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伊斯兰文化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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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政治文化(2)

根据伊斯兰教义,全人类都是真主创造的,每个人、每个民族都是真主的大家庭中平等的一员。《古兰经》指出:“众人啊!我确已从一男一女创造你们,我使你们成为许多部落和民族,以便你们互相了解。在安拉看来,你们中最尊贵者,是你们中最敬畏者。”(49:13)先知穆罕默德进一步阐述说:“穆斯林是平等的,正如梳齿一样。你们的主是一个,阿拉伯人与波斯人毫无区别;古莱氏人与阿比西尼亚人毫无区别;黑种人与红种人谁也不比谁优越;所不同者,只在敬畏安拉,工作善美而已。”他还说:“谁伤害异民族,我便是谁的仇敌。”由此可知,真主面前人人平等,彼此只有信仰强弱、工作好坏的差别。在此基础上,伊斯兰政治哲学极力反对基于门第、财产、受教育程度、民族、种族而起的不平等。伊斯兰政治理论家总结了这种平等观的特点:这种平等指的是内在的人格与尊严方面的平等,而不是外在的形式上的(如财富、出生、相貌、种族、民族……)平等;这种平等是指机会均等,而非结果均等。比如每个理智健全的人都有信仰安拉的机运,他可以信,也可以不信;可以信这个教,也可以信那个教;他可以行善,也可以作恶,但结果总是不一样的。各行其是,各得其所;这种平等是指比例均等,而非数量均等。由于人们的虔诚程度不同,劳绩不同,各自所得到报酬也不同,但二者之间的比例是相等的。

(六)关于人权

人权原则,听起来似乎是西方近代文化的产物;其实伊斯兰政治伦理文化中就有人权原则,而且内容广泛,现代穆斯林政治理论家总结归纳了以下十种:

1.生命权。每个人都应享有真主所赋予的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之权利,这被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个人或集团都不能非法予以剥夺。(参见《古兰经》17:33)

2.财产权。财产是人们赖以生存和生活的物质基础,只要是合法所得,任何人都不能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参见《古兰经》2:188)先知穆罕默德指出:“一个穆斯林夺去另一个穆斯林的生命、荣誉、财产,这是绝对禁止的。”

3.信仰权。信仰自由存在于人的本质当中,体现信仰的言行是人的本质的外化,是从人的本质特征中抽取出来的外在特征。尊重信仰权成为社会文明与否的标志之一。《古兰经》号召人们劝善戒恶的同时,又反复强调尊重他的信仰权,指出:“对于宗教,绝无强迫;因为正邪确已分明了。”(2:256)

4.劝导权。劝导权与信仰权相联系,尊重信仰权,并不意味着放弃劝导权,穆斯林被授予劝善戒恶的权利与义务。(参见《古兰经》3:110)先知号召人们以自己的能力劝善戒恶,指出:“你们当中谁要是看见有人作恶,就用手去制止他;如果不能,就用舌头好言相劝;如果不能,就用心表示深恶痛绝,不过那已是最弱的信仰了。”社会的每个成员只有行使劝善戒恶的权利,这个社会才会正气压倒邪气,充满正义与公平;否则,或袖手旁观、明哲保身,或同流合污,后果将不堪设想。

5.表达权。表达权是民主社会所应有的要素之一,它在现代有多种表现形式,如言论、出版、创作等等。伊斯兰法授予人们以表达权。(参见《古兰经》42:38)

6.反抗权。当人们的生命、财产、信仰、名誉等受到无理侵害时,穆斯林被授予此权。(参见《古兰经》2:193,22:39)先知指出:“见暴不除,民皆遭殃。”

7.平等权。前面已述及,此略。

8.团结权。伊斯兰的博爱精神是穆斯林乃至全人类的团结权所赖以建立的基础,其前提是人类同源同祖,同一个主。故团结不仅被当作义务,而且还当作权利。(参见《古兰经》3:103)先知强调:“信徒之互爱互助,如同一体,一处有病,全身发烧失眠。”

9.和平权。“伊斯兰”的本意就是“和平”、“安宁”,和平权在伊斯兰人权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但此处的“和平”是指建立在平等、正义和公正基础上的和平,而不是建立在奴役和屈辱的基础上的和平。和平不光是人们的一种追求和向往,而且是一种实在的人权。(参见《古兰经》8:61)

10.发展权。发展权是一项综合性人权。发展权要求人类的生命、财产、人身、安全、荣誉、理智、教育、健康、劳动、生产、居住、迁徙、婚姻、家庭等权利受到保护。使人类真正成为真主在大地上的“代治者”、建设者和管理者。(参见《古兰经》7:32,45:12—13,57:20—21)

