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村集体组织投资设立了某镇办厂,经营畜牧业,由于经营有方,企业的效益一向很好。该厂副厂长张三是甲村村委书记的弟弟,村委书记倚仗自己在村里的势力,明知张三没有能力,还要强行撤换现任厂长,并任命张三为新任厂长。对此,厂里的村民不服,而村委书记则说,该厂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企业,身为村委书记,他有权决定谁任企业的负责人。问:本案例中,甲村的村委书记的说法合法吗?对此种情况相关法律有什么样的规定?
村委无权干涉乡镇企业人事任免。《乡镇企业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干预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撤换企业负责人;不得非法占有或无偿使用乡镇企业的财产。
乡镇企业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使是本村集体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其经营和财务也是独立的,不附属于村委。企业有权自主决定经营方式和人事安排,不受村委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