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方逾期交货或者少交于合同规定的,如购方仍然需要的,供方应如数补交,并向购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购方和供方协商确定;如购方不需要的,供方应支付购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应定在逾期或应交部分货款总值的1%~20%幅度内。
(2)供方交货时间在合同规定事实上提前,经有关部门证明有正当理由的,购方可考虑同意接收,并按合同规定付款,供方无正当理由提前交货的,购方有权拒收。
(3)供方交售的商品规格、卫生质量标准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时,购方可以拒收。供方经有关部门证明有正当理由,购方仍然需要供方交货的,供方可以延迟交货,不按违约处理。
在合同执行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当事人通报理由,经有关部门证实后,不负违约责任,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