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乡镇企业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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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乡镇企业该如何执行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乡镇企业一切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资源开发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具体的程序一般是:

(1)先由乡镇企业通过合同委托有资格的评价单位进行调查和评价工作。

(2)评价单位经过调查、评价后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和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责任书,对未获得批准的项目,计划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对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除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