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企业规范化管理系统实施方案·组织架构管理
8035100000069

第69章 完善组织运行规则制度的方法(1)

现在企业除了管理制度的技术性缺陷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管理制度没有根据企业组织运行的实际变化和效率效益要求及时修订、完善,或者在拟订、颁布和修订的过程中没有获得广泛的认同,使制度本身缺少应该有的权威性和约束力。笔者经过系统的探索呈献出的如下内容,可直接为企业组织运行管理制度的形成和修订过程管理提供完整的思路与方法。

健全组织运行的规则制度,不仅仅是一个制度制定的问题,还有一个制度修订完善的问题。现在很多企业都制定了很多管理制度,但大都仅仅在颁布时执行一阵子,此后就不再具有制度的作用了,遇事仍然得上报老板和高管拍板定夺,下发的制度也就变成了一纸空文,甚至下发时就已经是一纸空文了,没有人认真对待过。之所以如此,这其中的原因除了前面所讲的管理制度的技术性缺陷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管理制度没有根据企业组织运行的实际变化和效率效益要求,及时修订、完善,或者在拟订、颁布和修订的过程中没有获得广泛的认知认同,使制度本身缺少应该有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这就需要对组织运行管理制度的形成和修订过程进行管理,以确保所颁布的制度具有充分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如何对组织运行管理制度的形成和修订过程进行管理?是本章要解答的问题。而这一问题作者在为一家世界500强企业做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已经有过系统的探索,并在这一所服务过程中,为这家企业制定了《中国公司制度建设管理办法》,直接解决了这一问题。因为终结顾问服务协议时,这家公司要求不能对外泄露其咨询服务内容,现把这个管理办法加以修改调整,抹去所有有关这家公司的痕迹,转录如下,它可直接为企业组织运行管理制度的形成和修订过程管理提供完整的思路与方法。

附:《中国公司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规章制度建设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使规章制度的拟订、修订、审批、颁布、废止和整理归档工作规范化,根据公司治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规章制度的拟订、修订、生效、废止,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下属大区、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的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本公司根据公司治理要求,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范围内,结合公司经营发展要求的实际制定的,并通过程序生效和正式行文下发的有关生产经营和组织运行的规范性文件,其形式包括准则规定、决议决定、指导意见、流程标准、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勿须通过程序生效的公司领导指示和指令,这也不属于规章制度范围。通过会议审批的各类工作报告是指导意见的一种,属于规章制度的范围。

(一)准则规定是对公司章程所界定内容的具体化和展开,是具体说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文件;

(二)决议决定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公司发展战略、组织架构、人事任免,以及流程标准、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审核批准意见的正式文件;

(三)指导意见是公司为达成一定战略目标而提出的原则性要求,它具有阶段性的效力,所服务的目标一旦达成就自动失去效力;

(四)流程标准是公司规范各个单位部门和重要岗位行为活动的标准限定文件,界定的是必须遵照执行的具体行事方式方法,是通过特定程序而生效的管理文件;

(五)管理制度是公司落实发展战略、组织架构、人事任免、流程标准等所进行的责任限定,是对具体责任关系的界定,也是通过特定程序而生效的管理文件;

(六)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公司各个单位部门和重要岗位行为活动而把流程标准与责任制度综合在一起,并通过特定程序而生效的管理文件;

(七)实施细则是公司各下属单位为贯彻公司所颁布的决议决定、发展战略、流程标准、管理制度、管理办法所制定的具体措施办法,也是通过特定程序才能生效的管理文件。

第四条规章制度必须定期清理修订,凡是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对本公司具有针对性的政策有了新的调整变化;或者修订了公司章程;或者内部组织架构有了新的调整;或者公司经营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都必须对应进行规章制度的清理,并在清理的基础上修订不当规章制度,废止不再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规章制度建设的原则要求。

(一)合法性要求,任何规章制度都不得有任何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的内容;

(二)科学性要求,任何一个规章制度在内容上都不得违背矛盾律,必须保证与其他规章制度的要求相协调统一;

(三)程序性要求,任何规章制度的拟订、审批、生效和废止,都必须有明确的程序约定;

(四)可操作性要求,所有规章制度都必须保证能贯彻和具有贯彻落实上的方便性;

(五)效益性要求,规章制度仅仅是一个管理工具,不能为了完善规章制度而完善规章制度,必须保证每一项规章制度都是并仅仅是服务于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目标的达成;

(六)从属性要求,公司经营管理的最终依据是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章程具体化形成的公司治理要求,公司一级的规章制度首先必须从属于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章程具体化形成的公司治理要求,公司下级单位部门的规章制度必须从属于公司一级的规章制度;

(七)全面性要求,公司发展过程中的经常性工作都必须有对应的规章制度进行限定,对于非经常性工作也必须有一个概括性的指导原则进行约定。

第六条公司企业管理部是公司规章制度建设的归口牵头管理部门,在规章制度建设工作方面承担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规章制度编修计划》,并对公司规章制度的健全完整性负责;

(二)在交流沟通的基础上,确定各个规章制度建设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在规章制度建设过程中,向各个承担有规章制度建设责任的职能部门提供理论和方法上的培训与指导;

(四)监督落实各单位部门的规章制度建设进程,督促、检查《规章制度编修计划》的贯彻落实和奖惩兑现;

(五)负责组织,并汇同法律事务部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初审;

(六)负责规章制度建设过程中的横向协调工作,对所涉及职责跨单位、跨部门的规章制度草案的拟订和讨论组织工作负责;

(七)负责规章制度的行文文号编订和规章制度的定稿校正;

(八)负责规章制度的行文和颁布、印发工作;

(九)负责规章制度贯彻落实的跟踪监督工作;

