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1990年7月7日6版载:福建福清县公安局驾驶员陈金强历时三年,举报县中福公司副经理郑天銮的违法问题,共发了17000多封检举信,花费数万元。经查实,郑有严重违法行为,已受到撤职、留党察看的处分。陈金强的胜利,无疑显示着正义的伸张与权利的复归,显示着法律意识的深入人心和历史趋向的不可逆转。这确是国家、人民的幸事。
但话又说回来,他付出的代价似乎是太大了。三年,17000封检举信,数万元巨款,而他所检举的只不过是一个县属公司的副经理,所以,这“胜利”总又让人“薄雾浓云愁永昼”。
一个小小副经理的问题,想来应不会费很多气力便可查清结案,何以要拖三年,而且要在“引起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福建省纪委和省、市的重视”后,才会有个眉目呢?这不能不使人深思。过去我们常抱怨法制不健全、公民因受封建思想遗毒的影响,头脑中缺乏“法”的意识。今天,我们的法制建设已逐步趋于完善,公民头脑中“法”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但是,告状难、难告状现象的存在,又让人们陷于矛盾、困惑之中,使他们日益坚强的“法”的意识每每遭受挫折和打击,如陈金强有坚忍不拔的毅力和不惜倾家荡产的决心者,在我们社会中实在还为数不多。当法律不能真正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公民的权利的时候,更多的人大抵只会“且将怒火埋心底”——与其倾家荡产,不如听天由命。
陈金强是胜利了,但他的“胜利”并没有划上一个完满的句号。人们要问,他所付出的不应付出的代价,该由谁来补偿?那些三年间对陈金强的检举信不闻不问者的失职渎职行为,又该由谁来过问呢?这问号不消除,那句号是划不完满的。我如是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