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乡镇企业及其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2)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乡镇企业作为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乡镇企业作为扣缴业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乡镇企业作为扣缴业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业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3)足额缴纳税款。主要要求有:①乡镇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种、税率、营业收入的计算及成本费用列支标准等,正确计算应纳税额;②乡镇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应纳税款缴纳,不得偷税、漏税、抗税;③乡镇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的,除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缴纳按日计收的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