(七)关于政治协商和民主

伊斯兰政治哲学认为,伊斯兰政治是民主政治(当然这种民主与西方的民主不同)。伊斯兰民主政治的制度与程序创立和发轫于先知穆罕默德时代,导源于《古兰经》和《圣训》。《古兰经》指出:“凡事你都要和他们商议。”(3:198)又说:“他们的事情是互相商议的。”(42:38)《圣训》中也说道:“协商是悔恨的碉堡,是谴责的保障。”这就是说,凡是《古兰经》和《圣训》中有明确规定的事情,作为个人或政府必须遵照执行;凡是经训中没有明文规定的事情,则要根据经训基本原理与民众的代表协商,通过“公议”、“类比”的办法解决。任何人,包括元首都不能独断专行,我行我素。伊斯兰政治理论家由此提出了伊斯兰国家的政体框架,并在有些国家得到了某种程度的实施。伊斯兰国家政府的行政管理委托给一个由成年公民选举产生的国家元首或领袖,后者正如前面所说,必须具有相当的伊斯兰政治信仰、政治道德和政治才能,并且得到人民的信赖,而且他和他所领导的政府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否则不能当选或必须下台。国家设立协商会议,该会是一个民选的立法(只拥有“公议”、“类比”权)和咨询机构,它必须遵守《古兰经》和《圣训》,立法仅限于伊斯兰法(沙里亚特)范围内。复杂的和专门的立法权交付协商会议下设的由各方面的法律专家组成的各专门委员会来完成。伊斯兰司法部门相对行政部门是平行的和独立的,不受行政部门的管辖和约束。法官必须独立地、公正无私地执行法律。首先对主权的拥有者——真主负责,然后对人民负责。政府机关和官员包括最高行政当局都要受法院司法裁判权管辖,统治者必须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古兰经》指出:“真主又命令你们替众人判决的时候要秉公判决。”(4:58)任何个人也必须遵守法律,秉公作证。

(八)关于外交政策

外交是内政的延伸。以上内容基本就国内政治关系而言;而外交政策则关系到国际政治关系,而国际政治关系是政治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一提起伊斯兰的对外政策,人们或许想到的是进行“圣战”、“武力传教”等等。其实这是西方的“东方学家”对东方民族的偏见和当今西方某些国家新闻媒体的歪曲报道造成的。诚然,伊斯兰教有“圣战说”,但“圣战”(吉哈德)的本意是“尽力”、“奋斗”,也就是说要为主道,为传播伊斯兰而尽心尽力。但传播伊斯兰的方式有多种多样,主要是劝导、说服、感召。因为信仰是内心的活动,先要信,后要仰;靠武力不可能使人信使人仰。因此《古兰经》明确宣布:“对于宗教,绝无强迫。”(2:256)那么如何让人信,让人仰呢?《古兰经》号召穆斯林:“你应当凭智慧与善言而劝人遵循主道,你应当以最优美的态度与人辩论。”(16:125)那么什么时候可以采取武力呢?穆斯林遭到进攻的时候,受到伤害的时候。《古兰经》指出:“你们为主道而抵抗进攻你们的人。”(2:190)又说:“如果你们要报复,就应当依照你们所受的伤害而报复。”(16:126)可见,采用武力是“圣战”方式之一,而不是唯一的方式。而且限定了严格的条件:即为了自卫,为了保护穆斯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信仰人格自由。这不是伊斯兰对外政策的常态,而是特例;常态是和平。“伊斯兰”本意就是“和平”、“安宁”;外交政策的基本目标是全世界的和平与安宁。为此,伊斯兰要求穆斯林个人或政府奉行睦邻友好政策。(参见《古兰经》4:36、41:34)反对殖民主义和多种形式的霸权主义,主张在正义基础上的和平,在和平前提下的发展。