(十)负责规章制度的整理归档管理工作。

第七条职能部门是公司本职能范围内的规章制度的草案拟订和归口牵头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写本职能范围内的《规章制度的编修计划建议书》;

(二)负责本职能范围内的规章制度草案的起草工作;

(三)负责本职能范围内的规章制度草案的讨论组织和审批申报工作;

(四)负责本职能范围内的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废止申报工作;

(五)负责本职能范围内的规章制度的贯彻跟踪和监督检查工作;

(六)受邀参与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草案的草拟和审核讨论工作。

(第二章)规章制度建设立项

第八条规章制度编修计划的编制。公司规章制度在完整系统地建立起来之前,由企业管理部负责,通过对公司组织运行的系统分析,确定规章制度体系框架,编制包括规章制度编订的名称、内容、归口牵头部门等内容的《规章制度编修计划》。

第九条规章制度编修计划编制程序。

(一)每年5月10日,由企业管理部门布置《规章制度编修计划》的编制工作;

(二)各职能部门在5月31日前,填写《规章制度编修计划建议书》,把所要建立和修订的规章制度,按建议书要求填写报送企业管理部;

(三)企业管理部汇总整理,并在协调综合后编制《规章制度编修计划》草案;

(四)将《规章制度编修计划》草案上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五)各职能部门按照《规章制度编修计划》,组织由本部门归口牵头的规章制度的起草和修订工作。

第十条规章制度建设的立项依据。

(一)公司规章制度立项的依据是公司已审批确定的《规章制度编修计划》。

(二)规章制度编修计划中没有列出的内容,各归口牵头部门也必须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按程序申报立项。

第十一条公司规章制度建设的立项程序。

(一)归口牵头部门提出立项规章制度的目的意义和核心内容,并进行分析论证;

(二)归口牵头部门填写《规章制度建设立项审批表》;

(三)企业管理部审核后签署立项规章制度草案的拟订指导意见;

(四)企业管理部按照《规章制度建设立项审批表》的要求,组织关联部门进行论证;

(五)由企业管理部填写指导意见,上报审批;

(六)公司分管领导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提请终审;

(七)规章制度建设立项部门,根据终审通过的《规章制度建设立项审批表》内容要求,组织草案拟订。

(第三章)起草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草案的起草责任人——起草小组组长——由《规章制度编修计划》事先确定,或者在规章制度建设立项审批时沟通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内容涉及两个以上的职能部门,由企业管理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共同组成起草小组起草,涉及内容最多的职能部门主任担任起草小组长。涉及内容难分多寡时,由企业管理部主任担任起草小组长。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草案的起草程序。

(一)成立立项规章制度起草小组;

(二)根据立项审批意见,讨论确定具体内容;

(三)就可能涉及到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调研,明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限定与要求;

(四)就可能涉及到的本公司原有规章制度进行调研,明确公司原有规章制度中与之相关联的内容,以及可能存在的矛盾冲突内容,并确定矛盾冲突内容的协调办法;

(五)分工执笔拟订立项规章制度草案;

(六)汇集成文,编订立项规章制度草案;

(七)在起草小组内组织讨论,统一思想和表述;

(八)由企业管理部组织初审。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草案的试运行组织程序。

(一)组织关联部门讨论审核,统一思想和表述;

(二)组织立项规章制度所约束的对象代表讨论会,征求收集立项规章制度草案修改意见后进行完善;

(三)填写《规章制度草案试运行报批表》,并附上《规章制度建设立项审批表》复印件,组织报批;

(四)下发规章制度草案,组织试运行,并广泛征求搜集试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

(五)修改规章制度草案,填写《规章制度试运行调研表》;

(六)各关联部门和企业管理部进行审核确认;

(七)将规章制度草案和《规章制度试运行调研表》一同上报,进行颁布审批。

第十六条规章制度草案颁布审批形式要件内容:

(一)本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二)本规章制度制定的目的意义;

(三)本规章制度制定的依据;

(四)本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

(五)本规章制度的责任内容和责任约定;

(六)本规章制度的归口牵头部门和解释责任部门;

(七)规章制度的生效程序和日期;

(八)附件:《规章制度建设立项审批表》、《规章制度草案试运行报批表》、《规章制度试运行调研表》。

(第四章)规章制度的审批、颁布和公告

第十七条规章制度的审批。

(一)规章制度的审批包括两个内容:一是试运行报批,二是颁布审批。

(二)公司的所有规章制度,除了单位部门内部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规章制度而制定的实施细则之外,都必须通过统一审批才能颁布生效,公司内部任何单位或部门都无权独立颁布单位部门内部实施细则之外的任何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规章制度的初审组织。公司规章制度的初审由企业管理部和法律事务部共同负责。法律事务部负责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内容的初审工作,企业管理部牵头组织实施,并承担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内容之外的初审工作。

第十九条规章制度初审的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形式要件;

(二)规章制度草案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

(三)规章制度草案是否与本公司原有规章制度相统一,如果存在矛盾冲突,协调建议是否合理合法;

(四)规章制度草案的可预见性效果与其目的意义是否相符;

(五)规章制度草案是否存在不可行性疑点。

第二十条规章制度初审疑义处理。初审发现疑义,由初审者填写《规章制度草案初审疑义问题说明及修改建议单》后交由起草小组进行规章制度草案修改。

第二十一条规章制度的终审组织。公司规章制度都必须经过初审后,再根据规章制度本身的性质确定终审组织办法。

(一)规则规定草案和修改案的终审权归公司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认同通过,并经董事长签发才能生效。

(二)重大经营管理的决议决定草案和修改案的终审权归公司董事会会,由总经理牵头,经行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签署意见后,交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认同通过,并经董事长签发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