目标的要求,分析确定达成项目目标必需的资源,包括种类和数量,以使资源支配、使用权与项目目标对应。

(4)资源支配、使用权必须直接授予具体承担项目工作的人——项目小组,而不是授予中间管理层,以避免截留和挤占应该由项目小组拥有的资源支配、使用权。

(5)必须让所授予的资源支配、使用权与项目运行周期对应起来,使在项目结束后所授予的相应资源的支配、使用权能自动收回,以保证企业资源的完整性。

(6)项目细分的授权,必须通过协议或承诺书的形式事先约定,没有特殊情况发生,不允许随意变更,以保证项目所需资源支持的稳定。

六、权力内容细分授予管理的标准要求

所谓权力内容细分授予,也就是对权力的内容通过细分后授予,细分的对象也就是三个方面:人权、财权、事权。

人权、财权、事权都有更具体的内容,每一个权力又都可以通过进一步的细分而形成一系列的更具体的权力。对于这些权力进行明确界定,并在细分后授予不同的行为主体,就可直接起到强化制衡、减少权力滥用风险的作用。

1人权细分授予管理的标准要求

人权也就是人事管理控制权,它是对独立于岗位员工本人之外的他人的人力资源的支配、使用权。其内容可细分为六个方面:

(1)人事任用权。即选择聘用具体人员担任某个岗位员工的权力。

(2)人事罢免权。即解除某个具体人员担任某个岗位员工的协议规定内的权力。

(3)人事指挥权。即对选择聘用担任某个岗位员工的人员下达指令的权力。

(4)人事考核权。即对担任某个岗位员工的具体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的权力。

(5)人员给薪权。即对担任某个岗位员工的人员的薪酬数量和支付方式进行核定的权力。

(6)人事奖惩权。即对担任某个岗位员工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惩罚的权力。其内容包括物质奖惩:增发资金、处以罚款;非物质奖惩:口头或书面表扬、批评,提供或取消培训发展机会等。

以上六种权力都可进一步细分为建议权和裁定权两个方面,有的还可以再分出最终裁决权。

人权细分授予管理的具体要求,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1)人事权不能笼统地授出,必须基于上述六个方面的内容对于人事权进行细分后,根据需要和效率原则再授予相应的岗位员工,以保证特定人力资源的支配、使用权的最终主体不发生转移,避免企业内部员工之间发生从属和分离关系。

(2)每一细分人事权的授予,都必须根据具体的岗位性质作出界定,不能一刀切,以避免降低企业组织运行的效率和效益。

(3)只要不会导致滥用,人事权的授予就必须保持其完整性,因为人力资源的六个方面的权力相互之间本身存在有紧密的联系,人为地分割往往会降低企业组织运行的效率和效益。

(4)每一细分的人事权的运用,都必须有明确的程序予以界定,以避免所授予的权力被滥用,比如用于进行个人交易。

(5)人事任用权、人事罢免权、人事奖惩权和人员给薪权的建议权必须授予岗位员工的直接上司,其裁定权只能授予隔级上司,以形成相应的制衡。

(6)人事指挥权的建议权可授予岗位员工的隔级上司,其裁定权必须授予直接上司。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组织运行的秩序和效率。

(7)人事考核权的建议权必须授予岗位员工本人及其同事和下属,其裁定权可授予直接上司,以有助于实现绩效考核的公正、公平、客观、准确和全面的“十字标准”。

2财权细分授予管理的标准要求

财权也就是对企业资金和设备的支配、使用权。这种权力可细分为以下六个方面:

(1)资金预算权。即对所承担工作所必需的费用作出预算的权力。

(2)资金支付权。即对预算内或权限内的费用决定是否支出的权力。比如批准下属的差旅费、交际应酬费报销等。

(3)业务决定权。即对企业经营的产品或服务在销售价格、中介让利方面的决定权。比如价格浮动权、付款方式决定权、付款期限决定权、规模折扣权、经销返点数的决定权等。

(4)资金使用权。即对所交付使用的流动资金和获得的业务收入在存在形式变换处置上的权力,比如以紧缺原材料或其他有价证券的形式保存流动资金等。

(5)资产使用权。即对所交付的非现金资产的支配、使用权。

(6)资产处置权。即对所交付的非现金资产的改造、转租、出售、拆毁的权力。

以上六个方面的权力,都可再进一步细分为建议权和裁定权两个方面,有的还可再分出最终裁决权。

财权细分授予管理的具体要求,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对财权不能简单地用额度来限定,必须有对其具体内容的细分,至少包括细分为以上六个方面的内容。

(2)具体的细分授予必须与具体岗位员工进行协商,在保证制衡作用的前提下,能保证岗位工作的方便和效率。

(3)权力运用必须有程序限定,财权中的每一个细分权力都必须根据事先约定的程序来运用,不允许随心所欲。

(4)对于财权的每一个细分内容及其授予岗位,都必须用制度具体、明确地界定,不能随意变更,以充分保证授权的稳定性。

(5)资金预算权的建议权可授予岗位员工本人,其裁定权必须授予他的直接上司,其最终裁决权必须授予他的隔级上司,以保证资金预算的可行和效益。

(6)其余五种权力的建议都必须授予岗位员工的直接上司,其裁定权必须授予岗位员工的隔级上司,其最终裁决权要保留在企业董事会,以保证企业资产实现有效的集中控制。

3事权细分授予管理的标准要求

事权也就是岗位员工个人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的行为活动的选择决定权。其内容可细分为六个方面:

(1)工作内容选择权,即对做什么工作进行选择的权力。

(2)工作目标要求确定权,即确定把工作做到什么程度的权力。

(3)工作方式选择权,即选择以什么方式来完成工作目标的权力。

(4)工作绩效考核标准制定权,即确定用什么标准对所承担的工作进行考核的权力。

(5)工作时间选择权,即对所承担的工作什么时候开始、什么时候终止的权力。

(6)工作场所选择权,即选择在什么地方履行职责、完成工作的权力。

以上六项内容,都可再进一步进行细分为建议权和裁定权两个方面,有的还可再分出最终裁决权。

事权细分授予管理的具体要求,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1)对每一个岗位都必须明确界定其所享有的事权,上司主管不能把下属员工仅仅当做死物工具使用。

(2)每一个方面的事权都要根据企业的具体实际,以及工作本身的性质进行界定,并且还必须充分征求岗位员工本人的意见,以避免在企业内部选择一种统一的模式而导致企业组织运行的低效率。

(3)工作内容选择权可授予岗位员工本人,但其裁定权却必须授予直接上司,最终裁决权要授予隔级上司,以保证企业组织运行的效率。

(4)工作目标确定权可授予岗位员工的直接上司,但其裁定权却必须授予隔级上司,以便于实现企业组织运行的协调。

(5)工作绩效考核标准建议权可授予岗位员工本人,但其裁定权却必须授予直接上司,最终裁决权要授予隔级上司,以保证实现企业组织的总体综合平衡。

(6)工作时间限制建议权可授予岗位员工本人,但其裁定权却必须授予直接上司,最终裁决权要授予隔级上司。能实行弹性时间工作制的,必须创造条件实行弹性时间工作制,以利于充分调动岗位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7)工作方式选择建议权可授予岗位员工本人,但其裁定权必须授予直接上司。否则,岗位员工就无法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8)工作场所选择建议权可授予岗位员工本人,但其裁定权却必须授予直接上司,最终裁决权要授予隔级上司。能实行弹性地点工作制的,必须实行弹性地点工作制,以利于发挥岗位员工的能动作用和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