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方中途退货、无故拒收送货或者代运的产品,以及按合同规定未能提供包装物的,应承担退货、拒收部分货款总值5%~25%的违约金。中途退货的除偿付违约金外,还应该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2)需方逾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违约金。
(3)需方逾期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违约金。
(4)需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对供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或已验收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供方提出异议,应视为默认。
(5)需方对拒绝的货物,在代为保管期间,必须妥善保管、保养,不得动用,一经动用即视为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