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乡乡办家禽养殖厂,依法缴纳了各种税收和各种应交费用,但乡政府仍然以各种名义摊派费用。为此,该厂负责人向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企业减负的机构举报。问:有关主管机关对于家禽养殖厂的举报依法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就此事向乡政府调查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乡政府中的有关人员因为此事对该家禽养殖厂负责人公报私仇,经常让该家禽养殖厂“穿小鞋”。问: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减负办等部门投诉、举报向乡镇企业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受理的部门要为举报者保密,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在收到署名的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视情况向投诉、举报者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的投诉、举报,应当在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并视情况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者,同时告同级减负办备案;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
有关部门可以就加重乡镇企业负担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企业和个人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情况,不得刁难和阻挠,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者。
因此,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对家禽养殖厂的举报有权进行调查,乡政府中有关人员作为被调查对象应当如实提供情况,接受上级部门的处理。此外,乡政府不得对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更不能公报私仇。对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或妨碍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案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