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乡镇企业实施罚款或者实施政府性集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根据《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实施罚款时,执罚单位应出示合法的执法证件,制作并送达法律文书,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实施政府性集资时,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集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