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某乡镇企业建设工地附近的居民们不堪忍受建筑噪声,愤而向“环保110”投诉。环保部门接到投诉后,进行了实地勘察和监测。经查明,该工程是由某建筑公司承建的。该建筑公司在开工前,未向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环保部门到工地查处时,发现工地正在夜间施工,对此该建筑公司负责人申辩:他们并未在夜间大规模施工,只是混凝土浇铸因工艺的特殊需要,开始之后就无法中止,即便是夜间也不能停工。但是该建筑公司并没有办理相关的夜间开工手续。
经环保部门监测,该工地昼间噪声为70分贝,夜间噪声为54分贝,未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源的噪声排放标准。于是环保部门进行了调解,并对该建筑公司未依法进行申报和办理夜间开工手续作出处罚。但是,建筑工地的噪声污染并没有得到改善,广大居民依然处于噪声污染之中。在向律师事务所咨询以后,该小区27户居民以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噪声污染,赔偿损失。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关于建筑施工环境噪声污染案。建筑施工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污染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法所称的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该条规定了环境噪声污染的定义,也指明了构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两个必要条件:一是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二是排放的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对噪声源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所作的最高限值。
我国目前的声环境标准除了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外,还有声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是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各类不同的功能区域内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所作出的规定。它是制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依据,也是衡量一个区域是否存在环境噪声污染的尺度。
为了防治建筑施工环境噪声污染,我国的《噪声污染法》规定了两种法律措施:
(1)事先申报制度。这是根据建筑施工有一定期限的特点提出的。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县级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的内容包括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噪声污染法》第二十九条对此做了规定。
(2)禁止夜间施工制度。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但以下三种情况不属于夜间禁止施工的范围:①抢修、抢险作业;②因生产工艺上的要求;③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且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本案被告某建筑公司在开工前未依法向该市环保部门进行申报,在夜间施工时,也未向附近的居民进行公告,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