以上从八个方面探讨了伊斯兰政治文化的主要内容,从中不难看出政治理论多于政治实践;谈政治实践也多侧重于早期伊斯兰社会。一些伊斯兰政治理论家认为,当代穆斯林各国的政治文化属混合型政治文化,其中既有伊斯兰成分也有非伊斯兰成分(民族的、部族的、地域的、个人的、还有西方的),政治环境也变化无常,因而政府行为也表现得纷繁复杂,在世界穆斯林各国,人们既能看到以“凡信徒皆兄弟”为原则的国际联合行为,也能看到因民族宿怨而引起的仇杀和战争行为;既能看到放弃西方殖民统治者人为划定的国界和族界,合并国家的重大政治行为,也能看到因小小的领土争端而引起的互相残害行为;既能看到千百万来自世界各地不同种族、不同国籍的穆斯林仿佛一个大家庭那样共同朝觐的壮观而神圣的场面,也能看到因教派和政治、经济利益而引起的旷日持久的战争行为;既能看到援助穆斯林兄弟抗击外敌入侵的正义行为,也能看到与霸权主义者狼狈为奸,侵害穆斯林同胞的行为;既能看到发动革命,推翻暴政,建立共和的政治行为,也能看到维护王权,容忍专制统治的保守主义行为;既能看到廉洁奉公,造福于民的行为,也能看到各种腐败行为……所有这一切也许是正常的,是符合人类历史发展的规律的。古往今来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的政治能够达到理论上所要求的理想状态,恐怕将来也不会,因为人毕竟是人,而不是天使,人性的弱点决定了人类的政治不可能达到完美无缺的状态。伊斯兰政治文化所要求的一切是穆斯林的一种追求和向往。在伊斯兰历史上也得到过不同程度的实践。

三、伊斯兰政治文化的若干特点

作为穆斯林民族的一整套政治态度、政治感情、政治信仰以及政治价值趋向的伊斯兰政治文化,如果与西方政治文化相比较的话,具有如下特点:

(一)真主主权论

西方民主政治强调主权在民,强调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强调法律体现了全民的意志,等等。在否定上帝权力的同时,却没有否定少数人实际存在的特权。人们看重世俗的权力,政治权力往往被某些个人、党派、集团、阶层所垄断。所谓“分权制衡”,究其实质只是外在的形式上的权力对权力的制约,并未从政治信仰和政治道德上彻底解决权力腐化问题和权力制约问题。因此,政治腐化也就成了西方社会永恒的困惑。而伊斯兰民主政治确信一切权力来自真主,一切权势全是真主的,人只是真主在大地上的代治者。(参见《古兰经》5:18、35:39)因此,伊斯兰民主政治排除了统治者的特权并且将人民提高到与统治者平等的地位。

(二)政治权力真主委托说

西方政治学说主张权力的合法性完全来源于人民或公民的认同和支持。霍布斯、洛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虽有所不同,但都主张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契约性的认可和委托。密尔则认为人民通过代议制政府体现了自己的权力,赋予了当权者以合法性。而伊斯兰民主中,政治权力合法性的深层基础是真主的意欲、允许和委托,其世俗的合法性则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信托和同意。同时通过公平、公正和公开的政治协商程序形成公共权力并建立公共管理机构。

(三)对政治权力的制约——信仰、道德、法律、制度四结合

任何政治权力如果不受到适当的制约,就必然会导致滥用权力和政治腐化。西方民主对政治权力的制约是通过世俗的宪法、法律以及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来实现的。这些法律和制度似乎很完备,但西方社会却面临着另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即“人的问题”。从智力上说,人是有限的;从思维上说,人是不完备的;从道德上说,人是缺乏自制力的。由于缺乏政治信仰和政治道德上的深层约束,“分权制衡”只是一种外在的形式化的措施,不仅不能避免权力膨胀和政治腐化,而且加剧了权力斗争和政治衰败。因为法律、制度再完善,那也是人定的,“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法律总有空子司钻,只要人们缺乏内心信仰和道德自律,最终,使所谓法律制约、制度制约在人的私心和权欲面前显得苍白无力,无可奈何。而伊斯兰民主中对政治权力的制约是通过运用宗教信仰、道德规范、法律法规和政治制度一体化的措施来实现和保障的。权力的运用者对真正的主权拥有者——真主,在信仰上的虔诚、在心理上的敬畏,构成了政治信仰和政治道德的核心,成为制约和监督政治权力的深层因素。同时伊斯兰民主协商制度和民主监督程序在制约政治权力方面成为深层机制的外在延伸,用以保证实际政治过程中政治权力运行的顺畅和正当。

(四)直接政治参与说

西方政治文化推崇一种间接式的政治参与模式。西方大多数政治学家都认为民主的直接参与型只适合于小国寡民,对于大国就只能实行间接参与型民主。密尔为这种间接型民主设计了理想的“代议制政府”。根据这种制度,人民所参与的只是投票和选举而已,并不参与实际政府决策。实际政府决策是由人民选举的“民意代表”即政治中间人来完成的。由于人民与他们的“代表”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所以西方社会的政治冷漠现象十分普遍。而伊斯兰政治文化从它产生起就属于典型的参与型政治文化。每个公民都享有各种政治上的自由与权利,承担法定的义务和责任。他们都能够直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能够按自己的愿望直接地、自由地参与选举国家领导人,能够批评政府决策。